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林权改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_林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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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伊春为试点的国有林权改革已完成8万公顷林地的内部流转,实现了国有林权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但国有林权改革绩效只能说明国有林权改革的当前效果,作为试点除应实现目标绩效外,还应肩负作为试点进行的使命,即分析改革具不具有扩面及进行推广的可能性,因而需要进一步分析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发展能力。国有林权改革的发展能力关系到林权改革的“生存性与持续性”,而且这种发展能力也是一种可建设的能力[1],是衡量国有林权改革未来发展质量的重要依据,为国有林权改革的深化发展提供决策服务。因而在当前国有林权改革发展不明朗时,应加强对国有林权改革未来发展的判断,明晰国有林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

      一、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性内涵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性是指国有林权改革的存续与发展,即这种改革方式目前所取得的经营效果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维持与增长的可能性。简言之就是“林业职工承包”的这种改革方式能否进行下去。作为试点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性应体现为改革可不可以扩大,具不具有普遍性,值不值得推广,即这种改革的“生存—发展”能力,这种能力决定国有林权改革的成长与发展。

      (一)国有林权改革的成长性

      国有林权改革的成长性是指职工个人或以职工联合的某种形式形成的国有林经营形式,随着时间推移在“量”和“质”上逐渐成熟、完善的过程。

      国有林权改革自身成长的潜力是国有林权持续的核心,它决定着改革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资源条件及其配置状况,它以自身成长的状况昭示改革设定的效果,它是林权改革的样本、标本,对国有林权改革能否持续具有决定性作用。

      国有林权改革是否成长则表现为国有林权改革的具体经营效果。将经营效果作为国有林权成长的基本依据,其理由显而易见。改革方式的选择应该以效益为取向,因为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某种方式的变化获取改革效益,所以改革方式的选择必然要服务于效益目标[2]。具体来说,国有林权改革对职工而言,如果通过经营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收益,承包职工就会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从物质、资本上保障国有林权改革的正常运转;对企业而言,通过改革减轻债务负担、职工就业压力,企业就会更积极地促进其完善;对国家而言,在改革实现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国有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保持了良好的发展状态,国家就会扶持改革。

      当然,任何一项事物的成长都需要一个过程,国有林权改革也不例外。国有林权改革一方面要依据客观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使其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制度的调整;另一方面要依据经营效果的状况不断改善,使其能够获得不断发展的动力。

      (二)国有林权改革的发展性

      国有林权改革的发展性是指国有林权改革试点推广的可能性。国有林权改革的扩大发展真正体现了伊春作为国有林权试点改革的意义。它关系着改革的互动交流,同时也是改革由试点到推广的必要途径。它强调了国有林权改革发展的持续性,强调了国有林权改革的“发展能力”。

      国有林权改革的发展性表现为地域范围和规模的扩展。地域范围上的扩展是指针对现有试点范围的突破,或其他国有林区借鉴伊春国有林权改革的经验开展林地承包经营的改革,由一个伊春国有林权改革扩展到多个国有林区改革的可能性;规模的扩展是针对现有试点规模的突破,一方面是指伊春国有林承包地块面积的增加,如按照伊春国有林权改革原有计划的安排,试点面积由8万公顷到23万公顷再到80万公顷的突破;另一方面是指其他国有林区林地承包经营零的突破,由伊春一个国有林区扩展到其他国有林区的共同改革。

      总之,国有林权改革的成长与发展是国有林权改革持续的基本体现,二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共同促进国有林权改革发展潜力的全面积累和持续。

      二、国有林权改革持续性的影响因素

      国有林权改革与国有林区发展状况相适应,特定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状况决定了国有林权改革的特殊形式。国有林权改革的运行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不仅影响到国有林权改革现阶段的经营效果,也将对国有林权改革的长期经营产生影响。概括而言,这些影响因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有林权改革自身成长的内在影响因素;另一类是国有林权改革发展的外在影响因素。具体影响因素见图1。

      

      图1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性影响因素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性的内在影响因素与外在影响因素共同影响国有林权改革持续发展的运作系统。可表示为Y(持续性)=N(内在因素)+W(外在因素)+ε(随机干扰项)。这些因素既可能为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生存与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社会、政策、制度等环节的有力支撑,从而为林权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又可能受林权改革所处自然、生态环境影响及各因素具有的局限性,从而约束林权改革持续发展的能力。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的内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国有林权改革制度的设计与安排、经营主体行为、经营规模与结构。内在影响因素是决定国有林权改革持续与否的关键因素。

      (一)内在影响因素

      1.林权制度设计与安排。从产权制度视角看,影响效率的关键变量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和基础,产权制度作为前提条件规定了社会的基本权利结构,影响产权主体的行为、社会交互关系、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3]。

      一项好的产权制度得益于产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产权改革方式是产权制度运行所依托的形式,改革设计决定权利主体的构成,进而决定产权治理机制设计与实施,是产权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一般而言,产权改革在设计上应以实现产权制度目标为根本。产权改革的设计包括权利结构和权利配置。

      国有林权改革设计的权利结构是指林权的内部结构,即在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形成的林木所有权与转让权,以及林地、林木收益权的安排。在权利结构形成的基础上,为实现国有林权改革的目标需要进行权利的配置,即林权权利束(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为政府、国有森工企业、承包职工所分割,由政府控制林地所有权,由国有森工企业与承包职工共同分享林地的经营权。权利的合理配置将对各方利益的实现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国有林权改革的过程中涉及林地的经营权、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具体安排。根据现代产权理论,完整的林权应具有专有的使用权、自由的转让权和收益的独享性,如果权利划分不清楚或对产权的保护不力都会影响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和未来收益,也可能发生纠纷,出现各种问题,因此,权属制度的安排和权利的配置将影响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性。

      2.经营主体行为。国有林权改革带来了经营方式的变化,由国有森工企业独立经营变为国有森工企业与承包职工共同经营,而且承包职工是此次林权改革的主体,它的经营行为不仅决定国有林权改革的执行效果,也将决定国有林权改革在未来的持续性。

      承包职工的经营行为主要包括决策行为、投资行为、资源配置行为。承包职工的经营行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从经济学的观点看,承包职工的经营行为应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条件。当承包职工从林地的经营中获得的收益大于生产投入的成本时,职工就会愿意从事林业的生产经营;否则当承包职工从林地的经营中获得收益小于生产投入的成本时,职工就会转移经营方向。这是承包职工从事承包经营的激励因素。此外,职工的经营行为受到自身所具有的经营能力影响,这是决定职工能否对林地承包持续投入与生产的关键。承包职工的经营能力是指职工为追求利益目标,支配行为,从事林地承包经营的能力。反映了承包职工综合运用外部条件与自身的知识、技能、资本等的能力。

      笔者认为国有林权改革能否持续进行下去、结果到底如何,承包职工的经营意愿与经营能力是重要的约束条件。只有在承包职工既具有经营意愿又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时,职工承包的林地才会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国有林权改革才会持续进行下去。

      具体生产过程中,承包职工需依靠林地,投入一定的劳动力、资本、技术,并通过这一过程获得林产品与非林产品的收益。从承包职工的生产过程看,承包职工经营能力的影响因素至少包括职工拥有的林地面积、投入的劳动数量与质量、现有的和可以筹借的资金、掌握的林业经营技术。林地是承包职工从事林业生产最基本的资料,是实现目标的基本因素。按照经济学一般原理,林地小规模生产不利于规模经营与林地集约利用;资金是承包职工重要的投资手段,林业职工生活困难、资金短缺是国有林区由来已久的困境;不同的劳动数量与劳动质量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果,国有林区人员富余,不存在短缺的问题,但劳动质量因职工素质的不同而不同;林业经营技术也是决定林业生产率的关键因素。

      3.经营规模与结构。经营规模与结构是指林业职工从事林业生产投入的林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多少及生产时对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投入方向的比例关系。在不同经营规模与结构下,经营主体有着不同的行为选择。

      一般而言,林业规模经营的适应值不同,一定的经营规模产生一定的规模效益,尤其是林业更适合规模经营。林业在经济生态上的持续发展要依赖林业生产基本要素投入的积累及投入的分化。相应地,投入积累与投向的调整又促进林业的发展。然而,如果经营规模过小、经营结构偏离了林业发展的主旨方向,那么就会不利于林业的持续发展。

      国有林权改革使承包职工成为林业经营的真正主体之一,其经营的绩效主要是通过林业生产要素的投入及要素结构的调整来实现的,因而职工经营的规模与结构影响国有林权改革持续性。至少适度的经营规模和合理的投向结构可以充分利用生产的基本要素,降低成本,提高林业生产绩效。

      (二)外在影响因素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性的外在影响因素是指影响国有林权改革发展的经济、政策、制度及体制性因素。外在影响因素既可能成为国有林权改革持续的推动力,为国有林权改革提供必要的经济、社会、政策、制度等环节的有力支撑,也可能成为国有林权改革持续的阻碍力而制约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发展。当然,影响国有林权改革持续性的外在因素是复杂的,它们共同影响国有林权改革的经营状况。概括而言,其外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国有林区经济发展状况、国有林权制度建设状况、政府态度及相关配套政策。

      1.国有林区经济发展状况。国有林区经济发展状况是指其经济发展水平。国有林区经济发展落后是促成国有林权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这一因素也将影响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发展。国有林区经济发展状况与国有林权改革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循环效应。国有林区经济的现实状况促成了国有林权改革,而国有林权改革的发展反过来也将影响国有林区的经济发展。

      目前,国有林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难以为国有林权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进而影响国有林权改革的进程。如国有林区不具有高度的经济自由,承包职工获得了林地的使用权,在形式上实现了林地使用权的内部流转,但由于林权市场建设的滞后性,活立木根本无法实现流转。

      2.国有林权制度建设状况。国有林权制度建设是指林权界定、转移的相关规则和制度环境完善的过程,制度的重要性就在于它能提供一种社会可遵循的、普遍的、共同的游戏规则,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并且还要进一步提示人们应该怎么去做。国有林权制度的建设情况包括确定林权的边界或界域、调整相关利益主体间关系、建立林权交易与流转规则等,即确立林权主体的地位、有效实施和切实保障主体利益实现的基本情况。国有林权制度的建设是国有森林资源允许性、经济可行性、制度可容性等因素约束下的选择。

      国有林权改革形成了与制约条件相适应的林权制度,在其形成过程中造就的分配格局、权利格局以及形成的林权制度环境都将会影响到人们对未来制度安排的潜在选择,进而影响到林权改革的持续性。国有林权改革首先要确保职工的基本权利,承包职工拥有林下经营的权利,而对于林木的经营包括经营方案的制订、树种的选择及采伐一些腐朽木、挡光木等没有基本的权利,这就决定了职工对承包林地的经营结构,发展林下经营多于林上经营,出现了所谓的“脱林致富”,这样势必造成国家预期与实际发展目标的差异,不利于这种经营模式的推广。

      此外,林权流动性也将影响改革的持续性。伊春国有林权改革虽然采取了林地评估、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使内部职工获得了林地的使用权,在形式上实现了林地使用权的内部流转。但进一步转让的权限不明,相关政策、法规、林权市场建设滞后。从优化配置的角度讲,应把林权划归最有利于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主体,但目前的流转制约了林地使用与配置的选择空间,弱化了林权的激励作用,影响其林地使用权向高效率方向转移,其经济社会价值也就难以得到充分实现,使用权存于林业职工内部的凝固性表现得十分明显[4]。2010年伊春林权交易在承包者之间进行了首次流转,但难以有效地造就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流转机制,无法保证交易的自由、自愿性,更无从实现林地、资金、劳动力等资源的优化配置。

      3.政府态度及相关配套政策。国有林权改革是一项自上而下的政府工程,政府拥有国有林权改革是否持续进行下去的最终决定权。但国有林权改革何去何从,政府目前并未给出明确的批复。政府态度的不明朗可能源于国有森林资源的特殊性,但政策的明朗化仍要依赖于政府。此外,政府态度还决定着国有林权改革配套政策的给予与实施。

      国有林权改革需要一个有利于成长的客观外部环境,为其持续发展提供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因此,政府的态度及相关配套政策对国有林权改革能否持续具有重要的影响。

      三、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评价

      (一)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的评价框架

      国有林权改革是外部因素既定下的部分林地由职工承包经营的形式,这一改革方式的确立是外部与内部因素、客观与主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此,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也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外部环境的支持能力与制度本身的建设状况;另一部分是主体的经营能力。具体的能力分析见图2。

      

      图2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分析框架

      外部环境的支持能力与制度本身的建设状况是国有林权改革“生存—发展”的基础,是国有林权改革应对经营环境变化以实现自身发展的关键,是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的“保障者”,良好的外部环境的支持能力与制度本身的建设状况可以激发经营者自我发展能力。主体的经营能力是国有林权改革能否持续的决定因素,是持续能力的“经营者”。因此,本文从外部环境支持能力、制度建设能力和承包职工经营能力三方面评价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

      (二)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的评价体系

      目前,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价大多是通过建立复杂的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分析,但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存在缺陷,复杂指标体系中处于同一层次的指标(要素)之间是叠加关系,要素之间的叠加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得到统一量纲的结果,但是这样的结果只具有统计学的意义,在这里看不到因果关系[5]。本文对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评价的目的不是研究确立复杂的指标体系,而是客观呈现国有林权改革在不同方面所具有的能力现状,找到发展的不足之处。所以本文根据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评价的理论框架,结合具体能力分析的指标采取百分制赋值法进行评价。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评价的理论框架将持续能力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外部环境的支持能力与制度本身的建设状况;另一部分是主体的经营能力。外部环境的支持能力与制度本身的建设状况取决于政策的效力、政策的透明度、社会组织发展、林地的供给能力、林权市场发育状态;主体的经营能力取决于职工经营意愿、资金筹措能力、抵御风险能力、技术应用能力、信息获取能力[6]。

      根据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评价指标建立的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的评价体系见图3。

      

      图3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评价体系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的总体评价采用百分制赋值法进行,在咨询多位林业领域的专家后,具体分值分配及记分方法见表1。

      

      以表1为评价依据,可获得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的分级指标与总体指标的能力评价,能力指数越高意味着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能力越强。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对照表见表2。

      

      (三)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的实证分析

      1.外部环境支持能力与评价。

      第一,政策效力。政策效力是指实施的政策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伊春在国有林权改革过程中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具体见表3。从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政策均是鼓励林地能够顺利实现初次流转,实现林地能够从企业分下去的可能。对实现初次分配后如何保障规模经营、如何进一步流转、如何解决职工双重身份、企业如何经营没有相关规定。到目前为止,与林权改革相配套的法律还没有出台,承包职工不知道如何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7]。政府在国有林权改革初期有一定的支持,但缺少适用于长期跨度的改革政策、方案与方法,对于改革的中后期发展缺少长期规划。

      第二,政策的透明度。承包职工对国有林权改革政策的基本内容是了解的,对国有林权改革的办法及相关规定是清晰的,保证了承包职工对改革政策的知晓权,有利于承包职工在后续的经营中运用相关政策解决相关问题。但也存在有些政策不清的问题,如承包职工对采伐指标的分配方法不清晰,对自己能不能获得指标不明确,不利于承包职工对林地合理规划与经营。

      

      第三,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承包职工作为林地的经营组织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基本的生产过程中,力量还很薄弱。承包职工在经营过程中表示存在经营困难问题,而这种困难往往要通过林场(所)和林业局的帮助,说明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许多问题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解决。从短期看,政府(企业)直接帮助有利于承包职工从事林业生产活动,但是并不利于林权改革的持续发展。

      2.制度建设能力分析与评价。第一,林地供给能力分析与评价。伊春市政府是此次林权改革国家供给的代理者,与职工存在一致利益,希望通过经济分权解决自身发展问题,实践中也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但国有森工企业供给能力受国有林资源特殊性限制,对划定可实行林权改革的林地范围自决能力不够,不拥有政策的终极制定权。但从遵循商品林经营原则来看,伊春地方国有林至少仍可供给73.26%商品林进行林权改革。根据国有林森林资源效用的特性及资源保护的目的,国有森林资源不可能全部由国有国营变为国有私营,国有林权改革必然收敛于某一点,这是由国有森林资源定位及其多重功能决定的。从国有林分类经营的战略思想看,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是实行林权改革的上限,可表示为Sum[,一般+商品],则可实行国有林权改革的林地面积[0,Sum[,一般+商品]],0表示国有林可能不进行林权改革,保持原有林权状态,区间值可以是商品林与一般公益林的某种组合。从基础条件的具备与否来讲,伊春国有林区具有可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林地。但从主观条件来讲,伊春国有林区林地的供给能力不足,缺乏发达的林权市场、完善的林权制度。

      第二,林权市场的发育状态。林权市场的发育状态即林权市场的建设程度。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假设前提是产权的高度完备,不存在产权市场进一步建设的余地。而国有林权改革则是在林权市场极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的。国有林权改革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林权市场,以其作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进行流通、交换的场所。林权市场的建立可以解决分散经营造成规模不经济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林地资源由生产运营向资本运营跨越[8]。

      目前,伊春成立了市级活立木林权交易中心,各试点林业局也相应成立了林权制度改革服务中心,而且还制订《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职工内部交易管理办法》,虽然从形式上具备了交易的可能,但实质上并没有真正启动林权交易。

      从伊春国有林权市场目前建设及发展状况看,国有林现有经济的自由程度和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处于低状态,市场经济发育不够,要实现林地、林木资源的有效流转任重而道远。

      3.承包职工经营能力分析与评价

      承包职工经营能力包括主体经营意愿、资金筹措能力、抵御风险能力、技术应用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具体衡量指标见表4。

      

      第一,主体经营意愿。据调查,曾被托管经营的地块(2 872.72公顷)绝大部分已被职工接管承包经营。承包职工中仍有70%的人还希望能够再承包林地,扩大林地经营规模。没有承包的职工有90%希望能在近期获得一块林地,获得林地收益权和稳定的使用权,使生存权得到满足。从总体上看,林业职工对国有林权改革还是广泛支持的,具有想要从事林业经营的较强意愿。

      第二,资金筹措能力。承包职工林地承包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现金直接支付、拖欠工资抵偿和林业局借款。调研发现,一般资源条件较好的林地,承包职工多以现金直接支付的方式缴纳;对于一些林地资源条件较差的林地,如荒山、荒地,承包职工则以拖欠工资抵偿、林业局借款的方式,通过逐年、有收益时分期缴纳。承包职工以现金直接支付仅占37.85%,多数承包职工倾向于选择拖欠工资抵偿、林业局借款的方式。他们强调这样的缴纳方式可以使现有现金更好的用于林地的后续经营,因为有近67%的承包职工提出在后续经营中遇到过资金不足的困境。

      从正规融资渠道(林地抵押贷款),承包职工筹款很难得到满足。一方面是林权证没有发放,缺少抵押物;另一方面林权改革并不能保证承包职工在短期内经营林地可以获得足够多的经济收益,因而不能保证银行愿意接受林地作为贷款的抵押物。目前,林地抵押贷款的额度最高为5万元,时间为一年。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承包职工发展林地的资金压力,但仍无法满足承包职工经营资金的现实需求。但大多数承包职工都希望通过申请获得林地抵押贷款,可见绝大部分承包户需要信贷资金支持,调查总体中面临明显资金约束的承包职工占88.2%。为缓解资金缺乏的矛盾,伊春市资源局联合农业银行,以部分林改资金作为信贷风险担保金,为承包职工开办小额贷款业务。截止到2010年5月,累计完成放款1753.2万元,户均2647.13元,然而按现行营造林最低成本1650元/立方百米计算,户均贷款不足以支付2公顷造林成本。

      第三,抵御风险能力。国有林权改革虽使职工获得了林地使用权与经营权,但也使职工直接面对了林业经营的各项风险,如火灾、森林病虫害等。承包职工获得了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林地、林木这些标的成为职工家庭财产的象征,但这些财产却没有险种可保,承包职工以个体经营的经验和能力难以抵御灾害。为抵御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政府牵头组建以林地承包职工为主体的,包括资源林政局、林业局在内的多方联合管护组织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同时,还引导林地承包职工建立管护协会,而对那些无力承担管护任务的职工组建托管中心,实行有偿托管。目前,各个试点林业局已建立森林管护协会15个,联防组织68个。这些组织的成立虽可防患于未然,但是灾害如果一旦发生,因没有获取补偿的途径,承包职工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第四,技术应用能力。在调查中,承包职工学历层次具有如下统计特征:以高中学历者居多,占调查总数的48.2%;初中学历次之,占调查总数的27.5%;大专及以上高学历者占调查总数的21.8%;小学及以下者占调查总数的3.5%。其中专业为林业相关领域的仅占9.1%。

      林地经营过程中,尽管试点局为经营者编制了经营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承包职工对林地经营的技术需求,但承包职工主要是依靠经验进行经营与管理。此外,各试点林业局都建立了森林培育服务机构,一方面指定专业技术人员针对病虫害防治、森林抚育与更新造林现场指导;另一方面聘请专家举办培训班、进行专题讲座。承包职工普遍反映,试点林业局提供的技术支撑能够满足林木及林地经营的需求,但是对发展林下经济的技术指导较少,承包职工普遍缺少发展林下经济的技术。

      第五,信息获取能力。信息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础和前提,良好的信息条件,能为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契约交易的顺利实现奠定基础;缺乏信息或市场经济交易规则的信息非对称则会造成市场交易的非帕累托最优[7]。因此,承包职工掌握充足的信息也是林木管护与林下经营的关键。

      调研发现,承包职工在经营过程中信息的获取途径主要有参加培训、接收林场通知、看电视、上网和查阅书籍资料,信息获取途径较多,但掌握信息的能力不足。如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部分承包职工不了解情况,采伐部分挡光木,结果收益受损。此外,承包职工难以把握林木采伐指标的分配信息、林下经营项目的市场供需信息。

      4.国有林权改革持续能力的总体评价

      根据国有林权改革各分项能力的实证分析,结合专家的给分情况,国有林权改革持续发展能力指数为52分,持续能力一般(见表5)。一方面说明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能力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另一方面说明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发展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外部环境的支持能力23分,制度建设能力8分,职工经营能力21分,分别占其能力的57.5%、40%、52.5%。因此,国有林权改革要想持续发展必须增强外部环境与制度的支持能力,提升承包职工的经营能力。

      

      注:括号内数字为最高分。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的生存—发展能力受到外部与内部、客观与主观因素的共同影响。社会不能提供国有林权改革建设所需的良好的制度与外部环境;国有林权改革与社会经济制度发展状态不匹配;承包职工对林地的经营有热情,但其资金筹措能力、抵御风险能力、技术应用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有限,并且目前培育和提升这些能力存在困难。因而下一阶段国有林区改革任重而道远,绝不是简单地扩大试点范围,而应对国有林区的发展做出通盘考虑,以使国有森工企业、职工个人、社会物质要素在制度框架内有效运转,使劳动力、资金、林地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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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林权改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_林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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