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权力法治的廉政治理体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权力论文,体系论文,廉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947(2015)05~0104~09 改革开放以来,公平和效率一直是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然而随着腐败的加剧,腐败对公平和效率的蚀耗已直接影响到政治稳定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因此,在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体系时,应该高度重视国家廉政治理这一子目标,实现国家廉政治理现代化。腐败的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因此,廉政治理的根本在于“控权”。依据控权的工具,可将控权划分为道德控权、政治控权和法治控权三种模式,与前两者相比,法治控权显然更具稳定性和权威性。法治控权的实质是权力的法治化,即通过法治的手段实现权力结构从集权走向制约,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权力法治化不仅与法治的内涵一脉相承,更为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基础和指引。因此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权力法治,控制权力、遏制腐败,是实现国家廉政从“治标”转向“治本”的关键问题。本文首先讨论权力法治的规定性所包括的核心要义、基本原则和控权逻辑,然后讨论权力法治与国家廉政治理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而讨论基于权力法治的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建设。 一、权力法治的规定性 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必须保障公民的权利,二是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控制。基于此,我们将法治划分为权力法治和权利法治。这种区分的目的是为了将本项研究限制在法治对国家权力控制这一领域,聚焦研究问题。权力法治的核心思想是控权,它通过法治手段实现权力结构从集权走向制约,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保障公民权利。权力法治化的过程遵循着控权优先和效率保证两个基本原则,在这两个原则的约束下,权力法治内含着三种控权逻辑:良法控权、多元控权和分类控权。 在行政法的发展史上,围绕控权还是保权(效率)有三种不同观念: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管理论主张行政法是国家管理的工具,其优先目标是保权,即保证行政权力的运行效率,因此需要强化行政机关的权力主体地位,弱化相对方的权利。控权论与管理论恰恰相反,它强调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控制国家权力,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就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控权是行政法的根本任务。平衡论则兼顾了管理论和控权论的思想。它认为既要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以维护公共利益,又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平衡论在目标实现过程中也需要首先控制权力,同时强化公民权利才有可能实现总体上的平衡。我国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往往具有相对的优势地位,行政机关的权力优势远高于相对方的权利,这种不对称性决定了在我国践行法治必须强调控权的优先性。此外,控权的优先性还体现在控权能够间接保障权力行使的效率和质量,这是因为:它有利于抑制权力的冲动和滥用,减少决策随意和违背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同时有助于抑制公权力对社会自主治理空间的侵蚀,为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创设条件。因此,控权是权力法治的主要任务和优先原则,控权和保权(效率)分别是权力法治的主次方面。 如果控权是维护公民权益免受政府侵犯的必要条件,那么效率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效率是构成国家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长期保持效率的政治制度可以得到合法性”(利普塞特,1993)。而缺乏效率的国家,“即使一传统的政治体系完全拥有统治的合法性,但如其长久以来表现得昏庸无能,亦会蚀耗其合法性”(Rothschild,1979)。因此,控权的同时应保证管理效率。依据控权逻辑,我们将具体的控权模式抽象归纳为两种控权形态:制约控权和监督控权。制约和监督是两种不同的控权逻辑,它们具有不同的权力关系和控权功能。制约基于对权力的过程性分权,强调分工与制衡,因此在制约控权逻辑下,权力法治更指向民主和公平;监督基于权力的功能性分权,它强调权力代理主体的完整事权,只有在违背委托意图时,才会受到制裁。因此在监督控权逻辑下,权力法治更指向科学和效率。现实中不同领域的权力行为具有不同的价值指向,进而也需要相应的控权模式来匹配。因此,需要理解和区分不同类别的权力行为及内在逻辑,通过分类控权来保障权力的运行效率。 权力法治的核心是控权,而法治控权有三重逻辑:良法控权、多元控权和分类控权。通过良法控权,建立科学完备的控权法律体系,实现权力结构从集权走向制约,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制约制度;通过多元控权,让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主体通过利益主张、政治参与来追求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利用“公共理性”来遏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通过分类控权有助于针对不同的权力行为逻辑,匹配相应的控权模式,在控权的同时保障权力的运行效率。 良法控权是权力法治的基础。法学意义上的良法一方面受到道德价值的约束,另一方面还要符合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性质、特点和规律性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在:在法的内容方面,必须合乎调整对象自身的规律,包括政治权力运行规律、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社会规律和法律运行的规律等;在法的价值方面,良法必须符合正义并促进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在法的形式方面,良法必须具有形式科学性,包括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完备性。 基于中国的政治现实,我们认为良法除了符合上述法学意义上的标准之外,还应遵循控权的内在逻辑,突出控权的优先性。因此,良法的建构需要着眼于政治现实中的权力秩序,系统考察现实中的权力结构和功能,因为,“只有从权力内部对权力进行分解,并在此建立一个稳定的、相互制约的权力体系,以权力之间的关系来制约权力,以强制对付强制才能有效地控制权力。也就是说,只有将制约权力问题转化为一个权力的结构问题,对权力的制约才是可能的”(周永坤,2005)。权力结构可区分为两种基本形态:集权结构和制约结构。这两种结构在权力主体间的地位、权力行使的方向、权力划分的依据和权力运行的效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在权力主体间的地位差异上,集权结构中的下级权力来源于上级并受制于上级,权力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而在制约结构中,不同权力主体具有独立且相互制衡的权力,权力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或不相隶属的关系。在权力行使方向上,集权结构中的权力行使具有单向度性,具体表现为上级权力对下级权力,最高权力对统属权力自上而下的控制和约束;而制约结构中,权力主体之间是一种双向的约束关系,权力主体之间互为制约主体和制约客体,任何权力分支运行时都将受到其他分支的制衡,因此,权力行使侧重于双向性。在权力划分依据上,集权结构中的权力主体拥有垄断性的权力,个人意志高于法制约束,而在制约秩序中,权力被分解为若干部分并由不同权力主体掌握,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客观上防止了权力主体的专断和权力滥用。在权力运行效果上,集权结构中的权力运行往往忽视既定规则的约束而凸显权威个人意志,权力运行的功能效果是不确定的;而在制约结构中,由于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抗衡,所以可以通过一定的权力规则将权力运行规制于既定的目标和约束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防止权力异化,因此权力运行的结果往往可预期。集权结构和制约结构是基于权力关系的区分,如果基于权力功能性的分析,权力结构又可划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种权力。上述对权力结构的区分和考辨,有助于为建立有效的控权机制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也有助于为控权良法的制度建构提供借鉴和启示。 权力法治的控权模式是多元的。社会舆论所形成的道德约束是权力法治的社会基础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最根本的、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但是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长期演化形成的行为准则与规范,道德控权在短期内难以形成稳定有效的控权机制。权力控权是最直接也是在短期内最有效的控权模式,但以权力控制权力,不仅存在“共谋”风险,而且还会陷入谁来控制控权者的循环困境。因此,以权利控制权力就成为了道德控权和权力控权的重要补充。权利控权的本义是以公民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其内在机制是通过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制衡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市民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解,扼制了国家权力的专断和滥用。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逐渐形成了高度分化、利益诉求强烈的社会结构,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单极治理结构已难以应对社会的复杂性,这就使得国家“被迫”让渡一部分权力给社会,通过社会自治来弥补国家治理的不足。同时,多元化和自主化发展的社会组织一方面要求政府尽少干预而维护其自治权,另一方面,它们开始通过谈判和讨价还价参与到政府的决策中来,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府的决策专断。社会组织和权利的多元化构筑了一个以权力分离和制衡为标志的多元政治体制,提供了能有效保护少数人权利、抑制等级体系和权力支配的互控机制。市民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在第二个方面是公共理性构筑了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公共理性是市民社会的多元价值评判经过公共领域(自发的公共聚会场所或机构),进行公开的、自由的、理性的讨论和认同而整合为公共舆论,进而通过政治生活系统(如新闻媒介、压力集团、代议机构等)成为统治者制订公共政策及典章规则的依据和舆论督导力量,市民社会理性也就上升为公共理性(约翰·罗尔斯,2000)。可以说公共理性代表着民意,它不仅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而且设置了一条无形的“红线”,防止国家权力的肆意扩张和滥用。 分类控权也是权力法治有效性的重要基础。现实中,不同的权力行为具有不同的价值导向。以决策权为例,生产型任务决策(如投资设施建设)追求效率,而分配型任务决策(如保障房分配)则追求公正、公平。不同权力行为的价值追求要求相应的控权模式与之匹配,这就需要厘清制约和监督这两种控权模式的内在逻辑。制约控权和监督控权具有不同的权力关系、控权功能和价值导向。就权力关系而言制约控权是双向的,是权力主体之间相互约束牵制的关系,具有制约关系的权力主体需共同参与到特定权力过程之中;而监督关系是非对称性的,监督者可以对被监督者权力进行监察、督促,监督者并不直接参与被监督者的权力行使过程,只能对权力过程进行中止或事后追究。就控权功能而言,制约基于对权力的过程性分权,把事权分解为两个或多个环节,并分别交由不同的权力主体行使,互相分立,彼此制衡,因此制约意味着任何一个权力主体都无法独自完成整个事项,需要在协商与妥协中进行。监督基于权力的功能性分权,即按照专业化的职能分工,将国家权力赋予一个对应的权力主体,通过其他主体或者由权力授予者本身对其予以监督,以保障权力行使符合委托意图,监督制度下权力代理主体可以拥有完整事权,只有在违背委托意图时,才会受到制裁。就价值导向而言,基于分权的制约更有利于推进民主,进而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而监督更侧重于政治控制,其首要价值是保证权力的运行效率,因此监督更加强调事权的集中。因此,对于生产型任务决策,更适用于监督控权以保障效率;而对于分配型任务决策,则更适于制约控权以保障民主和公正。 二、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的逻辑关系 控权是权力法治和廉政治理的共同指向,它既是权力法治的核心要义,也是实现国家廉政治理从“治标”转向“治本”的关键。权力法治与国家廉政治理具有双重逻辑关系:一方面,权力法治是推动权力结构从集权走向制约,实现权力主体“不能腐”的根本;另一方面,权力法治又是构建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制度基础。 权力法治是推动权力结构转型、实现国家廉政“治本”的根本路径。腐败产生的原因具有复杂性,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因素,但最根本的是政治体系中缺乏有效的控权机制,以致权力专断和滥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反腐模式逐渐从运动式反腐走向制度反腐,反腐制度不断完善,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但腐败形势却越发严峻,并呈现出“裂变式”的腐败扩散态势,究其原因就是这些反腐措施没有有效制约权力这一深层次问题,解决的仍然是官员不敢腐的治标问题。因此,国家廉政治理从治标转向治本的根本在于建立权力制衡机制,防止权力专断和滥用,实现官员的“不能腐”。这就需要通过法治来配置国家权力,构建控权制度,保障控权制度的稳定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权力法治是构建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制度基础。权力法治是对控权原则、逻辑、模式的抽象概括,是在原理层面探讨权力的控制问题;国家廉政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套控权制度体系,它应该具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是在具体的制度建设层面来探讨廉政治理问题。权力法治与国家廉政治理体系之间存在着本体回应的逻辑关系,权力法治是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本体。国家廉政治理体系是权力法治思想派生的具体制度形式,是对权力法治的制度性回应。 三、权力法治下的廉政治理现代化 廉政治理体系在本质上是一套制度安排。这套制度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表层为廉政治理的具体政策,即具体制度;中层为廉政治理的规则和程序,即基本制度;底层为廉政治理最基础的制度安排,即基础制度。所谓基础制度是指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制度安排,它是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基石,决定着具体制度和基本制度的构建和有效性。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首先是国家廉政治理基础制度的现代化。在国家廉政治理中,基础制度的现代化就是从传统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转变为法治化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体来说就是权力结构从集权走向制约;权力监督从单一走向多元;权力控制从统一走向分类。 (一)权力法治下的国家廉政治理应该是良法治理 权力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首先需要法律制度加以支持和确认,良法治理就是以法律和制度形式,推动权力结构从集权走向制约,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制约制度。良法治理是多元治理和分类治理的前提,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难以实现对权力的多元监督,更谈不上对权力行为进行分类治理。实现权力结构从集权转向制约,需要切实改变权力运行的目标,平衡权力主体的地位,优化权力的配置方式。 从权力运行的目标来看,需要从强调过程的运行效率转向注重结果的社会效益。权力结构从集权向制约转型,反映了国家对社会有价值的稀缺资源配置目标和原则的调整。这种调整“以分权为特征,以促使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以落实运行效率优先转向社会效益优先”(陈国权、黄振威,2011)。从平衡权力主体的地位来看,需要从执权者为中心转向以公民为中心。在集权结构下的社会,政府对社会稀缺资源配置权的垄断使得个体只能以让渡个人权力的方式依附国家从而获得个人的独立性和发展空间,形成了以执权者为核心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方面为执权者带来更多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也为执权者设租受贿创设了条件。因此,实现权力结构从集权走向制约需要从以政府和官员为中心转向以公民为中心,实现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从权力的配置方式来看,集权有利于降低决策成本,提高权力的运行效率。然而,缺乏有效制约监督的权力则会导致决策者滥用权力,造成严重的腐败现象,影响决策质量。因此,分权是实现权力结构转型、遏制腐败的关键。分权不仅体现在国家体系内部,还应体现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在国家体系内部,分权需要分解国家权力,避免权力专断,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约;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分权需要国家尊重社会主体的地位和权利并向社会让渡一部分权力,创设条件让社会主体能够参与并影响政府的公共决策。上述权力要素的转变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和保障,在制度框架下通过政府的机构设置、权力分配等具体措施,实现权力结构从集权走向制约。 (二)权力法治下的廉政治理体系应该是多元治理 权力的自利性和扩张性决定了权力主体难以实现“自我革命”,即自发地让渡权力以形成制约的权力结构。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结构的转型除了要依靠体制内力量的推动外,还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外部监督压力的增强将提高权力主体因集权和权力违法行使带来的责任风险,这有助于使权力主体让渡权力,分权管理并依法行使权力。因此,除了加强政治系统内部的监督力量外,还需要借助公民社会的监督力量,形成国家与社会在权力领域的“监督性互赖”(Supervised Interdependence),增强权力监督的力量和压力。 在国家领域,我国客观上存在两个公共管理系统:一是执政党公共管理系统,它具有完整、系统的管理体制,如党代会、纪委、组织部门等;二是现代国家体系,由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组成。这种二元公共管理系统的特殊性使我国呈现出党和国家并行治理的“政治双轨制”特征,同时形成了对公共权力的双重监督。在社会领域,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开始分离为实体社会和网络社会两种社会形态。社会监督开始从实体社会和网络社会两种空间同时展开。如果从监督的力量和有效性来看,较之于执政党监督,人大、司法等国家体系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目前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因此,推进国家廉政的多元治理、实现权力的多元监督,应该强化国家和社会的监督来弥补权力监督的“短板”。 1.增强国家系统内的人大和司法监督 强化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是推进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廉洁的重要路径。在我国的权力运行链条中,人大对权力的监督可以区分为对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监督。人大通过对重大事项和人事安排等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通过备选方案的选择和合法化过程实现对决策权的监督;通过对预算执行、政府工作报告审议等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通过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审议,建立上下级人大的双向监督机制,实现对监督权的监督。司法监督依托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司法监督的主要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所在,它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依法审查和判决,为权力的运行构筑了一条法律边界。司法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补充,其公正性、权威性、决断性、补救性等特征使得它在权力监督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人大和司法机关主体地位、监督权限和独立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加强人大和司法监督首先需要在制度上突破,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意识;健全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和地方立法、审议制度,增强人大代表监督、审议能力;改革司法组织和财政体系,强化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等等。 2.强化网络社会和实体社会的协同监督 推进网络社会和实体社会的协同监督是对执政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重要补充。实体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体现在社会主体通过听证会、信访、代议机构等政治参与方式来监督政府的权力运行;通过利益表达和信息输送实现与政治系统内监督的相互响应和协同。然而,实体社会对公权力的监督存在着一定的限度。首先,实体社会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依赖于民主政治的发展,依赖于社会主体地位和权利的保障,依赖于利益诉求、信息输送和监督渠道的顺畅。民主政治的不健全直接削弱了实体社会对国家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其次,实体社会的“碎片化”结构,致使社会主体之间相互分散、区隔,利益表达难以相互响应,信息难以凝聚,社会主体之间难以形成对权力监督的集体行动,这也导致了实体社会权力监督效果的弱化。 在民主政治基础相对薄弱的社会阶段,网络社会的兴起为实体社会对公权力的监督提供了重要补充。网络关系的广泛性,信息的互通性和透明性,网络社会的“时空压缩性”和“时空伸延性”使得网络社会在权力监督方面有着明显优势。首先,网络社会的上述特性一方面使得权力行为更加透明,社会公众更易于监督;另一方面消除了监督信息和行为的空间分割,有助于形成权力监督的集体行动,实现更大范围、更为强大的舆论监督。其次,网络社会的上述特性有助于为政治系统内部的上级监督机构提供及时的信息反馈和证据支持,实现政治系统内部上级监督机构利用社会舆情来监控和问责下级机构,进而实现“内部监督机制的硬化”。再次,网络社会发展促使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日趋整合,网络社会力量的迅速发展,使得国家开始重视社会在权力监督、遏制腐败方面的作用,并借助社会力量治理腐败行为;同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监督获得了体制认可和支持,这又促使社会监督力量的进一步成长。 (三)权力法治下的国家廉政治理应该分类治理 分类治理是基于生产性权力和分配性权力的分类控权,其目标在于保障权力运行廉洁和效率的统一。腐败的本质是利益冲突,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剥夺,因此腐败往往发生在公私部门的交界处,发生在公权力对私权利具有干预分配和自由裁量权的地方。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腐败存在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互动之中,反映的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的冲突。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理论认为,国家作用于社会的能力(权力)主要体现在提取、渗透、规制、资源供给和分配上。其中,国家对社会的资源供给和分配是其他能力(权力)有效实施的前提基础。这是因为,一方面,有效的资源供给能够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做大“蛋糕”,为国家能力(权力)的实现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公正的资源分配能够提高社会的支持和信任,增强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为国家能力(权力)的实现提供保障。 国家权力按其功能可区分为生产性权力(如组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分配性权力(如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受益群体、受益范围、受益条件等)。这两种权力具有不同的逻辑关系、目标功能和价值导向。生产性权力是分配性权力的基础。生产性权力运行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生产结果的质量,进而影响着分配质量的高低。分配性权力反作用于生产性权力,分配程序是否民主、分配结果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政府权力的信任和支持,影响着政府生产性权力能否顺利和高效地运行。生产性权力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权力的运行效率和生产结果的质量,因此需要专家决策、精英决策,避免因权力分散而降低权力的运行效率;分配性权力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程序民主和结果公平,因此需要程序公开,权利平等,避免权力专断和腐败,影响公平。 生产性权力和分配性权力不同的运行逻辑决定了需要匹配不同的控权模式。制约和监督是两种基本的控权模式,它们具有不同的控权逻辑。制约基于对权力的过程性分权,强调分权制衡,因此更有助于实现民主、廉洁和公平。监督基于权力的功能性分权,强调事权的完整性和集中性,因此更有助于权力的运行效率。因此在廉政治理过程中,生产性的权力更需要监督控权来遏制腐败,以保障效率;分配性的权力更需要制约控权来遏制腐败,以保障公平和廉洁。权力的不同功能属性以及制约、监督两种控权逻辑的差异性决定了在国家廉政治理中需要依据不同的权力功能匹配相应的控权模式,通过分类治理实现民主、公平,廉洁、效率的有机统一。 权力的违法滥用是形成腐败的根源,而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制衡又是导致权力违法滥用的关键。因此,廉政治理的根本是控制权力,实现权力的依法运行。本文从权力法治的视角,试图回答了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理解权力法治,权力法治化的过程内含了何种逻辑;二是在权力法治的基础之上,现代化的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应该具备哪些特征。本文认为权力法治化在根本上是权力被控制与制衡,其目的是使权力被有效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中,实现权力的依法运行;同时兼顾权力的运行效率,以保障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因此,权力法治与国家廉政治理具有双重的逻辑关系:一方面,权力法治是推动权力结构从集权走向制约,是实现权力主体“不能腐”的根本;另一方面,权力法治下的国家廉政治理应是良法治理,通过改变权力运行的目标,平衡权力主体的地位,优化权力的配置方式,实现廉政治理过程中廉洁和效率有机统一。标签:廉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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