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的真理观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真理论文,西方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纵观西方哲学发展史,存在着种种不同的真理论,如符合论、融贯论、实用论、冗余论等等。考察这些真理理论的基本思想、起源及代表人物,它们都包含有合理的因素,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错误。其中符合论的基本思想是最为合理的。
关键词 西方哲学 真理观 符合论 融贯论 实用论 冗余论
一般认为真、假是语句的一种性质,因此语句被说成是真值载体或真值承担者。在真理问题上,可以区分出几个不同的问题,例如,什么样的语句是真的?什么样的语句是假的?这是真理的定义和说明问题。究竟凭借何种方法、途径和标准去判定语句或命题的真?这是真理的检验和识别问题。通常认为有五种主要的真理论:符合说、融洽说、实用说、冗余说、语义说。我们这里不把语义说视作一种独立的真理理论,而将其视作实现符合说的一种技术性构造。
一 符合论分析
符合论的基本思想是:语句的真不在于它与其他语句的关系,而在于它与客体、与世界的关系,在于它与客体在世界中的存在方式的符合与对应。与关于客体的事实相符合的语句为真,否则为假。这种符合论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存在着独立于心灵的实体,它们与主体互相对立。要是没有与思想相对立的这类实体,就无所谓符合,因此,存在两类不同的对象是相符合的先决条件。第二,人的认识能够达到客体。要是人的认识永远达不到客体,那也就不存在人的认识是否符合客体的问题,这样,“相符合”也会变得毫无意义。因此,符合论是真理的一元论,它以实在论和可知论为基础。
符合论具有悠久的传统,其起源一直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在《形而上学》一书中表述了这样的思想:说是者为非,或者说非者为是,是假的;说是者为是,非者为非,是真的。在现代,罗素、早期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及绝大多数逻辑实证主义者都是符合论的倡导者和坚持者,例如早期维特根斯坦就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口号:“命题是现实的图像,是我们所设想的现实的模型。”[①]他认为,命题即复合命题它们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顶;基本命题则由名称的排列构成。事实由事态构成,事态则由处于某种排列中的对象构成。在命题与事实,基本命题与事态、名称与对象两者及其结构方式之间,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这种对应关系可以图示如下:
维特根斯坦着重分析了基本命题与事态(亦称原子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基本命题表示简单对象在时空中的排列组合,断定了原子事实的存在。因此,“如果基本命题是真的,原子事实就存在;如果基本命题是假的,原子事实就不存在”,“基本命题的真值可能性就是原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②]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理观也属于符合论之列。由此可知,符合论并不一定是唯物主义的。根据思维与之相符合的对象世界是绝对理念、物质世界、感觉经验等等,符合论可以区分为不同的形态。
符合真理论最合乎常识和直观,但它在理论上也存在许多困难,例如它的三个关键性概念——命题、事实与符合,特别是后两者,就未得到明确的阐释和深入的推敲。首先,究竟何谓“事实”?其性质和特点是什么?事实有特殊和普遍、肯定和否定、真和假之分吗?事实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人们对它们的理解是五花八门,迥然异趣;有时将事实视为外在对象及其情况,有时视为关于外在对象的感觉经验,有时视为关于外在对象的某种陈述、记载和知识,有时也把某种毋庸置疑的理论原理,甚至把假想、预期和内心体验也当作“事实”。在后几种情况下,命题与“事实”相符合,实际上蜕变成命题与其他主观性认识相符合,也就是命题与其他命题相符合,于是符合就成为命题与命题之间的关系。“事实”一词的用法如此歧异,而罗素在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一书所写的“导言”中却指出:“严格地说,事实是不能定义的。”[③]即使罗素所说的是对的,也仍需对“事实”一词给予清楚的定义和释义,以便将事实与知识、假象、幻觉、臆想、杜撰等等区别开来。其次,什么是命题与事实之间的“符合”?它们如何“符合”?根据什么方法、途径、标准去检验这种符合?罗素和早期维特根斯坦曾把符合解释为命题与事实之间在结构方式上的一一对应,其根据在于:语言和世界是结构同型的,它们具有共同的逻辑形式。但实际上这种对应关系是不存在的,关键在于:我们有相对确定的命题去区分原子命题与分子命题,以及一命题内的各种构成成份;但是我们却没有确定的标准去区分原子事实与分子事实,以及把事实分解为不同的构成成份,因为任何事实本质上都是复合的,都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并且自身具有复杂的结构,原子事实或基本事件是根本不存在的。并且,与负命题或否定命题相对应的“负事实”或“否定的事实”也是不存在的,是自相矛盾的虚构。既然把符合解释为结构同型、一一对应行不通,于是有人如奥斯汀、皮切尔和怀特等人试图从约定、关联(correlation)、和谐(congruity)、相配(correspondence with)、相应(correspondence to)等概念来精确阐释“符合”,但实际上均未获得成功。关于何谓“符合”的问题,仍然等待我们去回答。
二 融贯论分析
融贯真理论亦称真理的融洽说、一致说、相容说,其基本观点是:一个语句必定属于某个语句系统,该系统是由许多不同的语句通过逻辑蕴涵的链条而连接起来的整体;一个语句的真假就取决于它与该系统的其他语句是否融洽或逻辑相容;融洽者真,不融洽者为假。简而言之,真理在于一组信念的各个元素之间的一种融贯关系。
融贯论大体上始于康德对“思想与事物的适合或符合”这一要领的批判。在康德看来,物自体是人类认识永远也达不到的彼岸,因此关于心灵对事物的理解与事物本身相符合的想法是可疑的。一般来说,真理的融贯论属于哲学中的唯理论传统,17世纪的莱布尼茨、笛卡尔、斯宾诺莎,19世纪初的黑格尔和19世纪末的布拉德雷都持有融贯论思想。20世纪的某些逻辑实证主义者,特别是纽拉特和享普尔也都持有融贯论思想。蒯因、雷谢尔也是融贯论者。
这些人采纳融贯论的根本动机在于:人们显然不可能按某种不以我们的思想或语言为条件的方式,脱离思想或语言而达到实在。这种看法认为,我们不可能退居一旁,而站在一个享有裁决特权的位置上,它允许我们把我们的命题与命题所谈论的实在进行比较。既然不存在能够用作真理基础的那种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对应关系,那么真理就必定在于命题本身之间的一种融贯关系,真理被视为构成一个系统或一个信念集合,被视为满足融贯性标准的一个整体。
融贯论的思想基础是思维的不矛盾律和系统这一概念。融贯性在于系统内各命题之间的相容性和相互依赖性。因此,要使一组信念所构成的集合是一个融贯的集合,作为其构成成份的信念就必须是彼此相容的,而且以某种方式依赖于该集合里的其他信念。相互依赖性又涉及命题的关联性和系统的完全性等。于是,对融贯性的说明就依赖于相容性、关联性、完全性这三个概念。相容性即是一组命题互不矛盾,可以并存。关联性有不同的意义,强的意义是指系统内的任何一个命题都必须衍推出其他命题,并且被其他每个命题所衍推;弱的意义则是指:系统内的任一命题都在该系统内的所有其他命题为真的前提下被逻辑必然地推出,或系统内的任一组命题在逻辑上都不独立于系统内的所有其他命题。但对关联性的上述种种说明都有各自的问题,差强人意,难以被普遍接受。而完全性则涉及到一系统的推演能力:若能把在一定范围内真的命题都推演出来,该系统就是完全的,否则是不完全的。这是针对严格定义的形式系统而言的,一般意义的命题系统能否有这种完全性,是很成问题的。并且,相容性、关联性、完全性这三个概念都潜在地依赖于命题的真概念,用它们去说明用作真理定义的融贯性概念,在逻辑上存在某种循环。
融贯论者实际上是以个别命题相对于理论前提的逻辑可推性(简称“内部真理性”)取代了该真理论作为一个整体的真理性(简称“外部真理性”),其错误是显然的。因为第一,自身融贯只是一个理论为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神话、谎话、宗教理论和其他任意臆造的理论也可能编得天衣无缝、自身逻辑一致,但它们根本不是真理而是谬误。第二,互不相容的两个或多个命题系统之中的每一个系统本身内部一致而无逻辑矛盾是完全可能的,根据融贯论,这每一个系统及其中每一命题都是真的;同样按照融贯论,这每一系统及其中的命题又不可能都真,其中必有为假者。这样,融贯论就陷入自身不可解决的矛盾之中。第三,如果一个命题的真理在于它同一个命题系统内的其他命题的融洽或无矛盾,那么,这个命题系统本身的真理性就只有取决于在更大的系统与其他命题系统之间的一致性。那个更大的系统本身的真理性又如何确定呢?融贯性只能限于无穷倒退。因此,融贯真理论在整体上是不能成立的。
不过,融贯真理论也包含一些合理因素。(1)自身融洽尽管不是真理的充分条件,但却是一必要条件。因此,如果能证明某个命题与其他已知为真的命题逻辑相容,那么它为真至少是可能的;特别是,如果能进一步证明它是其他已知为真的命题的逻辑推论,那么就能断定它必定为真。逻辑证明因此就成为发现、寻找真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在现代科学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2)融贯论实际上是在以某种形式强调真理的总体性和全面性,这无疑是正确而深刻的洞见。列宁就曾指出:“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④]真理的全面性包括对客观现实尽可能全面的真实反映,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以具有全面性的知识体系来反映现实。因此,全面的真理性认识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其中每一个原理都同其他原理处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之中。
三 实用论分析
实用真理论亦称真理的效用说,它着重从观念、命题、理论等等的实际效用方面来判断它们的真理性,从应用真理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来考虑真理的意义。实用论认为,真信念是那些富有实效的信念,它们依据经验仿佛具有“兑换价值”。这种真理论最初由皮尔士、詹姆士、杜威提出,并在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观点、蒯因、达米特等人的工作中有所体现。
实用主义有一个著名的口号:“不可能有不造成差别的差别。”这是从皮尔士的下述观点中发展来的:“意义的差别绝不会细微到不会造成一种实际上的可能差别的地步。”[⑤]根据这种观点,给出一个概念的意义,就要参照应用这个概念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或实验结果;探究真理的正确途径,便是探究一信念为真会造成什么样的差别。
皮尔士从其“怀疑—信念”的探究理论出发,认为真理是探究的结果,是人们运用科学方法进行探究时最终会达到的一致意见。他认为,信念构成行动的意向,当信念与新经验相互冲突时,人们对旧信念产生怀疑,而怀疑又导致新的探索。采用科学方法进行的探索能促使人们最终达成意见一致,这种性质的一致意见便是真理。并且,由于科学方法受到不依赖个别人或少数人的信念而存在的实在的制约,因此真理就在于观念与实在的符合:“真理是一个代表者与其对象的符合。”符合不在于代表者与其对象的相似,而在于代表者(观念)对人们产生的实际效果,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观念就是真观念。此外,真理还是稳定可靠的信念,它免除了怀疑的干扰,在整体上是令人满意的。“那种你根本不怀疑的东西,你就应该把它当作完全可靠的、绝对的真理。”概括起来,皮尔士对真理的描述是:作为探究结果的一致意见,与实在相符合即可产生实际效果、稳定可靠的信念。
詹姆士对皮尔士的观点既有继承,也有发展和偏离。他认为,世界统一于经验,真理只是一部分经验与另一部分经验之间的关系。前一部分经验表现为主观的观念、计划、行动规则,后一部分经验表现为实际效果。观念的真理性与它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是完全一致的,由此他提出了“有用即真理”这个遭到广泛批评的口号:“‘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或者说,‘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⑥]。因此,真理具有“兑现价值”,它是由成功的经验造成的,并且必定导致成功的行为,使人获得实际的利益。如果上帝的观点能够给人带来好处,那么就应承认这种观念也是真理。詹姆士不承认真理是观念对于实在的准确摹写,但仍然承认真理“意味着观念与实在的‘符合’,而虚假意味着与‘实在’不符合。”[⑦]不过,他所谓的“实在”乃是作为经验、统一于经验的实在。因此他强调经验证实在确立真理中的重大作用,真的信念就是最终可以被经验证实的东西。他甚至把真理等同于经验的可证实性:真理包括两类,一是能直接为经验证实的,二是虽未证实但可证实的。
杜威从其工具主义出发,认为一切概念、学说、系统等都是人们为达到预期而设计的工具,其价值在于它们所能造就的结果中显现出来的功效。如果它们导致行动成功,实现了预期目的,便是真的;如果它们引导的行动失败,未达预期目的,便是假的。因此,真理并不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它只不过是认知生存世界过程所运用的工具,它的意义是功能性的。杜威有时把真等同于“有根据的可断定性”,认为要了解我们的观念的意义,就需要我们在使用这些观念的语境里考虑它们是怎样起作用的。当一些特定的观念被理解为成功地起作用,并且对疑问或难题提供解决办法时,我们就有理由断定这些观念,即有理由对其真作出承诺。杜威有时也把真理看作使信念赖以成为知识的东西,因为知识不外是对事物作出有理由的断定。
实用真理论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因为一般把它等同于詹姆士对其的鄙俗化解释:有用即有理。其实真理的实用论也包含着符合论和融贯论的因素,并且它所讲的实际效果并不一定就是现实功利上的有用性,皮尔士和杜威就注意与詹姆士保持距离。因此,实用真理论中也包含某些合理因素,例如特别强调真理对行动的指导作用,强调它对成功行动的影响,强调了真理和价值的统一,等等。但是,实用论作为一种真理理论却有两个基本错误:第一,真理固然有用或有效,但有用或有效只是真理所派生出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原因。把真理性等同于有用性或有效性,这是倒果为因或倒因为果。从根本上说,“真”是一个认识论概念,它必须具有超越个体的客观性,而“有效”、“有利”、“有用”等等则是价值概念,它们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用“有效”、“有用”去定义真理,就模糊了真理的客观性,夸大了真理的主观性,就会堕落到象詹姆士那样荒诞的地步,认为真理也是某种钞票,具有兑现价值;在有用性或真理性上,科学和宗教也无区别。第二,混淆真理的定义与检验真理的标准。真理的定义与真理的标准虽然有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例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在于主观认识与客观实在的符合,但检验真理的标准却是实践。在我们看来,真理的实用论所给出的实际上是类似于检验标准之类的东西,而不是真理的定义,当然即使作为检验标准,实用论也要做根本性修改。
四 冗余论分析
冗余论亦称真理的多余说,它反对符合论和融贯论的基本预设,认为“真”根本不是一种性质或关系,与句子或命题、理论等等无关,真理问题不过产生于语言混乱,“真的”和“假的”这两个谓词是多余的,可以把它们从任何语境中删除,而不会引起语义的损失。这种观点由拉姆塞于1927年提出,后来由艾耶尔、斯特劳森、格罗弗等人加以充实和发展。
拉姆塞认为,说一个命题是真的,只不过是断定该命题本身。他分两种情况说明这一点。在一种情况下,人们把真或假明确归诸于某个命题:“P是真的”或“P是假的”。拉姆塞认为,前者只不过意味着P,后者只不过意味着非P。例如,说“凯撒被杀是真的”,无非是说“凯撒被杀”;说“凯撒被杀是假的 ”,无非是说“凯撒没有被杀”。在另一种情况下,人们用“真的”或“假的”去描述没有被明确说出的命题,例如“他所说的话总是真的。”拉姆塞认为,可以采用命题量化的办法把这句话改述为:“对于所有的P来说,如果他断定P,则P。”在这两种情况下,含有“真”、“假”的命题都被不含“真”、“假”的命题所取代,而没有引起任何语义的损失。因此,“真的”、“假的”作为句子谓词完全是多余的,可以从任何语境中删除,这两个谓词实际上只具有实用的性质,表示加强语气或文风,并不表示语句命题或判断具有某种特殊的属性。
斯特劳森则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角度提出了一种与此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真”只是一个以言行事表达式,使用这样一个表达式并不是作出一个关于陈述的陈述,而是完成一个同意、接受、承认、确信、赞成陈述的行为。例如,当一个人说“‘天在下雨’是真的”时,他只不过是在断定“天在下雨”。因此,“……是真的”并没有作出陈述的作用,“P是真的”完全可以用“我同意P”、“我接受P”、“我确信P”、“我赞成P”等等来代替;类似的,“P是假的”则可以用“我否定P”、“我拒绝P”、“我不相信P”、“我反对P”等来代替。
拉姆塞和斯特劳森的论述各自都有一些理论上和技术上的困难,这里不想详加讨论。我们只想指出这样一点:作为一种如何在一个语言内处理象“P是真的”之类的语句或命题的技术性手段,冗余论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也许是可行的,例如对一个可靠而完全的形式系统来说,A在S解释下是(逻辑)真的,当且仅当,A是S的定理(即S断定A)。但是,冗余论作为一种真理理论却是明显错误的,其错误在于:它把“P是真的”等同于断定、接受P,实际上是倒果为因,因为我们之所以断定P,只是由于P是真的;但P之所以为真,却并不因为我们断定P。因此,“P真”是我们断定P的原因,而后者却不是前者的原因,并且,“P是真的”或“P是假的”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评定,而断定、接受则是主体的主观行为,这两者有时一致,有时很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它们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在以上四种理论中,我们认为,尽管符合论也有许多理论和技术上的困难,但它的基本思想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它隐含地断言了真理是人的认识中超越特定个体和群体的愿望、需要、意志的客观内容,从而有助于说明真理的客观性。而客观性是真理的一个最本质规定:没有客观性就没有真理。所以,金岳霖先生在《知识论》中也说,尽管符合说确有困难,但“本书认为符合说不容易放弃,而在本书的立场上说,不应放弃。它不容易放弃,因为放弃它的人常常无形之中仍然保留它;放弃也许只是在明文的表示上放弃,而保留是非正式的骨子里的保留。”[⑧]
注释:
①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85版,第38页。
②同上书,第51—52页。
③同上书,第6页。
④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10页。
⑤转引自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6页。
⑥詹姆士:《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4页。
⑦同上书,第101页。
⑧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