逆向选择、信用担保与银行信贷契约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信用担保论文,银行信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商业银行的信贷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借贷行为,借款人预先获得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但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偿还,并对这一预先获得资金的行为支付一定的利息。这便存在一个风险,即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能力的风险。显然,借款人更清楚自己到期的支付能力,而银行在这方面明显处于信息劣势。为了平衡这一劣势带来的风险,银行有可能提高利率,但是,高利率又不可避免地引发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
信贷市场上的这种逆向选择问题,引发了国内外众多学者对银行信贷契约安排展开研究。1985年,Bester从信贷决策机制的角度,研究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银行信贷契约设计问题。他将抵押品和利率同时作为信贷合约的操作变量,认为不同类型的借款人对这两个变量的不同权衡可以反映出他们的风险程度:低风险的企业愿意提供更多的抵押品以获得低利率的贷款,而高风险企业则愿意承担更高的利率来换取较低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设计出一系列抵押品与利率不同组合的贷款合约让借款人进行自我选择,实现分离均衡。1994年,Bester进一步说明,如果借款人能从风险不同的项目中进行选择,抵押品要求可以确保借款人选择低风险项目。
Besanko和Thakor将信贷市场划分为不完全竞争和完全竞争两种市场类型,针对市场上存在高、低两种不同风险类型的贷款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给出了相应的信贷契约。金武等人在Besanko和Thakor的研究基础上,基于对风险刻画的“均值保持展形”概念,研究了信贷市场为完全竞争情形下的银行信贷契约设计问题,认为银行提供给低风险企业的信贷契约是较高的抵押品要求和较低的贷款利率,而提供给高风险企业的信贷契约则是较低的抵押品要求和较高的贷款利率。在这种契约安排下,高、低风险企业都会真实显示其风险水平,没有伪装成另一风险类型的动机。
Eaton、Gersovitz和Stiglitz从多阶段贷款的角度分析了银行信贷契约设计问题,指出当贷款是分阶段执行时,借款者如果没有归还前期的贷款则会面临在未来阶段中贷款被取消的威胁。多阶段贷款的这种特点对借款者是一种激励,即借款者能主动选择安全的投资项目并且付出更大的努力避免失败。Vercammen、Pagano和Jappelli则尝试从多个贷款者的角度探讨银行信贷契约设计问题,他们认为多个贷款者的信贷市场能使不同的贷款者之间分享信息,当一个借款人在一项贷款上违约时,其贷款人即可向其他贷款人揭示这一信息,这会有损违约借款人的声誉从而影响其未来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这一声誉效应增加了借款人努力工作以防止失败的激励。
本文拟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信贷契约设计问题展开探讨,前人关于银行信贷契约设计的研究应用在当前国内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上时,至少还存在以下两个缺陷:首先是中小企业抵押资源问题。前人的研究大都将抵押品要求作为信贷契约的一个重要的操作变量,但是抵押资源匮乏是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的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因此,从抵押的角度探讨解决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问题已失去现实意义。其次是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问题。前人的研究普遍认为,银行提供给低风险企业的信贷契约应是较高的抵押品要求和较低的贷款利率,而提供给高风险企业的信贷契约则是较低的抵押品要求和较高的贷款利率。从分离均衡的角度来看,这种信贷契约安排似乎合理,但这里面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即商业银行内部信贷治理机制问题。在商业银行整个信贷治理框架下,信贷资产质量考核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对高风险企业降低抵押要求显然不符合常理,即使对高风险企业的高利率要求能够覆盖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拟引入第三方信用担保,基于信用担保、贷给率这两个操作变量,在银行内部信贷治理机制的框架下,探讨防范中小企业信贷市场逆向选择发生的银行信贷契约设计问题。
二、逆向选择与银行信贷契约设计
西方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理论认为,信贷利率、抵押要求和贷给概率这三个变量的不同搭配形成了不同的信贷契约,通过借款人对信贷契约的选择,商业银行可以达到区分不同类型借款人,并有效防范逆向选择的目的。在当前我国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拓展主要依靠各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在商业银行内部信贷治理机制中,信贷资产质量考核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其对基层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性甚至远远超过贷款收益。因此,考虑到商业银行信贷治理机制问题,Bester、金武等人有关“对低风险企业要求高抵押品和低利率,对高风险企业要求低抵押品和高利率”的推论可能不成立。利率上升固然可以增加银行收益,但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逆向选择以及加大企业失败的概率,从而导致不良率的攀升。在资产质量考核压力下,基层机构将利率作为信贷契约设计的一个变量显然是“不明智”的,纵使利率的上升能够“覆盖”风险。此外,抵押资源匮乏是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的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因此,本文的研究将暂不考虑利率变动因素,同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担保,从第三方信用担保的条件以及贷给概率这两个变量的角度来探讨中小企业的银行信贷契约设计。
由此可以推出上述信贷契约条件满足式(6)和(7)的激励相容条件,即在该契约下,高、低风险中小企业都没有冒充其他风险类型的动机。
将上述信贷契约条件代入式(8)和(9)中,分别得:
综上所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考虑到银行内部信贷治理机制因素,为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银行基层机构提供给中小企业的信贷契约为:对高风险中小企业实行高担保、高贷给率;对低风险企业实行低担保、低贷给率。这与Bester、金武等人的“对低风险企业要求高抵押品和低利率,对高风险企业要求低抵押品和高利率”的推论明显不同。
在担保企业的选择上,以上推论的前提假设是银行对担保企业的信息较为充分。再由推论得知,担保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信息越充分(k的值越小),则越容易满足中小企业的参与约束条件。因此,当中小企业无法提供合格的财产抵押时,引入担保企业的前提条件是它能够有效缓解银行与中小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起信息桥梁的作用。
三、简短结论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当中小企业无法提供财产抵押,因而引入第三方信用担保时,考虑到银行内部信贷治理机制因素,银行基层机构提供给中小企业的信贷契约为:对高风险中小企业实行高担保、高贷给率;对低风险企业实行低担保、低贷给率。Bester、金武等人的“对低风险企业要求高抵押品和低利率,对高风险企业要求低抵押品和高利率”的推论显然没有考虑银行内部信贷治理机制因素。在银行内部信贷治理机制下,信贷资产质量考核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因此,对低风险企业要求高抵押,对高风险企业反而要求低抵押显然与实践不符。安全性是银行信贷资产经营的首要原则,在借款企业自身实力比较弱的情况下,提高担保要求是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对高风险企业实行高担保,对低风险企业实行低担保是一个合乎现实的推论。
另外,在中小企业无法提供财产抵押,引入第三方信用担保时,担保企业应该较银行而言,对中小企业拥有信息优势,能够有效缓解银行与中小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担保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信息越充分,越能有效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就越有效。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践中,银行比较青睐的担保企业通常是与中小企业同处一个行业的大企业,或者是中小企业供应链上的主导企业的原因。这些担保企业首先是自身实力较强、信息较透明,银行对其信息拥有较为完全;其次,这些企业与中小企业同处一个行业或同处一个供应链,不仅对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而且对中小企业的采购、供应以及生产等情况都了如指掌。因此,由这些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能够有效缓解银行与中小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信贷市场上逆向选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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