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形式·效力·适用-以法的形式为视角论文

论法的形式·效力·适用-以法的形式为视角论文

论法的形式·效力·适用——以法的形式为视角

朱晓炜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摘 要: 法的形式、效力、适用是法的本体论问题,本文主要以法的形式为视角去研究法的本质,主要从三个方面去理解法的形式,了解它的核心内涵。法的形式是法理学研究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可与法的渊源混淆而谈,它的存在必定有自己的意义。

关键词: 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成文法;不成文法

一、法的形式的定义

从字面上看,法的形式就是法律文本的表现形式,在这一方面,学者们基本达成了统一看法。比如著名的美国社会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把法的形式看成是立法、判例法和教科书法,而我国大部分学者就把法的形式看成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这些都体现了法的形式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载体的作用。但是关于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两者是否一致,学术界的异议就比较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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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一)我国主流的观点

当代中国的法学学者们在对待“法的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上,大多是将两者等同起来看的。“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这是他们在法学著论中给法的渊源所设定的直接定义,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法的形式这一概念旨在说明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是怎么产生的,具有怎样的外部表现形式才具有法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案判案的规范性依据[1]。也就是说,目前法学界在讲“法的渊源”时,即指法的“形式渊源”,它主要是指法的效力在形式上的来源,所以这里所说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法的一种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二)两者混淆的原因

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两者相互混淆的情况十分严重,而产生这种混淆情况的原因大体可以归结于以下两点。

第一点是法律渊源的研究的学术基础薄弱,虽然很早之前西方学者就对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界分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比如约翰·奥斯丁提出了纯粹法学,之后在1883年,克拉克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进行了区分。庞德指出法律渊源也就是形成法律规则的原因主要有惯例、宗教信仰等六个方面,而法律形式却不一样,它是将法律规则进行权威性表达。但是他们的理论在中国都没有得到重点关注。

成文法(制定法)主要包括三小类内容,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指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法律文件的总称,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司法解释是其典型。而国际法,顾名思义,就不需要多加解释了。

(三)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区别

按照多数国家的分类方法,将法的形式分成两大类、六小类。所谓的两大类就是指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这种划分方式是以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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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形式的类别

笔者对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区别的想法比较简单,因为他们原本就是不一样的两种事物。通说认为法是通过一定的来源、方式、原因等形成的,从此处看,法的效力的形成是通过法的形式实现的,它是一种表达方式,而法的渊源就是除方式之外的内容了,两者代表了不一样的阶段。此处引用周旺生教授的观点,将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分别分为三点,第一点是可能和现实、未然和已然的分别,第二点是统一和多元的分别,最后一点是更多的制度形态和更浓的文化形态的分别[2]

(一)成文法

第二点是就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这两个问题而言,人们大多把焦点放在前者,从而忽视了后者的研究,或者说是因为学者们会很自然地将法的渊源问题与法的形式问题混为一谈,这样看来,这些学者所研究的法的形式的问题事实上已经被包含在法的渊源的问题之中了。

(二)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惯例三小类。习惯法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如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习惯法的集中体现。判例法是由各种各样的判例组合而成的,按照先例进行裁判就是它的根本原则[3],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惯例(通例)指那些在当前并未被规定出来但是以前施行过的,可以按照之前的办法办理的做法,比如当代中国的人大与政协的全体会议都是同时召开的。

四、小结

我国法学界对法的渊源的解释,尚未达成理论上的共识,主要有“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两种观点,前者主张将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则不然,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有不足之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把两者结合起来,取长补短,这样才能够体现出法的本体论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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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张正德,付子堂.法理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7.

[2]周旺生.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5.4.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3.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2-0269-01

作者简介: 朱晓炜(1993- ),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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