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特点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国论文,少数民族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50(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178(2004)04-0081-04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学者开始将国外关于少数民族的研究和理念介绍到国内,试图为民族教育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研究的国家主要集中在美国、加拿大等国。
诚然,上述国家在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上有其先进之处,但是也不难发现,这些国家都属于近代移民国家,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国属于非移民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民族关系经过了千百年的历练。因此,本次研究选择与中国相似,也属于非移民国家,且各民族历史悠久、民族之间关系比较融洽,但又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的英国做研究对象,以期对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英国少数民族概况
少数民族的界定 和许多国家一样,在英国的有关政策中使用的是ethnic group一词,有的学者将之译为族群。族群是指享有共同历史、群体和认同感、价值、行为特性和沟通体系的团体。它与我国所用的少数民族的概念略有不同,是一个更加宽泛的概念,将少数民族、种族和移民等涵盖在内,这与英国民族构成的复杂性有关,也表现出其政策的指向范围[1]。但是为了便于比较和理解,本文仍将ethnic group一词译为少数民族。这是本文阐释英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基础。
英国的少数民族 英国的主体民族是英格兰人,占全国人口的78.4%。本地少数民族包括苏格兰人、威尔士人、爱尔兰人、盖尔人、犹太人、奥尔斯特人、马恩岛人、诺曼底人等,约占16%。近年来英国接收了一些来自西印度群岛以及亚洲和非洲国家的移民,据统计,外国少数民族有100多个,占人口的5%~6%。
英国少数民族问题 苏格兰和威尔士在历史上都曾是独立的国家,后被盎格鲁萨克逊人征服,并与之统一。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在民族意识上都经历了一个从同化到复苏的过程,两个民族与主体民族的矛盾比较缓和,主要集中在文化层面。北爱尔兰地区的民族矛盾则显得尖锐,是英国的一大难题,其间经历了合并、分裂、冲突、自治。除本地少数民族外,外来移民也逐渐成为非主流文化中的一员。英国属于非移民国家,这些移民多数来自亚洲和非洲的原英属殖民地,他们处于更加弱势和边缘的地位。
二、英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特点分析
随着世界民权运动的兴起,教育机会均等理念的广泛传播,英国政府开始关注少数民族教育。近50年来,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相当数量的英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由于篇幅所限,在此无法一一列举。只能概括若干特点,来展现英国少数民族的教育政策。
尊重多元文化 多元文化教育首先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多元文化教育是一个为重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规划的教育改革运动,其主要目的是要促使每个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种族、文化和性别团体的学生都能享有公平的学习机会。多元文化的另一个重要目标在于帮助所有学生培养运作与未来跨文化社会中所需要的民族价值观、信念、知识、技能和态度。
英国也在随后接受了多元文化的理念。政府通过颁布文件等措施,来引导和规范全国的多元文化教育的发展。1977年英国政府的文件《学校教育》指出:“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多文化、多种族的社会,课程的设置应该反映出对于组成我们这个现存社会的不同文化和种族的深具同情的理解。”1981年政府的一份重要文件《学校课程》进一步阐明:“学校的教育内容以及教育方法必须恰当地反映我们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学校的工作必须反映与学生的成熟必须达到的要求相关联的许多问题,学校和教师对于它们是很熟悉的。首先,我们的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在学生和家长中现在存在着较多样的个人价值观念。”[2]可见,英国已经明确承认自己的社会是一种多元文化的社会,在教育政策上开始奉行多元文化政策。
政策制定过程规范 英国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形成了一套规范的程序,避免了政策的随意性、主观性。
在教育立法过程中,英国政策比较重视专家的作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一般而言,政府在进行某项教育立法时,通常要任命一个专家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政策报告。政府根据报告确定政府的政策意向,并形成书面文件,反复向有关各方征求意见,最后形成正式的政府政策性文件。政府如想使既定的政策成为法律,需将其以法案的形式递交议会审议,经过议会三次辩论,表决通过,交由女王签署后,即成为法律。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也遵循这样的程序。
注重为民族教育立法 将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得到法律保障。立法包括了语言和受教育权利两方面。1976年颁布的《种族关系法》是迄今为止英国解决种族问题的基本依据。该法规定在就业、教育以及获得食物、服务、设施和房地产领域内的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均属非法行为。根据1976年的《种族关系法》,成立了一个独立的种族平等委员会。该委员会被授予广泛的权力和职责以消除种族歧视,确保机会平等,建立良好的种族关系,并审查种族关系法的执行情况。
教育权力是平等权利中重要的部分,种族关系委员会对《种族关系法》中与教育相关的部分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写出《教育与种族关系法》一文。该文解释了直接歧视、间接歧视、教唆他人歧视等法律概念,说明了教育机构、地方教育当局、职业训练团体、慈善机构、就业、广告等与教育相关的部门在促进种族平等上的法律责任。
英国的官方语言为英语,威尔士北部使用威尔士语,苏格兰西北高地及北爱尔兰部分地区仍使用盖尔语。1967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威尔士语言法。该法案规定威尔士语与英语具有同等效力,其效力一直持续到《1993年威尔士语言法》颁布。《1993年威尔士语言法》的制定者为国会,因此它属于具有较高效力的成文法。它主要针对公共事业和司法机构中威尔士语的地位,仍强调威尔士语与英语的同等效力。同时该法规定建立威尔士语言委员会,其职责是促进和推动威尔士语的使用,促使公众团体拿出具体方案,来实现在公共事业管理和司法行政过程中平等对待英语和威尔士语的基本原则。
上面所述的是语言使用方面的立法,而语言学习方面,早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就已经有明确规定。《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英国教育史上最重要的教育法律之一。这次教育改革法中,英国第一次对课程进行了统一规定,实行国家课程,将课程分为三类,即核心课程、基础课程和选修课程。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最为重要,统称国家课程,由国家制定统一的课程标准。其中核心课程有:数学、英语和科学。特别规定威尔士地区的威尔士语学校里将威尔士语列为核心课程,而该地区的非威尔士语学校中,威尔士语被列入基础课程。国家课程在实行过程中,虽然前后有一些变动,但是至今仍然发挥作用。目前在作为基础课程的现代外语中包括了威尔士语、爱尔兰语和苏格兰盖尔语,而其他可供选择的外语还有将近20种。
政策法律具有较高的效力 英国民族教育法律政策具有较高的效力。
第一,政策法律明确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例如,《种族关系法》中就对入学条件、向学生提供服务、膳食、交通、补助金,以及职业团体的训练、晋升、调动、解聘等各个方面中存在的歧视行为做了清楚的说明和规定。使人们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被禁止的。
第二,根据法律可获得援助,甚至诉讼,是提高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原因。《种族关系法》规定,受害者可通过法庭要求赔偿。与就业相关的案件可向工业法庭(industrial tribunal)提出诉讼,包括教育在内的非就业方面的可向地方法庭提出诉讼。教育机构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将作为责任主体。原告也可向种族平等委员会请求帮助,获得建议、处理或法律代表。而在实际中,确确实实有人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利。1983年就曾经有一个案例惊动国会上院。案例是这样的:英国学校在校服着装上统一要求要戴帽子。虽然这项要求看似平等,对每个学生都是一样的,但是在结果上却排斥了印度锡克教的学生。因为按照他们的宗教信仰,男孩必须要戴头巾。因此穿校服必须戴帽子的规定就与之相抵触。并且人们认为是否戴帽子并无教育意义。按照《种族关系法》,以存在种族歧视为由,学校被告上法庭,并在社会上引起争论。现在这个案例被作为间接歧视的很好的说明,常常被引用。
上述两点既是法律效力高的原因,又是法律效力高的表现,互相促进,良性循环。这正是目前我国教育立法中所欠缺的。现行教育法规中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比较空泛,操作性不强,经常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因此教育法规在我国被视为“软法”,严重影响了教育法规的尊严。
体现种族及性别平等观念 种族及性别平等,不仅需要一部法律和几项政策的约束,而是要作为一种自觉的意识,融入所有的法律和政策。在英国的政策中可以看到这一点,并且也能看到人们为之而进行的努力。
负责检视各种政策中的平等观念的机构是种族平等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1976年种族关系法》建立的一个由公众资助的非政策性组织。其任务是“与个体及组织合作以建立公平、正义之社会,在此社会中价值多元化,人人享有均等的机会去工作、学习、生活,消除歧视、偏见和种族主义”。其具体工作包括了“确保所有新的法律充分考虑《种族关系法》以及它关于反对歧视的保护”。
地方享有较大的教育政策制定权力 受到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英国教育行政管理上,地方享有较大的自主性,形成其独特的教育行政管理机制——中央与地方的伙伴式关系。中央一级的教育和科学部主要负责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但必须经议会批准,而且要征求地方教育当局、教师组织等机构之间的意见。英国教育地方性的特点还体现在苏格兰、北爱尔兰对各自地区的教育事务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上。例如,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实行5~10岁义务教育制度,而北爱地区实行4~16岁义务教育制度。英国政府通过议会制定的教育法规主要使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英国的教育政策涉及教育的方方面面,且不断发展变化。很难以六个特点概述全面。另外,英国的政策也非尽善尽美,无论是从制定、执行,还是结果上看,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虽然威尔士的双语政策已经实施多年,公共设施都采用双语标志,威尔士的公文也都是英语和威尔士语两种,但是至今威尔士人中会讲威尔士语的只占总人口的1/5[3]。又如,2003年9月14日英国的《卫报》称,英国教育领域存在制度性的种族歧视[4]。这项结论是根据英国苏塞克斯大学、坎特伯里·克莱斯特大学学院和布莱顿大学联合进行的两项研究得出的。这一结论显然与英国政府和教育部门多年所做的努力背道而驰。
本文以管窥天地介绍和分析了英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若干特点,以期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在政策法律层面提供一些新的视角和思路,促进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收稿日期]200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