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专业金融审判机构建制的评析与反思论文

对基层专业金融审判机构建制的评析与反思*

陈 冲1,2,丁 冬1

(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42)

摘 要: 金融案件专业化审判是金融发展对司法保障提出的新要求,但基层法院在金融审判庭设置上做法不一,不利于实现金融案件裁判的统一与高效。本文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7家基层法院为研究样本,对民商事金融案件的审理数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上诉和改判及发回重审的比例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实证检验基层金融审判建制专业化程度与审判质效的相关性。结果表明:基层金融审判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与其审理的金融案件数量不显著相关,专业化程度的提升不一定能降低金融案件的上诉率和改判及发回重审率,也不一定能降低裁判过程中的错误率。上述研究结论表明,基层法院庭室分合的人案性有待提高,专业审判机构建制的存废应以专业案件和专业人员为决策重心,以专业案件的科学配比和审判质效为主要参考指标。建议以是否有利于实现司法专业化、是否有利于回应金融发展的司法需求为主要依据,确定基层专业金融审判机构的建制形式,优化基层专业金融审判的人案配比,细化专业金融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强化专业金融审判人才的纵向条线管理。

关键词: 司法改革;金融法院;专业法庭;审判建制;审判质效

一、引言

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已历经近十年,大量金融纠纷案件呈现出涉诉标的金额高、涉案利益主体多、群体纠纷的批量案件多、诉讼保全多、刑民交织案件多、案件执行难等特性,且新型金融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对司法审判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要求,迫切需要制度层面的回应。在这样的背景下,设立专业化金融审判机构是金融发展对司法保障提出的必然要求(沈伟,2018)。2018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2018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揭牌成立,按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标志着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对于独立、专业金融司法裁判的探索与追求。就目前审判实践而言,大多数金融案件在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也在逐步下放。然而基层法院的金融审判庭却在经历分分合合,从设置独立机构到内设机构改革中的划转并入,各区域对于基层金融审判庭保留与否做法不一,不利于实现金融案件裁判的统一与高效。因此,在完善上海金融审判体系和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反思基层专业金融审判机构的建制,探讨如何合理分工与精细管理才能进一步促进审判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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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融法院(庭)专业建制的反思,既可适用于已经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法院,亦可更广泛地适用于正在讨论中的家事法院、税务法院等。精细化治理是否需要精细化建制、精细化建制是否一定有助于促进精细化治理,是司法领域值得深入探讨、论证的问题。在倡导社会精细化治理、司法审判独立与专业化的背景下,是否有必要针对各细分领域的纠纷,均成立专业化法院(庭),成立这样的细分机构是否节约了社会成本、强化了制度优势,还是仅限于符号性意义(黄韬,2012),需要使用量化指标来进行实证检验。本文尝试通过提取一定周期内金融案件裁判总量、特定案由上诉和改判及发回重审(以下简称“改发”)情况的数据,对抽样指标进行分析,实证研究基层法院金融案件审判建制专业化程度与审判质效的相关性,评估现行金融案件专业审判机构建制的科学性,以期为完善金融法院设立后的基层专业金融审判机制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基层金融审判机构建制专业化是否必要?

随着社会分工的高度细化,每一位法官都不可能精于各领域、各类型的审判,专业审判机构和审判团队的建设成为大趋势。有学者认为,专业化商事金融审判建制兴起的基本逻辑是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是司法和法治竞争的恒久命题(沈伟,2018)。从国内实践来看,金融审判机构建制经历了与传统商事庭混案审理到庭室内部专设金融案件合议庭、再发展到单设金融庭的历程。目前上海部分基层辖区设有金融案件审判庭,但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落实和深化,基层法院的审判部门“去行政化”,导致多数法院的金融案件审判庭又面临重新并入传统经济案件审判庭的境况。在基层法院专业金融审判机构建制的存废之间,有必要思考这样一个命题:基层法院专业化的审判建制是否一定意味着司法审判更加专业化?

金融审判与其他审判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外部性强,审判的波及效应可能延伸至金融交易规则,影响金融交易效率,且涉众面广。金融市场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和社会敏感源,其间发生的法律争议很有可能由于当事人众多或者涉及巨大利益而触发金融市场的动荡、引起社会成员的不满,因而妥善处理金融案件纠纷是对司法部门的一大考验;金融市场无论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扩张程度均远超越实体经济,由此引发的争议案件数量可能以一种非线性关系的方式增长(黄韬,2011)。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成立专业金融审判机构的呼吁从未停止。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理论设计上的应然状态与实践效果未必吻合,制度的推出和机制的构建需要综合考虑司法审判的历史、现状和变化趋向,并以数据验证作为支持。尤其是在大数据的环境下,有条件实现更加细化的评估和验证,使得实证分析更为便捷,分析结果也更加有说服力。

三、基层金融审判机构建制专业化与审判质效的相关性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7个基层法院在金融审判机构建制方面分为三类,其中,闵行区和浦东新区设置了单独的金融审判庭,独立于传统商事庭,建制上可列为高度专业化;奉贤区、金山区与松江区在传统商事庭中单设金融合议庭,建制上可列为中度专业化;徐汇区和长宁区则是在传统商事庭中随机分案,建制上可列为低度专业化。下面将以上海金融审判管理系统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金融案件数据为样本①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金融案件信息并未接入上海金融审判管理系统,故分别从两个数据库中调取数据作为研究样本。 ,提取相关指标对案件审判质效进行分析。上海金融审判管理系统的取样周期为2008年6月至2018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取样周期为2010年1月至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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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案件总量分析

2008年6月至2018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内基层法院共审结金融案件36.56万件,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最多,为22.99万件,占比62.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次之,为8.73万件,占比23.9%;上述两类案件占所有金融案件的85%以上。判决方面,信用卡纠纷案件判决2.90万件,判决率仅为12.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3.77万件,判决率为43.2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率远高于信用卡纠纷案件,且涉案金额的绝对值亦显著高于其他金融纠纷案件。下面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上诉和改发情况为例,对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性进行分析。

著名的“图灵测试”(Turing Test)主张,如果人类测试者在与计算机进行交流时无法分辨其交流对象是人还是计算机,则认为计算机拥有了智能。[10]马克·瑞德尔在图灵测试的基础上提出了“拉芙莱斯测试”(Lovelace Test),如果人类测试者无法将计算机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与自然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分辨开来,则可以认为计算机具有了人的创作能力。[11]这类主张根据外在特征对人工智能的创作能力进行判断的测试虽然未必能够判断出计算机是否真正拥有人的创造力,但基本上可以测试出人工智能创作是否可以达到版权法意义上相对较低的外在的独创性标准。[11]

关于设立专业金融审判机构的学术探讨由来已久,在20世纪末就有专家、学者提出了建立金融法院的构想(湖南省金融学会秘书处,1996)。有的学者将一些域外国家设有金融法院(庭)作为例证(邢会强,2012)。在金融审判机构设置方面,有学者建议我国参照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相关做法(吴弘,2017)。但是,无论是在金融法学研究还是在政策建议层面,以往研究都过多充斥着“移植法学”的思维和研究进路,对中国本土问题有所忽视(唐应茂,2016)。似乎国外已有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发达国家或国际金融中心已有的制度,我们都有必要加以移植和尝试,有的学者还建议我国设立家事法庭、劳动法庭、破产法庭等专业法庭。诚然,构建专业司法裁判体系有助于加强集中管辖与集约管理、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但是从案件审理效果上,审判组织的建制越专业,是否一定意味着案件配比越科学、案件审判质效越高?从事实来看,答案是否定的。因而有学者开始反思和探讨,以“去地方化”为目标之一的司法改革方案能否有效改善金融市场的司法环境、上下级法院之间带有更多行政化色彩能否有效回应金融市场制度需求等深层次问题(黄韬,2016)。

图1 2008-2018年上海市部分地区基层法院金融案件审理数量

(二)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分析

上海金融审判管理系统数据显示,从2008年6月至2018年5月基层法院审理的金融案件数量来看,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数量居于首位之外,收案数量次之的徐汇区和长宁区人民法院反而在审判建制上的专业化程度最低,并未对金融案件设置单独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庭;而收案数量最低的金山区和松江区人民法院却有单设的金融合议庭;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收案数量为倒数第三位,十年间案件总量并未破万,却配备了建制上高度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见图1)。由此可见,大多数基层法院在对金融审判组织建制进行设置时可能并未将辖区内金融案件总量作为主要考量因素;在实施效果上,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业化程度也不与审理金融案件总量呈正相关关系。

1.金融案件的上诉和改发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数据显示,2010年1月至2017年9月,上诉和改发案件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二审案件总量的30%左右。以基层法院判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上诉和改发情况为基础,可以较好地分析专业金融审判组织的建制是否有助于提升金融案件的审判质效。

从程序性指标来看,金融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不存在差异,金融审判建制专业化程度较低的徐汇区和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案件时并没有出现由于程序瑕疵而改发的情形,建制专业化程度最高的闵行区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程序瑕疵比例却处于相对高位。可见,在金融案件审判过程中,一部分审判人员在重视实体正确的同时对程序正确有所忽视。

表1 2010-2017年上海市部分地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与改发比例

综上所述,金融审判建制专业化程度并未与审判过程中的错案率显著负相关。

案件改发的常见原因包括新证据、实体瑕疵、事实错误、程序瑕疵、法律适用错误以及其他原因。2010年1月至2017年9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二审改发案件中,新证据占比最大,远高于其他原因所占比例(见表2)。鉴于新证据未在一审中提交,与案件审判质效关联度较低,在此暂不探讨。本文将实体瑕疵和事实错误合并为实体错误,与程序错误进行区分,并将实体错误、程序瑕疵和法律适用错误三类错误进行加总,合称为“错案”。

老田说,你还不知道啊?你爷爷他们那辈肯定知道,说是一千多革命军在这儿被朝廷镇压了。早先你们这儿的菜是不是长势很旺啊?

表2 2010-2017年上海市部分地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改发原因

从案件改发的具体原因来看,闵行区人民法院作为金融审判建制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基层法院,改发案件的错案率(5.3%)最低,除程序瑕疵外,实体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均为零;相较而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错案率(30.8%)较高,且实体错误、程序瑕疵和法律适用错误占比都比较高;奉贤区、金山区和松江区人民法院的错案率分别为11.1%、15.8%、15.5%,均处于中等水平,与其金融审判建制专业化程度较为一致;徐汇区人民法院作为金融审判建制专业化程度较低的基层法院,其改发案件的错案率(36.1%)最高,且皆为法律适用错误;长宁区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建制专业化程度较低,但其错案率(7.9%)也较低(见表3)。

表3 2010-2017年上海市部分地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改发的错案率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展现出高度专业化的审判水平,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上诉率和改发率均在7个基层法院中最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该类案件的审判质效最高,与其专业化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相吻合;闵行区人民法院虽然在金融审判建制上高度专业化,但其金融案件的上诉率居中、改发率最高,似乎并没有达到金融审判建制高度专业化的初衷;奉贤区人民法院作为金融审判建制中度专业化的基层法院,其金融案件的上诉率和改发率均较高,审判质效似乎亦未与其建制专业化程度相匹配;而徐汇区人民法院作为金融案件在传统商事审判庭中随机分案的基层法院,虽然其金融审判建制的专业化程度最低,但金融案件的上诉率和改发率均较低,表现出了相对较高的专业审判质效;长宁区人民法院作为金融审判建制低度专业化的基层法院,虽然其金融案件的上诉率最高,但改发率却比较低,考虑到启动上诉程序的主动权在于当事人,较低的改发率让人仍然有理由相信其审判质效的专业性高于其审判建制的专业性。综上所述,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上诉和改发情况来看,基层法院金融审判建制专业化的提升并不一定能有效地降低金融案件的上诉率和改发率。影响审判质效的根本因素还是在于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有了高水平、专业化的合议庭或者审判人员,即使不单独设立金融审判庭,也能够保障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性。

2.金融案件改发原因分析

(三)基层金融审判机构建制专业性与审判质效无显著相关性

在上述各指标排序基础上进行数据透视分析,揭示基层金融审判建制专业化程度与审判质效的关系。在理论状态下,金融案件审判组织的建制专业化程度越高,审判质效的各项指标排名应该越好,即审理案件总量越大,上诉率、改发率和错案率越低。但从实际数据来看,没有充分数据佐证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法院的金融审判组织建制专业化程度与审判质效存在显著相关关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的审判质效整体最好,但还要注重降低错案率;长宁区人民法院虽然金融审判建制专业性较低,但其审判质效相对较好,其案件上诉率还需进一步降低。在基层法院金融审判建制专业化程度的选择方面,可以进一步细化考察这两家基层法院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但笔者认为,在金融法院的建设过程中,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最重要的是有效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强化案件的审判质效管理,而非一味地追求审判建制方面的细化。

现阶段专员办预算绩效监管的主攻方向在哪里?刘昆部长就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出“五个全”的指导思想,即资金上全覆盖、预算上全方位、管理上全过程、项目上全周期、社会全监督。这为专员办强化部门预算绩效监管指明了方向。

四、对基层专业金融审判建制的反思:问题与成因

(一)“移植法学”进路未必符合实际

杜绝病害传播蔓延是防控炭疽病的先决条件;做好柿园的清园工作,加强田间管理、合理施肥、增强树势、提高树体抗病能力是防治病害的基础;适时适法进行药物防治是防治病害的关键。

但是,金融审判建制的细分与专业化是否标志着金融案件裁判质效的提升,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案件审判的专业化,这不仅是规范化的讨论与设计,还应回归实证化的案件数据评估与检验。如果经过专业化分工之后的审判结果与一般审判结果不存在显著差异,那么所谓的审判专业化便只是停留在符号性层面,对于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并未作出实质回应。如果专业审判建制无助于专业化司法能力的提升,那么就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司法体制如何改革与优化才能更好地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

(二)基层法院庭室分合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上海市部分基层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最早尝试设立专业金融审判庭,但其设置标准比较模糊,部分法院存在人案配比高度不均衡的现象。尽管如此,长期以来上海市基层法院设置金融庭被视为专业审判的表率,受到理论界和金融业界的普遍认可,甚至被国内其他省市法院加以学习和效仿,这也是上海得以成功设立金融法院的基础因素之一。目前,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落实和深化,部分基层法院的金融审判庭又重新并入传统商事审判庭,理由为法院内设机构膨胀、与上级法院盲目对口设置而不考虑实际审判需要,因而要精简架构,根据审判工作内在规律来实现法院的扁平化管理(张静和易凌波,2018)。由此可能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取消基层专业化金融审判机构之后,发现不利于相对独立、专业地审判和管理金融案件,是否又要重新分立或设置基层金融审判庭?对于基层法院而言,专业审判建制的存废应当谨慎。基层法院专业庭室的设立或整合,要以专业案件的人案配比和审判质效为主要考虑依据,以行政管理和上下级对口为次要考虑因素。目前部分基层法院的庭室建制过度关注行政管理以及与上级法院的对口,并未充分考虑辖区内的案件数量与实际审判需求,也缺少对专业审判建制的评估和科学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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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法院人才专业化管理存在不足

基层法院的法官更类似于“全能法官”,而在金融领域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的“专业法官”数量不足。部分基层法院即使有专业的金融审判建制,在配备人员时也并未充分考虑法官的专业学历和审判经验,由此导致部分审判人员需要在办案过程中补上专业知识的课。部分基层法院甚至存在金融条线法官与其他条线法官人员随机流转、或者部分金融庭法官 “兼职”为其他庭室办案的情形。有的基层法院对于法官隐性审判技能(如审判经验、调撤能力、案件流程管理能力)的重视超过对显性审判能力(如对审判理论、法律体系架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的重视(侯猛,2007)。

五、进一步完善基层专业金融审判建制的若干建议

(一)优化基层专业金融审判的人案配比

从实践来看,不同基层法院金融案件数量有着显著差异,且占比最高的信用卡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批量案件,被告缺席率高,程序管理难度超过案件实体审判难度。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在实体审判中主要采取合同法审理进路,对法官在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求相对不高。对于保险类、票据类、证券类以至金融衍生品类案件,虽然其在金融案件中的数量占比较低,但其实体审判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需要法官具有较为丰富的金融和法律知识储备,并且对于金融监管规则、政策有充分了解,因而审判难度系数较大。基层法院在对审判负荷与审判质效进行评估时,应当全面考虑不同难度案件的权重,通过细化指标来判断辖区内金融案件的工作量,合理进行人案配比,不能仅仅根据案件数量来决定基层法院金融庭的存废以及审判人员的配备。在合理配备人员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强对法官在金融领域的专业化培训并使其久居其位,减少跨部门流动。对于审判难度较高的金融疑难案件,可聘请金融理论研究专家和行业监管部门专家参与陪审,以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程度。

(二)细化专业金融审判机构的审判质效评价体系

在完成基本审判任务的基础上,提升案件审判专业化和审判质效应当是司法改革和建设金融法院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为此,要设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包括审判效率类指标、审判质量类指标以及审判效果类指标,对专业审判机构的审判质效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言之,可选取结案率、调撤率、上诉率、改发率、有责改发率、服判息诉率、裁判自动履行率等作为评价指标,并对每一项指标设定权重,基于数据的动态变化来实证分析、量化评价金融案件的审判质效和司法改革成效。在遴选具备金融专业知识背景和审判经验法官的前提下,再以细化指标对其审判质效进行考核,基于考核结果建立相应的人员奖惩和调动机制,降低专业法官配备和流动的随意性。

(三)强化金融专业审判人才的纵向条线管理

在金融立法滞后于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只有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金融审判队伍,才能有效回应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司法需求。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主要以解决当前矛盾为出发点,处于“向后看”的态势,前瞻性有所不足。专业的金融审判人员能够基于价值判断和裁判思维,发挥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以前瞻性思维对金融案件进行审判,在维护法治的同时促进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本文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基层法院若仅设置专业金融审判机构而未在人才的培育和管理上推行相应的配套措施,并不能明显提升对金融案件的审理能力和审判质效。因此,在推进金融法院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更加注重专业化人才的纵向条线管理。要遴选和培养一批具备金融和法律复合型专业知识及审判经验的法官队伍,并在人才招录过程中更加注重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选拔和储备。基层法院的庭室设置不应盲目追求“小而全”,而是要从符合开展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祝铭山,2000)。对于金融专业庭室的存废和管理,可以适当参考上海市浦东新区和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相关经验。此外,基层法院还要强化金融审判条线内的业务沟通、案件研讨、课题调研以及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交流机制建设,提高法官的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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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祝铭山.在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N].人民法院报,2000-8-9.

中图分类号: DF823,FP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41-2019(09)-0092-08

收稿日期: 2019-03-03

作者简介: 陈 冲,女,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供职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丁 冬,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编辑:李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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