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组织结构“趋同”的分析与思考--以制度学派为视角_组织环境论文

我国慈善组织结构“趋同”的分析与思考--以制度学派为视角_组织环境论文

中国慈善组织结构的“趋同性”分析及反思——基于制度学派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派论文,中国论文,组织结构论文,视角论文,慈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极大地促进公民意识的崛起和民主思想的传播,并直接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与此同时,在公共管理领域随着治理理念的提出,慈善组织与政府正逐步成为共同治理的主体。在这一背景下,慈善组织自身的组织结构建制成为其功能发挥的重要条件。作为一种特殊的外部资源依赖性社会公共组织,与其关系最为直接也最为密切的当属慈善组织赖以生存的外部制度环境。综合各种文献我们发现,理论界对组织环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营利组织的组织环境,或者是公共组织的组织内部环境。俞可平先生曾进行过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研究,还有一些学者也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谈到了制度性约束所造成的慈善组织的运行问题[1]。但是,这些研究都还仅停留在组织表面,还没有人将制度环境深入到组织的结构设计层面,将制度环境对慈善组织的约束机制深入到组织结构的深度来进行剖析,从制度环境对组织结构设计的作用机制来分析慈善组织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和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一点展开分析。

一、我国慈善组织及“趋同性”分析

(一)我国慈善组织基本概况

现代慈善组织是指一种以博爱为道德基础,以社会捐献为经济后盾,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的,以向公众提供扶贫济困、救灾助孤、发展教育等有利于公众福利为宗旨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团体和组织[2]。而我国的慈善组织由于特殊的国情背景和制度环境,难免带有一些体制因素的影响,所以也体现出了一些独特的制度化组织现象。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近20年,我国的慈善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截至2004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慈善”为名的慈善组织有395家,红十字会数目更多达7万多家,社会捐助接收站点2.8万个[3]。到2005年9月,全国各级慈善(总、协)会已达到731个,其中全国性慈善总(协)会1个,省级慈善(总、协)会30个,地级慈善(总、协)会202个,县级慈善协会499个[4]。另外,还有数目众多的基金会组织和其他慈善公益组织。由此可见,我国慈善组织发展是相当迅速的。

虽然与国际慈善事业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历史是比较短的,但是在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孕育而出的慈善组织有着极其明显的中国特色,它们绝大部分是在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的直接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和民政部门有着极其紧密的血肉联系。有的慈善组织刚刚从民政部门中分化出来,与民政部门还是“一个部门,两块牌子”;有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直接来自于政府部门,以至拥有一种与政府相类似的组织形式和运作逻辑,造成了一种特殊的组织趋同现象,即众多的慈善组织,不管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在组织运作机制和组织结构上都显现出了一种相类似的组织模式。这种趋同化组织模式正是在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约束作用下产生的一种组织现象。

(二)慈善组织结构的“趋同性”描述

慈善的组织结构是慈善组织内部各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联系方式和形式,涉及决策的分权与集权、管理幅度的确定、组织层次机构设置、基层之间的信息沟通等问题。其实,我国慈善组织的组织结构大都是比较简单的,综合分析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慈善组织结构图,可以看出慈善组织在部门设计上一般都是采用比较简单的直线制、职能制,而层级设计上偏向于高耸型设计,有明确的上下级分工机制。而比较理想的慈善组织结构形式也大都包含诸如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顾问委员会、名誉会长、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的办事机构等[5],具体来说:

1、理事会作为慈善组织的核心机构,是最高权力机关,具有决策权和领导权。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在设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来决定理事会的人事任免以及各种决策大事。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等。这种组织结构是跟中国的慈善组织性质密切相关的,正是由于慈善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所以造成了慈善组织在组织结构命令链设计上与政府组织趋同。

2、专设有各种名义上的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监测研究部门、社会监督委员会、社会监督办公室等。这种监督机构作为组织结构的一种实体存在,一方面是组织结构设计标准化原则要求;另一方面又是由慈善组织的特性所决定的。在我国,许多慈善组织是从政府机构中分离出来的,那么它作为政府机构利益的“代言人”,在政府组织运作的指引下,必然出现类似政府监察机构一样的监督机构,名义上体现出结构设计的透明化和标准化,实际上是为更好地获得公众的信赖与支持,大力发展慈善组织。而那些民间慈善组织碍于非营利性组织性质,它的运作必须是社会化的运作,组织结构设计也必须体现出正规化和制度化,让外界从心理上接受的组织结构要求它必须有一定的监督机构。慈善组织的特殊性也就造就了这种相类似的组织机构设计。

3、理事会之下除设立秘书处之外,还设有顾问和咨询机构。这种结构设计可以说从直线式纵向组织脉络上巩固了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和全面性。如果将慈善组织结构视为一个自上而下的组织线条,那么咨询机构的存在正是在横向上完善了组织结构。当然,咨询与顾问的存在也不止完善组织结构这么简单,更重要的一点是通过这些顾问和咨询机构,慈善组织从外界获得资源与信息的能力被加强了,获得各项社会资本的途径被拓宽了,社会网络的完善极大地促进了慈善组织的发展与良性的运作,从而导致众多慈善组织倾向于设立咨询机构,邀请社会网络中处于关键位置的人来做顾问、提供咨询。

4、组织的领导者一般都是那些拥有绝对权威的人。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慈善组织除设立会长一职外,还设有各种所谓的名誉会长、名誉主席等等。这些职位的安排除了满足职责分工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起到一个符号与形象作用。作为慈善组织的名誉会长以及常务理事多为政府高级官员,他们具体参与到慈善组织的活动与决策当中,借助他们的行政职权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体制内资源。慈善组织的名誉会长、主席之类不仅仅只是挂名,他能够为慈善组织在发展中遇到困难的时候提供帮助,解决许多实际问题[6],同时也使得慈善组织在行政资源获取上得到一定的政治合法性保障。

另外,慈善组织一般还有统一的对外交流部门,如宣传部、联络部、报刊社以及外联工作部的设置。还有一些大型慈善组织都设有伙伴关系中心、海外合作中心、各省级地方办事处等专门的关系维持部门等。这些现象显示,慈善组织的组织结构不管是在部门设计,还是层级设计上都体现出了一种趋同化的趋势,在组织结构上与政府的一些职能司局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这种“结构依赖”就直接导致了慈善组织在组织结构形式上的类科层化。为什么作为第三部门的慈善组织会采用一种政府组织模式化结构的组织架构?为什么在慈善组织的权力和权威不是掌握在慈善组织的创办者手中,却是集中“德高望重”的名誉会长手中?

这些问题正是制度学派研究的重点所在,制度学派提出要从组织与制度环境的关系上来看待这些问题,组织是制度化的组织,组织的制度化过程就是组织不断地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赞许的形式、做法或“社会事实”的过程。而一旦组织行为或组织形式违背社会事实就会出现危机,引起社会公愤,影响组织的发展[7]。所以,当制度作为一种不为人意志转移,而形成一种被神化的东西的时候,使得大家不得不接受制度的指引和约束作用,从而必须以制度为中心来发展自己的组织,包括组织策略、组织运行机制以及组织结构设计等,因此一种制度化的组织现象就变成了一种所谓的“制度神话”,慈善组织在这样一种“制度神话”的笼罩下,也就有了自己特殊的生存发展模式。

二、“制度神话”对慈善组织结构的影响与作用机制

(一)何为制度环境

从广泛意义上来讲,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与政治、经济和文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习俗,是一种可供人们进行制度安排选择的范围,使人们通过选择制度安排来追求自身利益的增进受到特定的限制[8]。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制度环境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非正式约束力量,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伦理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在制度学派看来,组织的制度环境是指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对于一般组织来说,一般都面临两种相互矛盾的组织环境、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技术环境,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要求组织效率;而制度环境,从社会学角度和组织学角度要求组织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制度环境往往要求组织采取那些“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和做法,而不管这些形式和做法对组织内部运作是否有效率。这样的矛盾冲突和组织的相互反应,造成了各种特殊的组织现象。

在中国,慈善组织的制度环境,可以从制度的合法性及机制所包含的几个要素来看:

1、法律制度环境

可以说这是慈善组织面临的政治环境,因为法律制度反应当政者的态度,反应国家对慈善组织在政治上的接受和支持程度。目前我国慈善组织面临的法律制度环境总体上是不利的,慈善组织的立法缺失,也就是说慈善组织的法定地位未得到承认,关于慈善组织权威的法规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慈善组织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他就是各地关于慈善的一些规定,各地不一,它们对慈善组织的主体资格、管理和运作、法律制度、税收规定,以及不公平竞争规制等的规定相当苛刻,严格限制了慈善组织的发展[9]。制度环境的不利使得慈善组织必须建立一个能够适应当下国家意志和制度规定的组织结构,这是与国外慈善组织截然不同的地方。所以广大慈善组织就非常有必要根据这样的法律制度环境进行必要的环境管理,并采取合适的组织结构设计对策,以适应法律制度调整以后所带来的更加严峻的生存环境和激烈竞争。

2、社会规范制度

社会规范是社会中一种共享的观念或思维方式。对于中国慈善组织来说,社会规范不仅造就了组织各项隐性规范,还为组织获取社会资源提供了通道。慈善组织通过社会信任、非正式规则、文化习惯来形成自己的社会网络,从而建立起自己特有的慈善实现机制。另外,在社会规范中慈善组织的职能就是对政府救助的拾遗补缺,从而满足政府获取社会资源的要求。社会中蕴含着巨大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但是政府从中获取资源的方式是受到社会成员的合法性约束的,国家合法的财政来源主要包括税收、公债等。政府不适合直接参与到社会募捐活动当中,需要依靠非营利组织来合法地筹集和利用社会资源。正是由于制度环境对于政府行为的矛盾性的双重约束,就导致政府赋予了慈善组织生存的政治功能,所以慈善组织必须拥有其非营利组织的外形[10]。

3、文化期待环境

实践告诉我们:慈善文化的核心是利他主义价值观。弘扬慈善文化所要达到的境界就是要在全社会造成浓郁的“人文关怀”的氛围,减少冲突,调和矛盾,使社会呈现一种稳定、和谐的状态[11]。慈善文化期待:要求慈善组织必须从社会发展的大视野中把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将慈善文化在与各种文化的碰撞与磨合中凝聚共识,整合资源,提高公信力,推动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从民众方面看,还有很多人不理解、不支持慈善组织,认为慈善组织是一种空洞的组织形式,而没有具体的实践功用。这种观念也造成了目前慈善组织力求从组织结构与政府结构的趋同性中寻找更多的合法性。

处于制度化环境中的慈善组织往往面临着这样一个难题:迫于制度神话的压力,组织往往需要设计一些与制度环境要求相符合的正式结构,而这些结构往往与组织的技术效率要求是没有关系的,有时甚至是和技术效率相互冲突的[12]。因此,也就造成了上文中提到的慈善组织的类科层化趋同现象,在法律、社会规范、观念等制度的作用下,慈善组织在组织结构设计上已经明显地受到制度化约束的影响。那么这种所谓的“制度神话”究竟是如何影响慈善组织的结构设计的呢?

(二)制度环境对组织结构的影响与作用机制

从制度学派的观点来看,制度环境对组织的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合法性机制上,所谓合法性机制是指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9]。而合法性机制对组织行为的影响可以从两个层次讨论:一个是强意义,一个是弱意义。所谓强意义,是说组织行为、组织形式都是制度所塑造的,组织和个人本身没有自主选择性;而弱意义,是指制度通过影响资源分配或激励方式来影响组织行为。下面我们也从这两个层次来探究一下慈善组织制度环境是如何作用于它的结构设计,使其产生趋同性现状的。

1、强意义上的合法性作用机制

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认为,稳定的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它必须建立在人们都能接受的基本理念规范之上,不能建立在功利性或实用性基础之上。社会中的规则和制度就是通过一种自然化的机制形成了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从而走向神圣化的组织。中国的慈善组织在结构形式上一般采取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顾问委员会、名誉会长、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的办事机构等机构的高耸型设计,这种结构设计是为政府和社会认可和接受的,是在长期的组织发展过程中积累和沉淀下来的稳定的组织结构模式,这种模式符合大众口味和现实政策,是社会和政府权力制衡的一个结果。虽然这里面存在一个权力的不对等,但是这种不对等的程度也是由国情决定的,是和我国社团组织发展水平相协调的一种权力分配水平。所以,在这样一种已经自然化的制度基础,慈善组织在设立之初就必须在非营利组织结构视阈来考量自己的结构设计模式,虽然各部门人数会有不同,各机构职能会有差异,但是总体架构上必须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内部监督机构,这些也是符合人们基本理念规范的设置,当然这也就造成了慈善组织在结构总体设计上的趋同。

2、弱意义上的合法性作用机制

迪马奇奥和鲍威尔着重研究了弱意义上的作用机制,认为制度不是一开始就塑造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而是通过影响资源分配和利益产生激励,鼓励组织去采取那些社会上认为的行为和组织结构,是一种激励机制。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激励机制包括:一是强迫性机制。这种机制主要是体现在法律规章制度的惩罚作用上。在中国,政治上的合法性是慈善组织被国家认可的首要条件,只有政治上正确,才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11]。所以慈善组织必须在组织宗旨上和组织形式上符合国家的政治要求,这种职能的强压迫性就必然导致了慈善组织结构设计上的类科层化。二是模仿机制。模仿机制的存在是由于一种“成功典范效应”,即广大慈善组织在创立之初处于一个迷茫状态的时候,面对环境的不确定性,组织的自然反应便是效仿。我们进行组织设计必须拥有一定的组织目标,一旦组织目标确定以后,所有的组织结构设计都会围绕这一目标来进行。在慈善领域,成功的慈善行动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应,这种典范效应会迅速蔓延至慈善的每一个角落,一些慈善组织就会思考,什么样的结构是最适合的?是可以带来巨大效益的?是可以最大程度实现组织目标的?所以,这样的成功会自然地引发其他慈善组织的效仿,从而在组织结构上就出现了一些类似的诸如对外宣传部、联络部、合作伙伴中心、海外合作中心等,为的就是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本,完善组织架构,促进组织发展。这是一种模仿机制,严格意义上来说,这跟慈善组织的总体目标一致是有一定关系的。制度环境通过影响组织利益,即慈善的实现程度来影响了组织的结构设计。三是社会规范机制。社会规范要求慈善组织作为一种正式组织,必须拥有专业化的部门设计、专业化的人员配备、专业化的咨询团队甚至需要专业化的“外线”人员(专门获取外部资源的人员)。如果慈善组织因为自己的地位特殊性而完全地依赖于政府简单的上下级行政部门,兼职地行政任职人员或政府遣派人员,那么慈善组织是没有办法开展各项慈善活动的。所以,社会规范通过慈善组织项目获取而影响了组织的机构,慈善组织都在一般的结构设计之外设计了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专门开展各种项目活动,以维持慈善组织良性运行。

以上这些作用机制也可以说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各组织及其关系形态在社会空间扩展形成的动力机制,而正是这种约束性扎根到慈善组织中,所以导致了中国现在广大慈善组织只有相似的组织结构形式,表面上看上去很稳定,却忽视了慈善组织效率的考量,而淡化了其该有的社会责任和在约束性制度下一个长期的适应能力。

三、慈善组织结构的“趋同性”陷阱

慈善组织结构设计的类科层化趋势已经逐渐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关注,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这种伙伴关系也逐渐进入大众的视线。众多慈善组织,不管是政府分支出来的还是民间成立的,都显现出这种趋同化的组织结构设计,难道这是一种“趋同性”优势?其实,在看似完美的组织运作模式和组织结构设计背后,掩藏着许多影响组织发展的陷阱。

(一)政府与社会功能错位陷阱

慈善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承载的应该是一种社会功能,它应该是广大百姓的利益诉求地与权利集中地。而这种趋同性类科层化组织结构,使得政府结构成为慈善组织追求的目标,也将慈善组织变为间接帮助政府获取社会资源的代理机构,拥有非营利组织的外形却执行政府意志。这不仅促使政府将其权力进一步扩大化,更影响了慈善组织的生存环境和社会名声,破坏了慈善组织本应该拥有的发展路径。这正是政府和社会在功能上的错位,扭曲了社会组织应有的社会功能。

(二)慈善组织目标与路径偏离陷阱

慈善组织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是以“给予和施舍”为价值基础,以“缓解贫困”为政策目标的。而在现实的运作中,政府却通过制度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人事任免权和较大资金的运用权力。从运作方式上看,由于政府的过度介入,慈善组织的民间性质甚至已经发生了改变;同时,由于趋同化的组织结构设计使得中国的慈善组织明显表现出类似于政府组织的弊端:运行效率低下、人浮于事、对社会需求缺乏回应,有些问题甚至比政府部门更为严重。[15]可这种组织结构运作模式是背离慈善组织的目标的,这种背离表面上看起来并不违背制度的合法性,但是却使得慈善效用大大降低,甚至落空。

(三)组织稳定性与长期适应性失衡陷阱

慈善组织的迅速发展,意味着经济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随着时代的进步,慈善组织在自我发展中也需要及时更新与变革。面对变化如此之快的大环境,“趋同性”慈善组织的长期适应性也就成了问题。拥有趋同化的组织结构是能够保证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是,一旦制度环境发生大的转变,要想适应恐怕难度很大。组织生存能力悖论告诉我们,组织对此时、此地环境的适应能力越好,它对未来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也就越差,它的长期适应能力也就越差。慈善组织结构设计的类科层化决定了它在现今状态下低效率的稳定性运作,但却缺失了对未来长期适应性考虑,是一种只顾短期利益的自我桎梏行为。

四、攻克慈善组织结构“趋同性”的双赢路径探析

中国的慈善组织该如何攻克这些“趋同性”陷阱,设计一个更加完善和合理的组织结构模式,从而实现组织稳定性和长期适应性的双赢呢?我们认为:

(一)慈善组织的去行政化

去行政化,意味着从政策上将慈善组织的“官架子”卸下来,给它一个合适的社会身份、地位和宽松的成长环境。当慈善组织不存在一种强迫性压力时,它的组织结构就会更加接近组织自身发展目标,就能带来更大的改观,从而从内到外调动慈善组织慈善的功能,即不一味追求统一,又不碍于制度约束无法发挥社会力量,改善趋同性现状,促进慈善组织结构的多元化发展。

(二)政府组织与慈善组织的功能转移

面对慈善组织进入门槛高,双重管理,资金筹措等制度环境压力,慈善组织的运作空间也被限制在了很狭窄的空间范围内,从而使得慈善组织结构必须有强大的政府背景。其实作为一支强大的社会力量,慈善组织应该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来积极、主动地寻找空间,从政府那里争取那些可以由自己来掌控的社会空间,淡化组织结构的行政色彩,让政府官员逐渐淡出慈善组织领域,改善这种官员任职的风气。而作为政府部门也应该交出自己在慈善方面“管不了,管不好,也不该管”的事给慈善组织,从而使社会管理的主体多元化。慈善组织拥有了这些政府边缘化功能,在结构设计上就可以更加灵活,从而就能够及时地对外界制度环境变化作出反应。

(三)慈善组织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结构的相互构建

只有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和第三部门相互联合,最终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在结构设计上,慈善组织应该同时借鉴政府组织和市场企业组织的组织结构设计模式,将政府组织结构的职能化、科层化设置当做最基本的结构框架要求,同时吸收企业组织结构设计中一些弹性的、柔性化组织结构设计方式,在慈善组织内部设置与外部的政府机构、企业机构相呼应的部门,协同实现慈善组织的目标。同时,在政府组织框架约束下引入企业组织结构设计理念,对提高慈善组织的效率也有一定作用。

以上总体来说都是鼓励政府把权力下放给社会,让慈善组织真正地在社会化运作中解决社会问题,成为民间的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所以,克服趋同性科层化组织结构,进行柔性的组织设计是未来慈善组织结构设计的趋势,也是真正体现组织稳定性和长期适应性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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