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问题与中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中国论文,诚信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股份制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将大力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中国经济在新世纪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但是,在从计划向市场转制、在大力发展股份制经济过程中,我国也面临着以下突出问题:社会信用度不高,企业失信严重;产权不明晰,政府行为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证券市场不规范,欺诈融资、包装上市圈钱、报表虚假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股份制经济的巨大障碍。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有法制不健全、体制不完善等原因,但深层次的一个原因是道德与经济发展不同步,参与市场的各主体缺乏诚信规范的制约。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诚信的经济伦理价值及对发展股份制经济的特殊意义,寻找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与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已成为经济伦理的基石。经济伦理肯定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具有道德合理性,利益追求中又凸现了诚信的价值。经济行为不同于社会行为,其目标总是指向一定的经济利益,其首要动机就是“自利”。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各经济主体基于对市场的深入分析来估算各自的利润空间,算计成本,考虑投入与产出,注重经济行为的效益与结果。可以说,经济的活力与效率也正来自各个经济人自利活动的张力。追求利益是合理的,但并不是说对利益追求的一切方式都是合理的和道德的,只有用诚信的方式去追求利益才具有合理性和道德性。也就是说,私利的取得不能以他人或社会受损为前提,而只能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得以实现。这符合经济学的“帕累托改进”原理,即通过重新配置资源,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在其他人利益不减少的状况下得以增加,从而使社会总收益得到提高。上升到伦理层面的诚信,为每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动者提供了一个经济伦理的参照系统,从而使得求利动机受到经济伦理的支持和约束,由此维系正常而健康的经济秩序。
股份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经济主体的最高组织形式,同时也是社会经济融资的必然产物。经济主体依托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各类资本如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相互参股,大量融合,形成了复杂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各种经济活动催化出大量的资金流、物质流、信息流和人才流,再加上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和证券市场上的蓬勃发展,如果没有以诚信为基石的经济伦理作支撑,根本就无法保证这些复杂的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诚信应当成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内在“法律”。
考察中外股份制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股份制自始至终都是一种以诚信为伦理前提的经济形式:它以诚信为合作、契约的基础,以诚信建立人与人之间牢固的信任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股份制形式不断变化创新,但唯一不变的是必须遵循诚信这一伦理原则。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股份制经济,诚信的经济伦理价值与意义显得更加突出。这主要体现在:保障交易的安全、促使合作交换顺利进行、保证契约履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证券市场,等等。
首先,诚信能保障交易安全。股份制经济中,有大量的合同债权、担保、保险、股票、期权等信用交易,市场主体的任何恶意欺骗行为都有可能影响交易的进行,使交易的公平正义无法体现。诚信之所以能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在于诚信是对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尊重与维护,为双方提供了可预期性和确定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交易的不可知性和不确定性,同时又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市场风险,提高了经济效益。对于谋求长远利益的理性交易者,选择诚信的交易方式是最有价值的,这样不但会和正在交易的对方结成牢固的伙伴关系,而且还会为自己创造良好的信誉,从而将迎来更多的交易伙伴。
其次,诚信能促使合作与交换的顺利进行。股份经济充满专业化的、精细复杂的分工。广泛的合作与交换,不仅是各经济主体实现其“交换价值”的根本途径,而且也是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径。合作,必须在相互承认彼此利益的基础上平等交换,这样才能确保自身利益实现的同时,保证他人利益也能得以实现,使合作双方达到双赢或共赢。这也正是完善的市场机制所追求的目标。
第三,诚信是订立契约的基础,能保证契约履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广泛合作或交换关系的建立,一般通过各种契约来实现,契约以交易各方合意为基础,同时也给各方明确了权利与义务。契约的内容,体现为立约各方的利益交换,而这种利益的获得是预期的、非现实的,只有立约各方本着诚信的原则订立契约,并以诚信的态度履行契约,才可能保证其共同利益的实现。依照诚信的伦理要求,兑现承诺,实质上已成为经济主体应当履行的、保持经济正义的一项道德命令或道德义务。
股份公司必须建立规范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各类所有制的资本应当具有平等的地位,按照股权的多少,享有不同的权益。国有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实现产权多元化。在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中,国有法人股在股权比例中占绝大多数,基本上属于“内部人控制”,因此在重大问题决策、主要领导任免、对外投资、企业重大改革调整等方面,更需要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科学决策。有条件的公司应当尝试实行股权多元化,引入外部股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环境,改变“一股独大”的现状,把规范和诚信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诚信是通过完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深深嵌入社会秩序的一种“润滑剂”,是公司低成本运行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必须做到:
第一,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政府应出台更为具体的法规,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董事会必须引入适当比例的独立董事,以期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最大程度地维护所有者权益。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专户存储,董事会确保募集资金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合规、合法使用,从而做到向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还要不断完善法律意识,改进公司在体制、机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缺陷,更好地回报广大股东。第二,要建立董事、经济职务不兼容制度,明确划分其职能和权限,避免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掌握在内部人手中,成为其操控、利用的工具。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第三,要改变董事、经理主要由行政渠道产生的现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拔和聘任企业经营者。第四,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具有监督企业财务、董事和经理行为的职权,在维护所有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消除“内部人控制”现象;加强监事会建设,重点在于监事会人员构成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及如何实施全程监督等。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均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包括向所有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第五,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用诚信引导经营者的行为,使其与所有者的利益趋同。激励的方式包括利益激励、职位消费激励、期权激励等;约束的重点在于明确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责,使其相互制衡,如在产权多元化基础上建立股东会,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作为企业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聘任经营管理者,作为企业管理的执行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三者之间形成制衡机制。改变董事长由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经理层“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况,避免出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有名无实,会计变成经营者操控和利用的工具不良现象。
股份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健康规范的证券市场。诚信是现代经济正常运行、保障监管效率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建立以诚信体系为核心的证券市场的行为规范,并以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制度保障其实现。这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规范证券市场,必须建立诚信规则:鉴于当前股市存在的较多问题,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须构筑全方位、多层次、有效率的监管体系,制定完善的有关配套规则,明确诚信责任。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证监会要依据《证券法》及相关准则,修订《公司章程指引》和《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形成《上市公司董事适当人选标准和董事行为守则》等配套规则,进一步细化对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作中的诚信要求。
加强诚信建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有信心,就能为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股份制经济只有规范发展,才能树立起整体的诚信形象,才能保持融资渠道的畅通,才能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不断形成核心竞争力,才能成为生产力的重要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