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看其表决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表决权论文,看其论文,性质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合作制是一项崭新的企业制度。关于其优点和作用,实践上已给予充分回答。对其性质及由性质所决定的表决权,理论界有较大分歧。本文试图从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入手,从理论上阐明其性质与表决权的关系。
一、兼容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特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决定了表决权的特定结构
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带有合作制特点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观点强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制性质,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从本质上是资本的联合,劳动的联合居于次要地位。
2.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带有股份制特点的合作制企业”。这种观点强调企业的合作制性质,强调劳动的联合为企业的本质属性,而资本的联合则从属于劳动的联合。
3.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兼容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特点的股份合作性质的企业”。笔者同意这一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在于它既是劳动的联合,又是资本的联合。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又是企业职工。股份合作制既具有股份制企业制度的某些特征,又具有合作制企业制度的某些特征,是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某些特征于一体,股份制和合作制兼容的企业制度。
第1种观点和第2种观点或强调股份制性质,或强调合作制性质,从逻辑分析就可以推出:既然资本和劳动都是企业的两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就不能厚此薄彼,股份合作制必然兼顾股份制和合作制,成为一种混合的企业制度;从其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本性质的认识角度来说,可以说是模糊不清;而从其认识本源上讲,在于未能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的实现形式——表决权找到出路。
目前关于表决权的两种观点分别为:1.一股一票;2.一人一票。一股一票对应第1种观点,一人一票对应第2种观点。第3种观点目前尚无明确的表决权方式与之对应。这给人们一种感觉,似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与表决权对应关系“缺位”,第3种观点需要明确的表决权方式支持。因此,全面深入认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就不能不联系表决权,不能不解决表决权在企业如何具体实现的这个问题,以使表决权的具体实现形式符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笔者在本文欲依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合作性质,提出第3种表决权方式的特定结构。这里表决权的特定结构不仅包括表决权总票数的确定,而且包括资本表决权票数和劳动表决权票数的确定。
二、表决权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本性质的实现形式
1.表决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支配、控制权力。
本文之所以要论述表决权,是因为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对企业的支配和控制权,是企业的最高权力和各项权力的核心。有关企业的重大事项如生产决策、新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更新、发行股票或债券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均由之作出决定;企业的最高领导人和管理层由它选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以及股利分配由占多数的表决权通过。
2.表决权体现了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在企业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由生产条件的所有关系决定,最终表现为收益的分配和控制管理权的分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96年版,第306页。)生产条件的所有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在商品经济中生产条件最主要的就是指资本和劳动。生产条件的所有,就主要表现为资本的所有和劳动的所有。有股份制企业里,生产关系的收益分配的直接结果表现为:按照一股一票原则,分配是由资本生产要素决定的,这样,表决权成为生产关系在企业里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股份合作制企业表决权同样如此。一方面,它必须维护资本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劳动的权力。因此,表决权深刻地反映了生产关系,深深地打上了生产关系的烙印,直接关系着股东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决定着企业的生产、投资、福利等重大事项。任何忽视、无视表决权这一重要经济学范畴载体的思路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准确把握掩藏在表决权后面的生产关系。
3.一股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均不符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
作为股份制的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实现按资分配和一股一票的表决权;作为合作制的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实现按劳分配的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理论界基本取得共识;对于表决权上却有较大分歧,实践上做法不一。据国家科委软课题组的调查报告(以山东省作为样本地区),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数实行一股一票制,小部分实行一人一票制。应该说,单纯的一股一票或一人一票都未能体现合作制企业兼容的根本性质。
股份制强调资本的权利,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合作制企业强调劳动的权利,主张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股份资本的联合和劳动者的联合为基础的,资本和劳动为企业两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在企业控制、管理权上,必须兼顾资本和劳动各自的权利,而不能偏倚。表决权关系到职工的民主管理、控制权及资本的控制和管理权,它集中体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
4.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方式要求与控制管理权分配方式相统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方式为:职工以劳动者身份得到工资,税后利润一部分按劳分配,一部分按资分红,资本和劳动获得了各自的收益。而如果只实行单一的一人一票制或一股一票制,则在控制管理权分配上,或者劳动单方面享受权利,或者资本单方面享受权利,控制管理权分配与收益分配不能统一,并由此产生悖论和逻辑的混乱。因此,必须兼顾资本和劳动的表决权,以便于控制管理权分配和收益分配相匹配。
5.股份合作制企业实际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决定了必须兼顾资本和劳动的表决权。
(1)理论上股份合作制企业持股差异应不是很大,然而实际运行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职工持股有一定差异。无视、否定这一差异,实际上就是否定投资较多的职工的资本权利,这将抑制职工向企业更多地投资,从而导致企业缺乏发展所需的足够的资本金。
(2)如果企业单纯强调劳动权利,主张职工一人一票制,则可能导致“内部人控制”,企业很难吸收外部投资,因为外部投资者未能同等享受管理企业的权利,不利于企业广泛开辟融资渠道和扩大投资规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是发展的,而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过分强调一人一票,企业资产重组也会遇到困难。
(3)如果企业强调一股一票制,会造成职工在企业管理中地位下降;而职工又很难像股份制企业的股东那样可以任意转让股权: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一旦将资金投入企业,根据规定,不能任意抽回,只能在离开企业时转让给本企业其他职工。职工持股者因此很难实施“用脚投票”的权利,“用手投票”的权利也被大大削弱。
6.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否定了表决权,就否定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坚持什么样的表决权,就是坚持什么样的企业制度。如果坚持一股一票,企业就演变为股份制;如果坚持一人一票,企业就演变为合作制。要坚持股份合作制,就要兼顾资本和劳动的权利,实行资本和劳动相结合的资本劳动复合表决权。
三、资本劳动复合表决权及其票数确定的基本思路
要兼顾资本和劳动对企业的控制、管理权,就不能实行单纯的一股一票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而要实行兼顾二者权利的资本劳动复合表决权方式。实践中,资本的权利是比较容易确定的,即以全体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即企业净资产)为基础计算资本表决权总票数,每个职工个人认购的股份代表着该职工对企业的资本表决权,其所拥有的资本表决权票数就代表着该职工所拥有的资本对企业的控制、管理权。劳动的表决权票数如何计算呢?为了清楚地阐明这个问题,以下举例说明。
设某厂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时,经职工股东协商一致决定该企业设立后的劳动表决权票数与资本表决权票数之比为40%:60%,该比率也可以是59%:50%或60%:40%等等,但最终以该职工股东大会协商一致意见为准。且该比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变。其它企业表决权票数的比率确定与此类同。假定企业全体职工共20人认购全部企业净资产60万元。为便于理解和计算,规定1万元为10票资本表决权,共有600票资本表决权。
劳动表决权总票数如何计算呢?由于劳动不能像资本那样有一个很明确的量,因此不能直接给劳动规定一个票数。但资本是一个固定的量,可考虑以资本表决权总票数为基数,乘以劳动表决权票数与资本表决权票数的比率,得出劳动表决权总票数。该厂劳动表决权总票数为600票×2/3=400票。将劳动表决权总票数除以职工总人数,得出人均劳动表决权票数为400÷20=20票。由此每个职工所拥有的资本表决权票数加上人均劳动表决票数即为职工股东最后所得的资本劳动复合表决权票数。如投资4万元股份的职工拥有40票资本表决权,20票劳动表决权,最终该职工拥有60票资本劳动表决权;投资6万元股份的职工拥有60票资本表决权,20票劳动表决权,最终该职工拥有80票资本劳动表决权。该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净资产仍为60万元,资本劳动复合表决权总票数为1000票,其中资本表决权票数为600票,劳动表决权票数为400票。
假设该厂又增资60万元,共计净资本120万元;职工人数扩大20人,共计职工人数为40人。这里资本的表决权总票数不变,比率不变,所以劳动表决权总票数仍为400票,资本表决权的总票数仍为600票。每万元资本表决权票数为600÷120=5票,即1万元为5票资本表决权,每职工所拥有的劳动表决权票数为400÷40=10票,即每职工拥有10票劳动表决权。如投资4万元股份的职工拥有20票资本表决权,10票劳动表决权,最终该职工拥有30票资本劳动表决权;投资6万元股份的职工拥有30票资本表决权,10票劳动表决权,最终该职工拥有40票资本劳动复合表决权。
需要强调的是,资本表决权总票数以及劳动表决权票数与资本表决权票数的比率一经确定,不能改变,从而资本劳动复合表决权总票数是不变的。任意变化是违背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的。但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职工可能调进调出,融资、投资渠道出可能发生变化。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未演变为股份制企业前,劳动表决权票数与资本表决权票数的比率是不变的,所以改变的,只能是单位资本和每个劳动者应分享的票数。只有保持资本、劳动表决权总票数以及二者比率不变,才能维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任意改变总票数以及二者比率,则将会导致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有序运行的愿望落空,从而使企业的股份合作制发生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