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经理的合同风暴_合同管理论文

副总经理的合同风暴_合同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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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人才怎样聘?又怎样解聘?所谓“请神容易送神难”,也许很少有人想到:解聘的难度比招聘还要大。一不小心,企业就会钻进自己给自己精心编织的圈套里。

高学历敲开商界大门

张期望30岁出头,中等身材,貌不惊人,一张圆脸永远保持着微笑,实难想象他已经是一家开发公司的副总经理。可是你要与他交谈,就会发现,他的学历、他的谈吐,有着过人之处。

张期望早年毕业于国内一所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在许多人忙于生计时,他甘于寂寞,利用业余时间攻读了MBA课程。张期望在与人交谈时,总是真诚、谦虚、热情地微笑着,言谈话语中不时闪烁出睿智的火花。

1999年初,求贤若渴的新兴燃料开发公司在人才市场得到了张期望的信息资料,如获至宝——当时一个企业能拥有MBA,简直就是拥有了致胜法宝!这家企业主动与张联系,诚邀他来公司就职,并委以重任——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年薪10万元,解决住房。

张期望考虑了几天后,同意来公司工作,但是他提出:自己家在外地,在沈阳没有住处,父母年迈,要报答父母,所以房子一定要大;再有,要与公司签订合同,先把话说在明处,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公司不假思索地同意了他的要求。得到公司的许诺后,张期望开始在沈阳市四处张罗购房,并在一个小区看中了一处120平方米的房子,这里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就是价格贵一些,需要40万元。公司一口应承,帮助张期望买下了这套住房。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张期望于1999年5月与公司签订的一份协议书:

甲方:新兴燃料开发公司;乙方:张期望。

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协议。

1.甲方根据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双方均遵守协议与公司的相关规定。3.甲方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4.甲方本着改善乙方住房条件的目的,为乙方出资购买住房一套,署名乙方,本协议有效期内产权归双方共同拥有,协议期满,产权归乙方。5.甲方推荐乙方担任即将组建的新中兴燃料开发公司的副总经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兼职。6.甲方无故解约,将支付乙方违约金1年5万元。7.协议期限5年,自1999年5月至2004年5月。

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保证乙方年薪不低于10万元,享有其他副总经理相同的福利待遇;乙方为甲方在二级市场运作所得的投资利润,甲方按一定比例重奖。

同年8月,新兴燃料开发公司进行合并重组,发起设立了新中兴燃料开发公司,承接了“新兴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2000年6月,新公司成立,聘用张期望为副总经理。新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副总经理级人员年薪8万元的决定。张期望的工作职责除了履行副总的管理职能外,还被要求其主管的业务科室完成定额任务。但是张期望几年间的工作并没有像人们想象和希望的那样出色。2001年年终,公司业绩考核结果,张期望所负责的科室在全公司排名靠后。转眼到了2003年年初,公司董事会决定免去张期望的副总职务,认为张期望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外以公司的名义诈骗,偷盖公司公章,决定解除与张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给张发去了《致离职员工的函》。一石激起千层浪,张不能接受这一事实,在多次找有关领导解决无效的情况下,他选择了去劳动部门仲裁。

仲裁裁决:93万补偿

2003年5月,张期望手持包括上述协议书与补充协议共7份文件,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另5份协议书上的时间分别是1999年5月、9月、2000年1月、4月等,协议的内容多是:新公司保证张的工资不低于10万元,应及时支付,如克扣工资,需要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补偿金及工资总额5倍的赔偿金。如甲方无故解除协议,购买的住房的产权归乙方等等。张期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方给付其拖欠的工资并按照协议约定应给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人民币210万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签订的7份协议书,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张的工资,违反了协议约定。按协议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及补偿标准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张应得到经济补偿。裁决结果是:公司方给付张期望拖欠工资、无故拖欠工资赔偿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共93万元。公司方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一下子傻了眼。这是一个让人大吃一惊的结果——再怎样也不能欠张期望这么多的钱吧?公司方不服,起诉到法院。

5份自己跟自己签订的协议

公司方向区法院提出:仲裁依据的5份协议,其印章是张期望偷该公司印章后盖上去的,是他伪造的;协议书与公章加盖时间不是一致的;协议内容一边倒,公司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且协议上只有公司盖章,没有负责人签字,不符合签订协议的正常程序。另外,张期望被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于他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他上任后,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能清楚工作任务,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免去其职务,解聘理由正当。根据上述理由,公司方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公司方要求就下列疑点进行鉴定:7份协议上的公司公章是否为同一印章?协议落款时间与盖章时间是否相符?

一审法院委托专门机关对此进行技术鉴定。辽宁省公安厅受理了此案,1个月后有了鉴定结论:5份协议上的公章的确是公司方的,但是与标称时间不符。

什么是“标称时间不符”呢?简单地说,就是协议签订时间与加盖公章时间不一致,不是同时所为。张期望提供的5份协议上虽然标明时间是1999年与2000年初,但是鉴定结论认为:公章加盖时间肯定不是1999年和2000年初。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前两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公司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张期望在原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方首先提出解除与张期望的劳动合同,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另5份协议,由于缺乏真实性,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方给付张期望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人民币20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公司方与张期望均不服,提出上诉,两方再次对簿公堂。公司方认为,张期望申请仲裁已经超过申诉时效,张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张期望因为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应给经济补偿金。张期望上诉认为,仲裁机关的裁决合法有效,理由正当,他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二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晓以利害,矛盾的双方终于缓和,最终以公司方给张期望18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这个案例发人深省:它提醒用人单位要慎签合同,不要因为求贤若渴就头脑发热,贸然地许下各种书面承诺。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张期望作为一个劳动者,拥有很高的法律素养,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公司发生了重大变动后仍能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他以非常规手段“自己跟自己”签订了5份协议,是不足取的。

(以上人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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