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_科学论文

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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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03)04-0047-03

科学家在科学实践中以其个体的创造性活动,自觉地实现着自身的主体价值,同时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价值。但实际上,科学本身并不仅是纯学术的问题,科学家的创造活动也不仅仅是一种个体的活动。“纯科学”这一概念已被相对于应用科学的“基础科学”所代替,科学研究概念也被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在内的R&D所代替,纯科学早已不足以代表科学的整体。在科学已大规模地介入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之中时,科学家就不仅仅是科学共同体的成员,而且也扮演着社会共同体的角色。

科学家是社会的人,其活动并非孤立的。科学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科学研究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既影响社会,也受社会的制约。作为活动结果的科研成果或技术发明的应用,对社会发展都会产生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有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有害于社会文明的进步,科学家和技术专家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他们应对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社会而产生的后果负责,即承担社会责任。

一般地说,科学家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如同其他的社会建制如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宗教等所承载的社会责任一样,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处于何种社会建制中的人们,他们都毫不例外的承载着与他们的那种特定的社会建制相对应的社会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科学家似乎并不比其他什么人承载有更多或更少的社会责任。然而,从科学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上看,情况并不完全如此。在科学的社会化和社会的科学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

一、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科学家负有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方面是对于科学体制、科学知识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于社会的责任。对于科学体制、科学知识的责任关系到科学家在基础研究和成果交流中的责任行为。他不但要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科学知识做出贡献,同时也有责任把研究的成果毫无保留地公诸于众,并设法使之得到传播。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是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能够在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基础,这关系到应用科学知识时的责任行为,使科学朝着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为人类造福的方向发展。

从根本上说,我们研究自然是由于自然知识馈赠给我们控制自然的能力。科学家不仅是科学体制中的一员,而且是社会的一员。因此,他应该以科学家的独特方式来为社会尽义务。马克思曾经说过,“科学绝不是自私自利的享乐,有幸能够致力于科学研究的人,首先应该拿自己的学识为人类服务。”[1]

少数的科学家至今还持有这种看法:认为他们的行为只受知识本身的逻辑力量的影响,知识把他们引向哪里,他们就要在哪里探索,而把实际应用的问题留给商人、政治家和将军们去解决。但是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不仅是应用科学家,即使是纯理论研究的科学家也负有不可推诿的社会责任。任何一个科学家都不可能在应用方面保持价值中立。这是因为人类支配自然只有依靠知识。人类活动能力所及,也仅限于人类理解了的东西。而科学则是自然界因果关系的体现,人类只是按科学规律办事,才能控制自然。当科学通过技术的途径应用于实际的时候,它不是用于造福于人类,就是产生对人类有害的后果,这一点已经为大量的事实所证明。实际上,科学的社会责任已为越来越多的科学家意识到,他们自动地组织起来,为使科学服务于和平和建设的目的而努力,为遏制将科学用于战争和非人道的目的而奔走。当人们行为的后果越来越依赖于他们对科学掌握的程度的时候,科学家在某些方面的努力和参与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主要方面:

第一,科学家对科技成果负面的自然后果的责任。

20世纪工业化的进程中,科技的高速发展为世界很多民族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世界许多地区的卫生、营养摄取以及医疗条件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却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工业化造成的环境污染视而不见。环境保护主义者声称,虽然人类如今在预防和控制疾病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这些年来工业所造成的污染,对臭氧层持续的破坏以及全球升温等等,这些环境问题对于人类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例如,几个月前肆虐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SARS,虽然最终是被现代科学技术所攻克,但是它的爆发,从宏观上讲与人类对生态平衡的破坏息息相关。

60年代初期美国一位女海洋学家雷切尔·卡森写了一本名为《寂静的春天》的书,猛烈地抨击了滥用杀虫剂的问题。她严峻地指出,像广泛使用DDT这样的杀虫剂会引起严重的生态破坏,其结果是春天将不再是蓬勃生机、万物复苏,而是一片死寂。这本书发表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许多农学家和营养学家攻击它不真实、偏执。但是,美国总统科学顾问委员会很重视卡森的意见,成立了一个特别专家小组来调查这个问题。经过8个月的听证,专家小组提出一份报告,基本上证实了卡森的意见,并且得出结论:大力依靠杀虫剂来消灭某些害虫的想法不仅不现实,而且还有害于生态;因此,减少使用具有持久性毒性的杀虫剂应该是我们的目标。肯尼迪总统于1963年5月签发了一份报告,并要求有关部门执行这些建议。这个例子说明,科学家可以以他们自己的方式影响公共政策。

1945年在原子能科学家致美国战争委员会的报告中曾指出:“过去,科学家可以不对人们如何利用他们的无私的发现负直接责任。现在,我们感到不得不去采取更主动的态度,因为我们在发展核能研究中取得的成功充满了危险,它远比以往所有发明带来的危险都要大得多。”[2]在1957年第三次帕格沃什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中也指出:“科学家由于他们具有专门的知识,因而相当早地知道了由于科学发现所带来的危险和约束,从而他们对我们这个时代最迫切的问题也具有一种特殊的能力和一种责任。[3]科学家履行与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是多样的,而积极参与或影响政府决策就是其中之一。在已经过去的20世纪中,科学家们在责任感的驱使下积极参与或影响政府决策,从而产生巨大影响的事例可以列举很多,突出者如美国的“曼哈顿计划”、中国的“两弹一星”、“863计划”等。

第二、科学家对制止战争、捍卫和平的责任。

原子弹在广岛爆炸后,在科学界引起震动,不论参与该工程与否的科学家都反应强烈。参与原子弹研制工作的科学家更是感受到良心上的自责。爱因斯坦得知爆炸消息后,惊恐万状,失声无言。他说:“大多数科学家都充分意识到了他们既作为学者又作为世界公民的责任……我们科学家也必须拒绝屈从它的邪恶要求,有一条不成文法,那就是我们的良心,这是华盛顿制定的任何法案也束缚不了的。”[4]爱因斯坦始终谴责这一仇视人类的行为,并为自己致信罗斯福使美国抢先生产原子武器感到遗憾。他告诫青年学生,“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至成为祸害。”[5]

科学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建制是通过作为价值载体的人来实现的,因此科学家(包括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中要求做出价值判断,这就必然涉及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贝尔纳说过,“科学的传统重视不计利害地探索真理而不管它会引起什么后果。”[6]因此就有了如下认识:“一个科学家的道德义务是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在经济和政治压力下,都为丰富真正的知识做出贡献,并以此来减少对自然界包括人的愚昧、偏见和迷信。”[7]以及“从事科学的人们与其说是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负责,还不如说是对自己的理想负责任。”[8]事实上,科学探索未知领域所谓“求真”,即获取确证无误的知识;科学的社会功能所谓“求善”,即造福人类,有益于人类健康。科学的最高宗旨是致善,科学家的科学活动也在追求这个目标。因此,科学家对事物奥妙和真理的探索,不能够抵触最高宗旨,好奇心必须服从责任心。求真只是手段,求善才是最高目的,二者对立统一。就基础研究(科学发现)而言,求真高于求善;对于应用研究(科学发明)则是求善大于求真,甚至是为了求善而放弃求真。

第三,科学家对普及科学和科学教育的责任。

科学家对教育的责任来自两个方:一个方面是由于科学家对扩展知识的责任引起的。当科学家们在某一个领域做出了得到公认的科学成绩以后,他有义务把这些成就纳入科学知识体系,向未来的科学家传授。第一步就是在课堂上向大学生和研究生介绍自己的成果,以便他们能以这些知识为起点向更高的科学高峰进发。其次他应该把它们编入教科书,以提高教育的水平。

另一方面,普及科学也是科学家为社会尽义务。科学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这包含两个目的,第一个目的是促进人本身的发展,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科学水平,使之树立科学的世界观。第二个目的是使人们具有利用科学从事生产改造自然的能力,从而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国际科学素养促进中心主任,美国芝加哥科学院副院长米勒(J.D.Miller)教授认为,科学素养应被看作是社会公众所应具备的对于科学技术的基本理解能力,是“理解包含科学技术内容的公共政策、议题的能力,即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广泛影响,能够对个人生活中出现的科技问题做出合理反应。”并且,“作为科学家我们主张公众需要对科学技术有更多的了解,以便在当今时代成为有责任心的公民,并能够做出合理的决策”[9]为什么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关心公众科学,这是因为,“一、科学被有争议地认为是我们文化中取得的最显著的成就,公众应当对其有所了解;二、科学对每个人的生活产生影响,公众需要对其进行了解;三、许多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涉及到科学的方面,只有在经过具备科学素养的公众的讨论后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民主的决策;四、科学是依靠公众支持的事业,而这种支持是建立在公众最基本的科学知识基础之上的。”[10]合理政策的实施都离不开公众支持,“公众必须是在他们对科学及其涵义有了更多、更深刻的了解之后才会有对科学的支持。对公众来说至少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科学思想,这是必要的和值得做的。”[11]

第四,科学家对发展经济、改善人们生活的责任。

科学家对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一体化的责任,即应用、推广和转化科学知识与技术的责任。“应用、推广和转化”就是把创新性知识和技术变成能实际使用的产品,并使之最终实现产业化。科学家在历史上曾经对经济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例如,18世纪大革命前的法国的化学及其应用,19世纪英国的电磁学和通信,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机化学和德国染料工业的发展,它们都有伟大科学家所做出的不可磨灭的功绩。

进入大科学时代(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以后,科技、教育、经济和社会一体化趋势更加明显。近年来,伴随着世界新技术革命迅速发展的形势,出现了一股从科学家到企业家的热潮。不论是美国的“硅谷热”,还是英国的“剑桥现象”,总之一大批科学家、工程师和青年博士涌向经营高技术和实业开发的行列。这些异军突起的科技型企业家,被经济学家称之为经济增长的“王子”,例如我国的王选。直接参与并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良性运动和协调发展的科学家人数与日俱增,他们在不同国度、不同学科领域中都很好地履行这一责任。

二、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和科学技术创造相互制约,相互激励

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它对人类社会生活产生的巨大影响和造成的难以预料的冲击,人们开始对科学这种特殊而重要的社会活动进行系统的反思。这种反思所带来的一个值得人们注意的结果是,人们在普遍的范围内对科学活动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表现出极大的忧虑,科学不再被仅仅看成是那种能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谋求普遍幸福的事物,因为人们注意到,在科学为社会实现这种美好期望的同时,也正是由于科学作为一种重要的直接的根源,从而使得各种重大的社会问题,如社会安全、共同富裕和人类和平等,变得更加难以捉摸和控制。

科学作为一种兼有建设和破坏作用的力量,广泛地参与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改变着社会的面貌。而作为科学创造主体的科学共同体,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也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科学家在他们的活动中应当承担某种社会责任。应当说,人们要求科学家承担着社会责任,这是与科学这种特殊的探索活动作为一种社会建制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如果科学活动仅仅是一种完全属于科学家个体行为的事情,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既然科学是作为一种建制而存在,那么,要求科学家承担某种特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就是一种十分正当的事情。

科学技术提供给人们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它不但带给人们巨大的物质力量,使人类可以控制部分自然,而且还对社会伦理以有效的物质支撑,使人们能更好地从事精神生产;社会责任感则对科学技术创造予以规约、输导、促进,对科学研究、科技技术成果的应用提供道德规则和价值取向,把人从“具体化”“规约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使人类真正成为科学的主体。科学家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不仅使科学道德的灵魂,更应成为同时代道德榜样,道德发展的最高典型。正是因为科学家在当代高科技社会中占据着关键的地位,所以更需要加强对科学家队伍的科技道德教育和科技道德修养的培养,使他们能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并将其科研成果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科学家只有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才能更热衷于为人类谋取幸福,从而在研究中更加具有理性和责任心,使整个研究活动贯穿着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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