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转型:从体制改革到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中国论文,制度创新论文,经济转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的经济转型是仅仅涉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一特定的体制改革,还是同时伴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的变革,这既是一个敏感的意识形态问题,也是诸多转型经济研究者所关注的理论问题(注:盛洪就认为,所谓转型经济学(他当时称做过渡经济学),是指一种研究如何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主要讨论两个问题:(1)制度创新,即新制度安排如何产生;(2)如何从旧制度安排过渡到新制度安排。转型经济学则假定第一个问题已经解决,只讨论第二个问题,而且,只研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一特定的制度变迁(盛洪,1994)。在笔者看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不同制度层面的变革或制度创新,无疑也应该进入转型经济学研究的视野。)。
我们知道,中国的改革一向称做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是经济制度改革。因为在中国的政治和经济词汇中,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反映一个社会的本质特征,而经济体制则是一定经济制度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在传统理论看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其基本规定性是不能改变的,只能在自身的发展中自我完善;而作为其具体表现形式的经济体制,由于本身就具有多样性,所以,可以通过改革不断地进行选择和调整。
然而,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转型实践来看,经济转型既涉及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也涉及对基本社会制度的选择。正因如此,一些转型经济研究者强调,对于中国来说,经济转型是要转变国民经济的运行机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由社会主义转向资本主义(王振中,2002)。
但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不可能不触动传统的经济制度:一方面,经济制度本身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并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调整;另一方面,对于什么是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两种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人们的认识也是在不断变化的。随着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的实践,马克思生活的时代所批判的资本主义已不复存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变化和完善;原来被看做反映某种特定制度本质特征的东西,逐渐被剥去制度的外衣,而被看做是反映社会化大生产一般规律的东西,或仅仅是为实现某种更高的社会发展目标而可供选择的手段,抑或被赋予资源配置方式的属性而存在于不同的经济制度中。所以,在中国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性也逐步发生了变化。
一、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
首先,我们考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计划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替代物,无疑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而在许多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眼中(当然也包括诸多西方经济学家),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似乎已成为一个固定的思维模式。
因此,当国内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主张时,立即被认定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得不始于对计划经济体制修修补补:试图把高度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把单一的指令性计划改革为指令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计划。
然而,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并不足以消除现实生产关系中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扭曲资源配置的各个环节。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很快引入了计划和市场并行的“双轨制”,这在执政党的文献和经济学家的词汇中,被称做“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当现实中的“市场轨”与“计划轨”旗鼓相当时,就出现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提法。而当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逐步超过计划时,又出现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命题。
总之,发轫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实际的进程中,逐步动摇了计划经济制度本身,党的十四大提出,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并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当然,按照邓小平的理解,计划和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已都不再具有制度的属性,但无论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性中排除出去,还是把市场经济冠以社会主义从而加入社会主义本质规定之中,都意味着原有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发生了变化。
二、从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到所有制结构的变革
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一向认为,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当然是不能动摇的,改革只能触及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比如,把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改造成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探讨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国有制,还是其他形式;国有制是采取承包制,还是租赁制,抑或股份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采取承包制,还是股份合作制?
在上述传统观念束缚下,人们在很长时间内是讳言所有制改革的,因为这很容易被扣上否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大帽子。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的背景下,一些有胆识的经济学家提出产权制度改革的主张,试图通过区分产权和所有制概念,绕过所有制这个“烫手的山芋”,达到优化所有制结构的目的。而这种主张理所当然地受到敏感的保守派的抨击,他们指责这种产权改革论是用产权概念偷换所有制概念,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名,行所有制改革之实;以产权明晰为幌子,以推行私有化为目的。
党的十三大首次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描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但非公有制经济仍被看做是社会主义异己的东西,仅仅是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被排除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之外。直到党的十五大这种认识才有了质的变化。十五大报告把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纳入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之中,而不再被视为公有制的对立面。
党的十六大在思想解放的进程中又取得了重大突破。十六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十六大报告还提出,既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也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进而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强调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表明,十六届三中全会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
不仅如此,十六届三中全会还明确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所以,“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这种“依法保护各类产权”(既包括公有产权,也包括私人产权)的思想,在200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标志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的宪法中得到最终确认。
三、从按劳分配方式的改革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原则的确立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按劳分配作为公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一向被当做社会主义的惟一分配原则,谁否定按劳分配,谁就是否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以,在分配领域的改革,最初仅仅是着眼于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如到底是国家对劳动者按劳动一次性分配,还是国家先根据企业的整体劳动对企业实行一次分配,企业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实行二次分配?是按活劳动分配,还是按物化劳动或潜在的劳动(劳动力)进行分配(注:参见《建国以来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争鸣(1949~1984)》(下),中国财经出版社1985年版。)?
但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多元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在分配领域也出现了多种分配方式:除了传统的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以外,个体劳动者通过合法经营既获得劳动收入,又得到一定的资产和经营收入;当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债券所有者就会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制经济的产生,还出现了股份分红;在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在私营企业雇工经营中,企业主会得到部分非劳动收入。所有这些收入分配形式概括起来,不过是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前者既包括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又包括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的收入,还包括经营管理者作为劳动者所获得的部分收入;后者表现为企业家收入(利润)、利息(含存款利息、股息和债息)和地租(土地转租得到的租金),它们本质上都是各种非劳动要素所有者凭借着要素所有权所得到的非劳动收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就至少在政策层面上承认了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时隔10年之后,党的十五大又进一步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一提法与十三大报告相比,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做出了更加具体和清晰的描述。
党的十六大则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如果说“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还仅仅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现象的一个总体描述,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虽然试图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关系做出理论概括,但自身又包含了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那么,十六大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种分配方式概括为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一新的概括则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关系的本质规定,克服了十五大提法中的矛盾,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总之,从单一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单一的公有制——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单一的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所有这一切,都反映了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基本经济制度所发生的变化。这也许正是中国的经济转型所取得的一条最为成功的经验。
四、中国转型期经济学研究仍面临的制度层面的矛盾
经过25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中国原有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传统的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之间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或缓解,但新的矛盾又产生了。目前,中国转型期经济学研究至少面临着如下五个必须解决的制度层面的矛盾。
1.生产力标准与公有制为主体的矛盾。
生产力标准是继实践标准讨论之后所恢复的马克思主义的又一基本原理。而几乎是与此同时,中央又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至少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个必要条件(注:虽然这里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循环论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就是要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只有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但是,符合生产力标准的,未必能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如东南沿海一带以及温州等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坚持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地方,未必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我国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国的转型期经济学研究,必须解决这种二元标准所产生的矛盾,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2.消灭剥削与发展私有制的矛盾。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剥削总是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根据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在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阶段,就要消灭剥削和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而在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我们不仅在政策上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在宪法中明确地写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而且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允许私营企业家当劳模、加入共产党甚至成为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这就和传统的剥削概念发生了尖锐的冲突:我们一方面谴责、诅咒剥削,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剥削和允许剥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崇尚剥削;而如果我们把剥削理解为是对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所做贡献的“无偿占有”,那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即使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看,剥削也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存在,因为这种纯粹的无偿占有,并不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摆脱上述两难处境,必须把剥削和私有制区分开来。事实上,既然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可以按贡献参与分配,那么,只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各自的贡献相一致,就不存在剥削。这样,剥削与私有制之间就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我们完全可以在坚决取缔剥削的同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蔡继明,2003)。中国的转型期经济学只有在这方面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才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清除最终的理论和意识形态方面的障碍。
3.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矛盾。
经过多年的争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终于被党的十六大所确认。但与之相关的重要理论问题,即决定价值的因素以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并未解决。传统的观点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可以分开的:价值是惟一地由活劳动创造的,但价值的分配可以依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进行,因此,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仍然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这种观点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割裂开来,必然使收入分配失去价值尺度。笔者曾提出一个与流行的价值理论不同的广义价值论(蔡继明、李仁君,2001),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蔡继明,2003)。该理论认为,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创造,所谓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就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这当然只是一家之言。中国转型期的收入分配理论,究竟应该建立在何种价值理论基础上,如何解决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如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定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这无疑是中国转型期经济学研究者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
4.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矛盾。
在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资本和剩余价值被说成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的关系,而在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资本(有时被称为资金、社本、公本或资本金)和剩余价值(有人称之为必要价值)摇身一变就成为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范畴;在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在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工资则成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在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下岗”的工人叫失业,在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失业”的工人叫下岗(或待业);在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被称做经济危机的东西,在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被称做经济波动或失衡。这些矛盾中,究竟哪些是虚构的,哪些是现实的,哪些是似是而非的,哪些是似非而是的,中国的转型期经济学研究者对此不能不做出解答。这种解答的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我们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同样取决于我们对资本主义的再认识。
5.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矛盾。
这里带引号的基本矛盾并不是指实际存在的矛盾,而是指所表述的矛盾。党的八大曾把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表述为“先进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但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本身就不具有先进性,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先进的生产关系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撇开整个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不说,中国转型期的基本矛盾到底是什么,这倒是转型期经济学应该着力揭示的。尽管我们目前还不能确定这一基本矛盾是什么,但是,要揭示这一基本矛盾,必须首先回答以下问题: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是否必然存在矛盾,即使有矛盾是否就不能调和?社会化大生产是否一定要求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中国的转型期经济学研究者,必须结合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的实践,对这个问题做出客观的科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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