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新[1]2005年在《论入世后中国海运服务业的法律应对》文中指出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来,至今已过了近4个年头。入世是中国继70年代末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的第二次对外开放,已经而且必将对中国今后的经济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作为服务贸易项下的海运服务同样也不例外。中国海运业如何在新形势下迎接新的挑战,如何调整国际海运政策与法律法规,使之既能与WTO规则接轨,又能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已经成为一个值得密切关注和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系统介绍了WTO海运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及海运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谈判进程,阐述了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则,并对我国海运业的开放与自由化谈判历程进行了论述,全面分析了加入WTO对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的影响、我国海运业面临的压力以及我国海运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入世后我国海运立法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赵枫[2]2004年在《入世后WTO海运框架对中国海运业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入世是中国继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的第二轮对外开放大潮,必将对中国今后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WTO的有关规则一方面保证我国经济贸易更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的大量涌入及其将逐渐享受与我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必将给我国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海运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运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世界上每年约90%的进出口货物(按吨位计算)运输是通过海运来完成的。我国入世后,航运企业同样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不可避免的挑战。 在新形势下,中国国际海运业如何迎接新的挑战,如何调整国际海运政策与法律、法规,使之既能与WTO规则相接轨,又能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这是值得密切关注和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系统地介绍了关贸总协定及WTO的海运立法框架,阐述了服务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则,并对中国国际海运业的开放程度及立法现状进行了全面的论述,探讨了目前中国国际海运业面临的压力及国际海运立法所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加入WTO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及政府、航运企业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本文指出,面对新的局面,我国政府和航运企业要有新的发展思路,要进行体制创新、制度创新,针对自身优势与不足,相应地制定法规并采取措施,兴利除弊,使我国海运业尽快逐渐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健康地参与到国际海运市场竞争中去,以支撑我国蓬勃发展的国际贸易,不断提升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力。
卜义飞[3]2001年在《入世对中国国际海运立法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经过14个年头的谈判与磋商,我国入世已不遥远。入世是中国继70年代末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的第二次对外开放,必将对中国今后的经济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作为服务贸易项下的海运服务同样也不例外,在新世纪的新形势下,中国国际海运业如何迎接即将到来的新挑战,如何调整国际海运政策与法律、法规,使之既能与WTO规则相接轨,又能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这是值得密切关注和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系统地介绍了关贸总协定及WTO的海运立法框架,阐述了服务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则,并对中国国际海运业的开放程度及立法现状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分析了目前中国国际海运业面临的压力及国际海运立法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入世后中国国际海运立法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张学萌[4]2013年在《中国海运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相关性研究》文中认为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加入WTO以来,便利的贸易条件为我国对外贸易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到2011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模均增长6倍以上,年均增速超过了20%。我国对外贸易结构极不协调,服务贸易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货物贸易发展,中国是世界货物贸易大国,货物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结构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我国一方面维持着巨额货物贸易顺差,同时伴随着同样巨大巨额的服务贸易逆差,不合理的贸易结构严重制约了中国对外贸易健康、持续发展。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贸易仍是我国服务贸易的主体,运输服务贸易额占我国服务贸易额的比重常年维持在25%以上,运输服务贸易逆差额占整个服务贸易逆差额的一半以上。海运服务是运输服务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其份额占整个运输服务贸易的70%以上。在全球化背景下,国与国、大陆与大陆之间最便宜的运输就是海运,靠飞机、火车解决不了全球运输。随着入世承诺的履行,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程度逐渐加深,中国海运企业被推上了世界舞台,在更公平的环境下与世界各国海运公司展开竞争。海运服务贸易作为国际贸易往来的纽带与桥梁,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应利用货物贸易竞争优势,促进海运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同发展,提升我国对外贸易整体竞争力。本文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阐述了中国海运服务贸易面临的外部环境,对比分析了中国入世以来海运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发展状况,认为海运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相关性。本文应用Eviews5.0统计软件,建立VAR模型,分析海运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总量的长期均衡关系。通过分析模型结果,发现货物贸易的发展对海运服务业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反过来,海运服务贸易的发展又能给货物贸易内部结构升级提供强力支撑,降低货物贸易运输成本,增加货物贸易竞争优势。在维持我国货物贸易竞争优势的前提下,应加强海运企业合作,增加海运服务贸易竞争力,促进海运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同发展,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增加我国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以更主动的姿态参与国际贸易活动。
高义[5]2002年在《加入WTO与中国海运业的发展研究》文中认为WTO的有关法规一方面保证我国经济贸易更好的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体系;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的大量涌入及其将逐渐享受的与我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必将给我国企业带来一定的冲击。 海运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运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世界上每年约90%的进出口货物(按吨位计算)运输是通过海运来完成的。我国“入世”后,航运企业同样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不可避免的挑战。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航运企业要有发展的新思路,充分分析利弊所在,了解自身优势与不足,制定相应的法规与措施,兴利除弊,使我国航运业尽快逐渐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健康的参与到国际海运市场竞争中去,以承载和支撑我国蓬勃发展的国际贸易,从而提升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力。 本文就是基于我国“入世”在即的形势,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加入WTO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及政府、航运企业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张殿军[6]2002年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研究》文中指出《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WTO成员方在开展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 我国入世后,作为国际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海运服务业不可避免地要受到GATS的影响和约束。加强对GATS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正确把握其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努力使我国的国际海运服务立法不断接近并适应GATS的要求,促进我国国际海运服务业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制环境下健康、稳定地发展,有着现实的、紧迫的必要性。 本文对GATS有关国际海运服务方面的制度、规则和原则及其在国际海运服务领域的适用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系统的评介、研究和探讨,并对入世后我国海运服务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和对外承诺与开放程度进行了全面论述,分析了我国海运服务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海运服务立法与我国入世的对外承诺及GATS基本原则接轨的程度进行了相应的评估。 在上述评介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海运服务业受约于GATS的角度,在基本原则、立法依据、政策思路、立法内容以及立法技术等几个方面,对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王小午[7]2006年在《GATS项下中国海运服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WTO成员方开展服务贸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我国入世后,作为国际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海运服务业在受到我国国内法调整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GATS的影响和约束,而且在GATS规范之外,还要受中国与其他国家双边、多边海运条约和投资条约的制约。本文理清了GATS项下规范我国海运服务业的各种法律制度,深入分析和研究了GATS的相关规则、原则,探讨了我国海运服务方面对外开放的实际水平与对外承诺的一致程度,指出了国内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本文对影响我国海运服务的其他国际条约也作了一些分析。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GATS中的海运服务规则,无疑这些规则都是我国海运服务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遵守的,以往的学术论文对此也多有涉及,所不同的是,本文除GATS中的海运服务规则外还就海运服务新一轮谈判的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指出了海运服务谈判存在的现实困难,并预测了海运服务谈判的前景,以期能为从事海运服务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人员作一定的参考借鉴。 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在加入WTO时就海运服务方面所作的承诺,以及我国海运服务的现实开放水平,并通过与世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开放海运市场的比较,得出我国海运市场实际开放程度已经相当高的结论。这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对外开放承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时在国际远洋运输、海运辅助服务、内水运输、港口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较高的承诺。接着本文又分析了我国的现实开放水平。通过比较可知,我国海运服务方面的实际开放程度是相当高的。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在1988年《关于改革我国国际运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就取消了货载保留,在1996年交通部《关于答复欧共体在GATS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对我具体要价的函》及《中国和欧共体海运会谈纪要》中,就正式宣布我国在以后的海运双边协定中不再含有货载分配的内容,而此两项措施目前还有发达国家使用;目前国内规章和有关航运政策已允许外国资本通过与中国合营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运输,但外资比例不得高于49%,这已达到世界较高的开放水平。另外在班轮运输、海运辅助服务方面也与对外开放承诺基本一致。我国在港口服务与收费方面完全实行国民待遇,在税收方面某些
杨哲[8]2009年在《海员劳务国际输出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航运市场与世界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经济快速增长时,海运量势必快速的增长,船队的规模也必将扩大,国际航运市场对于国际船员市场上的船员的需求量也就扩大,当世界经济进入萧条期时,船员劳务市场上对于船员的需求量也明显的减少。我国作为国际船员劳务市场上的后起之秀,对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开放的政策和稳定的政治环境为我国船员劳务输出创造了十分优越的条件。目前,我国船员市场正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发展船员劳务输出,对于扩大我国就业人口,减少就业压力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全球面临经济危机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吸取他国船员劳务输出的经验,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大力发展船员劳务输出。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船员劳务市场的分析,结合了当前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的形势以及国际公约和相关国际组织活动对船员国际劳务的影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了船员劳务输出的机遇与挑战,分析了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的需求。尤其介绍了我国船员人力资源和航海教育体系的特点,特别介绍了菲律宾的船员劳务运作模式,提出了发展我国船员劳务的对策。
王璐[9]2015年在《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能促进技术进步及资源的充分利用,但过度自由化则有可能阻碍本国弱小企业成长,甚至威胁国家的海运产业安全。从总体来看,海运服务贸易开放度在2008年以前呈上升趋势直到2008年达到1.160%,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开放度迅速下降到0.885%,之后开始回升,2012年达到0.983%。发达国家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基本与世界保持一致;发展中国家在2007年以前高于世界水平,2007年以后基本与世界水平保持一致;中国的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自2002年以后均高于各种经济体的平均水平。通过选取37个国家2001-2012年12年的有效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对世界来说,如果海运服务贸易开放度增加1个单位,人均GDP就会增加6.32万美元。对发达国家来说,如果海运服务贸易开放度增加1个单位,人均GDP会增加27.08万美元。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海运服务贸易开放度增加1个单位,人均GDP反而会下降11美元。针对中国数据的时间序列分析表明:中国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包括进口和出口的自由化,都对经济增长有积极的作用,且LnIM、LnEX、LnSTO均是LnPGDP的格兰杰原因。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主要通过资本积累效应、就业效应和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叁种途径促进经济增长。资本积累效应主要表现在吸引FDI流入和降低海运服务价格。就业效应主要表现在通过商业存在等提供就业岗位以增加就业数量和通过促进熟练劳动力就业和服务业产品流程创新,优化服务业就业结构以提高就业质量。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主要通过使各国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最终带来世界的经济增长。逐步实现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并有效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首先,建立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为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加强双边及区域性服务贸易合作,参与多边服务贸易合作;再次,实施海运服务贸易逐步开放战略,循序渐进实现自由化;最后,促使海运服务企业改变经营策略,提升自身竞争力;另外,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汤晓峰[10]2014年在《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在研究国内外现有关于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和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借鉴美国和欧盟等航运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并采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和归纳演绎等方法,对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要素做了系统、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立法实践,对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为建立健全航运法律体系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与理论支撑。本文的基本内容分为六章:第1章绪论。确定本文的研究主题。首先,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阐释研究本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次,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了解与掌握与航运市场准入相关的理论发展脉络,为下文的分析奠定基础。再次,明确了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最后,确立了本文研究的基本框架,并阐明创新点。第2章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航运市场准入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并着重分析航运市场准入的特殊性;其次,运用经济学的进入壁垒和市场理论分析说明航运市场准入应当受到经济规律的调整;再次,运用法学理论分析说明当市场失灵时法律规则对于航运市场准入的规范作用;最后,确定法经济学原理为本文的主要理论基础,从跨领域、多学科的视角分析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从而确立了本文的基本理论架构。第3章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要素。着重分析在政府主导下航运市场准入的制度架构,以及航运企业与航运市场对此的评价,遵循“政府主导——企业需求——市场调节——法律规制”的主线,阐释在理论层面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要素。第4章国际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本章着重分析了美国、欧盟等航运立法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模式,以及WTO对于航运市场准入的相关内容,归纳总结出共性规律以期对我国立法有所借鉴。第5章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通过评估当前我国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现状,反思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种种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第6章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前文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困的具体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阐释我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对健全和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入世后中国海运服务业的法律应对[D]. 张秋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2]. 入世后WTO海运框架对中国海运业的影响研究[D]. 赵枫. 中国海洋大学. 2004
[3]. 入世对中国国际海运立法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 卜义飞.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4]. 中国海运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相关性研究[D]. 张学萌. 大连海事大学. 2013
[5]. 加入WTO与中国海运业的发展研究[D]. 高义.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6].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研究[D]. 张殿军.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7]. GATS项下中国海运服务法律问题研究[D]. 王小午.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8]. 海员劳务国际输出的对策研究[D]. 杨哲.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9]. 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D]. 王璐. 中国海洋大学. 2015
[10]. 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汤晓峰. 大连海事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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