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限度论文,经济制度论文,最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做大做强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显示出科学社会主义的光芒。
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不是抽象的规定,而是现实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表现出来的。可是,到底应当如何科学地判断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最低限度或“底线”?至今尚无明确的统一标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经济统计数据也存在某种含糊性。这对于全国人民及时掌握所有制结构现状、维护新中国宪法的权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家和民族经济安全,都相当不利。本文拟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这个问题做些深入的探讨。
一、反映所有制结构状况的几种统计指标
目前,分析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现实状况,依据的经济统计指标主要有下述三种。
1.用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总实收资本中不同所有制投入的资本所占比重来表示
根据2005年公布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2004年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325.0万个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为18.2万亿元。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中,由国家投入的资本8.7万亿元,占48.1%;集体投入的资本1.4万亿元,占7.9%;个人投入的资本5.1万亿元,占28.0%;港澳台投入的资本1.3万亿元,占7.3%;外商投入的资本1.6万亿元,占8.7%。”①详见表1。
由表1可知,全国公私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为:(48.1%+7.9%)∶(28.0%+7.3%+8.7%)=56%∶44%。
根据2009年公布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8年年末,我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实收资本总额为34.0万亿元,比2004年年末增加15.8万亿元,增长87.1%。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中,国家资本11.4万亿元,增加4.6万亿元,增长67.4%;集体资本1.0万亿元,与2004年年末持平;法人资本8.7万亿元,增加4.1万亿元,增长88.0%;个人资本7.8万亿元,增加4.5万亿元,增长138.4%;港澳台资本2.1万亿元,增加1.0万亿元,增长87.9%;外商资本3.1万亿元,增加1.7万亿元,增长125.6%。”③这次公布了我国第二、三产业作为统计对象的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数额及其增加状况。可以看到,这段期间个人、港澳台、外商实收资本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国家、集体的公有制实收资本。但是,这次公报没有像第一次那样,明确公布各种所有制的实收资本占总额的比重。对此,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在总结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会议上做了补充,在谈到这次普查“查清了主要经济结构”时指出,到2008年年末,“企业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占33.4%,集体资本占3.0%,法人资本占25.5%,个人资本占22.9%,港澳台资本占6.1%,外商资本占9.1%”④。但是,这样表述所有制结构有一定的含糊性,因为统计公报指标把法人资本解释为“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⑤而其中的法人可以理解为包括公私所有制在内的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构成的企业组织,所以,它不是一个直接能表明实收资本所有制性质的概念。因此,对法人资本还必须进行所有制结构的进一步划分。
由于缺乏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那样明确公布的有关数据,这里只好对2008年年末的所有制结构,作粗略的估计。参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数据曾显示的2004年年末国家、集体资本在法人实收资本中的比重状况⑥;考虑到从2005-2008年年末国有、集体企业数量明显下降⑦,以及上述非公有制实收资本增长幅度明显快于公有制实收资本,假定公有资本在法人资本中仍占40%(这是比较高的估计),那么国家、集体实收资本占总额比重应增加:25.5%×40%=10.2%。非公有制实收资本则增加:25.5%×60%=15.3%。全国公、私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就大体上是:(33.4%+3.0%+10.2%)∶(22.9%+6.1%+9.1%+15.3%)=46.6%∶53.4%。
由此可以知道,我国第二、三产业企业的实收资本的所有制结构,从2005年至2008年年末,公有制实收资本的比重已经下降到50%以下。这说明,在第二、三产业中,公有制所占比重已经低于非公有制。
2.用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总资产中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所占比重来表示
企业资产与企业实收资本在概念上的区别是,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后者是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而前者除投资数额外,还包括负债和取得的利润。因此,用实收资本指标来表示,可以直接反映出不同所有制的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结构;而用企业资产指标,反映的则是包括负债和利润状况在内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资产的比例结构。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数据,“2008年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207.8万亿元,比2004年年末增加111.1万亿元,增长114.8%。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47.7万亿元,比2004年年末增加17.6万亿元,增长58.5%;集体企业资产总额4.4万亿元,减少0.8万亿元,下降15.1%;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总额4.5万亿元,增加2.6万亿元,增长141.1%;私营企业资产总额25.7万亿元,增加17.0万亿元,增长194.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8.0万亿元,增加3.8万亿元,增长89.8%;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3.5万亿元,增加7.3万亿元,增长118.0%”⑧。从这次普查公布的“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资产总额”的表格数据中,我们可以知道多种所有制在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的大体状况;这里说大体,是因为公布的数据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法人企业的资产也没有作资产所有制性质的划分,因而存在含糊性。为此,这里也按公有资产在这类法人企业资产中占40%的估计,来表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资产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见表2)。
从表2可以知道,到2008年末,公有资产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为:23.0%+2.1%+2.2%+0.2%+7.5%+5.2%+11.5%=51.7%;私有资产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为:7.9%+17.2%+12.3%+0.6%+3.9%+6.5%=48.4%。这样,全国第二、三产业中的公私所有制在企业中的资产比重,就大体上是:51.7%∶48.4%(这里有0.1的误差,来自原统计数据表)。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从企业资产比重的数据上看,公有制的比重仍超过50%,但是,如果在表2中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占13.1%)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占28.7%)是由私有制控股,那就意味着,在取得经济控制权的含义上,全国第二、三产业中的公、私所有制在企业中的资产控制权比重,就应当是:(23.0%+2.1%+2.2%+0.2%+7.5%)∶(13.1%+28.7%+12.3%+0.6%+3.9%+6.5%)=35%∶65.1%(这里有0.1的误差,来自原统计数据表)。如果这样看,公有制在全国第二、三产业中的资产控制权削弱了,从而其主体地位就显著减弱了。
其实,前面用实收资本指标表述的数据,如果占比重25.5%的“法人资本”是由私有制控股,那么全国第二、三产业中公、私所有制在企业中的实收资本控制权比重,就变成(33.4%+3.0%)∶(22.9%+6.1%+9.1%+25.5%)=36.4%∶63.6%,这同样说明公有制在全国第二、三产业中的企业实收资本的控制权显著减弱了。
上述用实收资本指标与用资产指标来表示的所有制结构比重,结果是接近的。就目前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公报来看,用这两种指标来表示所有制结构,都不宜把“法人资本”(法人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反映表层经济关系的统计指标,同能反映所有制性质的深层经济关系的统计指标在同一表格中对等地并列;而应当把法人资本中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的实收资本数额和比重区分开来,把法人企业资产中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占有的资产数额和比重区分开来。从表1可知,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的实收资本的结构是作了清晰显示的,这说明,这样的要求今后在经济统计调查中是能够做到的。
3.用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工业总产值中不同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来表示
我们知道,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都是表示生产结果的指标,因此,在它们中不同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实际上显示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运行成果中所占有的比重,或者说它们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状况。这当然也能够说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状况。有统计学专家指出,“到2006年,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包括外资和内资)在GDP中所占比重为37%∶63%,2010年为27%∶73%。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的比重,2004年为13.5%,2009年为12.5%,比新中国初建的1949年占26.2%的比重还低得多。”⑩如果这些数据都是确切的,那么反映出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确实是严重削弱了。
4.对通常使用的三种统计指标的评价
应当说,以上通常使用的三种指标(第1、2种应纠正其中的不清晰之处)都是可以反映所有制结构现实状态的。但是,它们以资本、资产或产值的占比关系来反映所有制结构关系,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都是以物的结构关系来反映所有制结构的。资本的表现形态是物;物质生产领域的资产,其实也是资本;产值不过是资本的商品形态或商品资本,所以,资本、资产或产值能表现出来的,都是物的形态。各种所有制的资本、资产和产值分别占社会总资本、总资产和总产值的比重关系,直接表现出的,乃是一种物的结构关系。然而,根据唯物史观,所有制的本质是生产关系,也就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对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关系。因此,这三种指标都不能直接地反映出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即人与人的社会结构关系。正因为如此,严格说来,这些指标都有不科学之处,尤其不能使人们准确把握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最低限度。其实,停留在上述指标上来认识所有制结构,是没有跳出拜物教观念的。我们不能忘记马克思的教导,商品形式“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11)。当人们把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作物与物的关系形式来认识,这就不自觉地陷入了拜物教观念。
马克思深刻指出:“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12)虽然他讲的资本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资本,但是这个道理对市场社会分工制度下的生产资料的社会形态或资本一般,都是适用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资本,也不能理解为物,也应当理解为生产关系或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因此,我们只有透过资本的物的形态(或资本的价值形态),用反映人与人在生产中的社会关系形态的统计指标,才能直接反映出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
二、从生产关系上把握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最低限度
用何种经济统计指标才能比较直接地或者更准确、更科学地反映所有制结构的社会关系形态,从而把握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呢?笔者认为,用全国第二、三产业的从业总人数中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从业人数所占比重这种经济统计指标来表示,是可以做到的。
1.直接反映所有制结构本质关系的经济统计指标
用全国第二、三产业总从业人数中不同所有制经济从业人数所占比重来表示,可以明白地显示出从业人员在第二、三产业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中的分布,有多少人处在国有、集体经济中,多少人处在私营、外资或个体经济中,这就可以清晰地直接显示出第二、三产业中不同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社会关系结构。
这种指标的数据是可以通过经济调查弄清楚的。实际上,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所公布的有关数据,证明了这在经济统计实践中是可以做到的。这次公报公布了多种所有制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这四个产业部门的从业人员在本部门所占的比重:到2008年年末,我国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9.2%,集体企业占2.9%,私营企业占44.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0.7%,外商投资企业占11.7%,其余类型企业占21.1%;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12.7%,集体企业占6.7%,私营企业占37.0%,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占34.6%,其余类型企业占9.1%;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8.3%,集体企业占4.6%,私营企业占54.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0%,外商投资企业占3.3%;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11.8%,集体企业占3.1%,私营企业占49.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5.2%,外商投资企业占7.2%(13)。这些数据显示出,在这些产业部门中,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从业人员已明显低于非公有制经济,只分别占本产业部门从业人员的12.1%(9.2%+2.9%)、19.4%(12.7%+6.7%)、12.9%(8.3%+4.6%)和14.9%(11.8%+3.1%);也就是说,在这几个产业部门中,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不到20%了!即使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类型企业”中一部分公有资本控股的就业人员所占比重算入,那也是显著低于非公有制经济的。
由于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中,没有公布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房地产等产业的企业从业人员在本产业部门所占的比重。因此,目前还难以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权威性数据,用各种所有制从业人员在第二、三产业总从业人员中的比重这种指标,来清晰地把握这些产业中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如果有关统计部门能够确立从社会关系角度理解所有制结构的新观念,应当说,弄清各种所有制的从业人员在全国第二、三产业中各具体产业部门从业人员的比重,然后进行综合,是完全可以从社会关系这个本质上弄清全国第二、三产业的所有制结构的。
2.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最低限度
由于用全国第二、三产业总从业人数中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从业人数所占比重这种指标来表示,它显示的是社会结构关系,具有反映所有制结构本质关系的直接性。因此,用这种指标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从这个观点来看,在全国第二、三产业总从业人员人数中,只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从业人员所占比重不低于50%,才能说公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
这样一来,就不能再把公有制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所占相应总量的比重超过50%,视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了。这是因为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中,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的数额是有区别的。国有经济生产力水平最高,反映科技水平的资本有机构成最高,在价值构成、人均产值构成上,就必定表现为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会超过其他所有制经济。如果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相等,那么在国有经济中的从业人员就最少;反之,如果在各种所有制中的从业人员相等,那么国有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的数额就最大。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在全国第二、三产业中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占主体地位,从业人员所占比重超过50%,那么,公有制企业的实收资本、资产、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占相应总额的比重,就要达到60%、70%,甚至更多才行。
3.关于从生产关系上把握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数理分析
让我们通过简单的两例数理分析来比较具体地阐释上述道理。
第一例
这样,在已知多种所有制的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数额,已知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大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就得出了,在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总额中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收资本所占比重的一般计算公式。
为了能够比较通俗地说明道理,下面我们再引入(A)(B)两种具体假设数据:
(
这说明在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高于其他经济成分、集体经济的企业人均实收资本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同的条件下,如果要从生产关系的本质意义说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也就是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要达到51%这样的起码多数,那么,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在全国第二、三产业所占比重就必须达到78.1%。
这说明在这种具体假设数据条件下,如果从生产关系的本质上说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也就是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要达到51%),那么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就要达到64.34%。我们看到,在假设(B)具体数据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从假设(A)的78.1%下降到64.34%,这是因为,假设外资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量与国有经济相同,而在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占全国第二、三产业总劳动者人数的比重不变,那就意味着外资的企业实收资本量占全国第二、三产业总资本量的比重比原先增加了,所以,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占比就增加了。
上述第一例数理分析,是在假定已知不同所有制从业人员比重等条件下,推算出不同所有制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反过来,也可以在假定已知不同所有制实收资本比重的条件下,推算出不同所有制从业人员的比重。推算如下。
第二例
在第一例有关假设下,反过来假设:
现在引入(A)(B)两种具体假设数据:
(A)假设国有企业人均实收资本是集体经济企业的5倍,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企业人均实收资本相等,即α=β=γ=5;并假设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为51%,其中国有经济占30%,集体经济占21%;非公有制企业占比为49%,其中私营经济占35%,外资经济占14%;即:=14%;将这些数据分别代入(6)、(7)、(8)、(9),通过计算,可以得到:X=7.9%,Y=27.63%,Z=46.06%,W=18.43%。这样,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为:X+Y=7.9%+27.63%=35.53%;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为:Z+W=46.06%+18.43%=64.47%。
这说明,在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高于其他经济成分,集体经济的企业人均实收资本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同的条件下,即使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达到51%,在假设具体数据下,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也不过是35.53%,这些产业中的大多数劳动者,仍然在私有制经济中工作,这在生产关系的含义上,就不能说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
由此可见,只要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高于其他经济成分(平均而言),那么,即使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达到51%,仍然不能说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
毫无疑问,如果一个社会有50%以上的劳动者都在属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就业,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的多数劳动者处于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享受按劳分配的平等经济地位,在生产、工作中处于有民主管理权的主人翁地位,这个社会具有对抗性的私有制的劳资矛盾就会降到次要地位,社会的和谐就有了真正的经济基础。反之,如果一个社会超过50%的劳动者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工作,那么,具有对抗性的私有制的劳资矛盾就会在社会的生产关系中上升到主要地位,社会就不可能形成和谐的状态。
因此,用资本一般的本质不是物,而是生产关系这样的唯物史观的科学观点,来分析目前中国的所有制结构,那么,如果在第二、三产业中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占这些产业的从业人员的总数比重低于50%这个最低限度,那公有制在这些产业中就不占主体地位了,就不能不重视振兴公有制经济了!如果还不到20%或30%,那问题就极为严重了。
三、公有制在第二、三产业中占主体地位具有决定性意义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提出,反映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统计指标,应当涵盖全社会的所有经济部门,然而我们这里使用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和工业总产值这些指标数据,都属于第二、三产业(16),都没有包括涵盖农业的第一产业;而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它属于公有制形式,2011年年末,乡村人口占全国内地总人口的48.7%(17),因此,即使第一、二产业公有制从业人员比重不到50%,如果把农村人口算进去,那么就全国而言,公有制人口所占比重绝对会超过50%,还能说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削弱吗?这个问题需要认真回答。
初看起来,用不同所有制的从业人员占涵盖全社会三大产业的总从业人员人数的比重来表现所有制结构,这似乎是全面的,其实不然。我们不能撇开历史形成的城乡经济、工商业经济与农业经济、第一、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的矛盾关系,来孤立地理解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更不能无视公私经济之间的矛盾、单纯从人数上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当深刻地认识到,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占主体地位,是在这些复杂的经济矛盾中建立的,公有制经济在这种矛盾中要能够稳固地处于主动的、起控制和导向作用的地位,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必须在第二、三产业中,在质上(有机构成)显著高于私有制经济,在量上(从业人员人数)必须显著多于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演进到近现代阶段,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国民经济一般都形成如下的矛盾关系格局。
——城市经济统领农村经济。近代以前的经济是自然经济,那时的手工业附属于农业,城市中的集市是与流通范围十分狭小的城乡小商品生产相联系的。在具有社会性分工的工场手工业出现在城市后,它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产生了机器工业,这推动了商品生产社会化,发展了商品流通,促使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产生;在政治文化信息交流传统、地理位置利于某些地点成为交通枢纽和物质集散地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这就使这些地点成为广大农村环绕的,作为商品生产、流通和金融中心的近现代城市,并形成现代城市经济。城市市场引导社会生产,城市社会化生产效率显著高于传统手工业和农业,这使农村经济不能不服从城市经济的统领。
——工商业主导农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家庭手工业是农业的副业,受家庭成员人力、农闲时间的限制;而农业生产力又受手工工具和畜力的限制;独立的手工业受生产者人手操作的限制,传统手艺具有保守性(例如有些“绝招”是秘不外传的),因此手工业经济可以帮助农业生产,但是不可能主导农业经济。在机器大工业产生之后,直接接触劳动对象的生产工具安装在机械上,不再受人手的限制;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合并到生产资料和生产动力机构中,机器体系的社会化分工,为农业改进并提供了崭新的机械化、自动化工具;工业进步产生的化肥、水利电力设施、交通运输和新型农业技术设备,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这使农业尤其是社会化、信息化、产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不能不依赖于工商业的进步和主导。
——第二、三产业主导第一产业。第一、二、三产业的概念首先由西方经济学家提出,这种划分是按照近现代国民经济中各种产业先后产生的历史顺序来划分的。中国国家统计局借鉴了这组概念,作出了新的明确解释(18),并运用于实际统计。用第一、二、三产业的概念来理解,就是第二、三产业主导以农业为主要部门的第一产业,这比上述工商业主导农业的涉及面更宽。特别是现代国民经济中金融、信息传输、交通运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仓储和邮政业等,虽然产生于一般工商业的基础上,但是这些部门大多是新兴产业部门,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所以,只看工商业领域中的所有制结构就显得狭小了,统一看第二、三产业的所有制结构,就更为全面。
由这样的矛盾关系格局可以明白,公有制要能真正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就必须在第二、三产业中占主体地位。如果在第二、三产业中让私有制占了主体地位,那么,即使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也迟早要被城市第二、三产业的私有制所控制,乃至瓦解。因此,用公有制在第二、三产业中的从业人员超过这些产业中总从业人员的50%,是可以用来衡量全社会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的最低限度的。这同时告诉我们,调整所有制结构,最重要的是振兴第二、三产业中的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至少要使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在第二、三产业中占总从业人员的比重超过50%。
四、发挥统计指标反映所有制结构的“指示器”作用
关于所有制结构的科学统计指标,特别是其中关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最低限度的科学统计指标,对于判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固和变化状态,对于调节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对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晴雨表”、“温度计”的指示作用。毛泽东曾深刻地指出:“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物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19)因此,以上研究什么是科学的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最低限度的统计指标,是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根据唯物史观,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的基础,对政治、文化等各层面关系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发挥关于所有制结构的统计指标的作用,具有不可低估的关系全局的重大意义。为此,建议政府统计部门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所有制结构统计指标和公开发布制度。
——完善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第二、三产业中从业人员及其所占比重的统计指标。从2005年开始每五年一次的两次全国经济普查,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有效的工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了不同所有制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这四个产业部门的从业人员数据及其在本部门所占的比重。但是,没有公布不同所有制在第二、三产业其他部门的从业人员及其所占比重的状况,因此,还需要补充、完善。应当在经济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形成全面的分析,列表进行明确公布。
——完善不同所有制在第二、三产业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数额及其所占比重的统计指标。关键是要把不同所有制的投资者在法人企业中的实收资本和企业资产分开统计,并分清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控股,还是私人资本控股。有了这些数据,才能比较科学地分析所有制结构在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这些方面的表现形态。
——定期公布清晰的所有制结构数据。在通常的情况下,所有制结构的数据不但没有必要保密,而且应当定期公布。这不仅可以使各级领导胸中有“数”,而且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根据宪法,对各级领导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关系全局的工作状况进行民主监督。目前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统计数据,尚缺乏关于所有制结构的清晰的反映;不难发现,每年都公布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也缺乏所有制结构状况的主要数据,这是不能体现宪法对统计工作的要求的,应尽快改进和完善。
综上所述,根据对已有统计指标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公有制主体地位已经明显削弱。当务之急,就是要抓紧时间、采取坚决措施,促使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达到其主体地位要求的最低限度——使公有制在第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员所占比重不低于50%。调整所有制结构的基本方法是,以新中国宪法为依据,从目前现状出发,一方面要通过健全公有制经济的管理机构、用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支持发展新的公有制企业、把现有非公有制控股的法人企业转为国有资本控股的法人企业等方式,理直气壮地提高国有、集体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另一方面要坚决制止私营、外资进入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控制私营、外资经济的过度发展,并支持经营困难的私营企业公有化。更重要的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层干部的思想首先要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振兴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的坚定信念。
注释:
①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http://www.stats.gov.cn/zgjjpc/cgfb/t200512064022948 07.htm。
②本表引自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表8:不同企业实收资本来源构成”,http://www.stats.gov.cn/zgjjpc/cgfb/t20051206402294807.htm。
③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④马建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基本完成普查取得重要成果》,2009年12月25日,http://www.stats.gov.cn/tjdt/gjtjjdt/t20091225_402610100.htm。
⑤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部分财务状况表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http://www.stats.gov.cn/zgjjpc/pcfa/t20041101_402204459.htm。
⑥2004年年末,国家资本、集体资本在作为法人企业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中分别占36.2%、15.1%,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分别占52%、8.4%,在其他内资企业中分别占10.7%、27.1%。
⑦2008年年末,国有企业减少3.6万个,下降20.0%;集体企业减少15.1万个,下降44.0%;股份合作企业减少4.3万个,下降40.2%;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2.7万个,增长52.5%;私营企业增加161.4万个,增长81.4%;其他内资企业增加6.4万个,增长116.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1.0万个,增长13.5%;外商投资企业增加2.4万个,增长30.2%。参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一、单位基本情况”,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⑧参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⑨本表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表8: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资产总额”制定,主要是对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私资产按4∶6的估计比例分开计算。
⑩李成瑞:《关于维护宪法尊严立即制止国企进一步私有化的紧急呼吁》,http://www.dfhsk.org/a/jujiaopingshu/2012/0306/2248.html。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22页。
(13)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二、三号)整理,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 55.htm。
(14)为简略计,这里私营经济包括港、澳、台商经济。
(15)这是根据目前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实际和民族经济独立自主的要求来假设的。由于国有企业一般是大中型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有机构成一般高于私营、外资企业,因而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也高于它们。虽然外资企业的有机构成有可能较高,但是,从民族经济独立自主的要求来看,有机构成特别高的外国资本,一般不宜作为直接投资大量引入,否则将让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压倒国有企业,因此,我们将外资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假设为一般小于国有企业同类资本,最多等于国有企业同类资本。
(16)目前国家统计局关于三次产业划分的解释是:“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注释[1],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17)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表15:2011年年末人口数及其构成”,http://www.stats.gov.cn/tigb/ndtjgb/qgndtjgb/t20120222_402786440.htm。
(18)例如,西方经济学把矿业作为第一产业,国家统计局把矿业列为第二产业,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作出的正确改进。
(19)《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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