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与私人关系的属性_社会属性论文

论公共与私人关系的属性_社会属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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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1999)06—0021—04

公与私似乎是一个永久性的争论话题。今年我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部分内容,其中就涉及到对公和对私的若干规定。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对公和对私及其两者的关系的正确认识上,我们既要克服极左思潮,即兴公灭私,也要反对极右思潮,即兴私灭公。本文仅就经济领域中(不涉及公私伦理问题)的公私关系略作分析,笔者认为它们具有的属性,值得探讨,为我们确立公和私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一、公私共生性。

如果要追溯事物的本源,也许要提出事物的逻辑发生上是先有公,还是先有私?是公生私,还是私生公等问题。然而,事实上这些问题本身就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悖论。公既不能生私,私也不能生公。因为公和私好比是一对孪生兄弟,在社会这个母体里是自然共生的。众所周知,对原始社会,我们也不能称它是公有制社会,因为那时人类还没有什么公有财产或私有财产的观念,到了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财产(私有观念),同时也有了公有财产(公有观念)时,才有公和私的对立。唯物辩证法认为:有公就有私,有私就有公,公以私为存在对象,反之亦然。因此公与私具有同生性,或叫共生性。

二、公私正负性。

——从社会的正面效应上讲,公和私都有其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或叫进步性。就公而言,社会的公有制度、公共财产、公共服务事业,这些“公”都是起着维系人类社会或一个国家的安全性、社会公平性、民主性和社会有序性而存在的。因为有些产业部门是不能由“私”来操办的,还有些是因不赚钱,私不愿去操办的,也有些是私无力操办的,因此需要由公家来办。今天公共道路、公共设施(如海岸的灯塔),以及公共安全、国防等,如果社会没有这些“公家”,那非乱套不可。所以公的存在对社会和谐、稳定、有秩序地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不仅如此,如果没有公,那私也无法存在,因为公的存在和发展,维系着私的存在和发展。

反之,私也不是万恶之源。私对社会也有其进步作用。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讲,奴隶制、资本主义这些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制度,它的出现和发展确实是人类历史上一大进步。至于今天,我们实行市场经济,那私有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国私有资本)的存在,对激发人的勤劳、节俭精神、促进商品交换,繁荣市场,推进经济活动的效率性,使人民安居乐业等都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公有制经济所无法替代的。相反,如果没有私,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拿别人的东西,这样就出现没有任何东西是别人的,同时也就没有任何东西属于自己的一样,整个社会将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这是不可思议的。我们过去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人为地搞起“一大二公三纯四统”,使社会没有私营经济,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造成养懒人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结果人民生活导致普遍的贫困化。由此也反证出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不可或缺性以及它的积极意义,这是需要充分肯定的。

——从社会负面后果上讲,公和私都有其各自的缺陷,或叫弊端、或叫消极性。公正地讲,公也有其缺陷和消极性的方面。如公有制容易滋生平均主义、官僚主义,容易滋生惰性行为、资产浪费行为。过去搞“一大二公”,没有市场、没有讨价还价、没有自愿组合和交换,结果使社会资源配置低效化,因此公自身的弊端不可忽视,最简单的事实是公家的东西坏得最快。反之,私也有缺陷。容易使人只顾个人利益,容易造成贫富差距拉大,容易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等等。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存在的种种问题,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如偷漏税问题等都与私营经济追逐利润最大化而不顾社会效益所滋生的社会问题。私虽然不是万恶之源,但也是滋生某些丑恶现象的社会基础和客观条件,对此人们应正视它,以求不断地消除其负面影响。

三、公私斗争性。

公与私是对立的两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私都有各自的利益,再加上一些政治色彩,那么公私斗争是客观存在的。这里撇开社会伦理上的公私观的斗争不说,仅就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公私斗争也是十分激烈的,它表现为公侵占私和私侵犯公的斗争。从一般社会发展规律上看,一个国家在建国初期,大多数都要搞一阵子公有化,即“国有化”,这就是化私为公,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公私双方,即国有化与反国有化的斗争。这从我国建国初期的“三大改造”就可见其斗争有时还是很激烈的。

反之,也有化公为私,即私有化。这表现为无偿分割公(国)有资产,其中包括出让公有企业的产权或部分产权,如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等。此外,还有人为的假公济私等行为。总之,国有化与私有化的斗争是公私之争的最高表现,在任何国家乃至党派都存在,公私双方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息过,这种斗争今后还将继续下去。

四、公私共存共荣性。

在今天的地球上,有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以私有制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公私共存于一个世界上。就一国而言,也存在“一国两制”,即存在私有制为主的港、澳、台和内地的公有制为主两种经济基本制度。就企业而言,现在又有“一厂两制”,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的某一部分、某一车间、某一分厂搞非公有制的私营经济。总之,从“一球两制”、“一国两制”直到“一厂两制”,这说明公私具有共存共荣性。它表现为:公私互利性、公私互促性、公私互补性。

——公私互利性。

私和公既斗争,又互利,或叫公私两利。在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状态中,公的大发展,如公有经济、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等发展会有利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大发展。如由于公共交通、铁路的开通和四通八达,使闭塞农村和边疆的市场得以开拓和活跃,这就促使当地的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得以发育和发展,这就是公有利于私。

反之,非公经济,即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大发展,也有利于公的发展。这是因为公有经济不可能包罗万象、一统天下;而私有经济有它存在的空间和客观理由。况且非公经济在上交税金、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方便公民生活等方面都发挥积极作用。从微观经济最基本的“公私合营”企业来说,就充分体现公私两利。很可惜在50年代初这种“公私两利”企业制度没能很好地延续下去,而被“左”的“升级”、“过渡”所扼杀。现在各地在企业改制中,重新组建“公私合营”企业,这说明公私互利才是它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公私互促性。

公和私是有竞争的,而竞争客观上是公私互促,私促公,公也促私,形成共同发展。近20多年来,私企崛起、个体活跃,它们与公企、尤其是与中小公有制企业形成竞争格局。如形成人才、市场、技术、价格等方面的公私竞争,由此促使公企改变“官商”作风、加强管理、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来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公私竞争也促进私企改进技术、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增进企业信誉。其次,公向私提供各种服务,如国家办的电力、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这些公共品对私的供给和服务,有力地促进私企的发展;同样私企也帮助和促进公企的发展。眼下国企大搞“减员增效”,而下岗人员的再就业,相当部分是靠非公企业来承担。由此也促进公企搞活和振兴。

——公私互补性。

公和私是一对矛盾。事物的双方各自有其长处,也有各自的短处,而对方的长处往往是自己的短处,公私双方具有取长补短的互补性。就公有制企业来说,纯粹的、单一的公有产权,就不适应市场竞争,因此要改制,实行产权多元化、风险分散化、利益分享化。要实现产权多元化就要通过参股制、租赁制、承包制等方式实行公私互补。如公企吸收社会私人资本、包括吸收企业职工个人资本形成公股(国家股)和私股的掺合,实行公私捆绑。如现实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和社会个人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股(也有的是国家股)和职工个人股等等的结合。总之,公与私不是非此即彼、更不是老死不相往来,而是通过参股、租赁、承包等方式实现公私互补、扬长避短、共同发展。

五、公私互转性。

公到底来即变私,私到底来即变公。公与私这对矛盾通过质量转化规律来实现互相转化的,即公可以转化为私,私也可以转化为公。最常见的是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经营,成为私营企业;反过来,如发生战争,私营企业也就由国家征收,改为国有国营企业,即转为公。当然,和平建设时期,国家也可以通过赎买政策来收购私企为国有企业。一般来说,私转为公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而定,切忌人为地将私转为公,或公转为私。如过去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人为地、即行政命令式地搞“平调”,搞“升级”、“过渡”,这种“转”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其次,私到底来即是公,公到底来即变私。封建社会看似私有制社会,其实也可叫封建公有制,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那种公到只有皇上有权分封土地,这就是皇家私有制。相反,原来是私有独资公司,由于通过股份化,如成为全国、甚至全球性股份公司,成为几百万、几千万股民的股份公司,这就是社会化的大公有企业。正是这样,马克思曾给恩格斯的信中对股份制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股份资本是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形式。(参见《马恩书信集》第131页,人民出版社)

六、公私神圣性。

从法律上讲,法律应该保护公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同时,法律也应该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在现实中,事实上,若侵犯了公,也就是侵犯了私;反之,侵犯了私,也就侵犯了公。这如同人们破坏公共交通设施,其损害者、或叫受损、受害者则是每个个人的私。当然,个人的私有财产也不能随意任人侵犯,因为由于个人私产是劳动者的才能、个性获得全面和自由发展的必然条件和必然结果,而劳动者全面和自由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如果私有财产遭到随意侵犯,那就使个人失去安全感、失去奋斗目标的追求,就会使人们滋长懒惰之风,就会毒化勤俭风气,就会丧失人们的奋斗精神,最终使国家、社会这个大公处于衰败和瓦解。对此,著名社会学家于光远说得好:“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只有想早日消灭私有财产的思想和行为,却没有把私有财产消灭了的事实。只有把不论公有私有都视作神圣财产,社会主义才能存在、才能进步。”(引自《解冻年代》一书,第273页, 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

最后,公私同消性(同归于尽)。

事物,凡有生,必有死。公私具有共生性,因此也就有其同消性,即共同消亡,或叫“同归于尽”。这就是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就消失。唯物辩证法揭示矛盾的斗争与消亡有多种途径。其中有一方吃掉另一方,从而使“吃方”也不复存在;而公私矛盾却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造成的消亡。笔者认为公私是通过长期的发展,通过公私溶化、溶合,最后出现不分彼此界限而达到公私共亡。一句话,私有财产是不会被公有财产所消灭的。反之,公有财产也不会被私有财产所消灭。公私消亡是靠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当财产多到像自来水那样充分涌流时,人们就不分什么公产与私产了。人们没有公私财产观念了,那时社会也就实现了共产主义,这就进入世界大同社会,这是遥远的将来的事。从哲学思考来说只有社会生产力极高度发达才能使公私财产界限消亡,而使公私同消,即同归于尽。这个观点无疑是辩证唯物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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