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思考_知识产权评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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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人类对知识及其包含的科学技术的重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崇高。对知识产权采取更严格的保护已成了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热点问题。同时,在理论上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的研究成了探讨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但是要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科学的评估,首要的问题不是评估方法问题,而是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问题。虽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很多也很复杂,我们很难一一列清,但我们可以从哲学的角度把这些影响因素分为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两个方面。探讨这些内外因素,不但在理论上可以让人们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更为具体的理解和认识,而且在实践中有助于人们自觉而理性地对待这些因素,即使无法控制这些因素,也可对其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思想上得到进一步的认识和防范。

1 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外在因素

(1)价值观念方面的因素

从知识产权的特征来看,价值观念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价值观念规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前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对知识产权价值这种特殊事实的反映,是掌握知识产权价值的观念活动,因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首要任务是评估标准的确立,但由于知识产权是基于科技成果及法律的特殊规定形成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主要表现为无形的科技成果等。由于它的无形性,决定了它与一般的有形财产在权利的产生、侵权行为的表现、法律的保护等方面都迥然不同,并且其价值的形成、转移与实现都与有形财产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可能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但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价值属于哲学范畴,是对主客体相互作用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反映了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带有主观性的特征和表现,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标准也成了一种可以由主体主观地把握的标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主体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并不是先创造一个评估标准去评估,而是从社会价值观念出发,并依赖于社会价值观念。正因为如此,评估标准成了哲学理论体系中一系列难点和疑点的发源地。②价值观念规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性质。由于知识产权价值构成的复杂性和使用价值的间接性,使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难度大于有形财产。因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标准对其价值评估是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标准正确与否、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性质。同时由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是评估结论的前提,如果评估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不同。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评估主体之所以对同一知识产权价值有不同的评估结论,主要是由于评估主体所持的价值观念不同,因此,评估主体所依据的评估标准也不同。③价值观念影响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张力”和“弹性”。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知识产权价值作为评估的对象,虽然也属于事实,但它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因为评估主体经常面临相反或相冲突的评估结论,这就要求评估主体在评估中必须调节、调整这些相反或相冲突的评估结论,并且在评估过程中应具有“权衡”的能力,这就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张力”和“弹性”。一定的价值观念,对这种权衡和化解有着重要的影响。④价值观念规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向和终点。从抽象的理论原则上讲,评估可以无限地延伸和继续下去,以求得最满意的评估结果,但问题是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特征,它只在法定的时间内有效,法定的时间就是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期限届满就失效。因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体将知识产权价值的期望值定在什么程度上,要受到价值观念的制约。

(2)科学认识水平方面的因素

知识产权是随着实用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离不开科学认识水平。一个国家的科学认识水平如何,将影响和制约着该国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科学认识水平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是巨大而明显的。①科学认识水平规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对象的范围和广度。知识产权是随着人类文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和完善起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社会对智力活动成果完成人的回报,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主体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以对知识产权价值有一定认知为前提。而对知识产权价值认知的程度有多大,则根本上取决于评估主体所处的社会、时代所达到的科学认识水平。可以说,一个社会一定时期所达到的科学认识水平,在宏观上规定了该社会的评估主体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范围和广度。②科学认识水平规定了评估主体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深度和精度。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内容。精神权利是指有直接人身内容的权利,它不能与创造知识产品的自然或法人分离,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不能赠予,一般来说也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财产权利是指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它可以与创造知识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分离,可转让,可继承,可赠予,同时要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及其他无形财产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按照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主要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个特征,除此以外,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还具有公开性、可复制性的特征。因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深度和精度,必须依靠科学认识水平的发展,而科学认识水平的发展,一方面在广度上延伸,另一方面在深度上拓展。③科学认识水平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主体在思维能力、思维方法、评估方法等方面产生影响。知识产权是通过智力劳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它蕴涵着人类的智慧、文明,它给人们不但带来精神上的享受,而且智力成果本身有事实上的使用价值,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使用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而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精确评估,却要受到科学认识水平的制约,因为科学不但提供对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知识,而且提供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是由评估主体掌握的,借助于评估标准,对知识产权价值实施评估的手段和工具。通过评估方法,可以把知识产权的价值呈现在某种便于认识的形式和过程中。这就要求知识产权的评估主体具有一套明确的逻辑程序,从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来分析知识产权的价值,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这种形式和过程,自然受到科学认识水平的制约。

(3)其他方面的因素

除了价值观念和科学认识水平这两个主要因素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还有文化分布状态、设备条件、评估成本等因素。①文化分布状态的不平衡是一种客观存在,同时也是一种变化中的现象。正是由于文化分布状态方面的原因,使得评估主体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必然是多元的、多样的。②设备条件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主客体相互作用中介性因素。知识产权最主要的特征是“无形”,“无形”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比有形财产要复杂得多,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设备条件是不可少的工具和手段。因为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模型化方法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并且对大量的信息需要进行检测、获取、接受、传输和储存等,若没有计算机等现代的设备是无法进行有效的评估活动的。③评估成本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同其它一切活动一样,总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这就是评估成本问题,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所花费的成本越高,评估的精度也就越高。

2 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内在因素

(1)评估客体方面的因素

评估客体是指主体实践的对象、认识的对象或主体行为对象的本身。确定谁是主体,谁是客体,只能根据它们在一定对象性质关系中的地位来决定。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评估者是主体,知识产权本身是客体。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一特征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作为无形财产的一项专利权,当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让时,可能是制造该种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也有可能是销售该种专利产品的“销售权”,而不是专利产品本身。知识产权由于无形,其权利人只有在主张权利的诉讼中,才显示出自己是权利人,这使得权利人之外的使用人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并且,也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货许三家”。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不但给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认定以及贸易等方面带来了比有形财产在相同的情况下更加复杂的问题,而且给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带来了新的课题。但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主体把握知识产权价值运动的观念活动,表现出一种规范意识或规定主义的特征。所以知识产权的发育水平、复杂性程度、矛盾显化程度等,对其价值评估所能达到的精度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本身在以下两方面对其价值的评估存在着影响。①知识产权自身的成熟程度以及矛盾暴露的程度。知识产权作为其价值的承担者,其状态如何,性质怎样,有哪些功能,都直接影响着主体对其价值的评估。知识产权在未达到成熟阶段之前,许多矛盾也未能充分暴露出来,这种情况会使主体对它的认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主体的评估不会达到成熟的程度。②各类知识产权价值冲突的显化程度。知识产权是由专利权、著作权等共同构成的一个复杂的系统,同时各类知识产权的现实关系又是多方面、多层次展开的,这样一来,各类知识产权之间、主体的不同需要之间、几种对象与同一需要之间、几种需要与同一对象之间都会有冲突。知识产权的价值冲突有由客观条件引起的一面,也有由于评估主体的行为失误而导致的情况,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价值冲突是难免的,甚至可以说带有必然性和普遍性。并且,相冲突的价值之间很难达到协调,这自然会影响主体,使之难以做到两全。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对知识产权的协调管理势在必行。

(2)评估主体方面的因素

评估主体是现实的人,尽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是观念活动,但却是现实的人所进行的观念活动。现实的人对知识产权的需求表现在不同的层次上,而影响现实的人对知识产权需求的主要因素除了自身的属性特征外,还有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道德的、环境的等诸多因素,这些影响因素以某一时间的集成状态而影响着评估主体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恩格斯曾经指出,现实地进行着认识的人们,总受着他们的肉体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制约,其认识总是非至上的,可错的。对于评估主体的身体条件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的制约性,按现代决策学、领导科学的有关理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年龄。年龄本身是一个时间概念,但它却反映着人的生命发展的基本阶段和生理、心理机能的大致情况,以及这些情况对人的精神状态的影响。二是健康状态。一个人的健康状态如何,不仅表明各种生理机能能否正确发挥,而且也因为它对人的心理和精神的影响。健康状态不佳,必然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范围的缩小,精力不济总要使工作时间缩短,这些都会影响信息的获取,影响对一定信息的可信性的验校。还有一个方面是身体的临机状态。临机状态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但它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却有着直接影响。临机状态受到评估主体健康和年龄两大因素的大致规定,但同时又有自己的相对独立的品格和作用。若评估者年事已高,健康状态不佳,一般来说其临机状态往往就不会太好,对于精神条件,按现代人才学的有关理论,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包括意志、情感、性格、气质等,这些因素综合运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带有某种稳定性的东西,在本质上属于非智力、非理性的范畴。因此,不同的知识产权评估主体,由于其生理条件、心理条件以及社会地位、生活阅历、经验和体验的不同,其心理素质是不相同的,这种差异自然会对评估主体产生相当的影响。二是知识的数量和质量。知识产权评估主体拥有的知识的数量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评估所达到的水平和精度,知识的数量主要表现在知识面的广和窄,知识的多和少。由于知识产权涉及的面很广,所以某一方面知识的缺乏,自然会造成评估主体在这一方面产生“盲区”。知识面太窄,知识太少,肯定不利于作出可靠的评估。知识的质量取决于两个方面:从要素方面来看,是一定知识的深刻程度和准确程度;从整体方面来看,则要看一定知识被组织、被结合起来的体系化程度,要看各种知识是否有一合理的结构。三是能力结构。能力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一般来说包括感知能力、计算能力、分析能力、理解能力、反思批判能力等。各种能力既有依赖天赋的一面,也要依靠后天的锻炼。不同的评估主体,不仅从总体上说能力有高低之分,而且各种能力在不同人身上的分布也不平衡。

总之,评估主体的身体条件和精神条件都对知识产权评估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它们从主体方面规定了一定评估所能达到的精度和水平。评估者必须正视这种制约作用,以便使评估始终受着理智的监督和控制。

收稿日期:199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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