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机会平等:给予女职工特别的爱和保护论文

就业机会平等:给予女职工特别的爱和保护论文

就业机会平等:给予女职工特别的爱和保护

文◎刘英团

“我们在投简历时,都会仔细看招聘信息,基本没有对性别的要求,但接到面试通知或者录用的大多是男生。我们班一些条件和我相当的男生大多找到了工作。”学计算机的应届毕业生张华最近苦恼不已,正在找工作的她“渐渐失去了信心”。调查显示,除了计算机专业以外,材料、化学、化工、物理等专业的女生在找工作时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甚至有些企业对女性应聘者“很不友好”(4月30日《法制日报》)

女职工不仅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在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宪法、法律还给予女性“特殊保护”。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但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等内容,还调整了禁忌劳动的范围。今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多部委联合发文:“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等,针对女性就业的种种“暗”歧视的藩篱正在被一一“拆除”。

给女职工特别的爱与关怀,不仅应是政府要努力为之的事情,全社会都当如此。从经济学角度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典型的供求博弈关系,偏重对劳动者及女性的保护,确实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尤其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都会更倾向于不招女性,这无疑进一步增大女性就业压力和择业的范围。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来看,一些地方立法规定诸如“保胎假”“痛经假”“更年期假”甚至“情绪假”的初衷“很善良”“很美好”,通过立法进一步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总体方向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落实方总是用人单位,尤其对那些微赢利模式下运行的企业以及“一个萝卜一个坑”的非公小微企而言,大抵就是负担。这就需要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在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上,不仅要做裁判员,还要忧用人单位之所忧,在保护好女性职工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同时,还要在财政、税收或其他方面上想办法弥补企业的损失,各方受益了,劳资关系自然就和谐了。

夏国忠和他的连队在这个阵地上已经坚守了三天,部队经过三天激战,减员十分严重,现在,全连只剩下三十几个,勉强只够一个排的建制。说是三十几个,没有一个是全眉全须的人,基本全部受伤。脚下的每一寸土地都被鲜血浸染过,鬼子飞机大炮的轮番轰炸,无数次的轮番冲锋和白刃战,战士们用血肉之躯,筑成一道钢铁长城,将小鬼子牢牢地钉在高家岭下,一步也不能逾越。

正如英国著名诗人约翰·堂恩在《祈祷文集》中所言,人与人之间都不是孤立的个体,一个社会的女性能不能充分平等就业,不仅仅关乎这一群体自身的权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公共利益。现代社会,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人数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超过男性,高素质的优秀女性人才也在各个行业的各个岗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用人单位就不要再武断的给女性竞聘者设置任何人为的门槛,即便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也应当给予女性充分展现才能的机会,这应成为一种一体遵行的职业伦理道德。而政府职能部门、权益保护组织,尤其高等院校,更应深入研究女性教育与就业的关系,通过分类引导,从精细化角度、技术性层面,切实提高社会需求与人才供应的契合程度。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就业与否,属于私权。在私权领域中,法律通常处于“休眠”状态。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不但要知晓平等就业权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还要勇敢捍卫自身权利。倘若在职场中遭遇到就业歧视,甚至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一定不要沉默,无论是求助于党和政府、妇女组织、工会组织还是诉诸司法机关,绝对都能够得到热情的响应和支持。

2.1 本组CD-RISC评分情况 本组CD-RISC评分为(66.36±14.10)分,坚韧、自强、乐观维度分别为(32.15±7.22)分、(22.28±6.31)分、(11.93±3.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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