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运行机制分析_大学论文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运行机制分析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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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大学逐渐走向社会中心的时代要求,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谋求高等教育自身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本质彰显。从目前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研究现状和建设情况可见,对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价值定位等探讨已趋于完善,而现代大学制度要得以有效运行,当务之急是构建行之有效的现代大学制度运行机制。因此,应充分运用系统论思想,通过定位各关系主体、各系统结构要素之间的联动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则以优化运行程序,形成由主体、结构和程序及其之间相互作用的现代大学制度运行机制,确保现代大学制度遵循一定的活动方式和运行规则。

一、运行主体:形成学校、政府、社会之间的联动机制

随着现代大学逐渐由象牙塔走向社会中心,从精英化迈向大众化,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日趋密切和多元,形成纵向与横向交错的复杂系统。据此,只有理清大学、政府、社会各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明确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的权责利益关系,才能为现代大学制度有机运行提供保障,建立起规范而高效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运行机制。

1.学校与政府之间的纵向互动机制

自19世纪以来,政府管理与大学自治之间的张力一直困扰着大学,政府对学校的过度行政干预束缚着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因而平衡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大学发展的前提和关键。“如果不允许各大学采取发展他们自己的基本政策,不允许他们有决定如何履行他们对社会的责任的余地,那么结果就是愚钝和平庸。”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如何确立大学与政府的角色定位,构建学校与政府之间的纵向互动机制,关系着现代大学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并形成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

从国际高等教育发展历程看,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国家控制”和“国家监督”两种模式,我国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模式”。“国家控制模式”主要表现在政府以上下级关系从纵向控制高等教育系统动力的一切,包括机构设置、教学人员聘用和报酬、课程学位要求等。这种模式下的学校与政府是一种附属关系,常因行政命令与行政干预导致二者的关系不顺畅,不能有效的互动,导致大学办学自主权无法充分落实。因而,改革并突破我国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国家控制模式”,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运行机制的关键。

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要从直接干预的控制模式转向间接调控的互动模式,从单向的二元关系向多维的立体关系转变,不仅应明确政府与大学各利益主体的定位,理清二者权责利的关系,更应确定政府在大学行政权力泛化中的责任。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市场主体在大学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显现,政府主体的定位需重新审视,其原则应坚持政府做而大学和市场不愿做的事。一方面,政府不再过多干预大学的微观办学行为,而是定位为高校经费的支持者和监控者,高校未来发展改革的引导者和高校整体发展规划与标准的制定者,通过调控、监督、评价等方式为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提供充分的机会与平台;另一方面,高校与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企事业单位发生关系时,政府在行政职权许可范围内,有责任为高校提供协商服务,为高校的各种争端充当调节者、仲裁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在政府与大学的新型关系下,才能改变政府自上而下的单向控制模式,推动大学主动由下而上的寻求为满足学校发展需求的政府支持,形成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有效互动机制。

2.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横向合作机制

现代大学有别于传统象牙塔式古典大学的最大特点在于逐渐走向社会中心,彰显着其独特的开放性特征。我国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迅速演进,大学若脱离社会将难以存续,必须要回应时代的要求,积极地参与社会变革。但是在工具理性价值取向等社会思潮影响下,大学办学目标的功利化现象严重,传统大学精神不断弱化甚至流失。据此,大学与社会之间只有保障张弛合理的关系,调适极其复杂多元的结构形态,才能建立起二者在横向层面上从相对分离走向深度合作的有效机制。

现代大学制度推动着各国的高等教育改革,其中在大学与社会的关系上都有着新的认识和新的定位。日本通过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促使其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强调校外人士对大学管理的参与度,重视大学与社会的合作以及大学对社会的问责要求。激励社会积极参与大学治理,使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现代大学治理是利益相关主体的共同治理,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有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力。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之外,社会组织包括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学术科研机构、校友会等社会力量都有权参与其中,为大学的健康发展起到支持、咨询的桥梁作用,形成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决策的有效合作机制。同时,大学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技术支持等多方位的服务,使大学与社会成为新型的组合体和合作共赢体,继而形成有机的合作机制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高效运行。

二、运行结构:形成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结构的耦合机制

大学治理结构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部分,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奠基石,是对大学内部和外部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或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有学者认为公立大学的利益相关主体主要包括出资人、教师、校长、院长、学生、校友以及所有纳税人等。因而,现代大学的治理结构既要体现大学和政府、社会之间的外部交互关系,又要体现大学党委与校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校与院(系)、学校与师生之间内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继而力求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之间实现各利益主体在权力、责任及利益上的相互制衡与协调,从而推动大学终极理念与目标的实现。同时,为满足我国高校权力运行的特殊性,需要科学而适切的理清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结构的关系,才能真正推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长效运行。

一方面,在大学多中心治理的时空背景下,现代大学制度运行的核心机理是要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的关联搭建平台,构建二者有效互动的平衡点。在国外,诸如美、英和澳大利亚等国协调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结构关系的支点主要是高校董事会。借鉴国外大学治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特殊教育体制,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中,应积极探索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结构和谐共生的支点。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形成领导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相互制约机制,以协调横向和纵向的各种关系;在大学外部治理结构中坚持“参与”、“谈判”和“协商”等多元方式,学校的发展定位、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重要议程均由政府、社会和学校共同决定,形成一种既相互依赖又密切合作的伙伴关系。继而实现大学内部权力制衡与外部协商参与的有机结合,彰显各具特色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模式,保障大学内部、外部以及内外部之间关系的合理化和运行的有序化,形成学校、政府、社会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另一方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必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运行机制,因而需深度剖析“自主管理”与“社会参与”的本质关系,从运行结构层面形成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的耦合关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明确提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等要求,指明完善高校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现形式。据此,大学治理结构应在“依法办学”和“民主监督”的条件下,构建“自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社会参与”的外部治理结构两大系统。在内部治理结构运行中,调整和优化内部系统,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防止行政权力泛化,彰显学术权力的重要地位,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健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民主管理的有效方式,实现“自主管理”;在外部治理结构运行中,明确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推动三者之间形成纵向与横向交错的三维立体合作,探索“社会参与”的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与“社会参与”的外部治理结构相交互的有机运行系统,产生由内而外和由外及内的互推力。从而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之间形成耦合的运行机制,为尝试探索推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执行构建适切的运行结构系统。

三、运行程序:大学章程与高校董事会制度的规约机制

现代大学制度要有执行力,其核心要件在于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程序运行机制。通观国际现代大学制度的运行机制可见,通过具有法律效应的大学章程明确规定了大学的内外部关系,有效地确保现代大学制度的规范运行。但在中国独特的国情体制下,一方面,大学章程在建设和执行中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效力得不到保证,对学校内外部关系的规定不明确,章程运行机制不具体等困境,尤其是在大学与政府、社会的外部关系规约上缺乏效力。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大学章程对高校董事会权责利的规定不明确,甚至有的大学章程并未涉及高校董事会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高校董事会制度在规范大学与政府、社会的外部关系上有着天然优势,在处理大学内部关系上则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运行机制,必须要实现大学章程与大学董事会制度的结合,推进依法治校,形成规约大学内外部关系的有效机制。

首先,大学章程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是确保现代大学制度运行效力的关键环节。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务在于依法制定大学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实现学校的专业化、规范化运行,推进依法办学的进程。一方面,突出大学章程在协调大学内部关系中的优势作用。在大学内部关系中,如何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创造性地探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的实现机制是大学章程建设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大学章程的制定应根据国情、校情,在彰显学校特色的基础上,围绕党委与校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校与院(系)两级管理、学校与师生的多元复杂关系,明确规定学校组织机构、学术机构、教育科研机构、教职员工、学生等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尤其应明确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理念,彰显学术权力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确保大学章程在高校的“宪法”地位,合法授权章程的制定,以合法性推动章程执行,才能保障现代大学制度运行的法律效力。西方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大学章程一个显著特征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制定程序,真正实现对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合法性保障。从西方大学章程的制定依据看,章程一般由高等学校权力机构根据大学设立的特许状及国家或地方的教育法律而制定。可见,大学章程制定和运行的合法性不仅是大学章程执行力得以保障的基础,更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运行机制建构的关键,是确保现代大学制度运行具有法律执行力的前提。

其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制度是突破传统办学体制和治理模式的有效途径,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得以规范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教育规划纲要》在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强调,应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有学者也提出,结合当下我国高等教育的现实情况,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建立董事会,并逐步提高董事会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制度,不仅有助于社会、行业和企业参与支持办学,及时反映社会需求,优化大学外部治理结构,而且可以过滤外部社会对学校事务的非正常干预,确保大学自治和社会的共同治理。在国外,高校董事会制度体系有着强劲的法律效力,依法对董事会权力机构的划分进行了法律上的切割,即董事会有哪些权利与义务、执行机构以及校长有哪些权利义务、最终的司法诉讼以及诉讼途径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高校董事会的重要性已日趋重视,目前已有200多所大学相继建立了校董事会,主要有合作型、审议型和决策型三种模式。但是,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未对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使高校董事会发展面临着角色定位的困境,以至于其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甚至形同虚设。因此,要明确高校董事会的地位和功能,确立高校董事会在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在优化大学外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校、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沟通合作,推动学校主动走向社会中心的重要作用。总之,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制度既是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更是确保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第三,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得以规范运行的基本保障。现代大学制度运行的核心程序在于大学章程和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而大学章程与高校董事会的依法制定和有法律效力的执行却离不开高等教育法律的完善。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还未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形势,在法律的严密性、法规间的配套性以及权力缺失的保障性等方面都还有待健全。同时,高等教育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强,往往被相关的政策、规定所取代。因此,我国高等教育法制的建设不仅要确保大学的独立法人制度,赋予大学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而且要明确大学章程和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确保二者在制定和执行中拥有法律渊源和法律依据。此外,重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现行《高等教育法》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加大高等教育立法和执法力度,进而确保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规范执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运行机制的系统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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