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宝[1]2017年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功能的理论及实证研究—兼论中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改革与发展》文中提出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际贸易作为国家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对于提高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深度融合发挥着不可取代的独特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国际贸易领域取得显著成就。然而需要正视的是,我国外贸大而不强,对外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企业“走出去”的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我国外经贸的快速增长以及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导致外经贸企业面临日益严峻的出口信用风险,由此对我国对外经贸的健康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进而对开放型经济体系构建和国民经济增长产生极大的冲击。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条款项下允许的出口和对外投资促进手段,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在防范风险、补偿损失以及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能够发挥独特功能,对贯彻本国对外经贸战略、保障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尤其是在经济动荡下行时期的逆周期调节效应更加明显。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自建立后的近30年里不断发展和完善,并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为支持我国外贸稳定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由此受到国家日益重视并作为调结构、防风险、保就业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得以广泛运用。但同时,随着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和业务的快速增长,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发展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面临一些困难,为此,政府积极推动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制的改革。在改革推进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定位及撤并、机构及业务的外部监督管理等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特别是对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作用发挥,相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理论界和实务领域对该问题也是莫衷一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出口信用保险对外经贸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效应,而有的学者认为这种作用不明显,甚至没有作用。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发挥到底如何?未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是撤销、保留还是强化?如何构建合理、有效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优化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作用?围绕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基于功能观视角,本文从理论分析、国际比较、国内实践等多个层面分析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演变,力图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作用提出较为系统、全面的认识和见解,并从理论层面把握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功能作用的层次结构和实现机制、从实证层面分析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功能的发挥情况、从制度和政策层面提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完善和功能优化的方向和路径,希望能够为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统筹规划和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按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功能作用的内在逻辑联系,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第一章,引言。作为文章的开头,主要概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梳理归纳与本文相关的前人文献与研究成果,并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二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相似或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出口信用风险以及其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其次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理论进行归纳分析和创新扩展,特别是尝试运用理论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转轨经济学等分析出口信用保险问题,最后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属性作了反思。第三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界定。主要结合对现代保险功能的分析及与商业保险的对比,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进行界定,为后续微观机制、宏观效应及实证分析奠定基础。特别是创造性地提出认识与理解保险功能的三个层次,即从抽象到具体再到表象,并基于此分析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功能、核心功能与派生功能。第四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微观机制。在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作用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这些功能作用特别是特有功能的内部传导机制进行分析,这有利于更深入地理解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功能是如何发挥的,得益于什么因素,发挥得不好应归于哪些因素,进而找出功能作用难以顺利实现的根源所在、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完善对策。第五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宏观效应。主要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外部效应进行分析,理论层面上主要是运用两国经贸往来的均衡模型进行研究,在实践层面上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中观效应、宏观效应进行分析,并给出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外部效应的研究思路和架构。第六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功能的国际比较。在对国外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模式进行分类的基础上,选取代表性的英国、美国、韩国、加拿大、法国等若干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和功能作用发挥及其所需条件和基础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以归纳出可供借鉴的通行做法和有益经验。第七章,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在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演变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运用扩展后的引力模型、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博弈模型等,采用历年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等相关数据,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其功能作用的发挥情况作实证研究,并结合对实证结果的分析,提出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发挥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方面。第八章,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完善与优化。基于功能观的视角,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发展实际,从内部设计和外部保障两个方面,提出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完善与优化的对策措施与制度安排,并结合当前我国对外经贸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尝试给出健全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功能的政策建议。第九章,结论与展望。总结提炼全文的研究过程、主要结论及不足之处,并进一步引申观点,对未来可优化完善领域和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陈园蜜[2]2007年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运营模式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形势下,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出口信用保险由于其在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性工具。随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和政策性运营模式的不断成熟,特别是WTO过渡期的结束,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对外经贸方面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在对出口信用保险运营进行政策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深入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运营模式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从宏观层面设计出口信用保险运营的模式体系,为我国政府支持、指导、监督出口信用保险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一些政策建议。本文在参考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分四章论述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运营的模式及制度设计。第一章: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分析。本章在介绍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种类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概况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出口信用保险在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第二章:出口信用保险运营的政策性分析和国际模式借鉴。本章运用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运营进行分析和阐述,并通过对世界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运营模式的考察,总结其共性和特点。第三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运营模式及问题分析。本章从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业务、财务及监管等方面情况深入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运营模式,指出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运营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运营的模式设计。本章从财政支持、业务界定、商业化运作、监管体系等四个方面,就如何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运营模式提出设计方案和构想。
李梓宁[3]2008年在《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我国保障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从1999年开始实施国家贷款制度到2004年新政策出台以来,我国助学贷款经历了从停贷到放贷的全过程。但从实践来看,新政策的出台并未真正地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相当部分学生拖欠贷款的现象仍然很严重,银行仍旧对国家助学贷款持“怀疑”态度,发放贷款积极性不高,最终导致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出现很大障碍。本文立足我国助学贷款的现状,借鉴国外经验,以信用保险制度的发展为基本思考路径,客观分析国家助学贷款发展历程所存在的问题,积极探讨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与信用保险制度相整合,建议在我国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制度的新机制,构建相关信用信息体系,并在保险基本法中确立信用保险制度,同时以保险单行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制度的基本体系。进而实现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目标的同时,扩展信用保险的适用范围,以及明确规范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从整体到局部、从制度到措施,力求全面、有效地构筑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充分实现新型整合机制的制度价值。
闫应许[4]2016年在《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之下,对外出口对于国家经济总量提升、扩大就业、改善国际之间的收支地位等许多方面都有十分关键的作用。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国际进出口贸易十分频繁,采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进行交易已成为诸多进出口商的选择。但是,当前中国并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规制,出口信保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依旧处于落后地位。这一制度的缺失使得信用保险在出口贸易中的促进作用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对相关的贸易活动也产生巨大的阻碍。因此,研究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有着较大的理论以及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探析,并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的制度以及实践经验,希望能够对于构建以及完善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有所帮助。第一部分主要是案例分析。主要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于“西王集团”遭遇的海外开证行无理拒付案的理赔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公司对在利比亚政治动荡当中遭遇的政治风险所造成损失的客户积极进行资金的赔付。通过理赔服务使得中国信保公司为我们国家的企业在海外进行对外贸易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第二部分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外规定。主要探讨了国际上典型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首先介绍了英国、日本、法国等国的立法中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规定,其次,主要对各国具体规定中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模式以及业务范围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运行模式的选择上,英国采用了由政府直接办理的运行模式;法国选择了民营与政府合资,但由政府控股的经营模式;瑞士采用了政府与公司双轨经营的特殊模式,而我国香港地区则选择了由政府成立全资子公司进行间接办理的运行模式。同时,基于所选择的运行模式的不同,各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也各不相同。本部分最后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最新发展情况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探讨。主要是从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目前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整个历程,继而对实践当中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行程序进行剖析,目的在于对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有全面的把握。第四部分首先剖析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其次研究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原因以及对其进行完善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法律建议。
曾小丽[5]2007年在《保险机制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小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贡献率不断提高。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融资瓶颈”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因此,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问题成为了我国金融界和学术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运用信息经济学原理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并从与传统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方法完全不同的全新视角出发,尝试引入保险机制,拟通过保险业务的创新与拓展植入中小企业融资,降低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改善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上的资信信息甄别机制,从而降低信贷、担保、租赁等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通过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提供一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新途径,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本论文是在构建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背景下,对引入保险机制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次尝试性的理论探索,针对保险机制植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与探讨。文章首先对保险机制植入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原理进行了阐释,然后基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深入剖析了保险机制植入中小企业融资的必要性。接下来,从缓解信贷、担保、租赁等金融机构与融资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出发,提出引入保险机制;并按照保险与不同的融资渠道结合,即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来源的不同,设计了保险植入中小企业融资的四种模式,即抵押贷款保险模式、担保机构保险模式、租赁信用保险模式和出口信用保险模式,重点探讨了这四种模式的基本内涵与思路、制度安排及其适用性,这是全文的主体。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文章分别从加强中小企业融资保险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完善外部环境约束和理顺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险机制植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对策建议。
张江松[6]2012年在《WTO框架下农产品出口信贷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量占外贸总量的比重一直在下降,从1995年的8.2%下降到2005年的3.6%,过去10年中,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年均增长率约8.3%,远低于外贸出口的年均增长率17.7%,现实数据所隐含的问题不容我们忽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现状堪忧。另一方面,解决三农问题,农民增收是关键,而农民增收依靠的国内市场在短时间内难有突破,在农产品连年丰收的大环境下,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成为必然选择之一。本文的选题意义就在于:中国虽然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1]但中国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的实践经验有限,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不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对比研究中外的农产品出口信贷制度的异同达到两个目的——首先,从理论上完善中国出口信贷制度研究;其次,在实践上对中国农产品出口信贷制度得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即从农产品的角度切入出口信贷制度研究。除去前言和结论部分,本文共有五部分构成。文章第一部分对出口信贷制度做了宏观介绍。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出口信贷制度的发展史入手,分析出这项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推动本国产品的出口,促进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升级,本质上属于扭曲国际贸易的国家出口支持措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信贷制度逐步发展成“三条线”——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出口信用保险,这三项制度各有特点,在实践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文章第二部分对出口信贷制度下的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出口信用保险分别进行法律分析。此处实证分析的方法必不可少,本部分主要借助了WTO所作出的两个裁决,即巴西诉加拿大支线飞机出口补贴争端和巴西诉美国棉花补贴案进行法理分析;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一是官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出口信贷机构的设立,其与具体某项贷款是否构成补贴没有必然的关系,关键是机构的盈亏保持平衡;二是出口信贷担保和出口信用保险免于补贴起诉的关键在“保险(费用)收入”与机构“运作成本”保持平衡;三是在WTO削减步骤明确之前,出口信贷制度的构建需要透明化、制度化。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出口信贷制度完全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文章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澳大利亚和意大利的农产品的出口支持政策和先进经验。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说明三个国家的政策和机构设置各有特点;但都有我国需要借鉴、学习的地方,最后得出结论:结合我国国情,先进的国际经验要学习,落后但能给中国以启发的不先进的国际经验也要借鉴。文章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中国农产品出口和农产品出口信贷制度的现状与意义。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本部分引用了大量的统计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分析彻底透析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特点,可以成为将来制度完善中不可或缺的依据;由于中国农产品出口意义重大,但农产品出口信贷制度并不发达,措施有限,且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信用保险公司运营,缺陷显而易见,例如,支持规模小、缺乏专业性、“三个项目”发展不均衡,没有紧跟世界潮流。第五章由此展开。文章第五部分集中阐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信贷制度。这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二。出口信贷制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国外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农产品出口信贷制度下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出口信用保险三项内容的发展应当是齐头并进、有所侧重、各有特点。首先,完善出口信贷,主营直接贷款业务,以及风险较高的融资业务。其次,规范出口信贷担保,设立专门的针对农产品出口的信贷担保机构,使其制度化与法律化,规范运营,保持盈亏平衡以有效避免反补贴诉讼,同时逐步引进商业机构参与其中。最后,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这是国际上出口信贷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虽然这项制度的资金可以由商业机构投资,也可以来源于政府,但其运营商业化程度较深,有较强的盈亏平衡能力;特别是在农产品出口规模继续扩大的基础上,对商业性保险机构也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进而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袁利伟[7]2011年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出口对于拉动国内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作用极为重要,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作为各贸易大国均采用的一项政策性金融工具,在推动本国产品与服务公平参与国际贸易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对于一般贸易的覆盖率已经升至全球第一的位置,在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却相对滞后。目前,中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法规。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法律方面上树空白;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方面,尽管《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仍能参照适用,但是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国际贸易为背景的政策性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而且部分制度与现有的规范存在冲突。因此,有必要对主要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合同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期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可行的建议。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部分。引言部分简要分析了官方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引出正文。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结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美国高地棉花案分析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是否构成出口补贴,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构成禁止性出口补贴。第二章从出口信用保险业法律制度,即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展开,分析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根据上述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主要涉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资金来源和风险控制,对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等重要问题。第三章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着手,重点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原则,如符合可持续发展、符合产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关于“当地费用”的要求。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内容方面,主要研究了传统的保险法律原则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特定要求;针对出口信用保险特有的原则,如买方信用额申请原则、赔款等待期原则、风险共担原则等,笔者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最后,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内容中的两个具体问题:保险费率和索赔期限的问题,提出应当按照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惯例和做法完善国内法的规定,避免构成潜在的法律冲突。文章的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了提炼。
马晓铭[8]2014年在《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由国家财政负担保险风险基金的带有政策性特征的保险业务,其旨在推动各国本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保障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其在鼓励出口贸易、防范贸易风险,减少与防止国内出口企业损失方面起到的作用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认可。目前世界各农产品出口大国如美国、法国等,均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保障农产品出口的有效手段。不仅建立了单独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更出台了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规制出口信用保险的组织运行,更有的国家针对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对农产品出口信保做出了单独的规定。而反观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二十多年来仍没有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出台,更不要说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了。在专门规范国际贸易的《对外贸易法》和专门规范保险活动的《保险法》中,都没有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门规定,对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也仅在一些农业“一号文件”或有关部门的“通知”中出现过。通过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们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现状,论文以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为切入点,提出了构建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法律起到一定作用,以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增长,从而推动我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
付冬奇[9]2011年在《关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运作模式改进的研究》文中指出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各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发展,实施的一项金融政策。我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创汇,支持对货物和技术出口,尤其是高新技术以及经济附加值较大的设备出口,也一直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开始于1988年,政府发出通知规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出口信用保险部,开始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纵观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历程,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经营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经营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阶段。起初,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两家金融机构都不是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机构,在这方面没什么经验,并且二者分工也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发展的是比较缓慢的。2001年,一个由政府全资成立的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了。从此以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在专业化、集中化、政策化的模式下开始了迅速发展。在2001年到2009年的九年里,中国信保累计承保金额达到了2915.2亿美元,已决赔款达到17.33亿美元,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出口创汇以及技术输出作出了重要贡献。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本文的导论、文献综述和研究内容介绍,以及创新和不足。其中,导论部分是对论文研究题目的背景介绍,通过介绍当前我国的出口形势,引出论文的研究意义。然后,对国内外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模式研究文献进行整理,希望能够对本文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最后,阐述论文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第二章,是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概念。对出口信用保险下一个定义;其次,研究了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相比的特殊经营原则。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类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最后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第三章,出口信用保险的运作模式及我国的发展现状。首先,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五种主要运作模式。其次,介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所经历的三个阶段,目前采用的模式是政府成立全资公司的垄断经营模式。然后,分析了这种模式存在的弊端。一方面,垄断经营导致缺乏竞争机制:保险费率偏高,市场需求不足;险种单一,服务较差;盈利性差。另一方面,引入竞争机制缺乏法律支撑,我国的保险法律对政策性保险基本上没有规定,曾出台过一些政策法规确立出口信用保险的垄断经营,但总体上讲引入市场机制存在法律缺位。第四章,国外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介绍了英国、法国、新加坡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化探索的经验,并通过研究这三个国家的经验对我国提出一些启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行市场化运作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出口信用保险模式的建立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中长期险和投资保险需要政府支持。第五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模式改进的政策建议。首先,进行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作可行性分析,通过检验短期险的可保性、盈利性,以及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现有条件,证明我国目前存在短期险商业化运作的条件。然后,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运作模式改进的政策建议:实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运作,同时健全法律制度。考察世界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可以将其模式分为五种: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政府成立全资公司;政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政府委托私人办理;进出口银行模式。我国属于第二种——政府成立全资公司。在这种模式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全部来自国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也由国家预算来弥补,其经营的目的就是贯彻国家产业、财政、外贸政策,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为对外贸易保驾护航。因此,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一个政策性的险种,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的是国家垄断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下,起初可以形成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的规模化,当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但是,随着日后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垄断经营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我国采用的独家垄断经营模式,存在着诸多弊端,综合起来有以下两点。首先,依靠政府力量独占市场产生的非效率垄断,其后果就是造成效率损失和非帕累托最优。在这种模式下,经营主体无需为经营后果承担责任,没有自身的利益,缺乏进行创新的动力,在价格制定上也缺乏竞争机制,最终会造成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具体表现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是偏高的,结果就是导致保险需求不足,抑制了投保人的购买热情。同时,在这种垄断经营模式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没有自身利益,公司不管盈亏都由国家来负责,结果使公司缺乏产品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因此,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营存在着险种少、服务不到位、盈利性不高等问题。经过分析九年的经营数据可以发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基本上是亏损经营。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改善这种垄断经营模式。其次,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制化程度不高,法律制度不健全。观察世界其他国家发现,他们都是先有出口信用保险法律,然后成立保险机构。然而,我国却正好相反,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已经发展了二十多个年头,至今却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出台。过去的二十多年里,出口信用保险经营都是依靠国家的一些通知、条例。这些法律不具有持久性,并且一般只是规定要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然而具体如何开展、怎样开展,却没有提及。因此,日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模式要进行改进,首先就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考察世界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可以发现,这些国家都进行了市场化的探索。以英国、法国和新加坡为例,他们都放开了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准入监管,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法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公司是COFACE。起初,它也是国家全资成立的政策性保险机构,然而经过私有化,成为了一个私有公司,目前法国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委托私人办理。COFACE将账户分为国家账户和自营账户:其中,国家账户经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等亏损性业务;自营账户则经营具有盈利性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两个账户独立运作,并且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国家承担国家账户中的一切风险,预算由国家来承担。商业账户则由公司独自承担,所有的盈亏都由公司自己负责。两个账户同时经营,充分体现了国家政策性和经营灵活性,既保证了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稳定性,又体现了私营公司的盈利性。这种私人公司同时设立两个账户的模式,是出口信用保险模式一个很好的探索。英国采取的是另一种模式,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ECGD)开办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再保险业务;许可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ECGD在设立初期,也和COFACE一样,设立了两个账户:“国家账户”和“商业账户”。其中,“商业账户”主要是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行商业化运作,与其他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竞争;而“国家账户”承保那些风险较大的、商业公司不愿承担的中长期出口信用风险。由于两个账户同时存在,短期险与其他公司竞争优势不大,ECGD的“商业账户”盈利性并不高。1991年,通过《出口担保和海外投资法案》对账户进行了改革,重新确立了ECGD的定位——为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提供补充,此后ECGD的主要任务是经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对短期险基本上不再涉及。ECGD和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了明确的划分,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具有盈利性的短期险业务,而那些会导致亏损中长期业务则交给ECGD。ECGD在国家财政支持下,为外贸企业提供保险保障,鼓励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这种分工明确的模式,既极大的提高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又对难以盈利而客户需要的长期险进行了保障,是出口信用保险模式的一种创新。新加坡采取的是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是一家股份公司,政府对其绝对控股,并拥有实质的经营决策权。新加坡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是新加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ECICS对保险业务经营,采取自给自足的方式,不依靠政府的任何津贴或补助,赔款支出全部依赖保险费收入和投资收益,所以是完全采用商业化方式经营。ECICS不划分账户经营。由于完全采用商业化运作,ECICS没有必要划分政府账户和商业账户。英国、法国、新加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运作模式对我国有以下启示:首先,短期险进行市场化运作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需要循序渐进的进行的,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直接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其次,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确立是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的缺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一部专门法是当务之急。最后,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不管采取何种模式,国家政策、资金支持是离不开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改进进行了一些思考。通过分析短期险商业化运作的可行性,本文认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可以进行商业化运作的。第一,看短期险的可保性,一个险种具有可保性需要具备五个条件:纯粹风险,具有大量独立同质样本,风险事故是偶然的、意外的发生的,发生的损失可以经济衡量的。通过数据分析,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具备可保性的五个条件的。第二,短期险是具备盈利性特征的。通过分析过去八年短期险的经营状况,与中长期险做对比,可以知道出口信用保险过去亏损的部分主要是中长期险和投资保险,而短期险基本上就可以盈利的。第三,分析我国商业性财险公司是否具备开办短期险的条件。事实上,我国大地财产、华泰财险等商业财险公司早就与国外信用保险集团和中国信保合作,探索用其他方式涉足短期险市场。在合作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以上分析可得,我国是具备短期险商业化运作条件的。因此,本文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模式改进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首先,本文对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运作作出了步骤设计,认为短期险市场化运作需要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阶段,将中国信保的业务类型划分为两个账户:“国家账户”和“商业账户”。“商业账户”经营短期险,其他险种归入“国家账户”。“商业账户”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经营,“国家账户”则仍然由国家财政安排预算,其亏损由国家财政负责。两个账户要严格划分,相关监管机构要对两个账户进行审计和监管。同时,在一些条件成熟的财险公司开办试点,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企业资信评估、国家风险分析上为试点公司提供帮助,与他们共享数据,同时在技术、人员上支持他们。鼓励试点公司与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在这个阶段,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起到了引导、支持的作用,而试点的商业保险公司则要积极的与各方开展合作,积累开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经验。第二阶段,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险剥离出去,可以设立专门的公司,也可以将短期险业务转给商业保险公司。同时,鼓励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进入,以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位就是政策性保险机构,它的主要作用就是配合国家产业、经济、外贸政策,支持出口创汇。长期的设置“商业账户”,容易导致公司定位不清,账户难以管理。这与法国的COFACE公司并不完全相同,因为COFACE已经进行了私有制改革,成为了私有公司。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则始终是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机构,长期开办商业性保险必然会导致混乱的局面。因此,应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离出去。而这个时候,试点的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鼓励更多的商业机构参与进来,可以极大的激发市场的活力。这样,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放开,各家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竞争,结果就是保险产品增多,服务质量提高,保险费率下降,参保率提高。其次,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应当出台一部《出口信用保险法》。这部法律不仅可以规范政策性运作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也可以规范市场化运作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具体应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一般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法律纠纷的解决等。
江丽娜[10]2009年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WTO框架允许的出口鼓励措施,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贸易和金融体系普遍支持的对象。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在出口贸易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既具有与普通财产保险合同类似的共性问题,如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履行和终止问题、诚实信用、保险利益、损失赔偿等问题,又有着自身特有的规律和特点。本文按照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内在逻辑联系,分八章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有关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第一章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概述。第一节通过对保险学说的比较研究引入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及信用风险的成因及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第二节着重阐述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阶段概括为三个阶段,即高速发展阶段、调整阶段以及稳定发展阶段。介绍了约束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规范OECD“君子协定”及伯尔尼协会的产生的历史背景。第二章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本质属性。着重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第一节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概念、法律性质和标的等方面对其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商事法律关系。出口信用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换取保险人承担出口信用风险、赔偿信用利益损失和提供其他信用管理服务的双务、有偿合同。明确界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标的应为出口信用利益,也即出口收汇所对应之应收账款利益;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买方或开证行的给付行为。第二节从经济属性的历史沿革、“信用”内涵、“信用”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辩证关系等方面对其经济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出口信用保险的经济属性为:出口信用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是分摊出口信用风险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第三节分析归纳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论基础:“市场失灵理论”、“政策工具理论”以及“出口补贴合理化理论”。提出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第四节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主要为:政府直接办理模式、政府成立全资子公司办理模式、政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模式、政府委托私人办理模式,并分析了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共性和新发展。共性为:以政府支持为保障,政府对出口信用机构的支持体现为“实付制”、“承诺制”及“再保制”;以长期收支平衡为目标,财政风险有限可控;依据专门法规开展经营。近年来国际出口信用机构经营模式的新发展趋势概括如下:经济全球化使出口信用机构失去了垄断地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体普遍私有化;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趋于多元化;新兴市场快速成长对国际出口信用机构经营面对双重压力;金融产品创新和私营机构的出现对国际出口信用机构的生存空间形成挤压等。第三章研究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要素问题。第一节讨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第二节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客体,即出口信用保险利益,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债权、与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关的费用等。指出出口信用保险利益特征为风险利益、共享利益、可分散的利益。第三节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内容,重点探讨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即支付保险费义务、告知义务、危险增加之通知义务、谨慎防范风险的义务、风险事故发生后之减损义务以及保险人的义务,即出口信用风险承担义务、说明义务、通知义务。本节还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条款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探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履行与终止。重点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不同于商业保险合同的独特的订立程序等。第一节利用保险学的原理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进行分析,并厘清学界的争议问题,指出,保险合同订立不以签发保险单和支付保险费为要件。第二节讨论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的相关问题。与一般保险合同相比,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是确定被保险人特定的买方信用限额。并讨论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无效的原因及法律后果以及出口信用保险责任开始的相关问题。第三节讨论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因信用风险发生变化、买方信用限额的闲置、所有权保留制度、被保险人过早行使还款期限延展权引起的合同变更的情形。第四节探讨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独特的履行与终止问题,具体程序包括:被保险人通报可能损失及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定损核赔及支付赔款、欠款追讨、追回款分配和追讨费用分摊。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相应损失后,合同即行终止第五章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诚实信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节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及在保险领域中的应用,指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重点对告知、保证与说明义务进行分析。分析了告知义务、保证与说明义务的内容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第三节对弃权和禁止反言进行分析。探讨了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六章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秩序的基石,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第一节对保险利益的三大学说: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分别进行了阐述。第二节分析了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适法性、经济性和确定性。第三节对保险利益对人的效力和对时间的效力分别论述。指出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也是存在于损失发生的时点。第四节对保险利益实现的功能进行探讨,指出保险利益具有区分保险与赌博行为,限制赔偿程度、防止不当得利及防范道德风险的功能。第七章重点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二、三节分别对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代位求偿原则进行了探讨。其中,重点分析损失补偿原则的功能、近因原则的应用规则、代位求偿原则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及方式以及分析了代位求偿权与债权让与的联系与区别。第八章研究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问题。风险共担原则、责任限额原则和赔款等待期原则是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适用原则。第一节探讨了风险共担原则的相关问题。指出风险共担原则是基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而适用的原则。第二节探讨了责任限额原则的相关问题,第三节探讨赔款等待期原则的相关问题等。
参考文献:
[1].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功能的理论及实证研究—兼论中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改革与发展[D]. 王德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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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袁利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8]. 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D]. 马晓铭. 中国海洋大学. 2014
[9]. 关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运作模式改进的研究[D]. 付冬奇.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10].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问题研究[D]. 江丽娜. 武汉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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