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企业偏好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基于三方博弈的分析_国民收入论文

政府主导、企业偏好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基于三方博弈的分析_国民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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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部门占国民收入份额偏低,企业偏向和政府偏向严重是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特征。住户部门收入份额长期低下的原因是什么?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企业偏向和政府偏向是如何形成的?打破这种偏向,提高居民收入份额面临的主要障碍在哪里?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通常是指一国国民收入在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它是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三方博弈的结果,各个部门所占的份额取决于各自讨价还价的能力。

从表1中可以发现,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处于严重的失衡状态。与其他国家相比,住户部门无论是在初次分配领域还是在再分配领域所占份额明显较低,国民收入分配存在着明显的企业偏向和政府偏向。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居民分配比率一直比较稳定,平均为73.4%,而政府和企业分配比率均为13%左右。就日本而言,日本人均GDP从1966年的1071美元,经过7年的增长变为1973年的3348美元,这时期日本的居民最终分配比率大约为75%[1]。与日美相比,我国住户部门最终分配所占份额是较低的,平均低9到11个百分点左右,而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所占份额则明显偏高,政府部门平均高出6个百分点左右,企业部门平均高出3个百分点左右。

工业化推进过程中国民收入变化的一般趋势是,国民收入分配向劳动者倾斜,企业所得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政府所得比重保持平稳并相对较低[2]。住户部门所占份额的一般趋势是,在工业化初期,住户部门所占份额会出现下降,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左右时,住户部门所占份额开始上升,而后基本稳定在某一水平。住户部门所占份额经过先递减而后递增的趋势即呈“U”型[3]。与国民收入格局演变的一般趋势不同,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不是向劳动者倾斜,而是向政府倾斜。进入21世纪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政府偏向更加严重,每年政府部门通过再分配所占份额提高的幅度几乎都超过了3个百分点,而住户部门通过再分配获得的份额仅略有增加,2005-2007年连续三年甚至出现了下降。

表1 1978年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①

年份

初次分配收入比例%可支配收入比例%

政府部门 企业部门住户部门

政府部门

企业部门

住户部门

1978 12.8

37.5

49.7

31.6

19.1

49.3

1979 13.3

37.9

48.8

20.9

24.2

54.9

1980 12.8

36.0

51.2

18.4

23.4

58.2

1981 13.4

32.9

53.7

17.5

20.6

61.9

1982 13.7

32.1

54.2

16.3

21.2

62.5

1983 13.3

32.1

54.6

16.7

20.5

62.7

1984 13.6

31.3

55.1

17.0

19.5

63.5

1985 15.8

26.9

57.3

17.8

16.4

65.8

1986 15.4

26.9

57.7

16.1

18.3

65.6

1987 14.2

28.1

57.7

14.1

20.2

65.7

1988 13.3

28.6

58.1

12.0

21.4

66.6

1989 13.7

28.2

58.1

15 4

21.7

62.9

1990 13.1

33.5

53.4

14.5

23.8

61.7

1991 13.3

34.5

52.2

14.3

24.9

60.8

1992 15.53 19.06 65.41 18.96 13.33 67.71

1993 16.83 20.61 62.56 19.23 16.15 64.61

1994 16.26 19.65 64.10 18.01 16.02 65.97

1995 15.14 20.12 64.74 16.50 16.70 66.80

1996 15.53 17.24 67.23 17.15 13.56 69.29

1997 16.17 18.12 65.71 17.51 14.36 68.13

1998 16.87 17.52 65.61 17.53 14.33 68.14

1999 16.95 18.07 64.98 18.58 14.31 67.11

2000 16.69 18.95 64.36 19.54 15.65 64.81

2001 18.36 18.11 63.53 21.08 15.14 63.78

2002 17.48 17.25 65.27 20.49 14.33 65.18

2003 17.98 18.82 63.20 21.85 15.47 62.68

2004 17.84 24.48 57.68 20.38 21.79 57.83

2005 17.48 22.93 59.59 20.55 20.04 59.41

2006 18.59 22.39 59.02 22.75 18.53 58.72

2007 19.52 22.57 57.91 24.06 18.42 57.52

二、三方博弈下的国民收入分配决定机制

(一)两部门经济中国民收入分配决定机制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归根结底是集体谈判的结果。在两部门经济中,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之间的双方博弈决定了他们各自所占国民收入的份额。不同的制度环境,博弈各方的地位不同,博弈的具体方式也不一样,由此形成的国民收入格局及其演变方式也存在差别。

如果制度是完美的,那么两部门经济中,企业部门与住户部门博弈的结果是,各自获得的收入份额与其要素作出的贡献相一致,由此形成的国民收入格局不仅实现了双方的利益均衡,同时在经济上也是有效率的。在这种条件下,国民收入格局的变化完全取决于技术因素即要素之间的替代及要素边际生产力的变化,国民收入格局的演进不仅是平稳的,而且演进轨迹上的每一点都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均衡并满足效率的要求。

如果制度不是完美的,双方博弈的结果及由此形成的国民收入格局及其演进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现有的制度环境赋予双方对等的谈判地位,具有同等的讨价还价能力。在这种条件下,双方进行的是同时博弈,双方在充分考虑对方利益的前提下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博弈形成的国民收入格局是双方在现有的制度环境和技术条件下均能接受的结果,国民收入格局虽实现了双方的利益均衡,但无法保证效率目标的实现。国民收入格局的演进也主要由技术因素的变化而引起,且可以实现平稳演进。

第二种情况:现有的制度环境导致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存在差别,一方在谈判中居于明显的支配地位。在这种条件下,双方进行的是序列博弈,居于支配地位的一方率先出价,另一方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居于支配地位的一方在出价时,并不充分考虑对方的利益,而是在对方能够“忍受”的限度内,最大化自身的利益。由此形成的国民收入格局没有实现双方的利益均衡,处于支配地位的一方侵占了另一方的利益,要么是“利润侵蚀工资”,要么是“工资侵蚀利润”。这时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非均衡的,弱势的一方一直存在改变该格局的“冲动”,但由于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其改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诉求无法通过正常的谈判途径实现,结果只有通过工人的“怠工”、资本的“逃离”甚至“死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这时,国民收入格局的演进主要不是由技术因素的变化引起的,而是由弱势一方的“反抗”程度以及居于支配地位一方应对“反抗”的方式决定的,国民收入格局的平稳演进难以得到保障。

(二)三部门经济中国民收入分配的决定机制

在三部门经济中,国民收入格局是三方博弈的结果。三方博弈中,可能出现两方“结盟”共同对付另一方的情况,三方博弈由此转化为双方博弈。

理论上说,三部门中的任意两个部门都存在“结盟”的可能。但“结盟”是有成本的,既包括部门内部形成“共识”的交易成本也包括达成“结盟”的交易成本。在政府、企业、住户三部门中,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因内部独立的利益主体多,交易成本大,加之“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极难达成内部“共识”,从而在“结盟”中处于被动地位。政府部门因其内部利益主体单一成为“结盟”中主动的一方。也就是说,政府具有“结盟”的选择权,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偏好选择与哪一方“结盟”。

民主政府下,政府部门通常会选择与住户部门“结盟”。原因在于住户部门选民众多,与住户部门“结盟”,可以赢得更多的选票,从而实现政府的目标:政权稳固、连选连任。当然,要赢得住户部门的选票,仅仅靠分配领域向住户部门倾斜还不够,一定的经济增长也是必需的。因此即使出现了政府部门与住户部门的“结盟”,政府部门在劳资之间利益博弈时,最多也是弱偏向于住户部门。民主政府下,由于各方权利之间的相互制衡及其相对完善的法律制约,三部门之间的博弈接近于同时博弈,博弈的结果,实现了基本的利益均衡,历史上,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分散的住户,由于工会力量的强大和政府一定程度的支持,其利益得到了基本保证。

权威政府下,政府部门可以选择与企业部门“结盟”,也可以选择与住户部门“结盟”。与民主政府必须考虑选民的选票从而不得不与选民众多的住户部门“结盟”不同,权威政府可以自由的选择“结盟”对象。并且由于政府部门拥有最大的权力,可以不顾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的反对获取利益,政府在博弈中居于明显的支配地位,这时的博弈类似于序列博弈,无论是在初次分配领域还是在再分配领域,政府均可以率先保证自身利益的实现。与政府结盟的一方拥有次大的权力,可以在剩下的利益中不顾另一方的反对获取最多的份额,权力最小的部门要求增加所得,只要任何一个强权者刚性的反对就不能实现[4]。权威政府下博弈的结果,往往难以实现利益的均衡,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容易出现失衡,政府部门所占份额往往偏大,与政府“结盟”一方的利益能够得到保证甚至获得较大的份额,另一方的利益则被牺牲,所占份额偏低。

三、政府主导、厂商偏向的国民收入分配机制

(一)权威政府下国民收入分配的政府偏向

在权威主义的国家中,国家权威渗透到公民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控制。

我国政府具有权威政府的基本特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生产还是分配,都由国家决定,企业和个人是被动的接受者,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完全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由政府决定转向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三方博弈决定。但政府在经济事务上依然拥有“无限”的权利,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威体系影响资源和要素的配置状况。结果导致三方在国民收入格局形成中的地位存在很大差别,政府居于明显的支配地位,博弈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在平等的博弈下,三方的利益是被同时决定的,尽管三方在博弈前可能都有自己的分配方案,但最终的分配方案是三方妥协的结果。在政府主导下的博弈中,政府的利益是最先被决定的,政府通过自己的权威、通过自己拥有的行政力量甚至其它力量首先保证自身利益得以实现,博弈的结果往往是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妥协、让步以满足政府的要求。

我国政府不仅是权威政府,而且还是追求经济增长的政府。政府通常把经济增长目标凌驾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之上。对经济增长狂热的追求,导致政府热衷于投资,尤其热衷于大规模的、能够立竿见影的投资。要进行大规模的投资,政府必须能够动员和支配大量的经济资源。一个权威的、把经济增长目标凌驾于其它目标之上的政府,无论是在初次分配领域还是在再分配领域都要求向政府倾斜。

(二)决定劳资双方讨价还价能力的制度环境

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之间的利益分割,本质上是劳资双方围绕工资水平进行的讨价还价。工资水平一旦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各自拥有的份额也基本确定。

假定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不变,工资水平取决于劳资双方的谈判能力,劳资双方的谈判能力由其所处的制度环境决定。劳动力市场结构、劳动者的选择权、第三方力量、历史和惯性等构成了劳资谈判的制度环境[5]。

依据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可以把劳动力市场分为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买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卖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等。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为劳资双方提供了一个“平等”的讨价还价的环境,工资水平倾向于与劳动者的贡献相一致。买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中,分散的工人与垄断厂商相比,无论在谈判成本、技巧还是相关信息、威胁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劳资双方讨价还价的环境有利于厂商,因此买方垄断的市场结构倾向于降低工资,导致工资水平低于劳动者的贡献。相反,存在强大工会组织的卖方垄断的市场结构则可能导致工资水平高于劳动者的贡献。

劳动者的选择权是指劳动者具有工作和不工作、从事何种工作的权利。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劳动者享有自由流动权利的环境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谈判地位,提高工资水平。

影响劳资双方讨价还价的制度环境还包括第三方力量的倾向性以及工资变动的路径依赖。政府是影响劳资双方讨价还价能力的最重要的第三方力量,政府在劳资谈判中的倾向会直接影响谈判结果。工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变动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倾向于工资的决定机制和工资的份额遵从历史习惯。

可以根据制度环境在上述诸方面表现出的特征把其分为企业偏向的制度环境和住户(工人)偏向的制度环境。买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劳动力市场分割、社会保障制度缺失、企业偏向的第三方力量以及低工资的历史传统是企业偏向制度环境的典型特征;相反,具有强大工会组织的卖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偏向工人的第三方力量以及高工资的历史传统则是住户偏向的制度特征[5]。

(三)企业偏向的制度环境与向企业倾斜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影响我国劳资谈判的制度环境具有明显的企业偏向,企业偏向的制度环境表现为我国存在的买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企业偏向的第三方力量(政府)、劳动者选择权的缺失以及低工资的历史传统。

买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为企业偏向的制度环境的形成提供了土壤。在买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中,劳资之间不存在“平等的”工资协商机制,企业往往单方面做出工资决策,成为事实上的工资制定者。工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缺乏起码的讨价还价能力。我国之所以形成了买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一是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的劳动力供过于求,二是因为我国长期缺乏“独立的”代表工人与厂商进行谈判的组织。一方面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资本成为稀缺资源,面对众多的劳动者,“资本”成为了少数人的垄断资源,使买方垄断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工人一盘散沙,缺乏组织,众多劳动者为有限的工作岗位激烈竞争,买方垄断由可能性转化为了现实性。

企业偏向的第三方力量主要表现为政府对低工资制度的偏好和极低的“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对低工资制度的偏好导致企业偏向的制度环境获得了政府的默许,企业偏向的制度环境得以不断巩固。政府的低工资制度偏好源于地方政府对“政绩”的追求。对地方政府和官员而言,最大的“政绩”莫过于经济增长速度,而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靠投资和出口推动的,出口的增加、企业投资的增长都要求维持低工资制度。极低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成为事实上工资谈判的起点,也导致企业“合法”的以极低的工资雇佣工人。

劳动者选择权的缺失和低工资的历史传统既是企业偏向制度环境的表现,也是企业偏向制度环境得以长期存在、难以被打破的原因。劳动者选择权的缺失是劳动力市场分割、劳动者缺乏自由流动的权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产物。由于劳动者既没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也没有选择劳动和不劳动的权利,因而无法通过自由选择来矫正企业偏向的制度环境。长期的低工资制度和相应的工资决定机制构成了工资变动的路径依赖,成为了提升工人讨价还价能力的障碍,面对工人提高工资的呼声,无论企业还是政府,都会给出一组数字说明目前的工资水平较之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

买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为资方剥夺劳方、“利润侵蚀工资”提供了可能,企业偏向的第三方力量使这种可能性转变为了现实性,劳动者选择权的缺失和低工资的惯性使得低工资制度得以长期存在而难以打破。在企业偏向的制度环境下,劳动者极度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只能被动的接受企业提出的、低于均衡工资水平的工资标准,结果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企业倾斜,劳动者所得远远低于其贡献。

四、矫正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失衡面临的现实障碍

提高住户部门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和政府的目标,但住户部门所占份额不仅没有随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的努力而提高,反而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结果与目标之间的南辕北辙说明,提高住户部门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额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面临着诸多障碍。

首先,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政府偏向,表面上是权威政府的结果,其背后则与现有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权威政府下,三方平等的国民收入分配谈判机制无法建立,存在的只能是政府主导的国民收入分配模式,在三方博弈中,政府居于领导者地位,享有先行者优势,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不可避免。实际上,作为一个追求最大化的经济组织,无论是民主政府,还是权威政府,都期望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获取较大份额,支配更多的经济资源。只不过民主政府下这一目标难以实现,权威政府下这一目标可以实现。可以说,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政府偏向是权威政府在经济上的要求,而权威政府又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产物。

其次,把经济增长凌驾于其它经济目标之上的权威政府天然的具有企业偏向。由于住户部门选民众多,民主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往往具有弱居民偏向。但权威政府则不同,由于其权利与选民没有直接关系,它可以是企业偏向,也可以是居民偏向,抑或中立。权威政府下的国民收入分配偏向取决于政府的效用函数。如果一个政府把经济增长目标凌驾于其它一切经济目标之上,一定是企业偏向。我国企业偏向制度环境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既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我国特有的劳动力数量众多有关,更与政府的偏好有关。某种意义上,我国企业偏向的制度环境正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形成,在政府的默认下得以巩固的。

第三,我国经济增长目标与提高住户部门份额目标之间的矛盾,使政府在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时举步维艰。面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扭曲,我们提出了提高住户部门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份额的目标,但这一目标与我国长期追求的经济增长目标在短期内是相互矛盾的,要提高住户部门的份额,就要付出经济增长的代价以及由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二者之间的矛盾构成了提高住户部门份额的重要障碍,也是住户部门份额持续下降的趋势难以扭转的主要原因。两个目标之间的矛盾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密切相关。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主要靠投资和出口推动经济增长的格局,要维持经济的快速增长,就必须保持高投资、高出口的局面,高投资、高出口又要求低工资制度与之配合。事实上,在上世纪50年代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时,我们已经把低工资制度作为高投资、高增长的前提条件。50年代形成的低工资制度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成为了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获得价格优势的主要原因,带来了我国出口的持续扩大,出口因此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当以投资、出口为主要推动力的经济增长模式形成后,就形成了经济增长对投资和出口的依赖,这样,在低工资制度与现实的经济增长模式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只要经济增长模式不改变,两个目标之间的矛盾就难以化解,提高住户部门份额的目标就无法实现。住户部门份额不提高,通过扩大内需以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就无法取得成效,经济增长就依然要靠高投资、高出口来维持。在现有的经济增长模式下,如果我们无法找到新的竞争优势,我们只能靠劳动力优势维持经济增长的目标,提高住户部门份额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五、结论

结论一:一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该国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三方博弈的结果。在民主政府下,存在一个相对平等的国民收入分配谈判机制,三方博弈可以达到一个均衡的结果。在权威政府下,不存在平等的国民收入谈判机制,三方博弈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博弈的结果,是强势的一方获得较多的份额,弱势的一方被迫接受该分配格局。

结论二:中国的国民收入分配谈判机制有两个特征:一是政府主导,二是企业偏向的制度环境。结果导致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企业偏向和政府偏向。

结论三:改变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的状态,受到了多重制约:一是特有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结构导致的权威政府无法改变,由权威政府主导的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政府偏向难以改变;二是把经济增长目标凌驾于其它经济目标之上的权威政府天然的具有企业偏向,国民收入分配向企业倾斜难以改变;三是经济增长目标与提高住户部门份额之间的矛盾使政府在提高居民收入方面有心无力。

结论四:我国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总是被动的,只有当失衡状态十分严重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时,政府才会对国民收入格局进行调整。当因国民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矛盾稍有缓和后,又重新回到老路,政府偏向、企业偏向依旧,住户部门所得份额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结论五:在全社会建立起平等的国民收入分配谈判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平等的工资谈判机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目前能做的是,逐步改善企业偏向的制度环境,提高住户部门的谈判能力。政府在财政收入的使用上,向医疗、教育、失业保险等领域倾斜,以提高居民的福利。

注释:

①资料来源:1992年以前的数据来源于彭爽、叶晓东:论1978年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现状与调整对策,《经济评论》2008年第2期第74页。1992-2007年的数据依据《中国统计年鉴》(1999-2009)的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整理,把政府部门、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当年获得的初次分配收入和可支配收入分别除以当年国内初次分配收入总额和国内可支配收入总额得到各部门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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