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企合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能否存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经济论文,组织形式论文,农村论文,村企合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分田到户,使约1.5亿原本处在隐性失业状态的农村人口,一下子被释放出来。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加上当时广阔的市场空间,促进了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1]但是,从90年代开始,乡镇企业生产的大量低端廉价产品受制于国内消费不足,外部市场的竞争压力不断向企业内部传导,引致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变革。1997年,《乡镇企业法》颁布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明晰了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乡镇企业开始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①。然而,民营经济所处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与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差甚远。乡镇企业是这一历史时期民营企业的主力。在市场和政策的双重作用下,企业纷纷寻找转型发展的新路径。
一、相关研究综述
在有关我国经济转型的理论研究中,民营企业一直是引人注目的领域之一。孙早等(2003)梳理了该领域的主要文献②,分析表明,从单纯强调市场竞争和激励机制(田国强,1995),到关注模糊产权(Weitzman-Xu,1994;Chang-Wang,1994;李稻葵,1995;Che-Qian,1998;裴小林,1999),直至地方政府的全面退出(谭秋成,1999;Li-Li-Zhang,2000;张军、冯曲,2000;支兆华,2001),我国民营企业的内涵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其定义越来越接近主流经济学关于“企业”的标准。研究重心开始从“解释问题”转向“解决问题”(孙早、鲁政委,2003)。各种经验与对策性研究逐渐成为主流。
林毅夫(2004)在对我国农村工业化的理论争论与实证证据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公有产权对乡镇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负面的作用,乡镇企业应该逐步改革自身的产权结构,以硬化预算约束。事实上,关于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对策研究,一直伴随着转型的整个过程。20世纪90年代,中央及地方政府将企业大部分股份卖给职工的“股份合作制”被认为是探索实现公有制经济的有效途径。然而,政府预期的职工广泛持股的改革模式未成为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主要方式,到20世纪90年代末,这一模式被经理人控制——“经理层持大股”所取代。如何看待和应对这一问题,学者们有着不同的态度。范从来等(2001)对乡镇企业的改制模式和改制中普遍遵循的两大原则“经营者持大股”和“集体股权退出越多越好”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指出“经营者持大股”的股权结构,不仅可以在产权理论上得到支持,而且实践也证明其是有效的,但必须建立严格的经营者选拔机制。杜志雄等(2004)对乡镇企业改革参与主体的实证研究表明,股权结构对企业生产率影响不明显,所有权结构只是生产率提高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它不是改革最终走向“经营者持大股”的逻辑原因。政府应该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法制环境,而不应参与到具体的企业制度变革中。
周飞舟(2013)认为,从改革开放的历程来看,虽然私有经济一直在迅速增长,但是产权改革对于我国经济的贡献并非一直占绝对主导。对于乡镇企业的繁荣最有力的解释都是从经济结构论(Naughton,1996;Li,1996)、政府行为论(Kung and Lin,2007)、历史背景论(叶扬,2004)等“外围”入手,但是以往的研究不自觉地将企业的产权、经营机制与外围的经济、政治和历史背景割裂开来。他指出,应该从产权明晰化与我国经济转型和持续增长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深入的讨论。在此基础上,他对渠敬东(2013)的研究作了扩展性的注释,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乡镇企业的研究路径进行了反思。他认为,乡镇企业作为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扎根于乡土社会,其所产生的新的经营和治理方式具有长盛不衰的深意。时至今日,乡镇企业已经进行大规模改制。然而,我国农村没有停止首创和探索,农村工业化快速发展,出现了新局面或许能对此作出有力的回应。
在乡镇企业转型研究的初期,Dong和Putterman(1997)利用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比较了在工资和就业决定方面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效率。研究发现,村属企业的平均技术效率要高于私营企业,沿海发达地区村属企业的比例较其他地区高。谭秋成(2003)从不完全合约的角度解释了乡镇企业产权安排问题,他认为不同地区乡村组织所控制的资源不一样,不同行业对权力资本与企业家人力资本也有不同需求。乡村组织和企业家将选择总体上投资扭曲最少、盈余最多的合作方式,集体产权安排不仅在一定时期内有效,而且私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将会在长时期内并存。樊纲等(2005)通过构建初步的理论框架,用一条乡镇企业的“(约束下的)最优转型路径”,说明了乡镇企业如何在其他(未改革的)制度的约束下产生和发展并到达其目标形式,以及整个政策环境与乡镇企业的发展又是如何相互影响的。他指出,“第三条道路”可能正是完成转型的最佳道路。[3]郑风田等(2011)从社会制度学理论角度,通过对村办企业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分析发现,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会导致村企关系中企业、政府与乡村社区之间权力发生相对变化,但并不必然导致企业与村庄的相互独立,一种可能的村企关系发展路径是由“村庄型公司”转变为“公司型村庄”。与理论研究相呼应的是,村属企业与集体经济、乡村组织与企业家之间的相互博弈,最终演化出一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的形态——“村企合一”。
关于“村企合一”的发展模式,民间形式各异,不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称谓或理解,比如“村社合一”、“村企一体化”、“以企带村”、“村企互动”、“村庄型企业”、“企业型村庄”,等等(褚瑞云、赵海军,2006;郑风田等,2011)。在具体做法上则比较一致,大都实行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属企业总公司(或骨干企业)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形成发展经济的合力,以此推动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践中这种模式有较大的争议。但一直没有学者在学术层面上予以解释。③在长期的案例跟踪中,对众多采取“村企合一”发展模式的村庄进行了研究,这些村庄及其企业,都表现出强劲的发展活力。在产权形式、治理结构、分配方式上均有自我调节和完善的过程;企业内部的经营效率及市场化程度很高;产业布局合理,都有明显的产业升级演变。但是,很难从理论上说清这种形式的存在是否合理。
以往的研究多从制度经济学、社会学角度,对转型后的乡镇企业,尤其是乡镇一级的企业进行分析,一般通过乡镇企业产权结构与企业内部经济效益来判断乡镇企业的转型是否高效,由此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这些理论难以将复杂的转型问题置于统一的分析框架之下。这里尝试引入新结构经济学理论,将村庄与企业置于同一理论框架,对乡镇企业转型后,尤其是村办企业转型后所面临的要素禀赋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通过对后乡镇企业时期“村企合一”模式合理性的解读,以获得更具普遍意义的成果。
二、理论分析框架
(一)新结构经济学理论
林毅夫(2010)重构了发展经济学的框架:认为经济结构内生决定于要素禀赋结构,并倡导以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经济结构及其变迁,以及政府、市场在此过程所起的作用,以弥补当前发展经济学的不足。他倡议的新结构经济学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一个经济体的禀赋及其结构(定义为自然资源、劳动力、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相对丰裕程度)在每一个特定的发展水平是给定的,并随发展水平不同而不同,因而经济体的最优产业结构也会随发展水平不同而不同。④特定的产业结构都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来尽可能降低运行和交易费用。[2]
第二,经济发展水平并非仅有“穷与富”或“发展中与发达”两种离散情况,而是一条从低收入农业经济一直到高收入工业化经济的连续频谱。因此,传统的二分法并不适用。在这条谱中,给定产业结构的内生性,处于任何一个发展水平的发展中经济体的产业和基础设施升级的目标,并不必然是比自己所处水平更高的发达经济体的产业和基础设施。
第三,在每个给定的发展水平,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率的根本机制。作为一个连续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要求产业多样化、产业升级和基础设施的相应改进。⑤个体企业在作投资决策时无法完全内化对基础设施的改进,而基础设施的改进对其他企业产生大量的外部性。因此,在市场机制以外,政府还必须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而重要的协调或提供基础设施改进以及补偿外部性的作用,以促进产业的多样化和升级。
(二)解释框架
新结构经济学从宏观角度研究国家经济发展问题。这里将新结构经济学理论引入到中观层面,构造一个新结构经济学的“微环境”或“小气候”,研究“村企合一”这一特殊经济组织的发展。
1.通过构建一个框架来解释在现实世界中观察到的持续增长事实背后的因果关系
新结构经济学强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发挥市场和政府的协同作用,同时,政府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必须考虑不同发展水平的结构性特征。鉴于“村企合一”的组织架构有效地连接了政府和市场⑥,这里按照林毅夫提出的尝试方法:一是建立一个分析架构,将村庄与企业面临的要素禀赋和基础设施、发展水平,以及相应的经济、社会结构等因素纳入考虑;二是分析“村企合一”的经济组织在不同发展水平,以及从一个水平过渡到另一个水平的转换中的作用;三是分析要素禀赋约束条件下,企业在获取自生能力⑦过程中的产业选择与发展。
2.转型期村庄与村级企业面临的经济、资源禀赋
(1)土地要素:土地的集体所有及农地保护措施
我国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具有“权利二元”特征: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拥有农地农用时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农地转为非农时,农民的土地权利在获得原用途的倍数补偿后即告消失。地方政府成为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他们一手从农民手中征地,另一手将转到政府名下的建设用地独家出让;耕地占用实行审批制,地方建设用地实行指标控制,建设用地的划拨和协议出让仍占相当比重,政府介入和控制经营性用地的出让和定价。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地方政府享有建设用地的处置权、出让权和收益权。[3]
农地可以通过征收和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它要变为集体建设用地,除了要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外,还被严格限定在农民自用或以土地合伙或入股与他人办企业、进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自建宅基地的范围。在乡镇企业高速发展时期,为促进农村工业化快速地完成积累,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相对宽松,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只要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就可进行开发。如果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进行建设,只需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只是在使用耕地时才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高圣平、刘守英,2007)。
(2)资本要素:财政体制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改制之前的乡镇企业能够实现快速的资本深化得益于地方政府在信贷上的支持(张军,2002)。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税收多由县级政府征收,使得乡镇政府在财政上并不独立。1998年之后,四大国有银行共撤并3.1万个县级以下机构,导致大部分农村地区出现金融机构单一化、金融市场日益垄断化的局面。[4]从现行法律来看,乡镇政府也不具备独立借款人资格。[5]而大银行天生喜欢为大企业服务。因为大企业资金需求量大,银行发放一笔贷款所需花费的平均成本比小额信贷低。而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需要资金不多,且分散在各地,大的金融机构获取其金融和信用状况的信息成本较高。另外,大企业固定资产比较多,贷款一般以固定资产作抵押,而中小企业缺乏可抵押资产。[6]
20世纪90年代乡镇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融资结构呈现了新的变化:一是支撑乡镇企业发展的信用基础仍然比较脆弱;二是乡镇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已经得到迅速拓展,但直接融资的发展仍然任重道远;三是资金总额迅速增长,资产负债率趋于下降,但继续维持高比例的负债经营;四是乡镇企业负债融资,特别是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等资金来源受阻、融资困难加大;五是乡村集体企业负债经营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姜长云,2000)。
(3)基础设施的供给机制
新结构经济学认为,将基础设施作为经济体禀赋一个新的组成部分而引入是有益的。基础设施包括硬性(有形的)基础设施和软性(无形的)基础设施。⑧林毅夫从宏观的角度认知基础设施的概念,认为对于单个企业来说,绝大多数硬性基础设施和几乎所有的软性基础设施都是外生供给的,无法被企业自身决策所内化。
这里认为,在村庄这个微环境中,除了外部宏观条件的改善,许多的硬性基础设施是可以内化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的“财权上收与事权下放”的非对称性制度安排导致基层政府财力困难,中央政府逐步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在财政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支持中,大量的资金投向了建设环节,而后期的管护投入不够,农户对管护环节的供给状况不甚满意。在农村公共服务的资金投向上,更多的资金被投向城镇,真正的农村地区获得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林万龙,2007)。加之乡镇在财政上并不独立,税收多由县级政府征收,导致镇区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投资,即使进行了投资,也没有足够的还款来源。同样,乡镇政府不具备独立借款人资格,从风险与收益匹配的角度来看,银行也不太愿意向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贷款。因此,从基础设施的供给机制来看,村办企业有空间也有动力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作出贡献。
此外,随着国家政策向农村倾斜,在土地集体所有的背景下,村办企业将会内化诸如社会资本、规制等一些软性基础设施。
(4)产业特征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市场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有效需求不足、结构性相对过剩的问题日益突出,乡镇企业发展遇到了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的挑战。1998年之后出现的通货紧缩,直接导致了1998~1999年大量乡镇企业破产。取代这些破产企业的是产品质量高、技术水平高、能耗低的新型企业。为求得生存与发展,乡镇企业开始了以优化结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为重点的艰难的调整历程(苑鹏、钟声远,2000)。
在产业升级发展的过程中,江苏与浙江企业的产业特征最具代表性。乡镇企业发展初期,浙江的民营企业大多是从千家万户的家庭作坊和“前店后厂”的小企业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专业化市场为依托的企业集群和特色产品。90年代末,苏南乡镇企业制度改革面临“放小”所带来的问题,它们开始借鉴浙江的企业制度,进行产权重组,绝大多数改为个人独资或者公司制企业。同时,在外向经济的拉动下,以苏州工业园为代表的园区经济兴起,并向江苏各开发区移植,产业集聚的园区经济取得了良好的发展。
三、“村企合一”发展演变历程
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90年代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地区有着不同的特色,所有制形式有较大差异:苏南地区乡镇企业原型往往可以追溯到社队企业。改革开放后,这些企业由村、乡镇政府建立和拥有,利用上海的紧密关系,获得技术和营销渠道而迅速发展。这种由基层政权代表社区建立和拥有的乡镇企业被称为“苏南模式”⑨。浙江温州、台州乡镇企业也很发达,主要是由农民、手工业者等私人创立的个体工商户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这类乡镇企业往往由于要寻求保护而“挂靠”到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名下;另外一种就是港澳台投资者主导的业务外向型的乡镇企业。[7]
这一时期,乡镇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集中力量抓好大型国有企业,对一般小型国有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二是党的十五大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化改革在制度上大大减少了私有经济发展的风险,私有企业对乡村政治保护的需求明显下降。三是分税制后乡村组织不再享有给集体企业税收优惠的特权。四是经过多年市场化改革,我国经济摆脱了短缺的困扰,产品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市场开发、组织与技术创新成为决定企业收入流的关键因素。那么,为什么“村企合一”还有存活的空间呢?
(一)企业家才能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存量改革为“村企合一”的形成提供了可能
1997年,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推动乡镇企业改革,预期的企业职工广泛持股“股份合作制”未能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模式,“拍卖转私”使得大批的民营经济私有化,以苏南为代表的乡镇企业改制基本上将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给原经营者⑩。新结构经济学认为,到目前为止,我国最具竞争力的部门是劳动相对密集的制造业和农业,企业家风险(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和企业家的道德风险)是产业发展存在的最大风险。因此,改制后的企业由原经营者经营,不仅是镇、村出于改制的顺利性及就业的考虑,更源于原经营者的优势地位(谭秋成,1999)。
当时的改制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方式,几乎所有的村办企业一次性转让给经营者,但是,土地与房产仍属于集体资产,企业可租赁使用。具有乡镇企业基础的村庄,在乡镇企业快速发展阶段,积累了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存量(11)。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特殊性为股份合作制的创新和延续提供了空间,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农地股份合作制与社区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由于土地而重新焕发生机。这种股份合作制开始是以民营经济为主的“温州模式”的延伸,继而成为以集体经济为主的“苏南模式”的选择,具有“殊途同归”的发展趋势[8],为后来“村企合一”的发展模式提供了条件。
(二)企业自生能力与要素禀赋差异使得“村企合一”模式延续
林毅夫(2002)在新结构经济学中引入了“企业自生能力”的概念。他认为,在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当中,一个正常经营管理的企业在没有外部保护的情况下,获得被大家接受的利润率的能力,有这种能力的企业,不需要得到外部的补贴、保护,就可以依靠自己的努力,得到大家可以接受的利润率,这样的企业叫“有自生能力的企业”。没有这样的能力的企业在市场中不会长期存在,除非政府予以保护和补贴(林毅夫,2002)。
乡镇企业一直运行在市场和制度不完善的环境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民营企业兼具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缺陷。私营企业在许多领域无法进入,改革开放之后,对私人经济活动逐步解除,直到1997年,仍然被限定在公有制的补充范围。虽然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在许多领域中对私营经济的进入限制仍然没有取消,非公有制经济被置于不平等和不利的运作环境中,特别是在市场准入、银行信贷和法律保护方面。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消除体制障碍,放宽市场准入”;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重申“坚持平等保护物权”。但是,受命令经济的习惯势力和特殊利益的抵制和阻碍,实施情况并不理想。[9]
处于转型期的乡镇企业,自生能力受到挑战。“村企合一”的发展模式是企业在充分考虑自身要素禀赋条件下进行的自我选择。
1.土地的资本替代为企业提供了前期积累
分税制后,乡村组织不再享有集体企业税收优惠的特权。乡镇企业负债融资,特别是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等资金来源受阻、融资困难加大。国家严控土地的使用,项目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虽然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具体细节上作了严格的限制,但是,法律中又规定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法律的例外规定为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提供了变通的路径。转型后的乡镇企业凭借着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存量。通过土地整理(由于村庄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村民可通过旧村改造盘活宅基地,可获得工资、股份等形式的可持续性收入,使得土地整理彰显了良好的效果)、集体建设用地级差地租(通过创办市场、工厂等手段获取级差土地的收益)、旅游地产(发展乡村旅游项目)等多种方式,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起到一定的“融资”替代效用,弱化了企业融资困难的影响,增加了企业前期发展的资本积累。
2.政治关联缓解了企业的融资约束
伴随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民营企业家的参政议政积极性提高。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主动参政议政,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政治地位。[10]冯天丽等(2009)的研究发现:转型期政治联系对私营企业而言是一种获取组织合法性的重要途径。私营企业家所感知的制度环境越有改进,越可能认识到政府强大的授予组织合法性的能力,其政治联系意愿越强;企业规模越大,企业家政治联系意愿越高。而尚未参政的民营企业家也有很高的“争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党政领导人经常联系”的意愿。
“村企合一”造就了企业家村官这一特殊群体,他们被树立为新农村建设的典型,各地“第一村”现象频现。有些企业家甚至为县乡两级的挂职干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党代表中纷纷出现其身影(12),各省(区、市)的情况基本类似。这些职务为其积累了广泛的政治资源。而企业的发展壮大,使得企业家与地方政府的政治关联更加紧密。于蔚等(2012)通过全面考察企业政治关联、信息不对称与民营企业融资约束之间的关系,证明了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更有可能是经营效率较高的企业,政治关联能够降低资金供求双方之间关于企业未来业绩的信息不对称;同时,政治关联能够增强民营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提高企业的未来总收益,降低资金供给方提供资金的风险。
3.内化的基础设施加速了产业升级
采取“村企合一”发展模式的村庄,并不意味着村域内只有一家企业。它们或者合资经营,或者组成企业集团,或者成立服务性的公司,产业发展多样,并且都存在转型升级的演变过程。
新结构经济学认为,一个经济体最优产业结构内生决定于该时点上的劳动、资本和自然资源的相对丰裕程度。产业升级的要素不仅取决于要素禀赋结构提升速度,还取决于基础设置是否作出相应改进。有学者对村镇企业迁移作过研究,发现乡镇产业集群要能够有效吸引农村中小企业自发向乡镇工业园区集聚,关键是改善乡镇产业集群的区位条件、社会化服务体系、社区的社会人文环境。尽管地理区位优势难以改变,但是,市场基础设施、生活基础设施完善等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化服务,都被证明能够有效地改善小城镇及其工业园区的区位条件。[11]
基础设施的供给具有相当的规模经济,城市人口比较集中,建设大规模的基础设施相对来说成本较低,而农村人口比较分散,基础设施带来的效用较小,建设就比较昂贵。产业集聚和园区经济的发展,促使了工作机会的本地化,人口的集聚使得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下降。集聚效应出现后,社区产生了对居住、教育、医疗、娱乐的配套需求。“村企合一”模式下的企业通过主导集体土地的重新布局和规划,将硬性基础设施内化,从而解决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问题。企业的开发建设为村民提供了更好的居住环境,村民获得了更多租金和工资收入,享受了多元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大大降低了推行这种模式的制度成本。
对于在产业升级中自生能力不足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升级具有一致的资源整合需求,为企业的升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新农村建设为改制企业回归“村企合一”提供了土壤
1982年后,中央先后出台了15个有关“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政策开始向农村倾斜。尤其是在2006年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战略之后,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在此过程中,政府财政虽有潜力可挖,但是鉴于现有的农村金融条件和公共物品供给效率问题,国家开始动员社会资金参与一些有回报的项目,工商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得到了相应的支持和引导。与此同时,基础设施建设雇用了大量的当地劳动力,再加上硬件设施所用材料多由当地乡镇企业提供,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乡(镇)、村一级的企业正是发挥这种带动作用的重要力量之一。
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一个村庄带给社会的示范和带动意义要远远大于一个企业的影响。企业家带领村庄致富符合“共同富裕”的社会发展主旨。村办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可以为企业积累大量的社会资本和政治资源。企业的发展若能为农民经济生活的改善提供持续的激励,将会在农村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四、发展趋势
从农村现有的经济基础和要素禀赋出发,“村企合一”呈现三大发展趋势。
(一)“村企合一”的队伍将逐渐壮大
1.企业的理性选择
国有银行撤出农村之后,中小银行在农村地区布局缓慢,农村金融建设发展相对滞后。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的提出,使得地方政府的新农村建设绩效成为政绩考量的标准。各地纷纷打造新农村建设的典型,其中,经济指标和社会福祉是考量的核心。“村企合一”模式下政治关联的融资效应在不断增强。企业家借助“支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导向,做大做强集体企业,引领农村经济发展,提升村民的福利水平,增强了企业的社会影响力,由此获得地方政府更多的支持,提升借贷机构对企业的风险容忍度,降低地方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资金的风险。
在市场日趋开放的情形下,民营企业间的竞争加剧。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可在土地、资金和政策方面获得隐性支持。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村企共建的模式,企业可建立与自身产业发展相配套的基础设施,以此树立自身发展的比较优势。
2.政策空间不断增大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同时还指出,要“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村企合一”模式下的企业具有得天独厚的社会和资金优势,国家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管护费用补助等政策”和“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刺激,会引导这类民营企业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促使企业更多参与村庄建设,从而保持与村庄协同发展的合作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这一系列举措将会使“村企合一”模式发展的政策空间不断增大。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同权同价”促进企业与农民的共赢
大多数乡镇企业在发展初期,主要利用社区土地,并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土地证甚至房产证可供抵押。多数小城镇没有将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导致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受到严格限制,新建、搬迁成本过大,严重制约了乡镇企业的扩张和向小城镇集中的步伐。[12]后乡镇企业时期,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产业升级,村办企业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红利正在逐渐消失。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农民可以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经营(但不准用于房地产开发),这种方式让集体建设用地部分功能复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这为企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提供了合理依据。
同样,产业集聚为村民提供了丰富的工作机会、预留了特殊的发展空间,使得有些地区出现了不愿意转居的现象。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中不合理分配格局的存在,使得国家政策和法规无法根本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农民逐渐意识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获得土地增值权益的重要性,对合法权利的诉求在不断增强。
无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采取何种规划措施,对于村办企业和农民来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同价同权”是其共同诉求。
(三)产权问题决定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破除
林毅夫(2002)认为,不解决企业自生能力的问题,而按新古典的经济理论来改变产权安排、政企不分、公司治理等,其结果不仅不能达到政策设计当初的预期,而且经常使问题更为恶化。采取“村企合一”发展模式的企业与转制前的乡镇企业相比,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转变:地方政府完全撤出,村民由于土地的特殊性而参股企业,集体经济产权虽有改进,但是产权仍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成分。(13)在现有的土地政策下,完全理顺产权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原因在于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权属各异,基础设施供给机制缺乏,产业集聚的成本将大大提升,必然导致集体经济或者农民土地的使用权与企业生产经营捆绑在一起,企业若放弃现有的发展模式,其自生能力将会面临较大挑战。
“村企合一”模式下的企业家享有集体资源支配的话语权,他们已将企业的经济组织结构视为自身的优势所在,即使企业已经获得自生能力(表现为很多村办企业开始跨区、跨省甚至跨国投资(14)),其依旧将村庄资源禀赋作为企业发展的最有利支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实际上,在现有的土地政策下,产权问题将会长期困扰地方政府和农民,并衍生出诸如小产权房、村民身份转变等一系列问题。农民依靠土地和集体资产入股将始终是产权问题处理中的一个难题。在村企共建的模式下,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形成统一的产权架构,产权界定的形式必将呈现多元化,真正现代企业制度概念下的企业难以形成。从理论上讲,在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只要股份合作制概念存在,产权改革就不会彻底完成。
村庄与企业间的这种特殊的关系存在,将可能成为未来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值得注意的是,城镇化改革的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转变、人的城镇化得以落实,农村向社区或者小城镇的转变的过程可能会成为产权改革的转折点。
五、结语
乡镇企业改制有较为丰富的理论研究文献。村办企业的整体演进呈现了较强的规律,尤其是近几年,企业与村庄协同发展出现了新的内容和形式。采用新结构经济学理论解读,能够从对乡镇企业改制的本质认识上抓住“村企合一”现象的核心。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展开研究,更能看清农村土地、财政、金融等制度问题的实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着力点。
这里从改制后乡镇企业的要素禀赋认知出发,分析“村企合一”模式存在并得以发展的内在机制。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中小企业融资、产业发展升级等诸多要素禀赋条件决定了“村企合一”的经济结构,导致了缺乏企业自生能力的企业进行自我保护。产业升级的需求,使得企业对“村企合一”模式产生了路径依赖,企业获得了隐性的扶持和保护,继而获得了长期稳定的增长。
国家政策向农村倾斜,企业家村官获得政治资本的渠道增加;资本下乡的各种政策优惠,同样会激发企业的参与热情;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和农村产权市场的形成,会为农村土地和产权问题的解决带来相对合理的制度环境。从宏观的角度看待村办企业改制,“村企合一”模式是改制的最优选择,但也是企业发展阶段扭曲性的选择。
注释:
①截至2006年9月,全国95%的产能企业实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其中,20万家转成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139万家转成个体私营企业(宋洪远等,2012)。
②主要文献均是围绕乡镇企业展开的。
③早期的温州模式中这类现象较为普遍,在关于苏南模式大讨论中,类似于温州模式的民营企业曾受到关注,最近几年也在众多案例分析中出现,但一直未有宏观层面的讨论。
④不同的产业结构不仅意味着不同的产业资本密集度,还意味着不同的最优企业规模、生产规模、市场范围、交易复杂程度以及不同的风险种类。
⑤产业多样化和产业升级的本质是一个创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先驱企业会为经济中的其他企业创造公共知识,任何一个企业对这些公共知识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企业对它们的消费,而且没有一家企业能够对这些公共知识做到完全排他性的占有。
⑥具有集体资源的支配权并参与完全市场竞争。
⑦林毅夫指出,每个遵循自身比较优势的国家都有机会在每一个发展水平调整和改进该水平的最优经济结构,而这一点正是新结构经济学所强调的。产业升级的过程必须与反映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积累和要素禀赋结构的变化的比较优势相一致,才能确保新产业中的企业具有自生能力(有关企业自生能力概念的解释,后文中有详细描述)。
⑧像高速公路、港口、机场、电信系统、电力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等,都属于硬性基础设施,而像制度、规制、社会资本、价值观体系,以及其他经济社会安排等,都属于软性基础设施。
⑨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归基层政府所有,属于小型国有企业的范畴。改革初期,由于能够得到基层政府的保护和有比较好的融资条件,所以发展较好。90年代苏南的乡镇企业增长乏力,长时期内出现增速度下降、效益下滑的现象。最终在90年代后期被迫进行大规模的产权改革,开始转向“温台模式”。
⑩也有乡镇没有主动改制,甚至在承受行政压力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未改,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集体所有与私营经济并存发展(张军、冯曲,2000)。
(11)1985~1997年,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每年使用量超过同期国有建设用地,珠三角和长三角“世界工厂”的形成,均是得益于当时将近一半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12)据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统计,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村官代表,具有企业家背景的占80%以上。
(13)社区股份合作制、农地股份合作制等改革形式,在制度设计中存在着产权不完整的特征。
(14)如北京市郑各庄村投资黑龙江五大连池旅游项目、利比亚建筑工程项目;山东省龙口市南山村的南山集团在澳大利亚、美国、意大利等多个国家设立了分公司;山东省临沂市沈泉庄村所属的江泉工业园先后在世界五大洲2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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