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论文,社会化服务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设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确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得到加强,已经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保障因素。
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农村在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但是,目前各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进展也很不平衡,大多数没有达到较为完善的地步,真正能提供系列化服务的还是极少数地区。由于农业服务的供给与需求极不对称,我国广大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商品生产仍然步履艰难。尤其在农业连年丰收的情况下,农民收入却往往增长缓慢。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就是如何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农民收入较快增加的要求,完成服务组织的转轨变型,建立农户生产与社会化服务之间的良性循环关系,不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
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较长历史过程来看,目前正处于一个承上启下、开拓未来的关键时期,对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赋予了十分重大的历史使命。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的要求。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粮食总产量稳步增长,农林牧副渔各业和乡镇企业持续发展,农村国民生产总值较快增长;二是推动农村改革要有一个新的进展,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是保证在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上,使广大农民的生活从温饱阶段进入小康阶段并继续改善。同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还要有利于推进农村社会面貌改变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提高。
面对即将到来的新世纪,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朝什么方向发展,在整体上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明确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经过80年代以来较长时间的摸索,在发展方向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些共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健全,不断完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初步作了概述,即:努力建设一个适合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样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服务体系的建设,其中突出了适合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多样化两个要点,以此体现坚持从实际出发的精神;二是社会化服务的项目,其中突出了农业生产全过程的综合配套服务,以此反映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应当指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在具体实施步骤上,必须坚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农民最急需的服务项目入手,注重实效,积极创造条件,在服务体系自身建设方面逐步由不健全不完善过渡到比较健全、比较完善,在服务项目开展方面逐步由单项服务向多项服务、系列服务乃至综合配套服务发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 大体上可以划为三个阶段:(1)起步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及其服务活动开始在少数地区被人们认识,相继出现了一些以单项服务或某几项服务为主的服务组织。(2)发展阶段。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已经为大多数地区所认识和接受,逐步由少数地区走向全国各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也比较普遍由单项服务、多项服务相继转入系列服务。(3)完善阶段。 全国大多数地区普遍形成由县、乡、村三级服务组织构成的功能比较齐备的服务网络,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相继转入综合配套服务为主的时期。
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农业直接相联系的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从80年代初期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以后开始进入起步阶段的。这个阶段大体上延续到80年代末期。从90年代初期起,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始转入发展阶段,由少数地区较大规模地走向全国各地。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整体上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阶段的努力目标,是在全国农村大多数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由县、乡、村三级服务组织构成的功能比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能够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系列服务。同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基本建立以乡镇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多项农业生产服务。如果工作得当,进展比较顺利,再经过若干年的努力,我国大多数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就有可能实现发展阶段的预期目标,并为逐步实现整体上转入完善阶段创造有利的条件。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比较落后的农业大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是与整个农业现代化进程联系在一起的,必将经历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不可能在一二十年内一切建设就绪。在建设时间上,与其设想得短些,不如设想得长些。我们要积极推进,又要稳步发展,允许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在进度上有所差别。这里所设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阶段性,是就全国农村大多数地区而言的,并不排斥少数经济较发达地区有可能超前,也不排斥经济不发达地区有可能滞后。
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有几个带有方向性的问题必须认真加以对待和解决。(1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顾名思义,就是为农业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服务放在首位,坚持以服务为主要目的,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经营要在服务指导下进行,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经营应当服从于服务。在必要情况下,即使部分牺牲服务组织的自身利益,甚至没有盈利或者暂时亏损,也要设法保证农业基本服务项目的开展。(2)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目的之一,就是在农业商品化生产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引导和组织千千万万的农户有效地进入市场,在农村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于市场经济意识薄弱、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我国农民来说,搞好产后服务、把生产与市场有机地联结起来,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安排生产和加工,使农产品价值能够顺利实现,是今后一定时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应当置于优先地位。(3)坚持以科技为支柱。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如何将科技更快更好地由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基本功能所在。农业服务组织要切实贯彻科教兴农的方针,所推广的动植物种苗都应当是优良品种,所普及的种植、养殖、加工、贮存等项技术都应当是先进技术,所采用的经营管理方法都应当是科学方法,进而逐步增强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使农业发展真正转入依靠科技进步为主的轨道上来。(4)坚持以效益为中心, 重点是实行“两个统一”:一是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的统一,以经济效益牵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农业服务组织不能主要依靠外部资金支持,应当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这就需要办成经济实体,要有经济效益。二是实行服务对象的效益与服务组织的效益两者的统一。农业服务组织所追求的经济效益,包括服务对象即农民的经济效益和服务组织自身的经济效益。不论什么服务项目,都要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即农民的综合收益应当大于其实际支出。服务组织的经济效益孕育在农民的经济效益之中。农民获得了应有的经济效益,服务组织的经济效益就有了保障。
二、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通过相应的组织结构建立起来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既然作为一种富有成效的组织系统而生存和发展,组织结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必须适合我国的国情。除了农村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以外,我国实行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是我国与其他许多国家有重大差别的一个基本国情。其次,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甚至同一地区内部,社会生产力水平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经济不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别往往在十多年甚至二三十年以上。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决定了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尽管需要借鉴国外的某些可以为我所用的有益经验,但是绝不应当盲目照搬国外的现有模式。
根据我国具体国情,适宜建立一种多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所谓多经济成分,是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发挥它们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必要作用;所谓多渠道,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一起转动,充分发挥各自特有的作用和优势;所谓多形式,是指提倡各地探索和形成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服务组织和服务方式,在同一地区内部也允许有不同服务组织和服务方式存在;所谓多层次,是指县、乡、村以及县以上都要建立相应的服务组织,进行必要的分工,逐步形成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农业服务网络。实行多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目的,在于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真正符合我国的国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农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正是基于上述构想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概括地表述为: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有关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农民自办服务组织为补充。这三个方面的服务组织同时并存、相互促进,形成了能够体现现阶段我国实际国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而且是与2 亿多农户联系最广泛、最直接的经济组织,其覆盖面之大是任何其他所有制经济的组织所无法比拟的。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是尊重历史现实的明智选择,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必由之路。有关经济技术部门承担着指导农村经济发展的职能,在县、乡两级和县以上又有着上下贯通的组织系统和服务实力,能够解决许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以有关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是构成横向联系与纵向联系相结合的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业服务网络的关键所在。农民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以及与社会团体联合建立的专业协会、研究会等专业性服务组织,具有机动灵活、适应性强的特点,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正视现阶段农民自我服务组织特有的作用,予以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对于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普及和发展将会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
为了推进和保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行,现阶段各种经济成分的服务组织都需要进一步增强各自的服务功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逐步壮大自身的经济实力,继续拓展以产中服务为主的生产服务。乡村集体经济实力的主要差别不在于农业,而在于非农产业尤其是集体经济成分较多的乡镇企业是否发达,发展乡镇集体企业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开辟服务资金来源渠道的重要途径。同时,对于开展资产经营、从事农业开发项目、发展第三产业、按合同规定收取集体提留或承包金等途径,也必须予以重视,以保证农业服务的资金来源。
有关经济技术部门需要继续加强自身服务队伍的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牢固树立为农业服务、为农民服务的观念,普遍推行承包服务责任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其中,最重要的是培育和建立一种有利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运行机制,人员构成主要采取聘用制,除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外,更多地是依靠自身的努力,使基层技术推广服务队伍始终与农民利益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为不断提高农业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尽心尽责地提供优质服务。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在恢复其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努力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变进程中,已经获得了一定成果。但是,这个历史性进程还远远没有结束,必须继续深化改革,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自身在经营经验和服务设施等方面的优势,与其他类型的服务组织有机结合起来,进而提供农业所迫切需要的全过程系列服务乃至综合配套服务。
农民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和其他方面的服务组织,在开展农业服务活动过程中往往带有浓厚的自发倾向,既能够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也容易带来某些消极的影响。关键是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使之逐步成为范围更大、运作规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有关经济技术部门服务组织相辅相成,成为整个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地区差别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起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制约作用。我国各地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千差万别,甚至同一地区内部也有很大差异,这必然导致各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种种差别。根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不同地区生产力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稳步推进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保证。
地区差别的表现之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存在某些差异。在发达地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比较雄厚,在服务体系中往往起到主导作用,农民自办服务组织的实力相对弱小。这类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基本上表现为起主导作用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经济技术部门的结合;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比较薄弱,农民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相对比较活跃。这类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可以说是起主导作用的有关经济技术部门与大体相当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办服务组织的三方面力量的结合;介于两类地区之间的广大中等发达地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一定的实力,农民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也比较活跃。这类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目前,其中大部分地区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起主导作用,并与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和农民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相结合,但已有相当多地区仍然是有关经济技术部门起主导作用,并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相结合。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集体经济力量的增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服务体系建设中起主导作用的地区有可能趋于扩大。
需要指出,基础作用和主导作用是有区别的。乡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作用是无可置疑的,主要是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能离开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发挥主导作用则取决于与当地有关经济技术部门的能量(包括经济实力和活动能力)对比。如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能量大于当地有关经济技术部门,自然会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如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能量小于当地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则由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起主导作用。
地区差别的表现之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内容存在某些差异。在经济发达地区,目前农民要求提供系列服务乃至综合配套服务,服务体系也已经基本具备系列服务的能力,同时开始形成综合配套服务的能力。逐步满足农民的要求,提供较高质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应当是现阶段着手努力并且可以实现的目标。处于社会经济发展中等水平的广大中等发达地区,是我国粮棉油糖猪等大宗农畜产品的主要产区,集中了全国农业商品的大部分生产基地。虽然农民也要求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系列服务,但是突出要求解决产后加工、流通服务的问题。这类地区的服务体系建设既有一定基础,又显得力量不足。在现阶段则应当以产后加工、流通服务为重点,由此推动产前、产中和产后系列服务的实现。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较低,服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农民迫切要求提供的是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某些最急需的服务项目,其中多数属于产前、产中的服务内容。适应这种情况,服务体系要量力而行,积极努力,在提供农民要求最迫切的某些单项服务的同时,注重解决阻碍提高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的关键问题,为加快发展这类地区的农村市场经济创造有利条件。
地区差别的表现之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方式存在某些差异。服务方式是由服务体系的经济实力和农民的接受程度决定的,其中服务体系的经济实力往往起着主导作用。现阶段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方式大体上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直接提供服务,通常适用于直接面对农户的服务组织;第二类是间接服务,通常适用于不是直接面对农户,而是提供服务条件的地、市以上层次的服务组织;第三类是协调性服务,即服务组织本身无力或不宜向农户直接提供某些服务,而是通过组织协调把来自自身以外的服务提供给农户。
在经济发达地区,以乡镇企业为主的非农产业的相对发达,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较强的服务实力,一般采用直接服务的方式,即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经济技术部门下属单位结合起来,直接向农户提供各项生产服务,其中大多数服务项目是无偿的或只收取小部分成本费,大部分服务费用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甚至某些经济技术部门下属单位提供的服务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付费用。农户享受的不只是生产服务,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一种“生产福利”。这种性质的直接服务是以社会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为物质基础的,全国大多数地区都不具备普遍推广的客观条件,在政策导向上不宜过分宣传和提倡。今后经济较发达地区仍然需要继续保持和扩大直接服务的方式,但是应当随着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逐步推行,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的逐步发展,以及农业比较利益的逐步增加,相应提高收费标准,接近和达到实际成本费用,力争不仅在实质上而且在形式上,尽早实现由“依附农业”向“自主农业”的转变,使农业成为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的产业。
在广大中等发达地区,服务方式应当以直接服务为主,以协调性服务为辅。与经济较发达地区不同,中间地区的直接服务基本上是有偿的,尽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也给予一定的补贴,但是主要补贴在折旧费较高的农机服务方面,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般依托成本或者加上微利而制订。对于协调性服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经济技术部门下属单位本身多数不向农民收取服务费用,协调对象是个体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等农民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通常是依据成本加上微利收取服务费用。中等发达地区实行的服务方式,本质上属于适应我国大多数地区农村实际情况的经济行为,现阶段需要坚持和逐步完善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服务方式则是以协调性服务为主,以直接服务为辅。有关经济技术部门下属单位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服务实力相对薄弱的实际状况,应主要通过协调工作,把分散的个体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等农民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有效地组织起来,加以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它们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具体协调方式至少有以下几种:(1)作为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中间服务组织, 把加工、流通企业与千家万户联结起来,使加工、流通企业获得较为可靠的原料,使农户获得较为稳定的生产门路。中间服务组织本身也可以从加工、流通企业得到相应的劳务收入,并以此作为开展其他服务项目的一部分启动资金。(2 )利用土地承包费收入(包括集体机动田的招标租赁收入),购买必要的生产工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创造开展生产服务的物质条件。(3 )组织农户之间尤其是农机专业户与一般农户进行换工,开展农户之间的自我服务。
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协调性服务为主,虽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但是协调性服务的一些具体方式对中等发达地区甚至经济发达地区也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以协调性服务为主,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起步阶段的必然选择。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在服务方式上将逐步增加直接服务比重并演变成以直接服务为主。其中特别要重视能够带来较高收益的产后加工、流通服务,以此带动其他直接服务方式的开展。
我国农村中的经济不发达地区,主要是由牧区、山区构成的(其中许多地区属于革命老区和边远地区),又是少数民族的集中聚居区。加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是缩小地区差距、实现经济均衡发展的需要,而且是处理好民族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既有重大的经济意义,更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因此,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须给予更大的关注,采用更加有力、更加灵活的扶持政策,使之较快地成长起来,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四、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逐步趋向于一体化、产业化和企业化。
一体化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一体化是指农业生产本身与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结为一体,实现共同经营和发展,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在发达国家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是农业合作社,以及各种企业、公司等。但不论哪种组织的服务都在向一体化趋势发展。农业合作社越来越多地把农产品的加工、销售服务与生产服务结合在一起,各种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的公司或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也越来越多地把服务范围扩大到生产领域,通过与农民签订合同,在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一体化的系列服务。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地区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流通型企业或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以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通过合同契约、经济利益共享或资产参与等形式,使农工商贸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一体化服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组织具有共同的利益。这种共同的利益就从客观上要求将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与农民的生产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使整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向一体化方向发展。这一趋势要求打破传统的部门分工、各自为战的局面,突破部门界限、所有制界限和地域界限,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组织起来,提高整体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达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要解决好各部门、各环节和各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变过去“争利都无利”的格局,形成“让利都得利”的机制。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只是一个总体的趋势,在不同的生产项目上,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一体化的方式、程度都会表现出很大的差别。就不同的生产领域来看,畜牧业、水产业等产业的服务一体化发展可能要比种植业快,而种植业中水果、蔬菜等产业的服务一体化发展又会快于其他作物。总的讲,鲜活产品、易腐易烂产品、特种作物以及生产过程工业化程度高、生产规模比较大的产品,服务一体化发展要快一些。就不同地区来看,商品生产基地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体化可能会优先发展起来。
产业化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另一个必然趋势。这一点已经为经济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所证明。从理论上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产业化,也是符合社会分工的一般原理的。社会分工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愈高,社会分工则愈细愈发达。迄今为止,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仍然处于农业和其他产业的附属地位,对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农户的规模经济效益之所以比较低,除了人多地少这个客观因素外,主要还在于社会分工不发达,农村劳动力过多地集中在农业的直接生产过程中,而从事农业各个环节服务的劳动力却严重不足。改变这种状况的基本途径,是在继续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同时,通过发展社会分工向农业产前、产后两个领域拓展,并使农业生产过程的某些职能也分解出来,以此逐步减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相应增加为农业提供服务的劳动力。在保持农业作为一个独立产业的基础上,逐步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也成为一个兼有第二、第三产业性质的相对独立的产业。
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可以容纳相当多的劳动力,能够为我国农村劳动力开辟极为广阔的就业前景。统计资料表明,美国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劳动力约相当于农业劳动力的9倍,两者比例为9:1。即使人多地少的矛盾极其突出的日本,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劳动力也超过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根据有关方面测算,我国直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只需要1.8亿人(其中农作物种植业1.2亿人,林牧副渔业6000万人), 由此才能形成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再加上庭院经济所能容纳的劳动力外,现有3.2 亿多农业劳动力的1/3以上和新增的农村劳动力需要转入各种非农产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居于乡镇企业之后又一重要的劳动力转移途径。我国乡村集体服务组织和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中从事生产服务的人员大多数属于兼业性质。即使专门从事生产服务的人员,由于统计口径的缘故,一般仍按农业劳动力统计。初略匡算,包括乡村集体服务组织和农机、加工、购销等服务专业户,加上县乡两级的供销社、信用社、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以及水利、气象等服务单位,目前我国县、乡、村三级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劳动力大约有3000多万人。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巨大,人均自然资源数量较小,要求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劳动力所占比重达到美国现有水平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经济的。即使达到日本的现有水平,在短期内也是难以做到的。但是,完全有可能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劳动力就业容量增加1倍,即达到7000万人左右, 主要是通过发展农村中集体服务组织和农民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以加速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是根据农业生产专业化的要求,因势利导地加快社会分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规模经济效益,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积极创造条件。
企业化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又一个必然趋势。所谓企业化是指经营方式而言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化经营。这是与产业化紧密相联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既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就必然要求主要依靠自身的运转求得生存和发展。实行企业化经营是形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唯一途径。这意味着开展生产服务不仅要收回成本,而且要形成最低限度的利润。今后除行政管理工作和协调性服务不收取农户的费用以外,其余服务项目一般都要逐步实行有偿服务。在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市场经济发展所形成的专业化分工为基础,大多数服务组织一开始就以企业化经营的面貌出现。我国由于农业比较利益长期偏低,为农业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多数是以半企业化经营甚至无偿服务的面貌出现的,企业亏损和事业经费通过各种渠道包括财政渠道予以弥补。由此作为出发点,实行企业化经营不可避免地会碰到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农户经营规模过小,承担不了生产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所增加的服务费用。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推进步骤要有先有后,采用的方法要稳妥可行,一般说来,从事产前生产资料采购供应和从事产后农产品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的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应当是没有疑问的。从事产前、产中服务和技术服务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乡技术推广机构,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需要实行半企业化经营,即坚持以保本服务为主,服务费用的不足部分主要通过兴办加工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企业所形成的收益予以弥补。对于能够带来较高收益的某些种养业生产项目和已经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开展生产服务可以实行企业化经营。但是,无论实行企业化经营还是半企业化经营,都应当充分考虑农户的支付能力,务必保证农户的经济利益,以正常情况下农民经济收益能够有相应增加为前提。归结起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行企业化经营,不应当把农户作为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而应当把通过加工、流通等环节较大幅度地提高附加值作为主要盈利来源。这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