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制度供给与诱致性市场创新互动——1927-1937年中国农村改革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动论文,强制性论文,年中论文,启示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5)04-0126-08 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推动的农村改革(土地制度与租佃制度)已经过去了近百年,对它的评价仍然众说纷纭。一是传统的主体否定说:认为土地制度与租佃关系“核心是维护地主对土地的私有”[1](P512);是“极其野蛮的”“超经济强制的变相形式”[2](P193);相关政策是“具文”或“一纸空文”[3](P275),或是“不可操作性”而“失败”[4],地租和高利贷剥削有所加重[5]。二是具体市场肯定说:首先来自台湾学者的研究[6](P68),改革开放后内地学者也陆续支持,认为贴近市场的合作社[7]、金融支持[8]、技术与良种改良[9]等农村生产要素的引进,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尽管土地法确立了土地所有权体系价值[10],但未肯定其重要地位。上述观点都体现了各自可取的分析角度和研究水平,但有两点亟待深化:第一,仅仅肯定市场作用,或将合作社、金融支持和技术良种引进仅视为市场的作用,实际是割裂或无视政府以强制性制度供给在诱致性市场创新中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折射的是政府无用论观点,不利于准确总结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第二,对当年保障土地财产权,学界主流仍持严厉抨击与否定态度,回避租佃制度优化实为农业发展的较优选择。本文拟从政府强制性制度供给与诱致性市场创新相结合的视角,阐述国民政府在战乱年代推动的农村改革,为当代中国农村改革如何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障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教训。 一、南京国民政府农村改革中的强制性制度供给 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源泉;国家的主要功能是凭借暴力取得的垄断权,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与秩序等制度并产生不同经济社会绩效。林毅夫将政府通过法令及政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称之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传统中国农村,家庭农业与手工业长期相结合,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私有、租佃买卖自由、交纳皇粮国税的社区互助共同体。自鸦片战争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其后帝制推翻,国内战乱频繁,世界经济危机来袭,加上共产党人的农村土地革命挑战,传统农村经济、社会结构遭遇强烈冲击,出现严重危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适应时代要求,将农村改革作为重要一翼,十年间为推动传统农村向现代转型,逐渐供给系列制度。 (一)确立农民土地财产私有权制度 中国农民的土地财产私有权,自春秋战国始至明清,总体上得到了皇权认可与保护。清末民初后,一是战乱频繁与人口死亡迁徙而导致产权乱象;二是急需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产权确认;三是晚清及北洋政府顾不上土地政策改新。南京政府成立后,于1930年6月颁布《中华民国土地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其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即为私有土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现代法律制度宣告了广大农民(地主、富农、贫下中农)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11](P268)。 确立土地产权的前提是进行公有与私有田地登记与分类工作。1928年夏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处理河北、热河旗地的相关章程;1929年、1932年通过《全国垦务计划大纲决议案》和《督垦原则》等章程;1930年《中华民国土地法》第二编规定对公私土地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进行登记,第89、90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登记完毕时,中央地政机关应发给申请者土地所有权书状、土地其他权利证明书与共有人名簿正副本[12](P7-34);1933年颁布《清理荒地暂行办法》《奖励扶助移垦原则》,鼓励全国各地加强垦殖荒地;1934年颁布《办理土地陈报纲要》《土地测量实施规则》《举行土地陈报及减轻田赋附加案》《公有土地处理规则》。至1937年7月江南各县均已清丈完毕,江北有一半县份丈量结束,开始实行地价税代替田赋。[13]1930年土地法对土地所有权登记程序的详细规定,中央机关发给土地所有权证明,是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确认。 国民政府实施农民土地财产私有权制度,其结果是否导致了多数学者想象的地权普遍集中现象呢?目前并没有可靠的证据支持土地逐渐集中于少数人的论点,相反却有许多证据可以说明大地主集中土地并非普遍存在[14](734):其一,虽然制度化的土地市场仍不发达,土地碎片化严重,土地所有权分布不平均,但比其他落后国家要平均[15];其二,国民政府以累进土地税和限制地租最高额两个方法控制土地的集中,目的是通过干预而降低土地超出自耕农限度的收益[16](P735);其三,连续修订的《土地法》在保障地主土地私有的同时,也保障了80%中下层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传统中国并没有永远的地主与农民,土地私有权利与土地自由流动促使农民与地主身份不断更迭;地主与中小农民都享有完整土地财产权利,当时土地成为商品,有利于土地资源与农产品生产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各种制度创新的普遍实施与农业商品化市场发展。国民政府实施的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保护制度,为复兴民国农业经济奠定了产权基础。 (二)优化租佃与田赋制度 租佃博弈是土地租佃制度相对发达的古代中国之常态,而减轻租赋更是近代革命者的旗帜;北洋军阀割据较清末进一步加重了农民田赋正税负担。20世纪20年代,国共两党在“二五减租”办法上达成了共识。1927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佃农保护法》,规定征收佃农田租不得超过收获量的40%;1930年《土地法》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37.5%,禁止预押、预租,佃农有权将租约无限延长,除非地主在租约期满时收回自己耕种。当时学者指出,改革治标是要确定长期租佃制与减轻租率,治本是政府实行遗产税和累进的土地税。[17](P64)优化租佃制度与保护佃农措施,有利于土地自由买卖与广大农民利益的基本保障。 田赋改革方面,192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中央财政会议决定将田赋划归地方财政。1928年10月颁布《限制田赋附加办法》,规定田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正税和附捐总额不得超过现时地价的1%。1934年5月规定田赋不准再有附加与不合法之税捐名目,确立以县预算为轴心的地方财政。1935年5月出台关于减轻附加取缔摊派的六条办法,严令各地减轻附加。整顿不合理附加,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取得了较大成效。[18]保护佃农各项措施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让农民能够踏实安心地在土地上生产经营。 (三)资源保护与农田水利建设制度的改进 因军阀混战与自然灾害对农村资源的破坏,为加速恢复农业生产,1929-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堤防造林及限制倾斜地垦殖办法》《各省堤防造林计划大纲》《渔业法》《统一水利行政及事业办法纲要》《森林法》《狩猎法》《农仓业法》等,并恢复农业仓库制度。河北、山西等省也相继出台有关章程与办法,涉及农田水利、堤防灌溉、森林保护、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等资源保护内容。当时兴办了淮河、黄河、扬子江、华北与西北水利工程,在加强江河堤岸与农田水利建设上有相当成效[1](P535);漕运、航运、公路等基础设施得到发展,改善了北洋时期天灾横行的状况,畅通了农村市场自由贸易和信息交流,农村、农业的抗灾能力得到提高。 (四)农业金融政策支持 针对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产生的城乡市场金融危机,在清朝《银行通行条例》与北洋《银行通行法》基础上,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同时供给大量金融法规制度。1935年4月成立中国农民银行,6月颁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在各省市分别建立分行,支持农业发展。国民政府以中央、中国、交通、农业四大国家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合力,积极投入救济农村与推动乡村建设的金融支持。从各类银行对农业贷款额增长情况看,1931年为0.0360亿元,1934年为1.26亿元,1936年增至1.51亿元。[19](P137)在制度及其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下,金融业对农业的注资日益增加,对农业生产力的恢复提供了金融支持。 (五)农会与合作社等农民组织与科技制度支持 与市场经济下的现代农业相比,传统农业有些相形见绌:一是技术落后,二是农户缺乏自己的组织推进。为挽救农业危机,国民政府将农户经济推向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道路,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要素。 农科技术支持方面,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农业技术与良种改良的一批章程、条例:1929年6月《农业推广规程》《农产奖励条例》,1933年《农业病虫害取缔规则》等,提升农事试验场的效益,发挥农业管理职能部门和大学农科院所的农科技术推广功能。金陵大学农学院、中山大学农学院、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等10个农学院,与各地开办了农事试验场,金大2905、徐州438小麦品种、332大都良种、中山一号水稻等优良品种被广泛推广。1934年中央农业推广委员会成立,与各地蚕丝统制委员会,推广农业试验研究成果,指导植桑、制种、缫丝的技术改良工作。1934年全国已有农事机关691个,其中由政府设立的有52个,省立356个,县立174个,私立76个,社团33个。[20](P181)南京国民政府重视农会组织与农民合作社的制度供给,1928年公布《农民协会组织条例》,1930年12月颁布《农会法》,1931-1933年颁布《省农会章程准则》《县市农会章程准则》《农会工作注意事项》等,规定其主要职能是指导农民与协助政府改良农田水利,设立农事试验场,推进信用合作社与农业仓库的发展等事宜。自1931-1934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合作运动方案》《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合作社决议案》《合作社法》,《合作社法》规定以低息向社员贷放生活或制造所需资金,以高息收受社员存款和储金。1935年政府分别成立中央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培养大量合作专业人员。农会与农业合作社制度的普遍建立,对中国农业而言是一大创新,对当时农业生产恢复与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 由于制度变迁的渐进性与中央权威的逐级降低,南京国民政府制度供给过程中难免存在某些低效,如农会的进入障碍,某些地区地租仍有加重趋势,新式合作金融推广缓慢等。但上述国民政府的制度供给及政策优化,有力支撑了1927-1937年十年间中国农村制度创新需求,为激活农村改革的市场活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农村改革中的诱致性市场创新 林毅夫认为,由政府强制性法令变迁引起的变迁为“诱致性变迁”。它通过制度的创新和获利机会的新刺激,促进市场力量的调动,让市场主体实现自发与自主性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民国十年在政府强制制度供给下,农村出现了多种市场主体的诱致性创新。 (一)农村生产要素多元流动实现优化配置 南京国民政府作为转型中的现代政府,实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优化租佃制度,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石。土地自由买卖与租赁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符合土地资源流转过程中的等价交换规律,为城乡商品交换和较为平等的劳资关系奠定基础,有利于激活生产要素市场;在南方地区,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离进一步加快相对独立流动,租佃形式多样化提高了农村要素生产配置的效益,促进土地和劳动力的多元流动,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商品经济发展,形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态势。 一是租佃形式多元化。研究表明,20世纪30年代成都租佃平原的租佃经营模式比其他地区更为灵活与多样化[21];1933年长江流域雇农占9.27%,珠江流域雇农占8.13%,黄河流域雇农占11.41%[22](P58);20世纪30年代50%的农业人口与租佃制有关,30%的佃农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以上的佃农耕种自己的土地同时租佃部分耕地[15]。 二是农民经济发展的兼业化。例如当时养蚕缫织业和织布业仍为农家一项重要财源,但纺纱织布业在副业中的比重降低,增加了养猪、养鸡等畜产业[23](P599)。有的地方,包括小城镇甚至省际商道的农民,传统农业收入减少,增加了挑担、经商、打工或做苦力等收入丰厚的兼业性劳动。[24](P46) 三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与农业公司有所发展。抗战爆发前全国约有富农418万户,使用土地近3.88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27.6%,富农经济包含经营性地主经济,大都以大小不等的家庭农户或农场为载体开展经营。30年代苏北已有39家垦盐公司,共有资本2080万元,土地476.5万亩,垦民50723户,多数雇工经营;苏南农场生产较先进,大部分使用化肥,部分使用机器,甚至将机器出租给附近农民使用,农场经营市场化,与银行关系密切。上海、苏州、无锡一带的农场经营与城市关系密切,一般雇工自营;家庭农场式的经营地主、富农经济和农业公司、农场,在抗战前共有土地约4.1亿亩[25](P242-287);农业公司和农场多建立与小农户的合作关系,甚至引入股份制。 四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出现向城市及其二三产业转移趋势。在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周边农村,如江苏地区男性农业劳动力进入县城、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务工较多,抗战前无锡附近农村在家人口中,16~35岁的青壮年者比例非常小,77.5%是户长或长男,把妻小留在家乡,到上海和无锡、常熟、苏州等大都市谋生[23](P584)。这一趋势还向中小城市与省际山乡延伸,在地处赣闽粤省际的赣南、闽西和粤北地区,因为近代潮汕的开埠通商而繁荣起来的新兴市镇,成为山区农民沿三省商道打工经商的聚集点。[26](P76-93) 总之,在20世纪30年代的农村改革中,市场力量借助土地产权与优化租佃赋税制度,推动农村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与多元流动,为转型时期农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现代银行支持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 新式金融机构、城市国家银行与各商业金融机构,通过对农村各类合作社及农产品抵押开展的多元化放款,借助市场运作对接农村金融需求。1931年上海储蓄银行与华洋义赈会订立合同,贷款2万元给运作良好的信用合作社,1933年又对江、浙等省的农村合作社贷款1022597元。[27](P139)中国银行1933年农产品抵押放款为1950万元,1934年增至8000万元;1934年底交通、金城、上海、浙江兴业等银行联合组成中华农业合作放款团,第一期农村贷款额达300万元。[28](P195)甘肃省形成“政府—银行—合作社—农户”的农贷模式,为农田水利、土地改良、农业技术推广、农村副业发展发挥了较好效益。[29]现代城市银行形成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缓解农业发展资金匮乏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三)农村合作社创新对农村经济的带动效应 农村合作社的建设无疑是一道亮丽风景。1927-1937年间合作社总数迅速增加,由1928年的584个增加为1936年的37318个,1937年达到46983个。[30](P211)合作社以信用、生产、运销为主,农户按产或按户缴纳股金,是具有现代股份制性质的经济结合体。作为连接城乡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合作社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特征,关键在于是否能够为农民参与市场博弈和增加收入提供新平台。乌江棉花运销合作社收购棉花后直接销售给无锡申新纱厂和庆丰纱厂,避免了层层加价,1933-1934年度的售价比合作社之外的供应商每石增加3元,1934-1935年度更高出17元左右[31]。信用合作社向农民低利放款,作为连接银行与农民贷款的中介,具有较高安全性,缓解了农村金融资金危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与农村市场活跃。农村改革中的信用、生产、运销等合作社,逐渐成为农民需要的经济组织。 纵观民国十年乡建,农业合作社既是南京国民政府强制安排下的公共品[7],又是农村市场经济活跃的创新主体,最能体现政府与市场间的良性互动;农村信用、生产、销售三类合作社,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连接农会与民间力量,助推农户经济与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推动失序状况改观,是近代中国早期探索“三农”问题最有现实价值的尝试。 (四)农会组织及农民利益的保护 农会法颁布后,各省、市、县、乡逐渐推动农会组织发展。1931-1933年山东成立县农会4个,1937年全国乡级农会有28000多个,会员300多万人。农会组织与合作社相比,都涉及农业技术改良、推广和优化农村金融信贷环境,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代表农民政治、经济利益,参与政府政策创新,与政府和其他社会群体形成利益博弈。首先,农会与其他民间团体作为基层民意代表,参加县、乡参议员的选举及国民会议;其次,进行三民主义与国民党党治教育,以安定乡村社会秩序;其三,避免政府远程管理上的信息不对称,农会结合本地实际与农民诉求进行的政治经济活动,有利于刺激农民利益的保护,发挥农民主体的民间组织优势。湖北形成省、县、乡三级农会体系,就农业生产、信贷和合作社等问题,向政府发出倡议,提交议案;北平农会反对警备司令部征收大车捐剥削而进行游行示威,参加抗日救国运动,提出发展乡村教育的议案;1933年徐州、宣城两地农会请求政府减少农民田赋与实施“二五减租”政策[32]。农会与华洋义赈会、中国农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共同推动救济农村活动。农会与政府形成博弈,推动农村经济与公共事业发展,在社会良性互动循环中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五)农事技术的市场运转与推广 南京国民政府推动各高校农业研究院、各农事研究机构和民间团体形成创新合力,推广农业新技术。当时中央农业推广委员会、中央农业实验所与各地农事实验场,推广化肥、水稻小麦优良品种,改良蔬菜、果园、茶园,优化蚕桑,推广农业试验研究成果。1933年10月棉业统制委员会选购良种38000余担,分发苏、豫等省种植美棉266000余亩,中国粮棉增产第一次实现自给。[33](P255)各地农会、合作社与建设研究院致力于引进新品种以及传播农业新技术,山东省政府与银行引进美国烟草、棉花、花生等优良品种,提供专项贷款和资助;农业科技与良种的推广,改变了传统农作业态,粮田变成棉田、烟田,临清棉花、潍县烟草都成为农民的大富源[6](P68),帮助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推动农业恢复性发展。 (六)民间乡村建设力量的示范引领 国民政府放松政府管制,让民间力量介入,探索不同建设途径。典型代表是梁漱溟在邹平和晏阳初在定县推进的乡村建设运动,形成了政府与民间力量共同建设农村的创新局面。 1930年6月梁漱溟在邹平县成立“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1931年创办乡农学校,1932年成立乡村建设师范学校,作为山东乡村建设试验区。晏阳初1932年在河北定县以“平民教育运动”为核心内容,探索中国乡村建设道路。1933年由南京国民政府批准增设菏泽为试验县,1935年再增济宁等13个县为试验区。山东与河北开展的乡村建设,在各区进行县政改革、地方自治与社会改良活动;发展乡学、村学或平民学校,对农民进行传统优秀文化、公民道德、科学技术与医疗卫生教育,继承与发挥传统的民族文化正能量对乡村建设的积极作用;发展农业合作社,1932年定县推广“114号中棉”与“平教棉”,引进“脱字棉”、“斯字棉”,1935年邹平县基本改种脱里斯美棉,1936年邹平有信用合作社48个,美棉运销合作社156个,各类合作社共307所[1](P545-554),推进农产品改良与农民增产增收;发展地方自卫,成立具有华北“联庄会”类型的农民自卫组织,设立军事训练班,受县警卫队统一指挥。 继承传统文化是乡村建设的亮点,梁漱溟、晏阳初、陶行知等不仅发展乡村文化教育和现代经济、科技知识,更注重传承传统文化。梁漱溟认为中国社会是以伦理本位、职业分立交互为用的组织构造,近代中国社会动荡,文化严重失调,只有继承伦理主义与传统乡约,才能救治中国社会;乡学、村学与公学局限于识字、常识、农业改良教育是不够的,乡农学校要致力发展传统“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的乡约精神[34](P61-239),促进中国社会改造。抗战前夕各地乡村建设试验区已达1000余处[35],可谓民间力量探索近代中国“三农”问题的有益实践。 虽然民国十年农村市场创新仍存在一定局限性,但上述六方面展示了诱致性创新的市场创新活动,与政府强制性制度供给遥相呼应,呈现出政府与市场间的良性互动局面,共同推进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改造与复兴。 三、1927-1937年中国农村改革的评价与启示 南京国民政府领导的复兴农村运动,制度创新与政策优化激活了农业生产要素,促进城乡市场各类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强制性制度供给与诱致性市场创新有机结合,缓解了初期农村危机与失序状况,推动农业经济恢复性发展。当然也存在中央权威难以通达地方、农业技术无突破性进展与经营内卷化现象、军阀劣绅横行乡里等问题,造成其发展的有限性。总体上1936年全国农业取得恢复性发展:一是农村商品经济获得相当于过去三个世纪的发展,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36](P124);二是主要农业总产值与棉花、水稻等农作物收成达到历史最高纪录[37](P108);三是工农业总产值、农民收入、雇工收入均有增加[38]。传统农村正经历向现代农村的缓慢转型,为民国第二次黄金“高峰”期奠定着基础。南京国民政府是近代第一个探寻“三农”问题的政府,十年改革实践值得认真总结。 (一)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发挥了关键作用 南京国民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农村制度供给,对激活农村市场与农业经济起到了制度保障作用,最关键的是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制度的确立与保障。多数研究将其视为维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或以地租剥削而予以否定。客观分析,南京国民政府对农民土地财产的保障制度,符合基本经济学及产权经济学理论,是中国土地产权私有制度的路径锁定。古人云:人无恒产,固无恒心。农无恒产,又何来恒心?国民政府在国家巨大转型年代,以强制性制度供给明确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障,为合理的土地资源配置与有效流动、传统行之有效的土地租赁制度优化、稳定广大农民创造财富的信心与稳定乡村社会奠定了基础。农有恒产,方有恒心。这一根本性权利的确立,保证了市场主体自主创新的动力,加快了生产要素的有效流转,带动农村市场的活跃与发展,促进农业由传统向现代缓慢转型,成为民国农村秩序和农村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基本保障。近百年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证明,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亦是当今中国农村改革应突破的方向。 (二)小农户向家庭农场发展利于农村经济发展转型和劳动力转移 中国悠久的农业大国历史、特殊的农村资源禀赋,决定了小农户经济的长期存在,但小农户经济并非静态的而是动态发展的;那种将现代化与传统农业和小农户家庭经济截然对立之理论,在历史、现实上都站不住脚。国民政府在保障众多小农户土地私有权制度的前提下,优化租佃与田赋制度,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引入惠农金融和农业科技等生产要素,夯实小农户经济基础,发展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户经济自主向家庭农场发展;推动农民家庭副业和外出城镇打工兼业,与乡村工业、现代大工业发展相融合,形成政府引导下农户通过市场与银行、合作社、科技、工业化相结合的农村发展新态势。广大小农户在发展传统农业与活跃城乡市场方面发挥着主体作用,农民收入逐渐增加,农村社会失序也渐趋改善,劳动力也呈现向工商业和城市转移趋势。近百年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说明,改变长期歧视与批判家庭农户经济的思维定式,解除带有歧视性的“小农经济”精神枷锁,为农户家庭经济的创业创富正名,形成有利于农民竞相创富的社会环境[39],推动农户经济基础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是解决当代中国“三农”问题的重要路径选择。 (三)乡村建设要重视民间社会精英与传统文化的作用 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乡村建设,民间社会精英与传统文化的合力作用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主导的农村复兴运动,为市场主体及民间力量留下了宽阔的创新空间,构成了强制性与诱致性上下互动的可能,激励着民间力量探索重建有序农村社会的活力。梁漱溟、晏阳初在河北、山东的示范,推动了陶行知等在各地的响应,这些具有深厚文化传统的社会精英,在社会责任和政府给予的制度空间激励下,主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而农业复兴运动因为他们的主动参加,得以发挥独特的影响。最大的亮点莫过于他们超越政府官员短期政绩思维:不仅重视发展初级层次的农民文化教育和现代科技知识的传授,还重视传统文化的传承。社会精英、乡村士绅、宗族组织与现代农会组织、合作社相结合,传统家庭伦理、乡绅文化、乡村自治的优秀因子与现代文明相结合,与政府形成互补互促的呼应,凝聚为政府与民间力量双向推进改革的合力,推动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转型。这种乡村建设道路与范式并非“舶来品”,而是根植于中国农村本土,符合中国乡村建设发展的实际,具有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它既是近现代破解中国农村现代化问题的重要探索,也能为当代中国“三农”问题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标签:国民政府论文; 农民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 农业合作社论文; 中国土地制度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三农论文; 组织保障论文; 农民合作社论文; 经济学论文; 银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