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民族地区发展_价格机制论文

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民族地区发展_价格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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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地区幅员辽阔,资源丰富,是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后备基地。目前,民族地区正在进入以资源开发、加工为主导的经济增长高速轨道,及时完善价格机制,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跨世纪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价格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五”以来,国家的价格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长期困扰民族地区的能源、原材料价格偏低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传统体制下形成的矛盾未能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资源产品价格严重偏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资源性产品价格偏低的问题是比较重视的,在解决这个问题上主要采取了“放”与“调”的办法,即有的放开、有的提高。但价格偏低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煤炭价格经过几次价格调整,逐步达到基本放开,煤炭价格大幅度提高,1995年底国有重点煤矿商品煤吨煤综合售价比1992年提高了85%,高于同期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77%)8个百分点。 但与经济合理水平相比仍然偏低,远低于国际市场煤炭价格。1994年国际市场动力煤价格(FOB折标准煤)为,美国40美元/吨,加拿大36美元/吨, 澳大利亚35美元/吨,波兰34美元/吨,中国仅25美元/吨。石油价格同样也存在价格偏低的问题,经过1994年价格调整后,国内原油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加权平均价格为840元/吨,但仅为国际价格的75%。 事实上中西部的能源性产品包括其它矿产品、农畜产品都同样存在价格偏低的问题。

2.比价不合理。仍以煤炭与原油价格为例,首先煤炭价格与其它竞争性的、可替代的能源产品比价不合理,煤炭价格低于其它可替代的能源产品价格。考虑到热效率的差别,在相同发热量条件下,煤炭价格应是重油或天然气价格的1/2,而现行我国重油与天然气价格分别是煤炭价格的6倍和3.6倍。从石油工业来看,石油工业是高投入、高盈利的行业,一般来说上游企业的盈利率要高于下游企业的盈利率,而我国西部石油开采工业盈利率却远远低于全国工业企业平均盈利水平,更是大大低于下游炼油加工企业的盈利水平,这就由于比价不合理而导致利润分配不均。国际上通常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的比价分别1∶1.62∶1.51∶1.4,而国内相应的比例为1∶2.64∶2.32∶2.20(其中的汽油、柴油还都是降价后的不含税价格)。国内成品油价格要比国际市场价格高35%—44%。可见,基础产品、上游产品与可替代的加工产品、下游产品相比价格低了许多,是很不合理的。

3.内、外部结算价格不合理。由于在民族地区建立的不少能源、原材料工业企业(特别是煤炭、电力、石油、冶金、化工等)生产基地在资源产地,但是总公司却在外地,因此产品的内部结算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导致民族地区的生产企业亏损,实际利润转移到外地总公司的状况。这是十分不合理的。

二、价格体制中不合理因素导致的不良后果

1.造成民族地区积累乏力,难以积蓄发展后劲。民族地区通过能源、原材料开发保证了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支援了其他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经济起飞,但是自身却未能获得应当得到的正常收益,这种价格体制不合理的滞后效应不仅导致民族地区自身的造血机能长期难以健全,地方财力不足,建设资金短缺,经济增长乏力,而且由于不断加剧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造成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隐患。

2.资源浪费严重。我国是世界上的高能耗国家,资源浪费十分严重。能源使用效率比印度还低,除了科学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资源产品价格偏低。我国同世界主要国家的单位产值能耗比较如下:以中国为100%,美国是75.3%,前苏联69.0%,日本35.5%,加拿大68.8%,前西德31.8%,法国为24.6%,英国36.2%。我国人口众多,从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来看,是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节约资源、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是应该引起全体国民高度重视的。

3.更为严重的是造成资源的乱采、乱伐,使资源与环境遭到双重破坏。由于开发资源不需附加更多的其它成本,在利益的驱动下,多开、滥开、采富弃贫的行为到处泛滥。国家三令五申,却屡禁不止。常常是开采了资源,破坏了环境,留下了千疮百孔的烂摊子。这种掠夺性的开采,不仅是对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利益的破坏,而且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世界上关于自然资源破坏的问题远未得到解决,甚至更加恶化。不合理的开采必将导致资源质量与数量的继续下降,削弱人类未来生存的基础,破坏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实践证明,这种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资源乱开、乱采问题,如果只靠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是不易彻底解决的,而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资源产品价格新体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克服观念误区,建立资源产品科学定价的合理依据

1.非劳动产品的自然资源应当有价格。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曾深刻指出:“价格毕竟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本身不是商品的东西,……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拿去交换货币,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的形态,所以一种东西尽管没有价值,但能在形式上有一个价格”。这就意味着不是劳动产品从而没有价值的东西也可以有价格,也能取得商品形式。例如对于非商品物来说,如果对其占有才能用以换取货币,也就使其取得了商品形式,并具有了所换货币表征的价格。这种形式的商品同表征价格的关系,与真正的商品同价格的关系是不同的。这种非劳动产品使其具有的价格,不是由于取得了商品形式才具有价格,而是它被赋予了价格才取得了商品形式。这种非劳动产品由本无价值的东西到可以具有价格的逻辑思路在理论上对于资源价格来说是很适用的。另外,马克思价格理论还认为价格反映供求,供求影响价格,价格与供求呈反比例关系,即当供给大于需求时价格下降,当供给小于需求时价格上升,反之亦然。

2.使用价值、物质效用是资源价格的内在依据。自然资源具有形成经济资源的本质功能与属性,它们以现在的形式满足人类的需要,天然地具备向人类提供生产、生活资料以及生产、生活活动场所的条件。这就是资源对人类及人类社会具有的使用价值、物质效用的特性。

从经济方面划分,资源可分为生活资料的自然资源和劳动手段的自然资源。比如,能耕种的土地、有鱼的水、可放牧的草原等可看做是生活资料的自然资源。而森林、金属矿藏、煤炭、石油等是属于劳动手段的资源。它们之所以能够成为人类生活与生产资料的资源,是因为它们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功能,那就是使用价值与物质效用的属性。而人类劳动的投入与协助,只是在遵从自然与生态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加工、改造,使其所具有的使用价值、物质效用更加聚集、突出、完善。如果脱离开这种内含的使用价值、物质性效用的属性,那么人类劳动是什么也创造不出来的,其余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就无从谈起。

由此可见,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对人类生活与生产活动所具有的物质性效用的这一功能与属性,是自然资源形成或转化为经济资源最根本的基础与内在根据,同时也是赋予资源价格的首要依据。

3.有限性、稀缺性是资源价格的外在依据。自然资源所具有的使用价值、物质效用的属性,构成了资源价格的内在依据。然而,并不是所有本身具有使用价值、物质性效用的自然资源都要赋予价格,那些在现阶段来说是可供人类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比如:阳光、空气、风等赋予价格就无必要。赋予价格的资源必须具备有限性与稀缺性。

资源的有限性或稀缺性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 )由于人类的活动使某些自然资源数量减少、枯竭、耗尽。(2 )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的贫化、退化、质变。(3)自然资源的生态结构、 生态平衡被摧毁或被破坏。以上这些是在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出现的。

原因在于:首先,由于人口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耗用的资源数量与日俱增,从而使资源迅速减少以至枯竭。

其次,人类在同自然的交往过程中,自然资源在一定限度与范围内,可以一直消极地被动地顺从人类的意志,无声无息的为人类服务。然而这种属性与功能是有条件的;不仅不可再生的资源(矿产等)和可再生的资源(生物资源),如果无节制地耗费都会锐减以至最终枯竭,就是不易耗竭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淡水等如肆无忌惮地滥用和侵吞,也会招致其质量退化、变劣,损害人类生存与生活。

再次,自然资源、自然条件被摧毁或被破坏,不仅表现为单项资源的枯竭和变劣,更为严重的是由自然资源、自然条件所构造的生态结构系统及其所遵循的生态平衡规律会受到摧毁或破坏;而且还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是最为重要的。

总之,自然资源价格的外在依据不仅在于自然资源数量上的有限性、稀缺性或是质量的下降、变劣,还有更深层的内容,那便是每一种资源,不论其数量还是其质量的变化都将牵动、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因此,自然资源价格的确定,必须包括其内在和外在依据所包含的所有内容,特别是外在依据所涉及的方方面面。

可以这样理解资源价格:资源使用价值的有效性,从需求方面反映了需求量对价格的影响,有效性越大、需求越大,价格越高,反之亦然;从供给的有限性与稀缺性方面反映了供给量变动对价格的影响,即有限性与稀缺性越大价格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构成了赋予自然资源价格的充分必要条件或根据,是自然资源定价的原理和准则。这些原理与准则是确定自然资源价格的必要的客观依据。

四、调整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具体思路

1.资源产品价格应包括完全的生产成本

资源性产品价格长期偏低,这种不合理体现在生产成本中主要是没有考虑级差地租、资源补偿费、前期勘探费等。

(1)生产开采成本中应包括级差地租。

自然资源的优劣程度不同,决定了同样多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投入同一性质的不同等级的生产中,会产生不同的产品质量和收益。很显然,生产同一资源产品,同样多的劳动在一定的优等条件下获得的产品数量、质量和收益,会远远高于劣等条件下的产品数量和收益。级差地租理论要求,作为资源产品应该按照经营劣等资源条件的矿山,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耗费为基础定价。资源条件的优劣是以资源的自然丰富、地理位置等做为划分依据的。这样,一方面级差地租会使劣等资源条件下的生产企业能得到合理收益,与优等条件企业的竞争更加平等。另一方面整个价格也会有一个提高。那么,所有优等、中等资源条件下的生产企业会得到超额利润,因为这种超额利润的获得与本企业经营管理无关,而是好的自然条件所带来的,所以一般应通过征以级差地租性质的资源税形式将这部分超额利润上交国家。

(2)生产开采成本中应包括生态环境的补偿。

从一定意义上说,对自然资源的任何开采、攫取,都是对自然地貌、生态环境的破坏。虽然各种开采所造成的破坏程度不同,但都需要进行修补,需要给生态环境付出不同的补偿费用。根据民族地区发展的要求,建议将这部分资源补偿费连同级差地租返还于民族地区,一部分用于资源补偿以及设置勘探开发基金,以保证勘探开发投资的需要。另一部分用于弥补由于改革而使财政从加工企业减少的那部分流转税与所得税,增强企业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后劲。

(3)要体现完整的生产成本。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理价格,必须起码能够真正补偿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这是能够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否则生产经营就不可能持续下去。合理价格必须补偿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应该是正常生产、经营下的合理成本。

而事实上我国资源产业中的生产成本都是不完全的。应摊入成本的费用没有摊入,原煤、原油、天然气的成本,目前都不包括投产前的地质勘探费用和贷款利息。随着可采资源劣化,地质勘探费用年年增加,靠国家的地质事业费远不能得到满足,企业难以为继。在石油开采中,勘探费用不摊入成本,原油成本只包括采油阶段的生产操作费用以及部分开发建设费,这种不完全的成本构成,没有反映从石油勘探、开发到生产全过程所发生的全部耗费,所投的资金无法得到完全回收。同样,煤炭行业也存在类似的价格低于生产所需投入的问题。目前,煤炭行业亏损企业占38%,净亏损10.32亿元, 加增值税补贴国有重点煤矿实际亏损27.4亿元,到1992年国有重点煤矿基本建设贷款本息已达665.8 亿元。

以上是资源性产品在生产环节中价格所应包涵的因素。这就是价格制定要以完全成本为基础,要考虑级差地租,而级差地租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和资源补偿费国家应返还地方,从政策上向民族地区倾斜。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价格解决资源性产品价格偏低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防止盲目粗放型开采经营,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盲目上马和乱开乱采的问题也会得到解决。

根据上述论点,单纯地提高资源性产品价格,受利益驱动会加剧乱开滥采和盲目上马的粗放经营。以包头稀土矿产的生产为例:1993年、1994年市场好、价格高,在利益的驱动下大大小小生产厂家竞相上马,生产能力扩大了一倍。1995年销售出现滑坡,一直到1996年也没有起色。在这过程中各企业为了维持生产,竞相将产品大量低价抛售,损害了自身与国家的利益,掠夺式的开采、粗放型的经营破坏了环境,破坏了资源,对民族地区是贻害无穷的。同时,会造成虚假的产品过剩,市场不接受,最终导致价格下降,造成损失。国家若能通过增加税费加大成本来提高资源产品价格,然后,再将税费返还给民族地区,做为发展生产的积累,这就有利于资源产品价格偏低的问题得到解决,同时对挑肥拣瘦、乱采乱开的粗放经营方式可起到遏制作用。

2.在流通销售中,价格还应体现按质论价和合理比价、差价的原则。我国煤炭行业的煤炭质量差价没有很好拉开,在今后应根据水份、灰分、含硫量等各项质量指标拉开质量差价,体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电力行业应认真执行峰谷电价。在比价问题上,可替代产品(煤、重油、天然气)以及上游产品与下游产品(产油与成品油)、国内与国外产品在价格问题上都存在比价不合理的问题,这不利于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需要尽快改变,使之趋于合理。

3.及时改变内、外部结算价格不合理问题,保证民族地区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因此,外地总公司(或母公司)与民族地区的下属企业之间确定结算价格应严格制止民族地区效益外流的现象,切实保障民族地区的正当权益。

4.增加价格优惠和财政补贴。民族地区一般较偏远,地域辽阔,产品运输线长、费用高,建议中央对这些地区的支柱产业产品和基础产业产品价格给予补贴。同时,分配制度上给民族地区增加生活补贴,增强群众对物价上涨的承受能力,这有利于社会稳定。对包袱重、效益低的企业,国家要在资金、技术、税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以增加其造血功能,同时提高自我消化涨价因素的能力。

5.增强民族地区价格宏观调控能力。主要是从经济手段方面增强其调控价格的能力,这就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价格调节基金方面要增加规模,扩大范围;储备商品要进一步增加储备规模,增强储备商品吞吐调节市场价格的能力;要增强中央对这些地区拔付粮食等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比重,并保证及时到位;要在国家定价的商品中,设立必要的民族地区价格调节基金,由中央统筹用于民族地区市场价格的调控。同时,在价格方面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更多的权限,其中包括中央授权民族地区建立一些有地方特色的价格法规等,以便于增强地方政府对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地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在民族地区资源性产品价格政策的制定上必须站到这样一个高度:那就是资源价格要在经济发展和资源保障之间寻求一种持续的平衡,并且要对制定经济政策、解决资源困境产生新的动力。因为我们在民族地区最终寻求的是一种全面发展,经济的进步也不一定等于社会与人的进步。当代世界的现实说明,经济增长和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状况的改善。当然反过来说没有经济增长,也不可能有社会与人类的进步。在民族地区增长、发展、进步三者关系中,自然资源自身的价值起着关键作用,它是决定经济增长是减缓还是加速的关键基础条件,也是检验增长目标是否合理的前提。经济的发展只有经过自然资源价值的检验才能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这是资源性产品价格需要解决的更高层次上的问题。

总之,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是民族地区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资源产业收益上升,民族地区由此可以发挥资源优势,获得比过去大得多的收益,积蓄发展后劲,从而实现长期以来难以实现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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