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档案的解密、降密和使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档案密级的划分
美国公务档案是指政府及所属机构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在美联邦政府中,机密限制分两类,一类是行政安全机密,主要涉及个人利益,如个人隐私、健康、财产和安全的档案文件;另一类是国家安全机密,指那些如果非法泄漏恐将损害国家安全利益的档案文件。对此,美国已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档案解密、降密和使用制度。
1.基本密级
美国档案的基本密级有:最高机密、机密和秘密。
(1)最高机密文件,指那些如果非法泄露将极大地危害国家安全的档案文件。属于该范围的文件有:由总统、总统行政公署官员以及总统顾问行使的文件,由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陆军部长、海军部长、空军部长、司法部长、能源部长、原子能委员会主席、中央情报局局长、全国航空与空间管理署署长行使的文件,由总务署长行使的有关联邦储备和情报安全检查的文件,以及上述机构中参与部门重要活动并能接触上述文件的官员形成的文件。
(2)机密文件。指如果非法泄露可能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文件。包括总统直接任命的官员行使的文件,商业部长、交通部长、美国国际发展与合作局局长、国际通讯局局长行使的文件,以及在上述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的重要官员行使的文件。
(3)秘密文件。指那些如果未经许可泄露可能不同程度地损害国家安全的文件。包括美国进出口银行总裁或董事长、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董事长行使的文件,以及前述各政府部门负责人下属主要官员行使的文件。
另外,属于安全机密的文件必须具有规定的内容,其范围是:(1)军事计划,武器、军事行动;(2)涉及外国政府的情报;(3)有关情报来源和情报方法;(4)美国的对外关系和外事活动;(5)与国家利益有关的科技、商业活动;(6)美国政府关于核材料、核设施的保护规划;(7)其它与国家安全有关并要求未经许可禁止提供的文件材料。
2.保密期限
属于最高机密的文件保密期在6年以上,属于机密和秘密的文件保密期均在6年以下。保密期在6年以上的文件,除外交文件以外,在第一次设密后最长时间20年以后,必须进行解密检查,否则期满20年即自动解密。第二次设密期限不得超过10年,外交文件可一次设密30年。人口、健康调查材料要在形成后70年后才能开放,人事档案一般要在当事人去世后才算非现行文件,逐步向社会开放。可见,涉及到私人文件的保密封闭期更长。
3.档案馆的保密规定
在档案馆,美国也有十分严格的保密规定。其保密规定分为专门和一般两种。专门的保密规定是由移交机关或移交人在移交文件时规定的,该规定需征得国家档案与文件局的同意,若认为其保密规定不合理,可拒绝接收该部分文件;若同意,则要把这种规定写入接收凭证和档案检索工具的扉页上,用不同的颜色标明,以引起工作人员的注意。一般的保密规定由国家档案与文件局规定,计有17类,归纳起来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守美国的国家机密,如原子能材料以及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和军事活动的文件;另一方面是要保护私人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如关于企业技术与商务活动的文件,关于个人版权、个人健康、个人函电情报的文件。
二、档案的解密、降密
解密指取消对文件的保密限制使用的规定,降密指降低文件的密级。对档案文件的解密和降密,美国政府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美国在文件设密时都规定了一个降密期,到期则自动降密,不必进行检查。没有规定降密期的文件,在需要降密时,须由文件形成单位和国家档案与文件局决定。
在1972年以前美国最长的机密公务档案文件的封闭期为50年,根据1972年3月8日在尼克松总统发布的11652号总统行政命令,封闭期降至30年。1978年6月28日卡特总统发布12065号总统行政命令,对机密公务档案文件的解密步骤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政府各机构对形成期满20年的机密文件作解密检查,尽可能的向公众开放,如果期满20年仍不能开放,到30年期满时就自动解密,必须开放。另外,如果文件还在形成单位,由形成单位执行解密或降密处理工作。如果文件已移交档案馆(档案馆负责接收经过20年期限的联邦机关和部门具有永久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文件)或文件中心(负责收藏联邦机关的半现行文件),则由国家档案与文件局根据12065号总统行政命令、情报安全检查署的意见,以及档案文件形成部门规定的解密标准执行解密处理。根据11652号总结行政命令赋予联邦档案部门领导开放白宫和保存在总统图书馆的前总统材料的权利,当每一届总统离职以后,即由国家档案与文件局长负责保管总统档案文件,并负责对总统以及总统行政领导班子形成的设密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处理以及每一次的解密检查。
美国对设密的档案文件解密处理的原则是:
(1)应在国家安全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尽早对文件实施解密处理;(2)在未满法定解密期的情况下,解密处理只能在文件中的情报敏感性消失,或出现了解密事件(例如情报被公开、某项工作完成等)的情况下进行;(3)如公众根据“情报自由法”要求对某一文件解密,而这类文件又属任何人不得接触使用的设密文件。
在具体执行中,美国又把设密文件分为六个级别:极密、绝密、秘密、机密、限制使用、公务限制使用。(1)不同密级的文件的接触限制有所不同,其中,前三个级别只有形成部门负责人或直接形成文件的官员才能接触。(2)在设密文件上打下醒目的标记,以提醒使用者保密的级别,有时也标出传播文件内容或复制文件的规定。(3)对设密文件的使用、处理、存贮、移交和复制实行监督,以确保保密规定不被违反。(4)在机关现行事务活动中已不十分需要的设密文件移交档案馆或文件中心后,档案馆或文件中心继续执行保密限制。这种限制对档案馆或文件中心的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同样有效。(5)形成设密文件的部门负责人可以规定本部门设密文件的限制使用方案。这种方案包括各项限制使用的细节。(6)从事公共历史研究的人员、前政府决策人员、总统直接任命的前官员、前总统等可以在公务活动需要之外接触部分设密文件,但是必须经过书面正式确认这样做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利益。(7)法定的最高机密文件不得复制。秘密文件和机密文件可由形成单位决定复制的限制。设密文件的复制件受原件同样的保密限制。
另外,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有几种情况可视作限制接触档案文件的例外。
(1)国家档案与文件局长及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设密档案文件时,可以不受保密规定的限制。但是不得将接触到的机密文件内容外泄。(2)根据各部门或个人的要求又被确认为合理时,可对秘密、机密文件解密;(3)如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超过了保密要求的重要性,可对文件作解密处理。但必须经国家档案文件局与文件形成部门负责人或形成文件的官员商量后进行;(4)文件形成单位要为每一种期满20年的文件准备一份系统的检查手册,陈述保密期限20年后仍不能解密的文件种类及理由。不在手册内的文件即视作自动解密,应进行开放。
1996年4月17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一项有关缩短机要档案保密年限的命令。内容是:(1)规定行政机构档案保密期限将由25年缩短为10年,10年以后公开;(2)以往保密期限为25年以上的机密档案,除特定的外,其余全部自动公开;(3)政府部门间设立机密档案公开审查委员会。其中,“特定的”机密档案主要指公开后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对外交产生不良影响的档案。但有些涉及国家安全,经确认更应该让国民获悉的机密档案,有关部门有向社会公开的义务。克林顿总统认为,这样做符合冷战结束后的当今时代潮流。
根据缩短机要档案保密期限的命令,有数万页涉及越南战争的机密档案将向社会公开;1970年前产生的所有机密档案也要向社会公开。美国政府每年要产生大量的机密文件。据统计,1994年一年产生的机密文件作为档案保存的达630万份,长达1900万页。克林顿总统签署的这份缩短机密档案年限的命令,受到历史学家及有关研究人员的欢迎。
同年10月生效的克林顿总统允诺将更多的政府文件资料公布于众的命令,解除了对《查询自由法案》长达12年的限制。克林顿在一份声明中说:“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机构应以待客般的友好态度接受公众的查询,我们要采取开放方针”。
美国司法部的官员说,政府废除了1981年制订的一条规定,这条规定允许联邦机构在它们能够拿出“充足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扣下资料,不让查询。但从现在起,当某机构据该法案受到起诉时,只有当它能够证明“公布资料将会给某些合法利益带来危害”,司法部才会替它辩护。司法部副部长韦伯斯特·哈布尔说:“这是主要的一步,也是巨大的第一步。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让人们知道它在干什么。”
三、设密档案的利用
美国对机密档案的使用根据公务需要,使用对象、目的以及文件处理上采取了不同措施,规定了限制使用的范围,其原则和处理办法概而言之有:
(1)除因公务活动需要接触使用档案权利外(如特许权、辩护权及其它权利),在民事或刑事诉讼案中要求查阅与自己权益有关的设密档案时,若持有合法证明(如法庭传票等)能证明其的确需要,可不受保密规定限制。
(2)在职总统、总统行政公署因现行工作需要,要求调阅其他部门的机密档案,可不受保密规定限制,但只能将文件用于工作。
(3)国会各委员会或分会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如果设密文件中有其所需内容时,也不受保密规定限制。
(4)前总统或其指定代表可随时调阅他在职时形成的总统档案。
面对档案开放的大潮,美国国家档案馆的同行们无不担心:“当克林顿总统的行政命令生效后,我们不知道将会发生什么意外的情况。”如果档案开放准备不够,公民利用不到他们需要的开放档案,档案馆又没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那么,公民将运用《信息自由法案》和克林顿行政命令上诉法院,让档案馆到法庭去解决问题。看来,“民告官”的担心在美国档案馆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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