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壁垒与绿色管理_绿色壁垒论文

绿色壁垒与绿色管理_绿色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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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绿色壁垒已成为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主要壁垒。所谓“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它是指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绿色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通过绿色壁垒对进口产品进行种种限制。

贸易保护主义所设置的绿色壁垒,其主要形式有: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目前,我国外贸出口十大贸易伙伴国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大多是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成员,也是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地方。当前,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是根据各国国内的环保水平和标准来设置的,这样就容易产生一个问题:发达国家的产品比较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却因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而常常被拒之于发达国家国门之外。这种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的国际环保标准,是极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贸易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尚不发达,环保水平还比较低,致使我国许多产品的出口因“绿色壁垒”而受到冲击。例如,在我国的瓷器出口中,经常发生金边和蓝边瓷器退货事件,据称是因金边材料中含汞量超标,蓝边材料中含铅过高,危害健康;我国的一些食品因质量问题特别是农药残留量和其它有害物质超标而面临出口危机;我国的冰箱、空调等数百个产品品种、50多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因使用氟利昂制冷剂,违反了保护臭氧层的有关国际公约而受到出口限制;40多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因主要贸易国实行环境标志而受到冲击;1998年,我国输美木质包装由于含有天牛而受到限制,随后加拿大、英国也迅速对我国木质包装进行限制,等等。我国产品的生产和加工的过程和方法、包装贮运、组成成分及性能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利环保的因素所造成的贸易国禁止进口、退货和索赔的案例非常之多。这些已严重地影响到我国正常的出口贸易,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提高我国产品的出口效益,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全面抢占广阔的国际市场,拉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必须打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为此,我国需要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实施国民经济的“绿化”战略,促使国民经济的绿色化发展。

理论与经验表明,打破“绿色壁垒”,发展绿色产业,需要我国政府发挥在市场经济中“有形之手”的职能作用,加强绿色管理,促使绿色产业迅速成长,保证给予其相应的国内市场,促进其国际市场的拓展。

(一)绿色组织的建立

在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上,信息是完全的。然而,在现实经济中,生产者难以充分地了解在何时、何地、供给产品的数量多大能够恰好满足市场需求;消费者无法完全地知道所购买产品的质量如何、价格是否公道;交易者没有足够的信息预测生产和消费间的供求状况,难以从众多的经济行为者中迅速找到买主和卖主,难以顺利达成交易。

在不完全信息市场中,企业不仅难以预测消费者的需求,而且还面临同类企业的竞争,信息不完备对他们的影响更大。例如,在信息完全的市场上,企业降价就能扩大销量;但在不完全信息市场上,由于消费者和企业对价格反应有非对称性,企业降价不一定能增加收益。因为,消费者在不完全市场上寻找降价需要搜索成本,如果搜索成本大于商品降价的幅度,他就不去搜索降价企业,而是继续在原企业处购买,也就是说,对于价格变动的信号,消费者和企业的反应是不对称的,企业降低价格,需求量不一定增加,企业降价的损失不能通过扩大销售来弥补。

鉴于现实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因此,存在一个相应的组织机构,从事绿色产业市场的信息供给,降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就成为必然。为此,我国应该建立起绿色组织机构,绿色产业的成长与良性运行,需要专门机构的调控、导向与组织,向厂商和消费者提供较为完全的市场信息,以避免绿色产业市场的运转失灵与交易呆滞。当然,在国家层面,可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经济信息中心”开展此项工作;而在地方,各级政府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经济信息中心”应当提供此项服务。

(二)绿色市场的管理

一个产业的健康成长与良性运行,其依托在于市场的良性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运行。绿色产业的成长与健康运行,需要政府加强对绿色市场的管理,提供有效服务。我国于1993年初成立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并于1994年加入了“有机农业运动国际联盟”。因此,我国可以绿色食品为突破口,在绿色食品业初具规模后,成立综合性的绿色产品管理组织,即可以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面专设一个绿色产业发展司,统管全国绿色产业的规划与布局,对绿色产业的发展进行指导、监管,使其发展有序、迅速推开;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对各地绿色产业的发展进行有效组织与管理。同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市场的管理。一是要在工商注册上对绿色产业企业予以照顾,并赋予一些规模较大的绿色产业企业以出口经营自主权;二是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绿色产品的企业行为,保护绿色品牌和绿色商标,以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企业对绿色产品开发的持续投资。

(三)环境管理

绿色产业的发展需要相应的生态环境条件予以支持,尤其是绿色产品的生产更是如此。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生态经济发展战略与生态经济的区域规划,加强环境管理。一是要在绿色产业的生产基地所在地及周边区域实施综合治理,做到“源头控制、流域治理、小区优化”,关、停、并、转一些污染企业;二是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收取排污费,督促业主不排污或少排污;三是按照“植被最大化”原则,多栽树种草,增大植被的覆盖率,为绿色产品的生产乃至加工、贮运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四是要加强环境审计。环境审计作为一种环境管理工具,它用于对受审计组织(包括企业)的行为、管理体系以及保护环境的各种设备和过程是否发挥作用进行系统的、管理体系以及保护环境的各种设备和过程是否发挥作用进行系统的、文件化的、周期性的和客观的评价,使对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过程的管理控制更加有效。环境审计,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西方工业界得到广泛的重视与应用。绿色产业及其产业化运作,由于在生产系统、加工系统的内外环境质量上都要求达到绿色产品及绿色经济运作的要求标准,因而,促进绿色产业的良性发展需要加强环境审计。为此,实施环境审计活动的主体——政府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法》、《环境保护法》、《土地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绿色产业企业进行环境审计。

(四)绿色认证的管理

打破绿色壁垒,使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获得符合国际标准的绿色认证。对此,政府应进行有效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可由国内企业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申报,再由对外经贸部统一向有关国际机构申请进行绿色认证,使之成为一种制度安排。如此可以提高绿色认证的通过率,提高申报效率。申报的所有费用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这项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绿色认证的实施。1995年4月,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检查标准制度》,要求企业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欧盟也随后启动了名为ISO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没有达到这些标准,就不予市场准入。ISO14000是国际性的标准,适用于一切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它所要实行的是以预防为主的办法,它要求企业实行全过程的控制,通过采取无污染和只造成轻微污染的工艺,即所谓的“清洁工艺”,达到杜绝环境污染的目的。如果寿命周期的每一个环节都能通过评定,做到改善环境影响和减少环境负荷,这个企业便可称为“绿色企业”,应授予相应标志,所生产的产品无疑也是“绿色产品”,也应获得某种标志。有了这张“认证证书”,就表明该企业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效果是良好的,也就等于取得了一张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就可以打破一些国家正积极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政府应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绿色认证。

2、绿色标志的采用。所谓绿色标志,就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以表明该产品不但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如德国的“蓝色天使”、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日本的“生态标志”、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美国也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凡是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及其制品,都必须贴上有美方证明的来自未污染水域的标签。目前,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绿色环境标志制度,要将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必须在申请和审查合格并取得绿色环境标志以后方可进行。为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引导企业取得进口国的绿色标志。为了消除各国在环境标志上的不同取舍,保障环境管理系统的一致性,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出台ISO14020标准,制定国际统一的绿色标志。无论如何,这都将成为我国出口贸易的绿色壁垒。为企业取得国际统一的“绿色通行证”创造条件,应是我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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