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知政治:透明国际腐败测度方法的应用与滥用_cpi论文

感知政治:透明国际腐败测度方法的应用与滥用_cpi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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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腐败和反腐败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不仅相关学术研究亦日渐增多,而且媒体注目,各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倾注大量资源致力于反腐败斗争。

当我们讨论民主社会中对政党和政治家的政治信任、国际贸易壁垒、发展援助和削减贫困等话题时,腐败仍然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热点,且丝毫没有降温的趋势。由于注意到腐败对国际贸易中公平竞争的危害,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最早呼吁要更多地关注反腐败问题;随后,联合国、欧盟和世界银行及区域性发展银行也纷纷跟进,将反腐败当作一个优先关注的紧迫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当人们在讨论如何使落后国家改变现状时,反腐败问题变得尤为引人注目。世界银行甚至认为“腐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World Bank,2006a),并率先提出将促进“善治”作为消除腐败的关键策略。因此,在当前,无论是多边援助还是双边援助,打击腐败和促进善治已经成为支持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尽管上述国际性组织很早就呼吁关注腐败问题,但是直到1993年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成立,且从1995年开始每年发布清廉指数时,才使人们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渐成潮流。透明国际对CPI是这么评价的:“CPI是透明国际的一个最知名工具;它已得到广泛承认,同时也把透明国际和腐败议题提上了国际性政策议程”。

的确,CPI的发布在腐败研究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大大推进了人们对腐败的认识。CPI指数为大样本分析提供了理想的数据基础,因而首次使对腐败程度进行跨国比较及年度比较成为可能。如果没有CPI指数,许多关于腐败的二手研究将不会出现。CPI的价值不仅在学术研究上,而且在推动反腐败实践方面也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力。一方面,每年秋天发布CPI的时候,都吸引世界各大媒体聚焦反腐败问题;另一方面,CPI利用排行榜的方式刺激各国政府重视反腐败问题;另外,CPI还促进反腐败的国际性合作。

虽然CPI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是不能掩饰它在概念和使用上也存在不少缺陷。而且由于透明国际及其CPI逐渐扩大的影响力,CPI的缺陷已经开始对世界各国(包括许多国际性组织)提出和实行的反腐败措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本文将深入分析CPI指数的影响,并指出由于CPI本身固有的缺陷及使用上的不当,CPI并不总是给反腐败带来积极的效果。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指出给腐败下定义的困难,接着分析透明国际采用的腐败定义,以及沿着这个定义衍生出来的,通过促进“善治”消除腐败的思路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指出几个在CPI编制方法上的缺陷。第三部分分析CPI指数带来的学术影响和政治影响。第四部分指出,CPI的巨大影响力有可能使得一些腐败非常严重的国家陷入“腐败陷阱”。

一、检视CPI指数:腐败的定义和测量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

如何定义腐败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这里若再强调准确的腐败的定义是如何重要的话,肯定会招人厌烦。有人甚至说,我们只要大概地知道腐败是什么就可以了,关键是我们如何反腐败,而不是纠缠于定义腐败,如何对腐败进行分类。而且,自腐败问题被关注以来,就从不缺乏对腐败定义的讨论,譬如海登海默(Heidenheimer,1970; 1989; 2002)、威廉姆斯(Williams,2000)、约翰斯顿(Johnston,2005)、库勒(Kurer,2005)、沃伦(Warren,2004)等学者的定义。

即便如此,我们讨论任何概念时,都需要对这个概念采用某种形式的定义以便分析问题。腐败也不例外,目前流传最广的是透明国际对腐败下的简单定义:

从操作上而言,腐败是滥用委托之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透明国际进一步区分了“遵循规则的腐败”(according to rule corruption)和“违反规则的腐败”(against the rule corruption)。前者指为了使行贿者获得某种优惠待遇,受贿者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后者指受贿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行贿者以好处(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06)。

表面看来这个定义似乎直截了当,甚至无可辩驳,但是仔细思考就会发现,这个定义存在许多问题。除了界定“委托之权力”和“私人收益”的困难之外,更严重的是,批评者认为透明国际的这个定义将腐败仅限于贿赂,而许多其他不涉及金钱交易的多种腐败形式没有包含在内。一提到“多种形式的腐败”,就凸显出定义腐败的困难所在:很难有一个标准将腐败准确地分类。若想涵盖腐败的核心内容,我们提出的定义甚至要比透明国际的定义更宽泛。

为了回应批评,我们或许可以将透明国际对腐败的定义改进为“腐败就是滥用权力获取非法收益”。这样就不会被批评为只有手里握有受委托之权力的人才会从事腐败活动(例如独裁者,虽然他行使的不是受委托之权力,腐败却是他的臭名昭著的罪名之一),也不会使腐败仅局限于获得“私人收益”(批评者认为透明国际的定义将腐败现象的发生局限于个人或一小群人,要不然就认为腐败只会发生在公共部门)。但是,如此宽泛的定义根本无法运用于研究和实际政策运作。如此定义下的腐败活动,小至诸如为免于交通违章处罚而支付小贿赂,大至诸如因为私利滥用公共权力制定伤害公共利益的政策等严重问题,都包含在内。关键问题是,现实当中存在太多的腐败类型,例如根据腐败所发生的领域可以分为公共部门腐败和私人部门腐败、政治腐败和行政腐败等;根据牵涉的人群可分为公务人员腐败、政治家腐败和企业主腐败等;根据腐败的影响可分为局部性腐败和泛滥性腐败;根据腐败的形式化程度可以分为嵌入性腐败、系统性腐败、临时性腐败或零星腐败等。因此,一个单一的、过于宽泛的定义根本无助于分析问题,因为任何宽泛的定义都难以涵盖上述诸多类型的腐败。尽管如此,许多人仍旧使用此类粗略的定义(不一定是透明国际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影响广泛的CPI指数,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职角色谋取私利(the abuse of public office for private gain)”,从而将腐败明确地限定在公共部门领域,但实际上,由于CPI指数是由一系列调查而得到的指数加权平均整合而来,因此,很难保证CPI指涉的腐败就与各个调查中所指涉的腐败一致。

此外,还有学者批评,透明国际或者其他国际组织采用的这个过于强调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的腐败定义,隐含着文化偏见。正如玛雅·查达(Maya Chadda,2004)所指出的:

一些学者认为,透明国际的腐败定义,其视角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从传统向现代快速转型的过程。……一些源自传统社会的交易行为,可能与现代法理型秩序要求相冲突,如果将这些行为都看成腐败的话,那只能是出于意识形态的目的,为了快速摧毁传统社会秩序。

艾德·布朗和乔纳森·克罗克(Ed Brown & Jonathan Cloke,2004)也有类似的看法,他们指出,在一些国际性反腐败倡议当中,“人们常常对不同政治和文化环境下要给腐败下定义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并且日渐存在一股将西方价值规范普世化的倾向)”。

这并不是要天真地为某种种族优越感式的傲慢张目,即认为“传统”社会在文化上接受“腐败”行为,而“西方”社会谴责腐败;也不是说我们要接受一个相对主义式的腐败定义,即认为腐败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含义,这种处理方式使得腐败研究无法进行比较分析,因而对研究者而言价值有限(Jos,1993; Ruud,2000)。

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意识到,对腐败的任何定义都隐含着我们是如何理解“不腐败”或“无腐败”的状态的(Philp,1997; 2006)。但在政治领域,要想精确地界定出一个“适当的”(proper)不腐败的政治似乎不切实际。实际上,许多国际性反腐败组织给出的关于腐败的定义,都隐含着这么一层意思,即西方式的自由民主制是最“合适的”政治制度。这并不是要说这种观点从任何规范意义角度都是错的,或者说这就是对腐败行为的惟一正确理解,而是说这种定义会对国际组织开出的反腐败药方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在涉及制度改革以及如何评估改革进程时更是如此。他们不仅假定某些制度安排优于其他的制度安排,而且假定什么因素会导致特殊的政治行为和结果。

下文还会回过头来继续讨论制度安排的问题。这里要强调的是,基于下述两个原因,我们认为腐败的定义问题关系重大:首先,定义决定了我们分析问题的内容。当我们要衡量腐败程度时,应弄清哪些现象和行为与定义密切相关。其次,腐败的定义决定着人们如何理解腐败问题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什么样的反腐败策略。实际上,关于腐败含义的争论导致把解决腐败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制度设计上,而制度设计反过来又与作为反腐败手段的“善治”理念密切相关。

事实上,“善治”已经成为有关反腐败问题研究(更宽泛来讲,发展问题研究)的一个关键词,这反映了“善治”状况与各国发展程度相关(Kaufmann,2003; Berthélemy & Tichit,2004),虽然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其实还并不清晰。与此同时,“治理不善”似乎日渐成为一切社会不良现象的根源(Jayawickrama,2006; UNDP,2005; UN ESCAP,2006)。这种对“善治”的强调,可以看作是“后华盛顿共识”的结果,即认为具备较强规制能力的国家是自由市场的先决条件,否则,在没有相关政策框架(如竞争政策)下的去管制化,就有使权力从国家转移至私人寡头手中的危险。像世界银行这类多边机构也持这种观点,这是因为他们认识到政治是经济改革的基础(Jayasuriya,2002)。

善治是指参与性、负责、透明、值得信赖、共识、公平、有效以及法治的状态(UNDP,1997)。总之,能够促进反腐败的善治要与提升政治责任、促进公民社会发展、通过市场和私人部门促进竞争、通过制度制约权力、改革公共部门管理体制等治理腐败的措施相一致。2001年,世界银行欧亚地区事务副主席在一次演讲中说道:因为一些既得利益集团阻止改革,“善治的推进需要对与现行政治经济权力结构交织在一起的激励机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Linn,2001)。

先把善治是否循环论证(腐败程度低是善治状态的一个核心特征)这个问题搁置一边,认为特定的制度安排可以降低腐败程度,这个因果关系模型存在一个更明显的缺陷,即我们并没有足够的能力辨别和区分不同类型的腐败,更不要说不同数量的腐败,隐含的意思就是说这个模型把所有的腐败现象都看成是同一激励结构的结果。用世界银行(2004)的话来说:

腐败机会多、成本低是腐败泛滥的原因,这样的激励结构滋生腐败行为。因此反腐败策略必须致力于减少腐败机会,同时提高腐败的预期成本以及提高腐败者被抓获和惩罚的概率。

这样的观点带有经济学式的还原主义论调,即认为人类行为可以还原至一系列的激励机制安排,只要胡乱修补一下它们,就可以带来不仅人类行为,还包括政府绩效的改进;所以只要改善那些制度安排,政治体制就会运转良好。正如马克·菲利普(Mark Philp,2006)所言:

由于(关于腐败的)所有现代观点都缺乏对潜于政治秩序背后的系统性力量和终极政治远景的考虑,他们假定可以通过有效的监督审查机制来解决腐败问题……其结果是,将腐败看成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如何确保激励公职人员总是遵循规则行事。

因而,对腐败及腐败成因的这种理解,又反过来深刻地影响着各国的反腐败策略以及“善治”思路的形成。但是,这个所谓的最佳策略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没有哪个西方国家能够完全符合善治的要求,更不要说发展中国家了。正如腐败的形式不止一种一样,治理国家也没有所谓的惟一最好方式。即便撇开正义、责任、公平等议题,也是如此。

二、旁观者眼中的腐败:腐败的测量方法

在勾勒了腐败定义涉及的问题以及它对反腐败策略的影响之后,本节分析CPI涉及的如何测量腐败的问题。CPI是一个综合指数,它由其他一些机构的调查数据加权整合而来,旨在衡量“总体上的腐败程度(贿赂的频率或大小)”(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07)。透明国际的网站上提供了将不同来源数据进行标准化的非参数统计方法。

本文并不是要对编制CPI所使用的数学统计技术的细节吹毛求疵,而是要分析CPI存在的几个比较明显的缺陷。

首先,CPI的名称明确表明,CPI衡量的是人们对腐败的主观感知印象,而不是基于腐败案例数、腐败影响范围等客观数据。很难说人的感知怎样影响他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觉得周围的人都在搞腐败,则有可能自己心理上也更能接受腐败。此外,根据威廉·米勒等人(William Miller et al.,2001)的研究,人们对腐败的主观感知与他们的腐败经历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一致,例如,与乌克兰人相比,捷克公民不太与公务人员发生腐败交易,但是这两个国家的人们都普遍认为自己国家腐败泛滥。韦伯·阿布拉默(Weber Abramo,2007)最近的一项研究分析了CPI和GCP(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全球腐败趋势指数,旨在调查一般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是否有腐败经历以及他们眼中的腐败)之间的关系,他令人信服地说明了体验(experience)并不是感知(perception)的有效预测,而且在各国间意见(opinions)和经验(experiences)之间的鸿沟各不相同。此外,泛泛的主观感知并不能区分不同类型的腐败和不同部门的腐败。所以说谁的感知、他们感知到些什么以及他们的感知从何而来很重要。前面说过,CPI是由一系列调查数据综合而成的,这些调查主要依赖于一些西方商业领袖和专家对各国腐败程度的主观评估。通常受访者不会来自问题所问及的国家,而调查问卷上的问题一般也都是与商业交易相关的问题(例如,需要支付多少贿赂来确保合同的签订)。

这样的话,受访者的回答就很可能会受限于西方国家的商业利益,而把腐败只理解成贿赂。将腐败仅仅理解成商业贿赂,并基于人们对商业贿赂的主观感知得来的数据,不能准确反映腐败的程度,不能区分大腐败和小腐败,也无法准确评估腐败的影响(Kenny,2006; Knack,2006; Olken,2006)。此外,问卷的问题通常关注的是受贿者而不是行贿者,隐含的意思就是说贿赂都是某国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索要的,而排除了公司前瞻性地主动行贿以获得或保住合同。因此,各国CPI得分的排名,或多或少地反映出一些潜意识的南北或东西差异的偏见,就不足为奇了。同时还有这种可能,即上一年或几年的CPI得分和排名,会对受访者主观认知腐败程度产生重要影响。虽然这在经验上很难证明,但是CPI的这个内生性问题肯定存在(本年度的得分和排名与上一年或几年的得分和排名具有相关性,即会造成得分和排名高的国家始终高,得分和排名低的国家始终低)。正如斯蒂芬·涅克(Stephen Knack,2006)所说,专家的评估通常是基于阅读了同样的报告,而且专家们各自的观点也会相互影响。

其次,我们应该如何恰当地解释调查中不同的受访者所理解的腐败。每个调查设计都有其各自定义和理解的腐败(往往侧重不同的方面,例如有的关注公职人员受贿,有的关注挪用公款等),也都试图衡量腐败的“程度”(Lambsdorff,2005)。这些调查通常会让一组专家在一个由低到高的量表中对腐败进行评估,但是我们并不清楚,量表的某一点所表示的意义在专家眼中是否一致,因为也许在一个专家看来并不严重的腐败,另一个专家却觉得非常严重。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这样的评估基本凭借的是模糊的主观印象。即使假定所有调查访问的都是职业地位类似的人,询问的也都是同样的问题,而且也将腐败仅限定于贿赂,我们也很难说由不同调查而来的指数之间具有很高的相关性。虽然不同的调查采用的抽样设计和调查方法都有不同,这个相关性却是被用来说明这种差异可以被合理处理的重要参数,再通过将数据标准化,就可以制作出CPI排名表。如果我们更加仔细地考察用以编制CPI的这些数据的来源,我们会发现那些调查的受访人大多数是“中高管理层主管”(IMD)、“海外企业高管”(PERC)、“企业领袖人物”(WEF)等,受访者多是所谓的“各国专家”(CU)、“专家级人员”(EIU;WMRC)。有效回答人数往往都很少,或者选择“不适用(N/A)”的太多。另一些针对中东(Ⅱ)、非洲(UNECA)、转型国家(FH)的区域性调查也同样没有多大价值。

再次,这个问题与CPI所使用的区间尺度有关。CPI采用的是百位量表(1-10分,小数点后保留1位),这意味着它应该可以,达到一个较高的精确度。假如一个国家CPI得分为7.0分,另一个国家得分为6.9分,那就意味着这两个国家的腐败程度应该有明显的区别。这种精确度很高的印象被排行榜的形式进一步加强——虽然由于每年参加CPI排名的国家都在变化,因此,每个国家的排名可能仅仅因为每年参与的国家数量的变化而变动(Knack,2006)。即使我们先不管基于主观感知而构建的一个合成性质的CPI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假定认为CPI排名确实合理反映了各国的腐败程度,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CPI得分的微小变动就可能导致CPI排名的大幅度变化。例如,2005年白俄罗斯的CPI得分是2.6分(也就是说白俄罗斯的腐败问题非常严重),与其他9个国家一起排在第107位。如果当年白俄罗斯的CPI得分由2.6分降到2.4分,其CPI排名将急速下降至第126位。但如上所述,对于一个基于主观印象而来的指数而言,很难讲得分2.4与得分2.6有什么显著的差别。

我们或许可以笼统地说,某个国家CPI得分在3.5以下就意味着该国的腐败问题比较严重。但是CPI排名表上的名次变动却可以有多种解释。例如,白俄罗斯2004年CPI得分3.3,排在第74位,2005年2.6分排在第107位。一种解释是从2004年到2005年,白俄罗斯的腐败形势严重恶化。但另一种解释是从2004年到2005年白俄罗斯的腐败仍旧是一个重大问题(3.3分和2.6分都低于3.5分),但并没有什么客观证据说明过了一年白俄罗斯的腐败程度就严重了多少。因为排名下降,白俄罗斯的领导人当然不太愿意提及他们国家2005年的CPI排名,但是对于排名显著上升的摩尔多瓦就不一样了。摩尔多瓦的CPI排名从2004年的114位(2.3分)上升至2005年的88位(2.9分),尽管CPI排名大幅度上升,但摩尔多瓦和白俄罗斯一样,腐败对他们而言仍旧是一个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这样,我们不得不怀疑,CPI得分和排名到底有何意义和价值。下文将会看到,人们关注CPI排名往往甚于CPI得分。

三、CPI指数的影响

CPI指数已经成为一个在全球影响广泛的腐败指数,它不仅吸引人们关注腐败和反腐问题,同时也促进了关于腐败和反腐败的经验研究。据透明国际自己声称:“CPI被普遍认为是目前最重要也最可靠的关于腐败比较的指标,被世界各地专家学者广泛使用”(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05)。当然,像CPI这样,仅凭一个指数就把各个国家的表现从好到坏排列起来,也引来了诸多的争论和批评(Gahung,2006; Williamson,2004)。杰里米·波普(Jeremy Pope),透明国际的创立人之一,曾经说过:

CPI最大的作用只是说明过去,现在的情况则更为复杂。对于那些得分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努力扫除腐败,就变成了它们的一项责任和义务(Williamson,2004)。

这样的保留意见,是否能提醒人们在学术研究和制定反腐败措施中更加谨慎地使用CPI指数呢?下文的分析显示,事实并非如此。

(一)学术界对CPI的使用

随着许多学者(尤其是经济学者)越来越多地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研究腐败,基于主观感知而来的数据和指数也越来越多地用于学术研究。CPI的发布给研究者提供了一个获取非常便利数据的来源,他们利用这个指数和其他数据一起建立各种回归模型,探求腐败的成因和影响。总的来说,这些宏观导向的研究或多或少地证明了(感觉上的)腐败与其他一些变量(诸如民主、GDP、公共部门规模大小、法律体制类型、宗教信仰等)之间的某种关系。例如,民主、经济发展与较低程度的腐败似乎有关系,但是这种关系的方向和强度仍被争论。有人认为只有当民主体制建立成熟之后这种关系才存在,也有研究认为在控制了其他一些因素之后,民主、经济发展和腐败程度之间的相关性就会消失(Lane and Ersson,2000; Record,2005; Sandholtz and Koetzle,1998; Treisman,2000)。

尽管如此,许多人还是相信,如果可以建立起清晰的因果机制模型,那么解决腐败问题的措施也就能应运而生了。因此不难想象,在过去的近二十年里,这些宏观导向的研究深刻地影响了人们对腐败问题的认识以及反腐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必须承认的是,虽然在腐败研究中CPI越来越受到重视,也有其他的一些数据(多数也是基于感知)在研究中被采用,某种程度上还被看作是对CPI指数批评的回应。例如,透明国际从2003年开始每年发布全球腐败趋势指数(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这个指数基于盖洛普(Gallup)的调查数据编制而成,旨在考察人们的腐败经历和腐败感知情况;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从1980年开始每5年调查一次)的问卷中也询问人们对腐败态度的问题;世界银行发布的得到广泛使用的全球治理指数(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是一个与CPI指数类似的基于人们感知的复合指数;世界银行协会的诊断性调查深入考察了各国人们的腐败经历和腐败感知情况;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联合组织的商业调查访问了超过10000名企业主管,让他们估计像他们这样的公司需要拿出多少份额的收入用于给政府官员非正式的支付;国际犯罪受害人调查(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 Survey)也询问受访人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是否经历过政府官员索贿的事情。因此在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研究使用上述对腐败的测量数据以替代或补充CPI指数。但是这些测量也向CPI指数一样,同样来源于基于主观感知的数据,而带来测量客观性不足等缺陷。而应用广泛的全球治理指数则几乎和上述CPI所遇到的问题完全一样(Thomas,2007)。

这些替代CPI的腐败测量数据的使用,也可被看作是回应腐败研究中缺乏微观的经验研究这个现实。微观经验研究的缺乏不仅仅是因为直接观察难度较大,还有其他各个方面的困难。微观研究试图弥补采用主观感知数据进行研究的缺陷,这类研究通常深入分析腐败行为的具体机制,并尽量使用“硬数据”。

专家学者不断强调要努力探索出一套更精致的测量腐败的技术,但是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以及获得微观数据的复杂和辛苦,让不少研究者望而却步。因此,在目前对腐败的经验研究里,使用CPI指数或其他基于主观感知的数据仍占主流地位(Weber Abramo,2007)。当然,由于CPI数据可以轻而易举地从透明国际网站上获得,使用该数据无论是建立解释腐败的模型,还是概览某个国家的腐败情况,对研究者而言都是一个非常轻松诱人的选择。正如伊恩(Ian Senior,2006)所言:“透明国际的CPI是可获得的对腐败进行跨国比较的最有价值的数据。”所以不难想象,CPI不仅对研究腐败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也深刻影响着特定的反腐败措施的制定和推进。

(二)CPI的政治影响

Claudio Weber Abramo(2007)指出,“测量腐败本质上是一个政策工具,可以有效地引导政策的制定和检讨政策的得失”。毋庸置疑,CPI的发布推动了将腐败议题提上政治议程,它给各国政府造成了改革压力,并推动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共同致力于反腐败斗争。

透明国际也声称CPI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政府都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

CPI给各国的决策者和商业人士对某个国家的腐败程度提供了一幅快照,这给投资者和该国的潜在商业合作伙伴传递了非常重要的信息。CPI得分低很明显意味着该国政府(被认为)必须做出重大改革(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06)。

在2005年发布的CPI中,参评的近半数国家得分低于3分,即是说这些国家的腐败问题相当严重,透明国际给这些国家的腐败建议如下:

·低收入国家应投入更多的资源和政治意愿支持反腐败,并提高政府预算、收入和支出等信息向公众公开的程度。

·高收入国家必须将发展援助的提供与援助接受国的改革绩效联系起来。

·所有国家都必须促进政府、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共同合作,提高反腐败和善治的效率和持续性,制定、实施和监督反腐败法律法规。

一般来讲,投资者和国际性银行在做投资决策时越来越多地考虑治理指标——越是对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他们越看重其治理指标。Jens Andvig(2005)指出,CPI影响贫穷国家获得国际援助资金,得分低的国家可能获得较少的援助,这又可能引起连锁反应,使得对该国的私人投资也进一步缩减。因此,如果贫穷国家急需贷款的话,CPI排名具有重要影响力。援助代理机构也会使用这个指数评估各个国家打击腐败、消除贫困、提升善治的努力程度。例如透明国际自己也承认,近年来孟加拉国外国直接投资的减少与2001年以来孟加拉国的CPI排名一直垫底有关系。透明国际还警告对贫穷国家的债务豁免有可能都损失于腐败,因为获得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非洲开发银行债务豁免的19个国家,从CPI得分来看,都拥有严重或非常严重的腐败问题。尽管如此,透明国际认为CPI得分低并不是要取消对该国的援助,而是要在给予被援助国资金支持的同时,给予他们反腐败策略和措施方面的支持。但是,仍旧有一些援助组织因为某国CPI得分过低而拒绝对该国实施援助,例如美国政府2003年成立的“世纪挑战账户”(Millennium Challenge Account)就宣称接受该组织的国家必须遵守提升善治的承诺,而评估善治的一个指标就是这些国家的CPI排名如何。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发布的反腐败策略也明确承认CPI的影响力。

CPI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它被用作评估某个国家或地区腐败情况逐年好转还是恶化。尽管透明国际曾指出,单个的指数得分比排名更重要,而且由于每年数据来源的差异和统计方法的不同,CPI并不适合用来做年度比较。但是在实际当中年度比较恰恰是CPI最常用的使用方式之一,不仅媒体、企业和政府这样使用,甚至连透明国际自己也不自觉地这样使用CPI。例如透明国际在对2005年CPI的说明中提到:

从2004年到2005年,从感知角度而言,腐败变得日益严重的国家包括哥斯达黎加、加蓬、尼泊尔、巴布亚新几内亚、俄罗斯、塞舌尔、斯里兰卡、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相反,在过去的一年里,一些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感觉上)腐败现象减少,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爱沙尼亚、法国、香港、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尼日利亚、卡塔尔、台湾和土耳其(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05)。

媒体也对CPI给予了关注。例如2005年对黎巴嫩的报道和评论是:

黎巴嫩得到3.1分,在159个国家中排名第83位。去年得到2.7分,在146个国家中排第97位相比,相较之下,取得了重大进步。换句话说,尽管参加排名的国家增加了13个,但是黎巴嫩的排名仍旧上升了15位(Lebanese Transparency Association,2005; Daily Star,2005)。

在中东欧的新欧盟国家,2005年CPI的发布受到了足够的重视,并被赋予了重要的政治意味。由于斯洛伐克的CPI得分由2004年的4.0分上升至2005年的4.3分,斯洛伐克司法部长就说,这个结果表明,捷克斯洛伐克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反腐败的努力以及实施的各项反腐败措施已经开花结果,取得了实效”(Associated Press,2005)。但是捷克的情况就没有那么乐观了,透明国际认为由于官僚主义和利益冲突的普遍存在,捷克并没有在反腐败方面取得多大进步。CPI得分的结果(从2004年的4.2分到2005年的4.3分)使得捷克总理表态要加倍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当时想加入欧盟的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2005年的CPI得分分别为3.0和4.0,它们都被认为腐败问题比较严重,虽然保加利亚的内政部长表示,他们已经竭尽努力打击腐败。在2005年10月欧盟扩大会议的一份报告中,这两个国家被警告,如果反腐败没有取得多大进展的话,有可能影响到他们2007年1月加入欧盟(Commission of the,European Communities,2005)。在波兰,一位资深官员透露,之所以让雅罗斯瓦夫·卡钦斯基以反腐败的旗号出任总理,就是为了提高波兰的CPI排名。

波罗的海欧盟成员国的情况则比较复杂,2005年爱沙尼亚以6.4分排在第27位,而立陶宛和拉脱维亚则分别以4.8分和4.2分别排在第44位和5l位。透明国际报告之拉脱维亚篇给出了相当悲观的结论:“拉脱维亚是最腐败的国家之一……虽然我们花费巨资打击腐败,但是没有获得任何效果,也没有取得任何进步”(Associated Press,2005)。至于阿尔巴尼亚,2005年它的CPI排名下降了18位,排在第126位。美联社评论道,“阿尔巴尼亚加入欧盟的愿望大概如水中倒影,不可追求”,阿尔巴尼亚国内的一些政治家也呼吁“进行一场彻底的政治、司法和制度改革”。在波黑,人们甚至要求政府下台,以对2005年波黑的CPI排名下降负责:

波黑与其他8个国家共同排在第88位,低于去年的82位。这个令人沮丧的结果表明,面对腐败问题缺乏有力措施,反腐败前景堪忧……那些负责人应该问一问自己是否还具有道德合法性来领导这个国家(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BiH),2005)。

最后一个例子来自韩国。2003年韩国的CPI排名第50位,当时韩国政府曾经保证4年之内(2007年之前)CPI排名要进入前10位(Financial Times,2004)。经过努力,2005年韩国的CPI排名确实跃进了一大步(从2004年的第47位上升至2005年的第40位),虽然在12个亚洲国家中韩国只排第6位,但是这个进步仍旧让透明国际韩国分会和韩国反腐败独立委员会(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感到振奋。韩国反腐败独立委员会主席说道:

我们认为政府反腐败的努力已经开始获得国际国内的肯定……近日,像管理发展国际学院和世界经济论坛这样的国际组织也给韩国的透明指数较高的得分(Korea Times,2005)。

虽然透明国际警告要慎重地将CPI排名作年度比较,但证据表明,包括透明国际自己,一些重要媒体,最重要的是各国政府和一些援助组织,都很自然地这么使用CPI,而不去管上一节所说的CPI构建上的缺陷。对CPI排名这样过于关注,不仅加强了透明国际反腐败方式的队同度,也进一步巩固了透明国际在制定反腐败策略方面的领导地位。

四、结论:恶性循环?

我们看到,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不仅对腐败研究产生重要影响,还通过推销“善治”理念引导国际反腐败思路和举措的发展。因此,那些腐败问题非常严重的国家可能陷入一个恶性循环:这些要想获得援助的国家,越来越被要求以采纳西方式的反腐败措施为条件,但是这些国家又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实施“善治”政策,因此就不符合获得援助的条件或因腐败严重被取消援助,但是这些国家又恰恰需要这些援助来应对现实的腐败问题。与“贫困陷阱”①类似,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出现了一个“腐败陷阱”,即一旦一个国家的腐败已经严重到深入骨髓,那它已经不可能让那些用于提升治理水平的援助免于腐败的侵蚀。

虽然CPI在概念和方法论上都有缺陷,在其影响下形成的主流的反腐败策略,也存在各种问题,但是为什么CPI影响力如此巨大,甚至其地位无论在学术研究和实际政策领域都无可替代,按道理这么一个存在明显缺陷的东西不应该有如此地位。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可以解释CPI的巨大影响力。

首先,用市场竞争的话来说,CPI享有“先发优势”,因为它是对腐败进行跨国测量的第一次系统性的尝试。CPI不仅成功地占领了该领域,而且给腐败测量设定了标准。CPI随后获得的声誉更使得它的地位难以撼动。

其次,与先发优势相关,透明国际通过各种活动和方式(不仅仅是每年发布CPI和反腐败报告)成功地培育出了它的品牌价值——目前透明国际已经成为反腐败的同义词。透明国际的创立者彼得·艾根(任主席至2005年11月,目前仍然是透明国际顾问委员会成员)和现任主席拉贝勒女士(Huguette Labelle)知名度非常高,经常亮相于各大国际媒体。

再次,透明国际在反腐败类的NGO当中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实际上,并不是没有其他反腐败组织和机构存在,U4反腐败资源中心的网站上列出了十几个与反腐败有关的国际性或区域组织,但是任何组织都无法与透明国际的地位相媲美。其中的一个原因当然是透明国际获得了足够的资金支持。

有好事者或许会说,如果透明国际做得过于成功的话,总有一天透明国际自己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正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他们才不遗余力地让大家感觉到腐败及其危害的严重程度。尽管透明国际的专家们恪守承诺,竭诚致力于打击腐败,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注意到,提高透明度,促进“善治”的举措也许会带来无意识的消极后果。

透明国际的CPI成功地提醒着人们对腐败保持警惕,并促进了对腐败机理及治理机制研究的发展。但我们应该始终牢记——主观感知并不等于客观现实。

注释:

①所谓“贫困陷阱”,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处于贫困状态的个人、家庭、群体、区域等由于贫困而不断地再生出贫困,长期处于贫困的恶性循环中而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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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知政治:透明国际腐败测度方法的应用与滥用_cpi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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