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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6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9314(2002)04-0041-04
近年来,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其中以私营企业的发展尤为明显。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资料,截止2001年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已有200万家以上, 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的规模。由于近20年来国家实施渐进式改革,政策环境不断变化,中国私营企业实际的产权构成类型较国家相关法规界定的企业类型丰富,不同构成类型的企业在发展中存在效应差异。
一、我国私营企业产权构成类型分析
目前私营企业实际产权构成与国家有关企业法规界定的组织形式相比,类型较为丰富。主要分为:
(一)个人或家族拥有型
个人或家族拥有型企业在中国私营企业中所占的结构比例最大。其实际产权结构类型可大致划分为:
1.个人独资型——产权实质归属于所有者个人的企业。这种类型的私营企业基本上是由个人创业、早期经营成功的个体工商户发展而来。
2.家庭所有型——产权归属于某一家庭的部分成员或全体成员的企业。这种私营企业多数由家庭投资的个体户演变而来。随着经营产品与服务项目的增加和经营效益的增长,以家庭成员为所有者群体的经营实体其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开始向私营企业发展。
3.家族成员共同持股型——产权主要归属于某个家庭的成员,与这个家庭有亲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也参股其中、持有部分产权的企业。这种类型的私营企业早期多数由个人或包含其家族成员在内的所有者创办,家庭成员之外的家族成员随其经营需要而应邀入股进入(产权比例较小)。
(二)合伙型
从目前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来看,私营企业中合伙型企业约14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数200万户的7%。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个比例要比统计数大一些。在不断上升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私营企业中,有一定数量和比例的企业是自原来的个人合伙或私营合伙企业转化为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上的规范并未改变其出资者构成和产权归属的实际类型。在产权结构方面,他们的实际变化不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结构形式。
1.完全集中型——企业由几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创办,产权完全归属于合伙人所有。经营初期阶段的合伙企业多数处于这样一种产权结构状态,因为通常在这个阶段,企业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尚不明朗,外部投资者不愿涉足其中,多数合伙人也不认为有出让企业产权的必要。
2.私人控股型——通常这类企业或是在企业设立时由私人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共同出资,或是在私营企业设立后由于经营需要邀请其他所有制企业参股而形成的。私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迫于行业资质要求或经营规模限制,私人资本愿意吸纳公有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加入以改善企业资质条件,增强企业经营实力。
3.创业者控股型——当私营企业进入经营业绩增长稳定、规模扩张速度加快的阶段时,为保障企业的良好发展势头,原企业所有者宁愿出让部分产权以争取从外部吸纳一些职业经理人才加入企业管理层,因而出现创业者控股、管理者持股的现象。这种类型的私营企业目前占国内私营企业总量的比重较小,从发展趋势上看有不断扩大的可能。
(三)亟待纠正的名实不符型
这类企业多设立于80年代初、中期,受企业设立时环境条件约束,以公有制经济组织名义注册,实际上依靠私人资本投资、按照私营企业运作模式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产权归属名实不符。此类企业的产权构成类型可细化为以下几种:
1.名为公有、实归私人型——根据申办登记注册时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应属于公有制经济性质,但实际企业产权归属于私人出资者。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之后,这类企业不再出现。但受传统观念企业设立时法律要件不够完备等原因影响,原有的这类企业想恢复其本来面目却仍未能得到批准。
2.名为公有、实为合伙企业——以公有制经济组织名义申办企业注册登记,实际投资者为私人,出资者之间以出资比例划分股份比例,进而界定企业产权归属比例。其典型的代表形式是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后在江浙一带大量出现的以资金合作形式而非劳动合作形式成立、注册登记的股份制合作企业。其企业的实际产权归属与当时私营企业性质的合伙企业基本相同,只是在当时依据有关地方法规的界定而被划入公有制经济范畴,在一些地区至今仍然无法恢复其本来面目。
3.名为公有,实际归属不清——由公有制经济组织或其他部门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所需证明文件,主要由私人创办,或由私人与有关部门分别提供相应条件、几方合作创办的企业。由于企业创办时期各方皆未按法律规范的要求投入货币或有形与无形资产,企业的实际产权归属难以根据当时所形成的法律要件进行准确划分。当出现企业产权争议的时候,往往出现片面界定其产权归属的现象。
(四)改制转轨型
“十五大”之后随着国有中小企业自一些行业领域的逐步退出,其原具有的经营性资产和人员都面临选择。许多企业通过私人资本参股、控股和收购、兼并国有中小企业,实现了资产重组。由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私人资本参股、控股导致产权关系改变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不同,改制后实际形成的企业产权结构亦有所不同,其类型可大致划分为:
1.自然人完全持有型——公有制经济组织或部门将企业产权以有偿的方式全部出让给个人或私人,企业性质据此由公有制全部转换为个人或私有性质的企业。这类企业可由于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员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而出现,也可由外部人员通过资产收购、代偿债务、允诺承担偿债责任、零收购形式接收、承担安置企业内部员工就业等形式形成。
2.结构持有、自然人控股型——公有制部门将部分企业产权以有偿的方式向私人出让或与私人资本合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由完全的公有转换为企业资本以自然人所有为主,公有制经济组织或其他企业法人在企业注册资本中仍占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这类企业或由公有制经济与私人资本合作以重新登记的形式设立,或由公有制经济组织向私人资本转让部分企业产权、经企业变更登记形成。
二、各产权类型在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效应差异
受社会转型期政策环境差异影响,国内私营企业的不同产权结构类型,在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着明显的效应差异。
(一)个人或家庭拥有型在企业创业及成长阶段应用多、效果好
私营企业在创业时期受其自身实力和生存条件要求,资本金方面约束较大。这一阶段的私营企业处于发展前景不够明朗、通常不具备吸引广泛投资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因此,依靠外部条件解决企业注册资本金来源的难度很大。由个人投资或聚集部分家庭成员的资金来兴办企业对于创业者来说既是顺理成章,也是迫于无奈。同时,企业又面临尽快选择适当产品或服务、争取在短时间内适应市场需求以保障企业运营正常的问题。因此,要求经营者有一定行业经验、意见统一、决策时间短、敢于承担风险。个人或家族拥有型企业,由于产权集中于个人及家族,有利于正确贯彻创业者的经营思路、及时决策,并充分发挥其个人及家族成员的已有经验和能力,减少企业内部矛盾。对具有一定行业经验、信用和承担风险能力的创业者个人及家族成员来说比较适用。
企业由初创期转向成长期的阶段,受前期成功经验影响,多数企业依然愿意维系原有的产权结构类型。一方面是受企业创立以来逐渐形成的投资者兼经营者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惯性的影响,不愿意改变已经被创业阶段的经营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企业产权形态与运作模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从已经获得的初步成功,隐约意识到即将到来的更大经济回报,虽然乐于引进金融贷款或部分项目资金以增加经营实力和扩大经营规模,加速实现预期的利益回报,但对引进其他产权人,可能影响前期投资创业风险的投资成本回收或分享其应有的风险收益成果的现实难以接受。从效用方面来看,在此阶段,投资者兼经营者个人影响巨大,信息灵通、决策快捷、企业内部员工配合较为默契的优势突出,企业规模依然较小,凭借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能力与经验基本能够控制或驾驭。
(二)有人力资本参与的合伙型企业在成长期逐渐增多、争议较大
合伙型企业通常由各具不同资源条件的投资者各以其被认可的资产形式(资金、实物、技术等)投入、合伙经营。其中有以技术作价投入资本的现象,此类企业其产权结构中即含有人力资本。根据作者的实地调查与访谈,在被访的合伙型企业中有20%左右的企业当初是借助此种产权类型起步发展的。一些小企业也有在设立之后立即筑巢引凤,以高薪、住房以至赠与股权的做法吸引人才,将产权结构调整为含有人力资本的合伙型企业的。不过改革开放的初期和中期,这样的企业数量较少,且多数存在于工业、加工业行业,并非私营企业内的普遍现象。
企业进入成长期后,人力资本参与企业运营的情况开始增多、但争议较大。这是因为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处于成长期或成型期企业的创业者并不认为自己已经无法引导或控制企业向更高水平发展,不认为企业已经到了必须通过引进人力资本的方式才能加速发展的地步,因此从内心里并不认可甚至拒绝关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或两权分离、三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分立的理论与观点;另一方面,由于规范的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企业无法及时得到充分、真实、可比较的经理人企业经营业绩和市场信用记录,从而实现科学选择。而一些自以为挟人力资源优势而来的职业经理人尚不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与道德水平,不仅未能实现加速企业发展的使命,反而制造出一些不必要的风波,由此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不良影响,其负面效应自然使其他处于观望状态的企业望而却步。
(三)“假集体”企业整体状态低迷
“假集体”企业一度受政策扶持影响,起步和发展速度较快。目前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有关部门不愿承认创业者以人力资本投入的现实,不愿给予创业者以合法权益;个别创业者又不愿承认有关部门在当初为企业发展所付出的非货币性投入,使此种产权类型的企业处于低迷状态。其致命问题是:若产权划分问题长期不能得到科学合理的解决,一部分企业可能因此而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甚至趋向于消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假集体”企业经营规模和效益不断增加,“假集体”企业创立者要求明晰其应有产权归属,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也希望承认其前期投入、分享产权和经营利益。导致的结果是:或者由原主管部门全面接管企业,创业者被赶出企业大门,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或者企业完全由当初主要参与创立的个别人把持,开始以某种形式转移主要经营资产,原提供了部分创业条件的有关方面被排除在外,不得不应用法律手段或行政手段约束其发展,追讨其应有权益。企业开始旷日持久地陷入法律纠纷,正常经营发展受到阻碍甚至停滞。特别是当前期资产投入的法律凭据缺乏或遗失时,此类问题几乎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只能无奈地放任企业在各方互不相让的情况下长期处于瘫痪状态,迅速走向衰落。
(四)改制转轨型企业发展势头良好
改制转轨型私营企业抓住国有经济从某些行业内退出的时机,借助其灵活的经营机制和及时收购兼并的经营举措,迅速填补空白、整合有效资源、扩大经营规模、谋求业内强势地位,发展势头较好。已经实现市场成型、技术成型、产品成型和管理成型的企业借此争取更多政策倾斜,实现向外部的积极扩张。当企业在某一产品市场或行业领域保持稳定的市场占有率或相对稳定的优势经营地位时,进行新的市场拓展或行业拓展往往是顺理成章的事。
三、当前发展私营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为使私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当前迫切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重新登记、明晰产权。合资创办的“假集体”企业,各方可以按当年约定的产权比例尽快按股份制形式对企业进行重新登记,明晰各自的产权,理顺投资与利益分配的关系。如经营者仍感觉有潜在的约束压力,导致在经营中难以自主决策,放不开经营手脚,也可在重新登记后,请权威评估机构对企业作出价值评估,根据估值向有关部门要求收购对方股份或出让己方股份,以尽可能使自己和企业的权益都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合理划分、尽快理顺产权关系。以无形资产组合形式起步的“假集体”,则不仅要依靠当年的文字凭据,更要注重借助当时的事实依据来明确产权归属问题。在界定企业产权关系时不能搞一风吹,不要片面地将企业产权全部划归于某一方。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当时企业起步所依靠的必要条件,考虑到人力资本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作用,据以合理划分企业产权,要着眼于企业今后的规范经营和长远发展,共同争取未来的增量财富。
3.珍惜时机、借力发展。当前国有企业从某些行业退出的时机特别值得私营企业珍惜。已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希望在业内牢固确立领先地位、不断谋求竞争优势的企业,可应用兼并或收购的方式,吸纳部分国有企业的优质资源、稀释产权比例,实现借力发展、增速发展。加快步入企业成型期和成熟期的步伐。
4.让渡部分产权、积极引进人力资本。企业应特别关注业内高级人才的动态,适时让渡部分股权以利引进稀缺的外部人力资本。企业可通过吸纳他人的资源与经验,完善企业的技术能力和经营条件,克服由于个人条件或家庭成员素质局限而出现的经营视野狭小、经营区域较窄的问题,迅速实现企业经营规模扩大、总体实力增强的目标。
5.注意谋求经营上的强势地位。中国已经“入世”,国内私营企业不仅面对着机制仍未完全转变的国有企业,也同时面对着机制更加灵活、具有丰富竞争经验的跨国企业。企业必须努力摆脱相对落后的境况,首先争取形成资源配置优势并完成市场拓展目标,进而达到在业内总体规模占优、综合实力占优、市场占有率占优的目的,逐步建立经营上的强势地位,尽快形成竞争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