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地权分配的南北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权论文,清代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459(2004)03-0046-06
一、概念的混淆
三百多年前,顾炎武《日知录》卷10中说“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从此以后,三百多年来,一般人民以及专家学者都坚信南方的地权比较集中,而北方地权则比较分散。20世纪30年代陈翰笙等人这么说,到了20世纪末学者还是这么说。这个历史悠久的错误信念源于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混淆。从顾炎武开始,就把地权分配与租佃率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地权分配是指农户不同占地数量的百分比,而租佃率则是指某种经营方式的百分比。两者之间有关系,但绝不能画上等号。租佃率高未必就地权分配极度不均。
一个农户占有了大量的田地,他可以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出租土地只是经营方式之一种,租佃率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受制度性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一个农户将田地出租,可能是觉得这是较佳的经营方式,甚至可能是他唯一可行的经营方式,别无他途。例如在江南,尤其是吴中地区,人民普遍设置族田、义庄、祠产、学田等组织,按规定是由族人轮流管理,并没有常设的经营机构,轮值的管理人员只能按惯例将田地出租给其他农户,而无法自我经营或耕种,租佃是唯一可行的经营方式,别无他途。
由于制度因素,不但经营方式受制约,而且正规的地权分配统计也受到严重的扭曲。譬如说南方盛行的永佃制将田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即田骨与田皮。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田皮已经变成一种独立的产权,执有人可以自由使用、出售、遗赠;田皮有独立的买卖市场,有独立的市价,由其供需所决定。田皮的执有人也有选择经营方式的自由,他可以自己耕作,成为独立的佃户,也可以将田皮转租给他人,成为二地主或三地主。明清官方册档登记的资料不够全面。其户籍一类的册档只全力追踪有纳税义务的人,所以只登录田骨的执有人;田皮所有人没有纳税义务,故不予登记。而地籍一类的册档,主要功能之一是登记田地的产权归属,以供产权转移时查证,田皮执有人也予以登记,因为田皮涉及产权。田皮所有人称为“佃人”或“垦产”。在这种制度下,不但顾炎武的那句话对实情有严重的扭曲,即令是近人根据官方册档的计算也有误导性。租佃率的计算将没有永佃权的农户与执有田皮产权的永佃户一视同仁,其实严格说来,永佃户是根据产权来耕作,十分接近自耕农的身份,并非一般主佃对立的概念。
二、从实证资料仔细计算土地分配
上文的分析充分说明,各地区的租佃率不能作为衡量地权分配不均程度的指数,并非所有的佃农都是没有田产的农产,有些人实质上很接近自耕农,占田规模甚至比真正的自耕农还大,所以我们需要计算新的指数来衡量各地区的地权分配。这种计算工作必须从农户实际占有土地之详细统计开始,幸而近年来有很多明清时期的地籍档案出现,可供吾人使用。
大体而言,这时期的地籍资料有两大系统可供我们进行这种计算工作,这两大系统的资料性质不完全相同,以之为基础做统计分析各有利弊。
一套资料是各地方政府单位所保存的鱼鳞图册。鱼鳞册是当年土地实地丈量后登记的地籍资料,它的好处是,除山地的面积是估计而得,田、土、塘均为实测所得,统一是240步为一亩登记在案。未经折算手续,即是所渭的“实亩”。其次,鱼鳞册是产权归属的正式依据,民间若有田产买卖或产权转移,双方都要查证当地的鱼鳞册。田皮产权是产权的一部分,故册上将田骨与田皮的所有人姓名一并登录。我门可以依册上资料将永佃户挑出,对地权分配之统计作必要的修正。研究者过去都忽略了此点。另一方面,使用鱼鳞册的资料有几个不利之处。第一,鱼鳞册的资料是“从地”,每一号田地依次丈量,然后登录在案,做为此号田地今后转移时的产权证明。研究者如要统计地权分配,必先进行“归户”的工作,也就是将同一业主名下的田地一块一块加起来,求其田产总额,这项归户工作是十分烦琐费时。第二,鱼鳞册上每号田地都有一张田图,记载四至及各边丈量步数,若境内有300号田地就要有300张田图,所以不能太厚,只能每一个小地方单位一本鱼鳞册。这样,以鱼鳞册为土地分配之样本就有样本过小之嫌。也因为包括区划太小,若干业主在境外占田,就无法完全归户。又因为境外占田多出于大农户,故求得的地权分配集中的程度往往有偏低之嫌。
另一套地籍资料是登录在黄册、实征册或编审册上的统计。明代编造的称黄册,每10年编造一次;清初编造的称编审册,每5年编造一次。这类资料是所谓的“从户”地籍资料,不是一块田一块田的登录,而是按业主姓名登录,每户业主只登录其田产总额。因为是从户登录的资料,研究者在使用时就不必进行归户工作,可以直接使用,省事很多。又因为当初地方政府在编造黄册或编审册时,在归户的手续过程中已将每名业主境内境外的占田统统计算在内,所以没有漏列境外占田所造成的偏差。不过,这类地籍资料对于地权分配之研究,也有些毛病。黄册及编审册当初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征收田赋租税才编造的,在归户的过程中为了要使税负公平,便将不同等级的田地统一折算成一个纳税单位,通称之为“税亩”,换言之户籍资料中的土地面积单位不一定都是实亩。明清两代折算税亩的公式不同,造成了两种相反的偏差。明代将田地分为13等级,分别使用13个不同的折算率;最高一级是30步为1税亩,[1](p167)1实亩折成8税亩,最低一级是500步折为1税亩,1实亩等于0.48税亩。13等级田地的不加权平均折算率是1实亩折算成2.39税亩。一个地区的实际平均折算率如何则视该地区良田与劣田的实际分布权数如何而定。众所周知,明代政府倾向于多收田赋,地方官吏受了很大的压力,尽量将民田多评定为上等,所以各地的田地总额有普遍偏高之嫌。这一点从全国田地总额上可以大约看出点端倪。根据天启年间的《明实录》,1620年至1625年间平均民田总额是744万顷,[2](P200,380)但是到了清代顺治十八年(1661)民田总额就降为549方顷,这并非全然由于圈占旗地及战乱导致人民抛荒农田所致。抛荒田地之复耕工作到康熙初年已大体完成,此后清政府还不断推动垦荒并开拓国土,然而到了乾隆十八年(1753)田地总额才上升到735万顷,还没有达到天启年间的数额。清代的折亩公式相反,折亩总额低于实亩总额。按其公式,田1亩就算1亩实田,不再折算,地1亩则折实田0.738亩,[2](p271)折算办法简单,而且差额较小,如果假设本区田与地各占一半,折算结果是税亩比实亩将少13.1%;我们在此不妨假设良田不一定都集中在大农户手中,地权分配之统计偏差不大。
在研究此问题而撰写本文时我们只能将就现有的资料,有什么就用什么,表1及表2是河北省获鹿县康熙五十年及五十五年编审册的资料;表3及表4是安徽休宁县康熙五十年及五十五年编审册的资料;表5是浙江省遂安县雍正六年的实征册资料,在时间上前后差距很小,不妨视为同时期的实况。以后我们还要追加江苏长洲县下廿都廿图的资料,做为参照。该批资料取自鱼鳞册,时间是康熙十五年,相距略长。这批资料有田皮产权的某些记录,十分有用,可供我们比较与参考。
表1 清代获鹿县康熙五十年四社各类农户占地统计
类别户数%亩数%
无地户 80522.46
1亩以下户
1062.96
56.21.05
1-5亩户 582
16.24
1796.8 3.37
5-10亩户643
17.94
4792.3 8.98
10-15亩户
477
13.31
5882.6 11.02
15-20亩户
284
7.924847.1 9.08
20-25亩户
219
6.114893.8 9.17
25-30亩户
135
3.773662.8 6.86
30-35亩户
762.122440.9 4.57
35-40亩户
481.341792.8 3.36
40-45亩户
451.2619043.57
45-50亩户
220.6110441.96
50-60亩户
491.3727025.06
60-70亩户
160.451031.5 1.93
70-80亩户
100.28737.9
1.38
80-90亩户
7 0.2 589 1.1
90-100亩户 110.311034.3 1.94
100亩以上户 491.3714162.8 26.54
合计
3584
53370.8
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编审册》。
表2 清代获鹿县康熙五十五年六社各类农户占地统计
类别户数%亩数%
无地户 74618.29
1亩以下户
1283.13
84.20.13
1-5亩户 74018.08 2250.8 3.36
5-10亩户72717.77 53147.94
10-15亩户
52412.81 6384.7 9.54
15-20亩户
3478.48
6036.3 9.02
20-25亩户
2626.45837.2 8.73
30-35亩户
1202.93
3915.2 5.85
续表2
类别户数%亩数%
35-40亩户90 2.2
3352.3 5.01
40-45亩户51 1.25 2123.6 3.17
45-50亩户35 0.86 1670.6 2.5
50-60亩户40 0.98 2194.4 3.28
60-70亩户30 0.73 1911.9 2.86
70-80亩户21 0.51 1562.5 2.34
80-90亩户16 0.39 1346.7 20.1
90-100亩户
9 0.22
866.3 1.29
100亩以上户 57 1.39 18228.6 26.86
合计4092 66900.6
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编审册》。
表3 清代休宁县康熙五十年三都十二图各类农户占地统计
户别户数%田地亩数%
无地户
105.43 0 0
1亩以下户4521.46
21.18 2.14
1-5亩户 5630.44 150.75 15.20
5-10亩户 3519.02 253.40 25.54
10-15亩户2413.04 290.67 29.30
15-20亩户9 4.89
153.94 15.52
20-25亩户3 1.08
56.97
5.74
合计184100.00 992.00100.00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表4 清代休宁县康熙五十五年三都十二图各类农户占地统计
户别户数%田地亩数%
无地户
10 5.080
0
1亩以下户45 22.84
21.81 2.37
1-5亩户 76 38.58
201.6424.27
10-15亩户23 11.67
272.3229.67
15-20亩户5 2.54 80.75 8.80
20-25亩户3 1.52 61.15 6.66
25-30亩户2 1.02 57.51 6.24
合计197
100.00917.96
100.00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表5 清代遂安县雍正六年三都二图各类农户占地统计
户别 户数%
田地亩数%
5亩以下户20645.08 487.418.62
5-20亩户 17538.29 1688.50
29.86
20-30亩户32 7.00 787.52
13.92
30亩以上户
44 9.63 2691.57
47.60
合计457100.00 5655.00 100.00
资料来源:浙江博物馆。
三、从吉尼系数看地权分配
首先要借用上文的统计表来说明以往的概念混淆。例如表1是获鹿县某社的地权分配统计表,按农户占地多寡分成若干级,每级农户共有多少户,为全区农户之百分比是多少,该级农户共占地若干,为全区农地总额的百分比是多少。这里完全不提这些农地是如何经营的,如30~35亩这一级共有农产76户。这76户可以选择自己的经营方式,可以自我耕作手中的田地,也可以出租给他人去耕种。假如这76户原来都是自耕农,但今年突然有30家迁居至城市,而将田地租给他人,结果地权分配未变而租佃率变了,可见两者是不可以画上等号的。
以上5个统计表只是经过整理的土地分配原始资料,难以直接进行南北比较。我们必须把每一个表简化成一个不附实体单位的指数,才能比较不同地区地权分配不均的程度。通常我们是采用意大利统计学家吉尼所设计的吉尼系数。吉尼系数没有单位,其数值在0与1之间,越接近0表示地权分配越平均;越接近1表示越不平均,也就是地权集中度高。计算得的吉尼系数如下:
河北获鹿县康熙五十年0.610
河北获鹿县康熙五十五年 0.618
安徽休宁县康熙五十年0.376
安徽休宁县康熙五十五年 0.382
浙江遂安县雍正六年 0.362
从上面的吉尼系数可以明显看出,北方的地权分配实际上是比南方更集中。
上面的比较仍然不够全面,我们尚未调整永佃制所造成的扭曲,在永佃制下,田骨与田皮是两项独立的产权,永佃户不是没有产权的农户。原则上我们应该将田骨的分配曲线与田皮的分配曲线合并观察,才能看出地权分配的全貌。不幸我们能掌握到田皮产权统计极少,[3]我们只能在理论上推说:一旦将田骨与田皮两种产权合并计算,求得新的吉尼系数一定能进一步压低上述之吉尼系数。这是因为:①田皮是独立的产权,永佃户不是无产农户;②永佃户绝少是大量兼并田皮之农户;③永佃户大都集中于中产农产等级。换言之,田皮产权分配曲线之左右两个尾端都极小,整个分配曲线的标准差很小。将两种分配曲线合并,求得的吉尼系数会降低。
我在另一文中,利用江苏长洲县康熙十五年鱼鳞册上的有关该地田皮产权的资料,作过估算,[4]加入田皮产权分配使原有之吉尼系数从0.784降为0.398。我们可以推论说,永佃制的比重越高,吉尼系数降低的越多。长洲地区的田皮比重占95%,竟将吉尼系数削减一半,休宁与遂安的田皮比重不详,但多多少少会压低两地的吉尼系数,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因此,我们可以更肯定的说,休宁与遂安两地的地权分配更要比获鹿的吉尼系数低许多。
四、余论
从上面的比较与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出,我们对于地权分配与租佃率概念之混淆引起的三百余年错误的推论是多么严重。从清初以降,地权分配一直是南方比北方平均。此种现象的重要成因之一是人口密度之差异。我在别处已经证明了。[5]从宋代以来,人口的快速增长改变了中国土地分配的面貌,整个人口长期趋势导致地权分配越来越平均,这是因为人口压力影响了土地市场之机制。这种影响可以从纵的长期趋势上看出,现在也可以从横的南北比较看出。从宋代开始人口密度越来越大;在同一时点上,由北向南走来,也是人口密度越来越高。人口密度的影响在这两方面是一致的。
人口密度增高迫使土地市场由买方市场变成卖方市场,在时间序列上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变化,在南北比较上,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差异。证据之一就是农田之零细化是南方甚于北方,[6]此点已由许多研究者实际调查指出。证据之二就是南方的土地买卖交易盛行“找价”或“补价”,田地典卖多年以后卖方还要向买主索要找价,而且找价不只一次,有的卖主找价多达五六次,甚至在有的实例中,田地已经转手多次,原卖主还向前后接手典买之人分别索取找价。更重要的是,乾隆十八年大清律已明定找价的有效时限,但在民间,卖主可以不顾法定期限,继续向买主索取找价,可见政府法律都无法改变土地卖方市场的性质。南方的地权分配比北方平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永佃制的盛行。永佃制的效果是使贫农与佃农中农化,使得地权分配更趋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