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可持续利用:一种资源利用伦理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源论文,伦理论文,原则论文,可持续利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037(2001)01—0065—06
1 资源利用伦理的概念
资源利用伦理是指建立在一定道德价值观念上人类利用资源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意识形态,既给人们确定资源利用的目标和价值体系,又向人们提出实现这些目标和价值的方式和规则。前者属于德性伦理,后者属于规则伦理。当人类改造自然能力十分有限,资源利用活动不足以危及资源再生能力和环境生态质量时,资源利用伦理主要用于协调同代人之间的关系,帮助实现人类利益分配代内公平之理念。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激化矛盾的数量增多,伦理协调的关系(或道德顾客)范围也在扩大。
社会步入工业化之后,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已成为人类利用资源的主要手段和武器。但在错误的道德价值观引导下,人类对资源进行掠夺式利用,许多不良后果已开始显现出来:物种灭绝、水资源枯竭和土地荒漠化等正在威胁人类的食物保障,臭氧层破坏和温室效应正在危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人与自然和当代人与未来人的矛盾出现激化,伦理协调的关系范围也就扩大到人与自然,或当代人与未来人的矛盾,道德顾客也扩展到地球上万物和人类的所有后代。绝大多数现代资源利用伦理学都在阐释人类社会代内公平理念的基础上,增添了反映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的内容。“资源可持续利用”就是一种能体现后者的伦理原则。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成为普世伦理原则的两条基本条件:一是与绝大多数完备合理性资源利用伦理学说所相容;二是符合人们建构资源利用伦理的信念基础。
2 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的历史实践和现代发展
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够被社会作为伦理原则广泛接受,成为社会的道德共识,关键之一就是它能经得起长期的伦理竞争和满足迫切的现实需求。在人类文化,特别是中华文化发展过程中,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考验。今天当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加重之时,我们特别需要这种伦理来维护人类的生存和繁衍。
2.1 中国古代资源利用伦理思想与实践
中国古代资源利用伦理深受“顺天无为”、“制天有为”和“天人合一”等哲学思想的影响[1],提倡因时利用资源, 禁止在野生动植物幼年期、繁殖期和生长旺盛期狩猎或采伐,使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孟子认为“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林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撼,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章句上》)。荀子进一步指出:“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生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荀子·王制》)。孟子和荀子都将资源可持续利用(“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看作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性(“不可胜食”、“不可胜用”、“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基础和前提。
中国古代资源利用实践始终体现了上述资源利用伦理思想,在可持续前提下力求高效利用资源。当对资源需求(耗费)量超过资源自然生产(恢复)量时,人们就对资源生产进行可持续人工投入(如投施粪肥、“绿肥”和“灰肥”等),以实现资源可持续高效利用。这种资源利用伦理意识与实践保证了中华文明能生生不息地延续几千年,而不象其他一些古代文明早已淹没于历史长河之中,就充分证实了这种伦理的价值。
2.2 现代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发展
可持续利用成为普世伦理原则是有其历史原因的。面对全球性资源环境问题,20世纪中叶以来,许多有识之士开始认真考虑这个问题,吸取东方,特别是中华文化中人与自然整体主义哲学思想,创建新的人与自然哲学观和资源利用伦理学。现代资源利用(环境)伦理学既吸纳了东方哲学中“一元论”思想,又依托于现代西方主流伦理学新自由主义和社群(共同体)主义的一些基本理念。现代资源利用伦理学沿着“自我”的时间尺度和社群的范围广度两个方向延伸。一些资源利用伦理学将新自由主义伦理学家罗尔斯的社会正义之两大原则适用范围扩展到“未来人”,如诺顿的“弱人类中心论”[2] 和布伦特兰等人的“可持续发展论”[3]。诺顿倡导人们要用“理性偏好”来选择资源利用方式, 不但要合理处置同时代人们的利益公正分配,还要解决好代际间人们的资源恰当配置。布伦特兰等人则更强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要协调好国际间和代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另一些资源利用伦理学将社群主义的“社群”概念从人类社会推向所有动物、或生物、或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如辛格和雷根等的“动物权利论”、[4、5]施韦泽和泰勒等的“生物中心论”[6、7]与利奥波德、奈斯和罗尔斯顿等的“生态系统中心论”[8~10]。辛格和雷根等人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 主张把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动物,提倡种际正义。泰勒接受了施韦泽“生物中心论”思想,认为各种生命与人类一样,具有“天赋价值”,是地球生命社群中一员,应获得道德顾客的资格。利奥波德、奈斯和罗尔斯顿等人将地球生态系统本身也看成是具有内在价值的社群,土壤、水、植物和动物等都是社群的成员,它们在生态系统内相互依赖,不可缺少。没有地球生态系统,所有生命,包括人在内,都不可能存在。系统组份多样性有助于社群的稳定和存在,因而上述社群成员理应都享受到人类的道德关怀。
尽管上述资源利用伦理学强调的伦理境界和道德原则各有侧重,但是都能从其中演绎出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伦理要求。也就是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是诸多现代资源利用伦理学之共识。相对于其他伦理原则而言,资源可持续利用更接近于现实社会的伦理意识,为社会所接受。同时它又能基本上发挥其他原则相应的道德实践之功效。所以,在1991年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共同编制的《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一书中,将资源可持续利用看作是一条资源利用的基本伦理原则。这一原则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
3 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代际公平
为了生存和发展,无论是当代人,还是未来人都需要利用资源。人口和贪欲膨胀又会驱使当代人过度利用资源,破坏资源再生能力,损害未来人的利益,甚至生存基础。这样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利益就发生冲突了。因为,未来人无力制止当代人损害他们利益的行为,如何代际公平地处理当代人与未来人利益就成了一个怎样界定当代人道德义务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代际公平”中的“公平”概念自然是我们传统“公平”概念的延续,而非我们个人意念的刻意构建。在东西方传统伦理中,关于“公平”最本质表述是相当接近的。
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公平”原则是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为基点的。在古希腊时期的斯多葛伦学派也有类似的“公平”思想。近代西方伦理学继承了这种思想,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他的巨著《正义论》中就是从“无知之幕”导出他的两条正义(公正)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1]。
为了解决代际公平问题,我们也可以模仿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构思,按基本“公正”原则导出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设想让所有代际的人都处在一个“代际无知之幕”(即除了解一些资源利用的一般知识外,大家不知道自己所处的代际和资源的代际分配情况等特殊信息的状况)之中签订代际资源利用伦理契约。这时,签约的各方会运用博弈论中的“最大最小准则”(即在每个行动方案的最坏结局中选取较好的结局所对应的行动方案的选择准则)选择契约内容。这样他们就可能会选择以下一些资源利用伦理原则。
①机会平等原则。任何代际的人都有同等权利要求能够利用地球上所有曾拥有过资源的机会。它要求当代人尽量保护现有资源的种群和再生能力,反对当代人为了自己的非基本需求(奢侈性消费或投资需求)过度使用某些资源,彻底毁坏它们的种群和再生能力,导致未来人根本无法利用这些资源来满足基本需求(生存性消费或投资需求)。因为如果基本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其他需求也就变得无意义。基本需求没有满足的损失要大于非基本需求无法满足的损失。所以,人们按基本“公平”原则和“最大与最小”准则就会选择这一原则。②损害最小原则。在资源利用过程中,当当代人为了自己的基本需求不得不损害未来人利用资源机会,甚至基本需求时,原则就要求当代人把对未来人利用资源机会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内。③利益补偿原则。如果前面两项原则得不到完全履行,原则要求当代人留给未来人足够的资本设备和科技知识,以帮助未来人使用节约资源技术和开拓利用资源范围,补偿他们对未来人利用资源机会方面的“损失”。
这三项原则所代表的代际道德水准依次降低,我们可以把第一原则看作是最高代际道德水准要求,而把第三原则看作是道德水准底线。这样遇到两难困境时,人们仍然可以利用这三项原则作出选择,而不致于无所适从。前两项原则就是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属于强可持续发展原则,而最后一项原则属于弱可持续发展原则。
4 可持续利用伦理意识的功能
如果上述这些资源利用伦理思想能被人们接受,成为广泛认同的伦理意识,许多不良资源利用行为就会改变。
为了反映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意识对人们资源利用活动的影响,我们用一个甲、乙两人博弈的模型加以说明。假定甲、乙两人都有“可持续”,“非可持续”两种利用方式策略,他们具有“资源可持续利用”道德共识,那么,他们就会根据“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原则来作道德判断,“可持续”策略是“善”的,“非持续”策略是“恶”的。
社会伦理意识能从内、外部非经济激励人们选择其道德观所倾向“善”的行为。在内心信念激励下,人们会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因为这样良心能得到肯定和安慰,引起情感上的满足;在外部社会舆论约束下,人们也会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因为这样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称赞和尊重,引起自我实现成功的满足。所以,选择符合社会道德共识的行为能帮助人实现某些价值,或得到某些效用,给履行者自己带来非经济利益。假定人们的道德水准可以是有限的,当选择符合道德行为的机会经济成本足够高,超过履行道德所得的非经济利益时,他们就会选择不道德行为。设甲、乙两人分别认为自己选择“可持续”行为策略后能享受非经济利益为M[,1]和M[,2],而选择“非持续”行为策略后就不能得到任何非经济利益(这里不妨设为0)。M[,1]、M[,2]与甲、 乙两人的道德水准高低相关,人们的道德水准越高,他们选择“可持续”策略所能享受到的非经济利益越大,也就越不容易选择“非持续”策略,如果,M[,1] →+∞,说明甲绝对信仰“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原则,会不计任何经济成本去履行它。甲、乙两人资源利用博弈的纯经济利益(已将未来收益按贴现率换算成现值)支付矩阵为矩阵1。其中,A、B 分别表示“可持续”和“非持续”策略。
矩阵1 纯经济博弈
Table Pure economical game
其中,a[,ij],b[,ij](i,j=1,2)为甲、乙两人在不同策略组合状态下的经济利益值。
如果,甲、乙两人的实际博弈是根据综合利益值(即非经济利益值
+经济利益值)的大小来舍取的,假定每个资源利用者在各种博弈组合
中的支付状况(即a[,ij])是共同信息,甲、乙两人都完全知道,而每
个资源利用者的道德水准是私人信息,即只有他本人确切知道,而别人
并不知道他的准确道德水准,仅能估算出它们的期望值,乙估计甲履行
道德的非经济利益期望值为M[,1]。 甲估计乙履行道德的非经济利益期
_
望值为M[,2]。对对方道德水准评估高低,除了对对方情况了解外, 往
往与社会道德风气有关,社会道德风气越好,人们对别人道德水准的估
_ _
计也会越高。当然,M[,1]和M[,2]也是私人信息,即甲(或乙)并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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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知道乙(或甲)对自己道德水准非经济利益期值M[,1](或M[,2])。
那么,甲、乙两人的综合预期支付矩阵分别为矩阵2和矩阵3。
4.1 克服“囚徒困境”
道德通过人们在非经济方面的满足来减弱纯经济收益对博弈的影响,改变策略的选择,即道德利用它的非经济利益值叠加在纯经济博弈矩阵之上,改变纯经济博弈均衡来影响经济活动。道德能够避免“公地悲剧”中的“囚徒困境”就是其中著名的例子[12]。
为了讨论的方便,在支付矩阵(1)中取a[,11]=a[,21]= 9, a[,21]=a[,22]=5,b[,11]=b[,21]=11,b[,12]=b[,22]=7,这是一个“囚徒困境”博弈,它的纳什均衡为“甲、乙两人都选择‘非持续’策略”。即如果甲、乙两人不受任何“资源可持续利用”道德约束,单纯依据经济利益进行资源利用博弈,他们就会都选择“非持续”策略。而这个博弈的帕累托最优为“甲、乙两人都选择‘非持续’策略”,即如果甲、乙的人改选择‘可持续’策略,状况比原来都会改善。如果甲、乙两人都有“资源可持续利用”道德共识,而且道德水准足够高,即M[,1],M[,2]都很大,比如它们都等于3,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就转变为“甲、乙两人选择‘可持续’策略”。从上面博弈例子中可以看出,要是每个资源利用者都具有较高“可持续利用”道德水准,即使在不知道其他资源利用者策略选择倾向的情况下,每个人也会坚决选择“可持续”策略,实现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相一致。由此可知,道德可以帮助人们节约信息成本和克服博弈中的“囚徒困境”。在一些政府影响较弱的地区,伦理对资源利用行为起着主要调节作用。在贵州省的梵净山区,当地居民主要是土家族,他们长期视山林兴衰与地区兴亡相关,具有极强的保护森林资源伦理意识,偷砍山林事件极少,森林一直没有遭受大规模人为破坏[13]。
4.2 伦理失灵
如果资源利用者履行"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的机会经济成本很高,大于履行该伦理原则给他们带来的非经济利益,比如, 在支付矩阵1中,取a[,11]=10,a[,21]=9,a[,12]=2,a[,22]=3,b[,11] =12,b[,21]=13,和b[,12]=b[,22]=7,那么,如果,M[,1],M[,2]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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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等于3,而M[,1],M[,2]无论取什么值, 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仍旧是两人都选择"非持续"策略,这是伦理完全失灵问题。
有时资源利用者的道德水平还比较高(如M[,1]=3,M[,2]=5),但又没有高到能完全不受其他资源利用者策略选择倾向影响(如M[,1]=6,M[,2]=5),如果他们完全了解对方道德水平的话, 他们的支付矩阵为矩阵4。
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为"甲、乙两人都会选择'可持续'资源利用策略",即他们会克服"囚徒困境"。相反,他们互不信任;低估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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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水准(如M[,1]=1,M[,2]=2)。甲、乙两人的预期支付矩阵分别为矩阵5和矩阵6。
这个博弈的结果是甲选择了"非持续"策略,乙选择了"可持续"策略,甲陷入"孤立悖论"处境,即如果其他人去做好事,他也愿意去做好事, 但如果他害怕成为惟一的道德主义者, 他就不会去做好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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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当然,如果甲能高估乙的道德水准(如M[,2]〉4),这些资源利用者又能重新克服"囚徒困境"。
无论是伦理完全失灵,还是孤立悖论都不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都属于伦理失灵。事实上,许多从事掠夺式利用资源的人并非完全没有“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伦理意识,他们在进行掠夺式利用资源活动时,也会受到内心不安的折磨,也怕社会舆论的谴责,只是这种道德的水准不高,经不住巨大的道德“机会利润”或社会道德风气诱惑,而选择违背良心的行为。比如,在我国一些落后地区,人们的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淡薄,一旦公路修通,当地木材价格大幅度提高,原有伦理的非经济约束就难以控制人们受到的经济利益诱惑,大规模毁林事件就很可能发生。这些例子说明仅仅靠道德自律难以杜绝违反道德行为。
4.3 伦理法律化
在人们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况下,为了克服伦理失灵问题,人们就会有伦理法律化的要求。只要法律履行的成本不是很高(如每人要多交费用为1),人们就会选择伦理法律化, 即选择“非持续”者要给予重罚,如违反“资源可持续利用”道德的期望罚金为5,那么, 他们纯经济支付矩阵就为矩阵7。
这个博弈纳什均衡为“甲、乙两人都选择‘可持续’策略”,且总体经济效益也优于不设置法律时的博弈选择,相反,如果法律化成本过高,人们就不会选择“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化了。
只要社会伦理意识的一致性程度足够高,社会就能在公共选择中将有关道德规范确定为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约束下,实现伦理目标所要求道德水准可以大大降低。在上述例子中,只要甲、乙两人都有“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意识(即M[,1],M[,2]〉0),在经济可行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共同选择这种伦理意识的法律化。例如,人们普遍认同的物种资源可持续利用理念就在1992年,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形式,使其准法律化,成为许多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相关立法的指南。相反,大多数人没有这种伦理意识,相应法律也就难以产生。即使道德水准不高(如M[,1],M[,2]〈1), 在“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原则法律化条件下,他们也会按此伦理目标行事。法律化的目的是要防止低道德水准者冲动产生的思想,对他们的行为加以有效控制。
收稿日期:2000—01—25;修订日期:200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