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实践教学的内涵及方法论文

浅谈法学实践教学的内涵及方法论文

浅谈法学实践教学的内涵及方法

杨易天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 :我国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理论教学,然而理论教学越来越脱离实践的需要,不能培养出依法治国所需要的人才,实践教学恰恰弥补了理论教学存在的弊端。本文探讨了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教学方式,以期更好地发挥实践教学的辅助作用。

关键词 :实践教学;法律诊所;模拟法庭

一、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

实践教学缘起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美国教育改革家将改良后的学徒制引入法学教育,设立诊所法学教育制度。让法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并加深了学生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实践教学在与理论教学的对比中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

经过长期努力,各地面对城市洪涝灾害时的反应速度不断加快,处理措施更加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北京市2013年汛期共出动抢险人员50万人次,排除积水30处次,处理塌方和滑坡40点次,转移群众3.7万人次,有力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遭遇2013年第23号强台风“菲特”袭击,全市普降大暴雨到特大暴雨,上海各地区、各行业按照防汛责任制和工作预案,迅速形成了较完整的防汛抗灾组织体系,出动抢险、排水、巡查人员2万余人次,出动各类应急抢险车辆1200余台次,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防风抗灾,全力保障城市安全运转。

首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主体不同。前者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学生只是消极的、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后者以学生为主体,强调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力,教师只是学生学习的帮助者和辅助者,在学生学习遇到困难时发挥指导和启发的作用。其次,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教学方式不同。前者是教师单方向地将课前自己准备好的知识点以自己的方式灌输给学生,基本没有师生间的互动也不用顾及学生的感受。后者则通过案例分析、案情讨论、模拟法庭活动等方式实现了老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在这个过程中教师来发现学生学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最后,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不同。前者旨在培养学生在学理上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能力,使学生具有学理性的思维并运用这种思维方式掌握更多的理论知识。后者则希望学生通过实践掌握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和技巧,锻炼法律实务过程中的专业思维方式,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培养真正与实务相对接的人才。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重视理论教学,然而,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冲击下,全面依法治国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生仅仅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储备已经不足以应对现实中复杂的法律问题,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力、实务的操作能力以及灵活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贺卫方教授针对此问题曾指出:“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受到了极大的压抑,他们只是继承和死记硬背,而不懂创造求新,批判地思考法律问题以形成自己的观点,也缺乏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的思维能力,毕业后更缺乏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法科毕业生的能力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少毕业生无法胜任工作。[1]”法学教育片面强调理论教学的弊端日益凸显出来。

二、实践教学的作用

尽管理论教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不应该全盘否定理论教学的价值,法学理论教学在塑造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方面起着实践教学所不能代替的作用,实践教学决不能脱离理论教学而单独存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坚持以理论课程为主,实践课程为辅的教学模式,准确认识实践课程的地位,发挥好实践课程对理论课程的辅助作用。

模拟法庭教学最早产生于14 世纪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模拟法庭是为了提升法律素质,以法律基础理论为依托,以学法、用法和普法为宗旨,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由不同的人扮演律师、检察官、法官、当事人和警察等角色,对虚拟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

实践教学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实践教学能重塑学生的思维方式。让学生从原有的学理性思维的框架中解放出来,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解决措施而不只是停留在学理上的分析与推导。其次,实践教学能激发学生对学习的渴望。再次,实践教学能够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实践教学给学生们创设一种接近真实的实操案例,学生能够了解到处理此类案件适用的法律、关键的证据以及环节步骤。学生在今后面对更为繁琐复杂的真实案例的时候也能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不紊。最后,实践教学对于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模拟法庭将枯燥的法学理论融入于生动活泼的活动之中,激发起学生主动学习的欲望,增强了学生对于不同司法角色的认知,但也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停留在让学生了解庭审程序的简单层面,在挖掘学生的创新性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敢于质疑的精神方面没有进一步的追求。更有甚者,将模拟法庭看作为一场娱乐表演,完全背离了模拟法庭教育作用的实质。第二,受到教学时间和教学资源等方面的限制,模拟法庭选取的案例往往是真实案例的简化,刨除了真实案件的繁琐的细节,剩下的只是案件的枝干。利用这些被“咀嚼”过后的案件,无法让学生获得更多营养,学生在今后面对复杂的真实案件的时候会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第三,庭审过程中学生接触到的是适用于个案的法律与法规,法学生通过这些破碎的知识点难以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难以理解法律的精髓。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忽视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效衔接问题。第四,一场模拟法庭需要的角色只有十几人,并不能让所有学生都有效的参与进来,活动之后缺乏有效的评价标准。

奥维德说:“大自然最爱翻新,最爱改变旧形,创造新型”。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在教学活动过程中的类型是丰富多样的,具体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庭审观察和法律实习等,不一而足。笔者主要就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进行探讨。

三、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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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拟法庭教学的问题及建议

[3] 王发莉.西藏地区高校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率的调研报告与问题分析[J].西藏科技,2014(5):18-19.

秘色瓷最早被发现于东汉浙江越要青瓷,因为其具有“千峰翠色”的特点,因此外观精美,闻名遐迩。秘色瓷在唐代期间被用于皇家供奉舍利,是一种非常尊贵的器物。秘色瓷在我国瓷器世界中大放光彩,具有造型美、胎釉美、装饰美等三大特点。

实践教学对于法学本身也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法学是一门科学,需要实践进行论证才能让其逻辑严密具有科学性。为了纠正“概念法学”只专注于法学概念的学究式探索,“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以诉讼为导向,将诉讼视为法律规范的实验场所[2],扩宽了法学论证的途径。其次,法律具有抽象性,这就需要采用“涵摄”的方法,将具体的案件事实涵摄于抽象法律规范之下。涵摄的方法很大程度上架起了立法与司法的桥梁。实践教学有助于学习和掌握涵摄的思维过程,对于法学学习意义重大。最后,法律解释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萨维尼指出“所有的解释都必须具备实践目的,否则它只能算是花拳绣腿。”法律要通过解释才能准确适用,而法律的解释又必须要符合实践的要求,因此实践教学源于解释法律的需要。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给出一下几点建议:首先,要正视模拟法庭的价值,模拟法庭的实质是教育方式,其目的是提高法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践操作能力。其次,要进行规范严密的教学安排,建立长效的模拟法庭制度。由专家研究制定教学大纲,规范课程设置,合理安排实践性课程,以此衔接好理论教学,有的放矢地开展教学。[3]同时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结合以往经验制定并完善模拟法庭的审理环节、要求及评价标准。再次,优化教师队伍。对原有的教师进行进修培训,让他们学习法律实务的知识,拥有丰富的案件储备知识,提高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吸收“双师型教师”,他们既有实践经验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对实践课堂有较高的掌控能力,对教学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可以灵活应对。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邀请法院法官和实务律师来进行指导工作,让学生有更深刻的学习体验和感悟。最后,细化庭前的准备工作,教师不再将角色分配给个人,而是将班级划分为几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共同为该角色搜集资料、制作法律文书,庭审过程呈现的是一个小组集体的智慧结晶。这也就调动了全班同学的积极性,扩大了学生的参与程度。

(二)案例教学的问题及建议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师运用具体的案例形象地说明法学理论知识,使学生通过案例分析与研究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让学生接触法律实践的最直接、最经济的途径。

案例教学法能够活跃课堂气氛,注重学生智力开发及能力培养,但是也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教师受到教学进度、课程要求与授课内容的约束,只能对案例做符合课程要求的分析和讲解,而对于案例中所涉及的其他学科知识相关内容避而不论,无疑当前法学课堂案例教学在教学内容上存在片面性倾向。更为重要的教师在讲解案例的时候仅仅是侧重对概念、规则理论性东西的梳理和讲授,对于该案例中法官对此案例事实的分析、证据的判断与采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等问题却没有做进一步的阐释,忽略了对学生的法律思维、技能的训练和培养。第二,教学实践中,教师对于案例的选择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不严谨性。有的教师会将引起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例作为讲课素材。这件案例虽然贴近生活,能够激发学生的求知热情,但是热点案件经过舆论传播,往往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信息,学生讨论过程中很可能脱离专业知识。有的教师从学术书籍或是地方法院案件中收集素材。这些案件虽然已经形成书面材料,但是案件发布主体不同,方式不同,缺乏权威性和典型性,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适用,这极大地削弱了案件的公信力。第三,当前的案例教学仍然采用传统单一的讲课方式,更多的是讲授式方法。受到教学进度,教学课程的限制,学生缺少课前充分了解整理案情的时间,课堂中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也不能充分讨论案情、分析证据、整理法条。学生的这种即兴思考,参与讨论的交流质量现在看来是十分令人担忧的。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给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我们应当重新进行课程设置,同时在师资配备、课时配置、教学设施等方面实现规范化、体系化、标准化。法律专业知识不仅包括各种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则,同时还包括通过证据的收集、鉴别,提炼出与法律有关联的法律事实,以此识别、释义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而在事实与规则之间反复进行法律解释、推理与论证等实践性技能。在理论教学的序列中应当开设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课程,诸如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等,为案例教学的开展提供基本的方法论支持。其次,引入案例指导作为案例教学的基本素材。最高法院从2012年开始至今已发布了1000多个指导性案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不仅改变了以往指导案例的发布主体不同,方式不宜,缺乏权威性的弊病而且这些指导性案例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价值衡量等方面提供了基本方法指引。指导性案例具有典型性、公正性、现实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为法学案例教学提供了丰富且有价值的素材,最后,案例教学应当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主导,围绕典型案例进行案件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应当赋予教师更大的教学自主权,教师必统筹考虑整个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以及程序等因素,对教学的节奏进行把握,保障教学过程的顺利推进。另外教学的评价方式应当以过程评价为主,考试评价为辅,赋予教师评价的自主性。

[ 参 考 文 献 ]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3-14.

[2]庄晨曦.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J].教育论坛.

[3]梁宇栋.当前法学课堂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南方期刊,2016(3).

中图分类号 :D 90-4;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7-0115-02

作者简介 :杨易天(1995-),女,汉族,江苏常州人,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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