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市场化的“质量”--对中国市场化进程的制度经济学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论中国市场化的“质量”--对中国市场化进程的制度经济学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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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仅要重视对我国市场化“量”的分析,也要重视对我国市场化“质”的研 究

目前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量”的分析文章比较多(常修泽、高明华,1998)。这些从量上 分析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文章有利于人们了解我国市场化的进程。但是,这些关于我国市场化 程度的衡量有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都假定市场是同质的。在同质的市场上,市场调节的 比重越大,市场化程度就越高。问题是,我国的市场并不是同质的。在不同质的市场上,放 开并不等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另一个问题是,我国不少关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都是相对于 政府干预而言的,好像政府不干预的领域也就是市场化程度提高的过程。这种分析也是缺乏 说服力的。政府不干预了并不等于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的。此 外,中央政府不干预了,不等于地方政府不干预了。这里还存在一个准政府干预的问题。我 国过去一些主管部门转变为经济实体以后,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近 些年来我国分权让利的改革是一种渐进的方式,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中,企业(包括个人)从事 经济活动除了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以外,还有一个与政府关系中的寻租成本(卢现祥,2000)。 这种寻租成本实际上是我国市场化改革中的一种无形的、潜在的成本。现在我国市场化改革 有一种“逆市场化”的现象,即有些行业或部门政府干预过多,促使企业或经营者不是把精 力用在市场上寻利,而是用在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易中,实际上是寻租。我国不少企业的经 济决策从形式上看是在市场上决定的(无形的手),但是实际上,这些经济决策都有“一只看 得见的手”在操纵。这些交易到底算作市场调节的比重的增加,还是市场加政府干预呢?我 国市场化最大的一个问题是,由于产权及制度的不健全与改革方式的不完全(渐进式改革), 我国过去的资源配置是计划加行政命令,而市场化改革以后,资源配置是市场加行政干预。 从表面上看,我国在不少领域是用市场代替了计划,但是行政干预的问题由于产权约束的缺 乏并没有真正从经济生活中消除,由于市场调节的灵活性,使行政干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更 加复杂。从我国一些产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凡是产权能有效改革的领域(或者说产权安排转 换成本比较低的领域)政府干预就能有效的解决,而在产权改革难以推进的领域(或者说产权 安排转换成本比较高的领域),政府干预就不能有效的解决,或者进展比较慢。

目前我国关于市场化程度的衡量的文献或多或少地带有新古典经济学的色彩。在用新古典 经济学的观点分析我国市场化进展时必须要搞清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差异。我国的市场化进展 与 西方国家的市场化进展有三大不同点:(1)从体制的层面来看,西方国家是从自然经济直接 演变到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而我国当前的市场化进展除了传统的自然经济以外,当中还 经历了一个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市场化进展的体制转换成本 要比西方国家高。(2)从制度层面看,我国市场化进展还涉及到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结合的问 题。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实际操作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市场化进展实际上就 是一个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结合的问题。西方的经济学大量文献(从亚当·斯密开始)一直是在 探讨这个问题。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我们都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的那一套。这也决 定了我国市场化进展的复杂性与艰巨性。目前我国市场化进展中的扭曲、变形实际上就是这 种复杂性和艰巨的一种表现。(3)从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的关系来看,诺思认为,有效的市 场经济模型是不仅可以在短期内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而且从长期来看,可以随着市场经济 模式的演化,不断促进技术的创新和新的生产方式的应用,从而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动态模型 。这个模型的建立,首先需要一个交易成本较低的有效的经济市场;其次需要一个有效的政 治市场来界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的产权安排;第三需要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之间的协调(诺思 ,1998)。当前,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我国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之间还缺乏一种 有效的互动关系。

二、从市场层次上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的下层组织已相当完善, 但市场的上层组织的建设还是刚刚起步

法国历史年鉴学派的代表人物布罗代尔把市场分为上层和下层,在他看来,市场经济绝非 只包含了买与卖这两类行为,市场经济是包含了许多层次的。在市场经济的底层才是纯粹的 、面对面的即时买卖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交易随处可见,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 内容。但布罗代尔发现,商品经济市场交易还有上面的层次。上层的首要特点在于交易双方 互相并不见面,中间成为一个专业的、独立的部门,商人分化出来了。布罗代尔认为,市场 的下层交易随处可见(印度、非洲、中国等)。但市场的上层交易却不是在任何国家都会出现 的,是市场的上层构造促使西欧国家完成了向现代资本主义的重大转变。没有市场的上层构 造就不可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市场上层组织的建立是一个国 家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转变的标志。

目前,我国在下层组织方面确实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但在上层组织上还是刚刚起步。 从下层组织到上层组织的转变有一“体制的跨越性障碍”,上层组织的构造是我国发展市场 经济的一个“坎”。为什么发展中国家难以形成上层组织?布罗代尔认为,市场上层构造的 特点是:追逐垄断性和不进行明确的分工(布罗代尔,1986)。为什么有些国家发展了这样的 上层组织,而另一些国家没有呢?在布罗代尔看来,这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上层 组织远离生产进行着抽象活动,并非所有的国家,所有的人都能接受这种思维定势的。即使 一些发达国家在建立上层组织的过程中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第二,这种长远距离的交易会 产生巨额利润,他们常会利用国家、利用官府来获益。按照布罗代尔的分析,严格意义上的 市场经济既包含下层,也包含上层,而且上层组织的建立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 从布罗代尔的分析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上层组织的建立包含括着垄断、风险、投机以及巨额 利润等。在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我国市场化改革正在从下层向上层转变,如我国的期货交易 、股票交易、期权交易、合约交易等都可看作我国上层组织的发展。下层组织是一种直接约 束,而上层组织是一种间接约束。上层组织建立所需要的条件要比下层组织建立所需要的条 件要复杂得多,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能具备建立上层组织所需要的条件的。

为什么上层组织在发展中国家难以形成?布罗代尔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完面。首 先,上层组织的发展存在一个“诺思悖论”的问题,即没有国家不行,有国家又有麻烦。能 否突破“诺思悖论”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市场上层组织的关键。在上层组织发展过程中,那些 上层组织的参与者往往利用国家来谋取巨额利润。政府能不能既推进上层组织的发展,又能 从巨大的“诱惑”中走出来,是发展上层组织的关键。其次,从制度层面来看,下层组织类 似于诺思的简单的交易;而上层组织类似于诺思的非个人交易。在诺思看来,简单的交易制 度并不重要,而在非个人的交易条件下制度至关重要。发展中国家缺乏制度是不是发展中国 家市场上层组织难以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呢?再次,上层组织并不等于虚拟经济,它与虚拟 经济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上层组织比虚拟经济包括的范围还要广,它除了我们通 常所说的非实物经济以外,还包括社会的合约甚至社会的价值观等。此外,上层组织的建立 还涉及到社会的投机理念以及社会法律体系问题。

三、从市场交易的性质来看,我国的市场交易主要是建立在关系经济基础上的, 这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建立在契约经济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市场调节的比重可能不断增长,但问题是, 我们的市场交易活动到底是建立在契约经济的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关系经济的基础上。这是 市场经济的质的规定,它比量的规定更重要。目前我们许多经济活动是政府不管了,但是许 多交易并不是建立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关系经济的基础上。

关系经济的一大特点是信息的隐蔽性。交易双方所依赖的关系是他们专用的。为了保护这 种专用性,交易双方都会尽量地把他们的关系信息隐蔽起来,不被竞争者所利用。否则他们 的关系就不能稳定和长久。一般而言,关系为本的制度结构只需要很低廉的固定成本。但这 种制度却包含了昂贵的边际成本。相反,在一个法制为本的社会里,法律基础设施建立可能 需要很高的固定成本。然而,在支付这些公共的固定成本以后,法制社会所实施的每一单 个合约的边际成本却很低。因为近乎标准化的合约很容易在这些法律制度下实施(张绍峰,2 000)。为此,我们必须先搞清契约经济和关系经济中的固定成本与边际成本问题。这里的固 定成本是指为了维持社会关系所需要的各种“基础”投资,如法官、律师、会计、审计及各 种中介机构等。这里的边际成本是指增加一笔生意的额外成本。一般来讲,在契约经济里, 因 定成本可能比较高(美国是世界上律师最多的国家),但是做生意的边际成本可能比较低。因 为在一个契约经济里做生意,你没有必要为每笔生意去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找关系,只 要讲信用、守合同就行了;而在一个关系经济里,固定成本可能比较低,但是生意的边际 成本可能比较高。关系经济在市场化初期可能有其优势,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关系 经济运行的成本会越来越高,以至于建立在信用经济基础之上的不可分割的交易很难进行。 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私了的交易成本越来越高,而在法律基础上契约经济还未建立起来的 情况下,市场效率将会大大地下降。关系经济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交易成本外,还存在一种租 耗的问题。经济主体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不得不用于关系的投资上,这种投资在一个讲信用 、讲规则的社会里是不需要的,这种额外的损失就是租耗。

当前我国市场交易的范围的扩大与信用或契约短缺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了。这表明为,第一 ,随着市场半径的扩大和交易成本的上升,许多交易无法进行了,从而不利于社会总交易量 的增加。第二,关系经济不利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优化,更不利于制度创新。在 一个讲关系的经济里,有没有制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关系。第三,信用或契约的短 缺使社会的上层组织难以建立起来,市场只能在低水平上平面扩张。信用短缺或信用危机已 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从总的方面来判断,我国的交易方式主要是建立在关系经济的基础上的。而发达国家的交 易方式主要是建立在契约经济基础之上的。关系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做生意、从事贸易 都尽找亲戚、朋友、熟人;而在契约经济的条件下,不管当事人相互之间是否认识,只要这 笔生意都认为划算,签订了合约,这笔生意就基本了结了。在我国,现在有一种说法,生意 越来越难做了。这除了近些年有效需求不足等宏观经济因素外,我国关系经济运作的交易成 本越来越高了。前些年,人们做生意搞经营可以找朋友、找亲戚、找熟人,还能红红火火一 阵子。但是,当这些“关系”用完了,需要扩大经营、寻找新的增长点的时候,问题就来了 ,找谁去做生意?不认识的人,凭什么与其做生意?即使有些人做了,但是违约、不守信用、 甚至骗人事时有发生。建立在关系经济的市场发育是我国市场化中的“先天不足”。关系经 济是法制不健全的体制。

四、从制度约束的层面来看,我国在建立正式约束(规则)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 进展,但是建立在传统、文化及价值观基础上的非正式约束与市场经济还存在诸多的矛盾; 制度中的实施机制“软化”是我国制度创新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市场化程度在质上的另一个重要含义就是制度的不断创新问题。制度分为正式约束、非正 式约束及实施机制三个方面(诺思)。我国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在正式约束方面确实 了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的非正式约束的转变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并且正式约束由于非正式约束形成的滞后其效果大打折扣。从约束机制的角度讲,这些年来 我国的市场化主要在正式约束的规则上。为什么一些在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法规在我国 会变形?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约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非正式约束是一个自然演 变过程,包括相应的思想文化启蒙、思想解放运动及相应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积累和沉淀等 。缺乏非正式约束使正式约束的实施成本大量上升。

在当代开放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正式约束的建立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从而降低 正式约束建立成本。从制度的移植性来看,一些正式约束尤其是那些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 式规则是可能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的。如我国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就移植了一些 西方国家有关市场的规则。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正式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成本。一些规则的移植 尽管给“输入国”带来了不少的好处(或收益),但是与此相适应的非正式约束是难以从国外 借鉴的。我们可以对正式约束进行“修正”(即使其合乎国情),但是这种修正有时导致正式 约束内在不一致性,从而大大地降低正式约束的有效性。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不仅仅是一 个正式约束(包括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也是一个非正式约束建立过程。而后者是需要时 间的。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之间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一般来讲,很多正 式约束是从非正式约束中产生的,但我国这些年的不少正式约束是舶来品,或从外引进。

为什么非正式约束难以从国外“引进”呢?非正式约束由于内在于传统和历史积淀,其可移 植性就差得多。一种非正式规则能否被移植,其本身的性质规定了它不仅取决于所移植国家 的技术变迁状况,而且更重要的取决于后者的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如果两者具 有相容性,那么,正如W.拉坦所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 会 、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在新制度经济 学家看来,正式约束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进行 制度变迁的国家总想尽快通过改变正式规则实现新旧体制的转轨(如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 市场经济体制),但这种正式规则的改变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与持续的非正式约束并不相容 ,即出现了“紧张”。这种紧张程度取决于改变了的正式规则与持续的(或传统的)非正式规 则,即使“将成功的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政治经济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就不再是取得良 好的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国外再好的正式规则,若远远偏离了土生土长的非正式规则,也 是“好看不中用”。

我国制度的另一个层面,即实施机制问题。我国并不是缺乏制度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能力, 而是缺乏一种实施制度的环境和条件。我国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这些年 来我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规、规则等不少,但是不执行、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比较严 重。我国存在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这种现象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 所说的“软政权”现象。“软政权”的根本含义是即使制定了法律和制度,它们也不被遵守 ,不易实施。在“软政权”中,制度、法律、规范、指令、条例等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 讨价还价,即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 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这里通行是“权钱交易”的原则。在市场经济国家, 法律是最高权威。但是,在我国转型时期,领导指示比红头文件有效,红头文件又比法律有 效。这并不表明我们的领导想签字,而是因为我国不少法律、制度没有领导指示就难以实施 。我国缺乏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制度不能有效实施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这种 制度设计不合理或者实施的成本太高;二是制度的实施会影响一些人的利益,因此,一些人 会拼命阻挠这个制度的实施,如一些人为了使自己那支笔有含金量就会阻挠招投标法的实施 。三是,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一些政府官员总想凌架于制度之上,中国人善于搞通 融、搞关系,大家都希望制度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人们不是把精力用在增加财富的生产活动 中去,而是去寻租了。可以讲,这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有效制度的最大障碍。

为此,我们在注重制度创新的同时更要注意实施机制的建立。建立有效实施机制应该考虑 以下几点:制度应该注意可行性、可操作性及运行的成本;制度应该尽量减少实施人的可改 变 余地;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违约成本;个人或领导不能凌架在制度之上。规则 的权威性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建立的基本标志。在中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 尤其是正式约束)并不难,难在制度实施的程度。中国人的权利观(等级的权力观,而不是西 方人的权力相互制约观)、人情观(而不是契约观)往往使一些制度软化、甚至形同虚设。中 国人在实施制度(包括政策)时还喜欢讲灵活性、弹性、例外(实质上是特权)等等。能否在制 度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的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

五、从市场体系来看,我国市场发育还很不平衡,要素市场的成长远远滞后于产 品市场的成长

产品市场的成熟程度,包括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产品的市场化;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 包括资本、土地、劳动力的市场化;市场主体——企业行为的市场化程度,包括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的市场化程度;政府对市场的适应程度,包括政府从微观经济领域的退出程度,宏 观调控方式的间接化程度等;经济的对外开放程度,包括外贸依存度、资本依存度以及投资 结构水平等。据初步测算,到1999年我国产品市场化程度达到71.16%,要素市场化程度达到 41.58%,企业市场化程度达到51%,政府对市场适应程度达到40%,经济对外开放程度达到23 .3%(常修泽、高明华,1998)。

这些年来,我国在产品市场上的市场化程度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在要素市场上却相对滞后 。这里面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就是产权问题。产品市场的形成对产权的要求低得多,而要素市 场的形成对产权的要求高得多。产品市场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而要素市场则涉及到产权转 让、合约的交易等等。由于产权的改革不到位,我国要素市场的交易和运行不是以正常的交 易 成本体现出来,而是以租耗的形式体现出来。我国腐败的“轨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 市场体系发展中的问题。我国的腐败现象有三个的阶段和两个层次变化的特点。这三个阶段 是,第一个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后期我国的价格双轨制(主要是商品、生产资料及外 汇等)时期形成的腐败。当时有人测算,这些东西的双轨价格的差价(或租金)就占当时国民 收入的40%左右,所以当时的官倒、私倒很严重。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房地 产及金融领域的无序成了腐败的一个重要经济根源。第三个阶段是近些年我国企业改制及产 权改革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所形成的腐败。两个层次变化的特点是指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 腐败主要是产品市场上,而在90年代以后我国的腐败主要是生产要素市场上,如土地、资金 、证券等领域的腐败现象呈上升态势。这些领域市场化的程度还比较低,权力渗透的空间就 大。反之,权力渗透的空间就小。市场化程度低就是缺乏有效的制度规则。

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约束就是产权约束。这些年来,我国在房地产、金融及企 业改制中的“空手道”比较多,其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在这些领域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产权 制度。我们在产品市场上的市场化改革进展较快,但在要素市场上进展较慢,这有几个方面 的原因,除了产权这个重要因素以外,要素市场对契约、法律的要求更高。从这个意义上讲 ,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实质是一次深刻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过程。我国市场化进展中的问题 最终往往以产权约束表现出来。产权制度是一个经济运行的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 有什么样的组织,什么样的技术,什么样的效率。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产权经济 ,没有有效产权制度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有两种权利一直在 交替,相互“争权夺利”,那就是产权与行政权。产权一般根源于社会财富的生产与分配过 程,也就是讲,它是产生于经济市场;而行政权本是由政府职能的存在而产生的一种权力, 也就是讲,它是产生于政治市场。当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由产权决定的时候,那么就会形 成一种寻利的社会;当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由行政权决定的时候,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寻租 的社会。但还有一种情况,即即使一个在产权规则决定资源配置的社会里,如果政府在经济 中的活动范围过大,行政权往往大于产权,那么这种社会也容易形成寻租的社会。当一个社 会产权失灵的时候,人们就会去追求租金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润的最大化。当产权失灵的时候 ,其所留下来的权利真空就会被行政权填补。为什么我们政府转变职能这么难?当社会还有 大量租金存在的时候,权利就会进来分割租金(设租与寻租)。

不同产权安排下人的行为是不一样的,但其基本目标不会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产 权安排有两种:一种是促使人们进行生产性努力的产权安排(即寻利),另一种是促使人们进 行非生产性努力的产权安排(即寻租)。目前有两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生产性努力产权安排制度 的建立:一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展缓慢导致产权约束的失灵从而寻租,另一个是对非公 有制产权的限制也会导致一部分官员的抽租和寻租行为。我国非公制企业发展的制度环 境也应该引起我们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产权与市场结合的时候就会形成寻利的社会,产权与政府及官员结合的时候就会形成寻租 的社会。这些年来我们在改革计划经济的那一套做法上取得了不少的进展,但是政府官员控 制、左右市场的能力还很强(与我们设想的建立宏观间接调控体系是不同的概念)。我国政府 决策层已经有了反垄断、反管制等的决定,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中国市场化的程度并不简单是量化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质的变化(即制度创新问题)。以上 几个方面的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我国的市场并不是一个同质的市场,而是一个发展不平 衡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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