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自治:一个政治文化的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论文,社会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社会自治,学术界大多从当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转型时期的制度构建上以及法学意义上来讨论,对影响和制约社会自治发展的政治文化因素关注不多。这一方面是因为制度转型或制度创新主导着学术界的研究取向和想象力;另一方面,相对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对人们的政治思维和政治行为所造成的在文化象征、行为准则和价值体系等方面的变化,似乎不那么显著,以至于被有意地忽视了。
本文认为,制度转型或制度创新可以建构一个组织架构或形态,但却不能“设计”一个现代社会自治政治文化。原因在于,任何社会变革都具有适应性、复杂性,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或几个因素影响的结果。同时,任何政治制度的构建都有一个“文化适应”问题,这个“文化适应”植根于民族性深厚的政治文化土壤之中。“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片刻的激情、暂时的利益或偶然的机会可以创造出独立的外表,但潜伏于社会机体内部的专制也迟早会重新冒出于表面”①。简言之,对社会自治政治文化的讨论乃是当下中国政治经济社会转型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个长治久安的社会是自由民主平等的社会,评价它的标准之一是:深入人心的社会自治政治文化,而这个政治文化价值观念表现在社会自治水平和自治能力上。其逻辑表述是:一种与长治久安的社会相适应的政治结构将是一种适合于政治文化的政治结构,或者说,一种蕴涵着自治和平等价值的政治文化促成了一种民主的政治结构的生长。
本文运用人类学的大传统(Great Tradition)与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概念来讨论和分析中国社会自治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成长。
本文所谓的“社会自治”,包含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个人意义上的自治;二是社群意义上的自治。前者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作为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后者是指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所享有的自治权利。前者的权利是通过公民个人来实现,后者则是通过社群的集合体共同行使。与个人自治权利相比较而言,社群意义上的自治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更为紧密,它的功能是在国家权力与个人自治权利之间起到中介和保护作用,以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社会的不当侵入与扩张,形成国家—社会—个人的良性互动关系。
社会自治对于监督与制约政府的权力、社会自身的治理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实际上,社会自治的程度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的文明程度,社会自治越发展,民主政治就越发达,社会生活就越有活力,而公民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能力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社会自治水平。
在政治文化意义上,社会自治的价值内涵蕴于社会自治政治文化之中。所谓“社会自治政治文化”,乃是一种参与型政治文化。社会自治的发展以社会权利的扩展为条件,其核心价值理念是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人权的维护和伸张。在这里,个人不仅倾向于参与政治输入,他们还积极地倾向于参与输入结构和输入程序。政治能动性、政治参与和政治理性是社会自治文化的显著特征。社会自治政治文化不是一种现代文化,而是一种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文化,或者说,社会自治政治文化既带有传统文化的特征,又带有现代化的特征。进一步说,这种文化是一种建立在传统与信仰基础上的多元文化,是一种一致而多样性的文化,是一种允许变革而又节制变革的文化。
显然,上述所谓的“社会自治”,是指现代社会的自治,它不同于中国传统的“乡绅自治”。乡绅自治“不是来自民众的委托,而是政府的委托,作为政府治理民众的工具,秉承政府政令,管理乡村事务”,是“集权行政下的一种土著自治”②实际上,这样的“自治”只是国家政治控制和行政管理的一种延伸而已。它是传统中国乡土社会“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③小国寡民式的自治理念,“对于政府不知有权利,对于人群不知有义务”④。而本文要讨论的社会自治,是一种将个人权利灌注其中的社会自治,它面对国家(而不是依附于国家)保护和伸张个人的、团体的权利,它的存在价值前提是,政府并非总是将人民的利益或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放在其权力运行的目的之上,人民的利益或公民的权利亦并非总是其权力存在与运行的唯一目的或指向,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应当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这种公意的聚集和表达,其在政治文化方面表现为一种公民参与的政治文化。
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政治文化影响着政治体系中每一个政治角色的行动,同时,由现存的政治结构所造成的机会和压力也影响着那种政治文化”⑤,阿尔蒙德解释,一种相适应的政治结构将是一种适合于政治文化的政治结构。一般地说,一种地域型、依附型或者是参与型文化分别对一种传统的政治结构、一种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和一种民主的政治结构来说,将是最为合适的。一切政治文化都是混合型文化。因此,一种参与型文化中包含着适应作为臣民和地域民的个人;而一种依附型文化也将包括一些地域民。他指出,政治文化并不与给定的政治体系或者社会完全一致,而是超越于政治体系的界限之外。⑥
近代以来的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世俗化过程,体现在政治生活中,政府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世俗力量的认可,因为这一合法性基于对公民担负责任。寻求一种适合于自身传统文化及社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稳定形式,这种努力的结果是公民文化或曰社会自治文化的成长。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政府、学者、民间的共同努力下,基层自治组织的发展和成长已愈几十载⑦,但它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自治权不完整,自治体还不能成为公民权利的集合体,这与政治制度有一定关系,但也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是,社会自治政治文化并未发展和壮大起来,其形态仍然是“前现代化的”,所谓“地域的”、“臣民的”、“参与的”混合其中,或者说参与型的现代政治文化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还不是主流政治文化样态。
学术界对于中国传统的或现代的政治文化,研究已经足够多,不过这类研究大都把功夫用在历史学者对史料的抽象归纳和社会科学学者的思辨和想象力上。本文尝试把政治文化的讨论确定在“一切政治文化都是混合型的文化”这样一个前提之上,把分析的视角集中在体现人们的观念和行为的情感,认知、价值取向上。
在此,运用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雷德菲尔德的大传统(Great Tradition)与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的二元分析框架,来对当下中国的社会自治政治文化形态做出解释。但必须强调说明的是,本文只是在政治文化的意义上来使用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概念,因为本文的讨论是集中在社会自治政治文化的价值观念层面上。
雷氏在对墨西哥乡村地区研究时,使用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二元分析框架,用以说明在复杂社会中存在的两个不同层次的文化传统。所谓“大传统”,指的是以都市为中心,社会中少数内省的上层士绅、知识分子所代表的文化;“小传统”则指散布在村落中多数非内省的农民所代表的生活文化。此外,他还将大小传统分别称为“高文化”、“低文化”及“学者文化”、“通俗文化”等。他还认为大传统与小传统是两个对立的文化层面,小传统在文化系统中处于被动地位,在文明的发展中,乡村不可避免地要被城市所“吞食”与“同化”。
其他西方学者对雷氏的概念作出修正。所谓大传统乃指精英文化,所谓小传统乃指大众文化,认为二者在传播上是非对称的。前者通过学校等正规途径传播,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不对大众开放,故大众被排除在这一系统之外,成为一种社会精英的文化;而后者则被非正式的传播,向所有人开放,因此精英参与了小传统,大众没有参与大传统,从而推论出小传统由于上层精英的介入,被动地受到大传统的影响,而地方化的小传统对大传统的影响则微乎其微,是一种由上往下的单向文化流动。
运用雷氏的概念,能够使我们避免笼而统之地讨论所谓中国文化或中国政治文化。以雷氏概念观之,中国从来都有所谓的官方文化和民间文化,比如孔子的“惟上智与下愚不移”(《论语、阳货》)的二元对立的文明结构概念,比如,在语言表达上,官方文化注重优雅言辞的运用、形式的表达和哲理的思辨,自有一套完整语言交流方式(文言文)和话语体系;民间文化是大众通过口传等方式传承的传统、习俗、礼仪等,是一种生活文化。不仅如此,二者的分野亦清晰可辨,“在小传统的中国民间文化上,追求和谐均衡的行为表现在日常生活上最多,而在大传统的士绅文化上,追求和谐均衡则表达在较抽象的宇宙观及国家社会运作上。”“大传统也许较强调抽象的伦理观念,小传统也许较注重实践的仪式方面。”⑧,不同的是,中国的文化传统在民间积淀得更深厚(所谓“礼失求诸野”),这与雷氏讨论的处在工业化过程当中的墨西哥文化形态区别甚大。
用上述关于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概念来解析中国政治文化,这个概念与中国的国家形态的上层文化(或曰官方文化)和社会大众所秉承的民间文化,有相当的契合之处。然而,它所论述的两者关系则不完全适用,尤其是把二者假定为对立的关系,或者是一种单向的文化同化关系。因为中国文化自有一套完整的文化体系,这个文化体系植根于久远而深厚的小农经济土壤上的乡土观念当中。作为小传统的乡土观念或乡土文化并没有(从来也没有)消失于大传统的国家精英文化对它的一轮又一轮的“改造”之中,不仅如此,它的文化内核恰好被国家精英文化一再地体现出来,实质上,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价值交互渗透在二者的所有面向,而后者是前者的源头活水,两者是二为一体的关系,或者说,大、小传统之间是一种共同成长、互为影响的关系。
在历史学的意义上,中国文化的大传统和小传统从来都是互为表里、互动互补、相互证明的。大传统引导文化的方向,小传统提供真实文化的素材,是代表大多数民众的文化。无论从地域和人口数量上,小传统优势不衰;大传统在面对现代文化的冲撞和挑战面前,会做出适应性的变化,但其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不见得有任何衰竭的征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传统政治文化的解构作用之大,前所未有。它把公民权利的观念和价值潜移默化地灌注于卷入经济活动当中的每一个人,权利或权益意识、个人主义的兴起、集体主义的式微、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展,这一切,为争讼纷扰的利益冲突、官商冲突、官民冲突注入了新的内涵,即参与公共生活、关注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权利已经成为不断累积成势的价值取向。换言之,在政治领域和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民主因素都在不断成长,民主的思想和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然而,他们所选择的维权方式却是传统的伦理的实用主义的行动方式,他们所依据的价值理念是权威主义的依附型文化⑨。凡此种种,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政治文化相距太远,与威权社会的传统伦理政治文化又相距太近,这正是本文要赋予所解释内容的真正意义。
因此,尽管市场经济是推动政治文化变迁的重要力量,但市场经济却不能自动完成现代社会自治政治文化的建构,不能自动地完成从传统到现代的创造性转化。而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则必须考量传统的、现代的政治文化的掣肘和推进力,否则,要么任何所谓的制度创新都会面临无功而返的尴尬处境,要么“水土不服”而屡试屡败⑩。这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非完全归因于体制性的牵制作用。在公民权利不彰的地方,或者说在社会自治程度和水平低下的地方,任何“设计出来的”所谓地方政府创新,由于受到来自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的相悖而行,几乎不可能稳步地推进到国家制度的层面上来。这表明,国家还没有能力将新生的价值诉求和社会力量纳入制度之内。换句话说,制度的创新或变革仰赖成熟的社会自治政治文化,而社会自治政治文化的确立则必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为依据,融现代公民文化于一体。这种阐释所依据的历史逻辑是:任何民族的社会自治政治文化的形塑必是植根于本民族传统的文化土壤之中。
作为一种以政府为支持力量,以社会精英代表的国家与权力属于“大传统”范畴,而社会基层的乡土性这一地方化的文化特性则属于“小传统”。迄今,作为小传统的乡土文化并没有(也不可能)在国家精英文化所代表的大传统大规模介入中消失,不仅如此,小传统一直与大传统相互交融“纠结”在一起,此乃当今基层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基础性社会文化条件。
毫无疑问,政治现代化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上层建筑的变革,而且有赖于国家之外的一个具有自治性的社会的形成及其支持。理论上,所谓政治现代化,涉及权威的合理化、结构的分离和政治参与的扩大等三方面(11)。在实际的政治发展和变革中,政治现代化往往被看成是社会、经济和文化现代化在政治上的表现和后果。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社会自治政治文化,乃是一种民主的参与的政治文化。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乡村社会,家族以及个人的生活跟国家政治生活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由此成长起来的“政治意识”因一次又一次的全民政治运动而得到不断强化,农民被动员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由此形成的依附型政治文化养成一种不负责任的倾向:选举、投票只被当成一种义务,而不被视为公民自己表达意见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公民参与和公民义务感无从生长。与此互为表里,这种依附型政治文化在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人民公社政权组织下,得到巩固和制度化。之前,农民依附宗族权力,在“乡绅自治”的荫庇之下;之后,他们从自立社区进入行政社区,被组织进国家权威的依附形式当中。1983年取消人民公社制度之后,农民失去对行政领导的依附后,由于血缘关系的便利和义务,他们很方便地把一向寄予行政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从宗族里获得了安全感和某些经济利益,而宗族则把这种依附权势的心态有力地保护起来。不管是在政治权力还是宗族权威之下,农民对官员或宗族族长的期望和要求也不过止步于“清官”或“强人”而已。
在此,依照大传统(Great Tradition)与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的二元分析框架来对上述政治文化形态做出解释,由此可以梳理出影响政治现代化的大传统和小传统的交融是如何推动和制约着社会自治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成长。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本文接下来关于大传统和小传统的论述,并不想将其做纵向的历史比较,也不尝试说明两者是因果关系还是其他什么影响关系,也不想辨别清楚(其实根本辨别不清)哪个因素是传统的哪个因素是当代的。一句话,本文的解释,既不是进化论,也不是历史决定论。从解释学的意义上讲,对传统的阐释实质上就是对当前自身处境和状况的阐释,我们摆脱不掉我们的先见或成见,但我们的确是从传统来反观我们自身的处境和状况的,与其说我们在解释传统,不如说我们在解释现在的自己。
所谓“大传统”(亦即所谓的“士绅文化”、“精英文化”、“庙堂文化”等),在政治文化的意义上,其核心内涵是:认为政府或者权力(不管是传统的皇权还是现代意义的权威)应该控制一切,一切经济的命脉、民生的命脉应该掌握在政府手上。它一直是贯穿于中国的国家一社会发展过程当中的支配性观念。这个内涵有三个面相:(一)全能主义——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置于权力的全面掌控之下。(二)民本思想——“以民为本”,关注民生、均富和平均主义等。(三)政治伦理主义——家长制、政治泛道德化、人治观念等。
全能主义的传统内涵是:民众的福祉是皇权或权力赐予的,如果这个福祉获自民间,那会削弱民众对皇权或权力的依附,以至于民不知所向,乃乱世之源。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也。在近现代以来的现代国家型塑(state-making)进程中,传统的全能主义观念与国家主义观念结合在一起,并融入国家意识形态内涵之中。事实上,这种全能主义观念依然存在于当代国家的治理理念中。
民本思想的传统内涵是:“民惟邦本”,核心理念是“以民为本”,基本思路是“立君为民”、“民为国本”、“政在养民”(12)。与现代民主社会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思想本质上不是一回事。前者不具有“民治”的理念,而有“民有”“民享”的内容。换言之,民本思想不包含与“民治”原则和制度相关的内容。在此关注两个面相:一方面,民本思想包括养民、民服和民愚等三方面的内容(13),是教化民众、控制民众、愚弄民众的政策指导原则,其主要的目标是维护“君为政本”的现存秩序;另一方面,它也蕴含有尊重民意、重视人民地位及安民保民养民教民等内容,即认识到民心向背的重要性,实行一系列关爱民众的政策(14),所谓“仁政爱民”是也。
实质上,民本思想的内在本质是如何“治民”,而非“民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官民相安无事,则天下太平。这种权力至上和均富理想与现代民主政治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治理理念有本质的不同。
政治伦理主义,亦称家族政治伦理主义。其核心是把家族伦常放大为国家治理之道,所谓“以孝治天下”。它贯穿于今的理念是:政治泛道德化,或道德泛政治化。有两个面相:一是期望人皆成尧舜,把对权力的制约寄予个人品质的诉求上;一是“为民做主”的权威主义情怀,只求官之所欲,而不知民之所求。附着在政治伦理主义之上的是等级观念和集体主义价值取向,二者互为表里,与现代政治文化的平等观念和个人主义不相容,而后者恰好是现代社会自治政治文化发展和成长的土壤。
与雷氏解释的墨西哥大传统不同,中国大传统是权力持有者与中国特有的士大夫阶层共谋的产物。它既不是什么“高文化”也不是什么“学者文化”。在不太严格的意义上,它符合其他西方学者所谓的“精英文化”:它经由专门为皇权政治提供统治人才的考试制度(举孝廉、科举制等等)训练和培养,他的日常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就是游弋于权力中心,他的成功意味着为权力当政者所延纳,揽为帐下,既是当政者的牧师,也是当政者的后备役,是大传统的形塑者和捍卫者。而使大传统与小传统气质相通并合为一股的是中国独特的一个阶层:乡绅阶层。乡绅是曾入仕而今赋闲在乡的具有官僚身份的人和未入仕而持有功名的读书人。作为一个阶层,乡绅是一个介于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中间力量,即乡绅阶层。乡绅在整个传统社会和政治秩序中发挥着既连接国家又沟通地方社会的作用。因此,中国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关系,既不是雷氏所说的是两个对立的文化层面,亦非其他西方学者所说的被动地接受大传统影响的“地方化”的文化。简言之,小传统也是精英与大众合谋的产物。
概括地讲,大传统强调国家至上和国家主宰社会的依附型政治文化价值,而忽视和抑制社会自治的发展与成长,其结果,造成这样一种国家—社会治理局面:一是政府不堪其重,将其置于不可为而为之的重负和人民无尽期待的压力之中;二是政治权力变成“像父权一样的权力”(托克维尔语),养成甚至鼓励人民依赖国家的习惯,不利于社会自治能力的发展和成长。三是政治处于人民的掌控之外,而个体则不断屈从于支配着他们的政治权力。
所谓“小传统”(亦即所谓的“乡土文化”或“民间文化”等),其政治文化内涵是:个人以家族为本位,对家族而言,个人只有责任和义务而没有权利,个人的行为和观念限制在家族伦理的种种规范和仪式当中。这种家族本位主义的价值观后来被引申发展为国家为本、君权至上的社会本位主义。在这个文化里,惟老惟上惟尊惟长,没有平等意识和民主理念,没有个人权利的概念。或者说,在小传统里没有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社会自治政治文化元素。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这与现代政治话语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表述,有内在的一致的地方。后者的实质是,把国家利益和群体(集团)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把孝慈友悌之类的家族伦理放大到国家政治治理层面,小传统的家族伦理规范与大传统的家长制国家治理理念在“三纲五常”的政治伦理表述中交融一体,其结果,家族伦理本位与社会政治伦理本位的高度统一。
中国历史上的小传统的政治文化植根在家族核心观念,权威至上观念,文化共同体(基于血缘或地缘)观念之中。有三个面相,分述之:
(一)迷信权威和权力。传统上,有家国而无社会。走出家,就进入了由权力、权威、利益等构成的生存竞争的日常生活世界当中。在社会生活当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模糊而混乱,公共生活观念并没有完整地确立起来。在政治生活当中,关注私人利益,而非“普遍权利”,遑论自由、民主、平等的诉求。这个小传统不利于社会自治政治文化的培养和社会自治组织的成长:一是对权威和秩序的毁坏作用——仰仗和依赖权力,不信任制度或程序之类的非人格化的东西;二是个人利益诉求与公共利益处于对立和冲突之中,也就是说,个人利益的诉求不是基于公民理性的维护自身权益和权利的行为,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
(二)伦理主义的自治观念。传统的自治,既不是公民个人的自治,也不是社会成员联合体的自治。传统的自治是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的自治,它不主张权利,只诉诸习惯和传统以及乡情、亲情、友情、邻里之情,是一种文化共同体的自治,是家国同构的产物。这种传统自治观念在当今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结构和运行机制当中也有一定的体现:现今的村民自治只有一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它规定的只是作为自治体工作机构的村民委员会的产生、组成、职权和运转,仅仅是一部规范自治体管理机构的组织法。也就是说,所谓的村民自治竟没有一个《村民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除了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没有规定个体村民的其他自治权利,也没有规定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救济方式。村民自治权乃是自治体内所有村民权利的集合,村民自治体在行使村民自治权时,是通过自治机关即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来具体实施,对构成村民自治主体的每一个村民来说,又是一种具有内部管理职能的公共权力。在这个意义上,今天的所谓村民自治,还不能说已经完全建立在一种权利规则和权利分配关系基础之上。
(三)集体主义价值取向。小传统里有现代集体主义的坯胎,这个坯胎就是没有个人权利的伦理文化特质,它基于血缘和地缘的文化共同体的行动逻辑,个人的荣耀来自家族,而个人的成功乃是光宗耀祖的本分,是活跃在生活共同体里的尊严。但把它深化成整个政治社会集体行动的价值取向,则是现代大众革命和威权主义共谋和推波助澜的产物。这种传统社会中的集体主义与基于公民理性的社会自治政治文化并不相同。它与专制政治相连,无视个人权利和少数人的权利。
总而言之,以政治文化视角观之,“大传统”观念要获得和维持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威和秩序;“小传统”观念建基于敬畏权威(或秩序)和一个追求和谐均衡的“小国寡民”自治状态(基于血缘和地缘)的生活秩序上。
讨论至此,并非主张获得(其实也不可能获得)类似西方式的社会自治政治文化,一个根本的原因是中西方制度文化的巨大差异性。但无论东西方,社会自治政治文化在一点上是相同的:社会自治政治文化的本质在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扩大,换言之,不是基于公民权利的政治文化,就不可能是一种社会自治政治文化。
比如,大传统里强烈地贯穿着一种家族式的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政治权力精英看来,它意味着一致性、力量和效率,而小传统里那种小国寡民式的“自治”状态意味着离心离德和无效率,成为集体(共同)行动不能容忍的东西。把以家庭为单位的马铃薯式的社会组织起来的政治文化取向,其结果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公民权利被集体主义价值取而代之。
小传统里有自治的诉求,但非基于权利,而是基于血缘和地缘的文化共同体意识。这种自治不做一般的权利诉求,基于利益或利害关系而非权利意识,这造成单独的个体在面对外在的社会和国家力量时,习惯于将自己与社会、国家对立起来。
有鉴于此,中国当代社会的自治政治文化的发展壮大就要靠“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上下并进”的创造性的文化转化,将权利意识和自由民主人权意识灌注其中:在上,“以人为本”理念确立在“权为民授”上,涉及执政观念的转变和政府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由掌控权力的“专制力”走向推进公民权的发展上来;在下,把人们生活共同体的自治的、平等的、民主的价值观念推向社会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上来。
要进行上述的创造性的文化转化,在不同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下,如何促进社会自治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成长,这种转化的现实基础性条件是什么?
(一)市场经济与个人权利。计划经济(命令经济)时代,经济活动主要由政府掌控。实行市场经济,根本的一点,就是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传统的全能主义在经济上就是权力经济,它的政治逻辑是:掌握资源意味着控制权力,所有权在多大程度上集中,权力就在多大程度上集中。靠权力来获取利益,不仅为大传统所支持,民间的小传统也深谙此道,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说的就是权力能带来既富且贵的好处。在今天,一股仍然具有相当基础的思潮总是或显或隐地贯穿于改革开放过程当中,那就是:权力应该主宰经济生活,政府应该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反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15)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思潮还在社会思想文化领域中占有一定的空间。如果市场经济仍然是权力主导的市场经济,权力对经济生活具有支配作用,市场的规则和规范就不可能完整而彻底地构建起来。
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政治参与意愿,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基本文化条件。小传统建立在小农经济之上,它强调个人对文化共同体(血缘和地缘)的忠诚和服从,而个人价值则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它要求所有个体都能自由地、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表现在公民身份上,那就是以个人自由、个人平等、财产权利等为内容的公民权利的发展和成长。在今天,权力文化已经很难应对日益凸显的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已经无法“兼顾”日益分化的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
(二)社会民主化趋势。所谓的社会民主化,是指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以及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等等,一切公共生活领域中,都有平等的参与权利、平等的决定权与管理权利。社会民主化发生在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开始分离,利益的分化,利益群体的多样性,价值多元化,个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在制度上具备了从单一性向多样性变化的条件。社会的自主性日益增强,民主、平等和法制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社会自治组织或曰非政府组织(NGO)的发展和不断壮大(16),已经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种层次。自治是人们实施社会活动和社会组合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体制。其特征是自治成员的身份主体化。然而,在今天,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与秩序(法律秩序、政治秩序、行政规范、社会惯例)的复杂关系(17)。比如“政治上正确”(政治合法性)对社会自治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就具有实质性意义。概括地说,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依然受到诸多因素——政治上达标、行政上挂靠、社会支持、法律认可——的限制,还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自治组织,这种现状的改变有赖于政治民主化进程,有赖于自由民主权利的发展和成长。
当今,社会民主化因素不断成长,社会民主化的发展会极大推动政治民主的发展。权力精英阶层在国家意识形态的表述上也在正视社会民主化的诉求,并期望这个民主化要求能够在国家控制的范围和方向发展起来。
(三)自治组织。在当今的政治生活里,自治权仍然需要增长的空间。所谓的“自治权利”一定要落实到村民个人权利保障上。乡村社会是一个经验的、熟人的社会。乡村社会是以几千人的自然村落为单位的,村民对他们的共同利益的关注是直接的,从乡亲当中选出良好的行政管理人员又是完全可能的,也就是说,村民是能够做到“由自己来统治自己”。乡村社会自治水平反映一个民族的政治文化倾向;乡村的传统和精神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政治选择。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带有几千年专制政治文化遗产的村民,是绝不可能靠一场“民主选举”或“村民自治”就会使他们成为现代公民的。而那种只靠政府的“令行禁止”来推进乡村政治生活民主进程的努力,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农民的智慧”——权威主义价值观念。总的来看,所谓“村民自治”的结果还不能说总是向着“由自己来统治自己”的方向发展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权力操控、家族势力、金钱作用等等,但一个更深层的原因则是乡村传统政治文化或乡村的传统和精神的影响作用。
(四)公民政治参与。帝制时代没有民众参与的问题,有的只是对皇权的忠诚和服从。近现代以来的所谓民众参与,也基本上是“动员参与”。传统社会中政治参与发生在武力强制、意识形态、巫术和宗教的束缚之下。现在的民众参与是发生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当中,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社会力量的多样化。“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如城市化、文化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工业化以及大众传媒的扩展等,使政治意识扩展,政治要求剧增,政治参与扩大。这些变化削弱了政治权威的传统源泉,也削弱了传统的政治体制;这些变化使建立新的政治联系的基础问题,以及创造新的既具合法性又具高效能的政治体制问题,都大大复杂化了。”(18)但在我们的传统里,没有民主的平等的文化特质,为官者还不能完全摒弃“为民做主”的传统意识,为民者也不关注一般权利的诉求。在此,体制的僵硬在传统的政治文化上得到解释,压力、骚乱、不稳定,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陷入相互不信任、敌视甚至仇视的紧张状态之中。对政治体制改革来讲,如果靠权力获得利益的结构得到同化,改革则意味着(利用权力来发财致富的)失去既得利益和权力地位。自治组织不能“激活”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热情,人民群众就不会徒具名义地参与其中,而更愿意按照传统的权力主宰意识去行动。“即使社会动员和参政范围既深又广,而政治上的组织化和体制化的速度却十分缓慢,其后果便是政治上的不稳定和混乱。政治体制的发展落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这就是政治上的首要问题”(19)政治发展的稳定取决于现行政治体制能否顺应民众的参与诉求并将多元化的社会力量纳入制度之内。
(五)价值观念多元化。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成员进入国家的资源分配体系,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的社会消失,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不复存在,社会高度政治化,社会成员的价值观高度一致。重平均分配,轻利益差别,重国家利益,轻个人利益;强调一致性,忽视多样性;强调社会成员的服从意识,而忽视其能动性,等等。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与社会开始分离,社会成员的私人生活领域大大拓展,并越来越明显地区别于公共领域。总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削弱了国家对个人的全面控制,增强了社会的自主性,为社会成员自主合法地谋取物质利益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一个相对独立的、与国家并列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社会逐渐发展起来。但是,作为维护特定社会结构并赋予这一结构合法性的社会心理基础的文化价值观念,并没有如期而至,不仅如此,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价值多样性还处在不确定甚至混乱当中。
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在这一巨大而剧烈的变迁过程中,带来两个变化:一是国家意识形态容纳进一些新的因素;二是民间文化范式结构性的变化。数以亿计的农民工(20)进入城市,进入“陌生人社会”,浸染着小传统文化的他们分散到形形色色的现代营利组织当中,其直接后果是:它分裂了传统的文化共同体,瓦解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带之而来的是:大城市、公司、工厂和车间孕育了一种新的团结方式和集体身份。其文化正在经历裂变和转型,在陌生人的场景当中,利益或利害关系变得如此重要,以至于伦理主义的共同体价值逐渐被个人的权利价值取而代之。
上述五个方面的变化是推进政治现代化的基础性的文化条件。政治、经济、社会的变革,在政治文化上的意义,是改变传统的价值观与行为模式,“把对于家庭、乡村和部落的效忠扩大到对国家的效忠,使公共生活世俗化,使权威结构合理化,促成具有特定职能的组织,以实绩标准取代归属标准,同时推进更为公平地分配物质资源和象征性资源”(21)。在此,要使大传统“权威结构合理化”,是民主和法治的要求;要使小传统“公共生活世俗化”,是社会自治政治文化发展和成长的基本条件。
认识到上述几个方面的现实条件,要进行创造性的文化转化,促进社会自治文化的发展和成长,需要在如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完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是(也不能是)权力经济。前者造就在市场活动的个人成为具有平等权利、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经济行动者;后者与特权、垄断、审批、寻租等非市场的性质和行为连在一起。市场的逻辑或市场的力量对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带来根本性的改变:传统的国家观念、社会权力观念、价值观念受到冲击和挑战,个人主义、权利主体意识、公平和正义、平等与效率,等等,这些观念都在潜滋暗长。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系列将人们区分为不同身份群体的次级社会制度被市场的力量所改变,阶级身份、户籍身份、就业身份、所有制身份,等等,传统的社会结构正在逐渐开放,同时,市场的逻辑在向人们潜移默化地灌注一个观念:不管他(她)出生哪里、居住何地、门第贵贱、持有何种观念、有什么不同的政治主张和倾向,等等,他都有公平的权利和机会。不仅如此,权利意识促使他从政治的被动和冷漠转向积极的参与活动当中。免于特权的侵害和奴役,确立自由、平等和主体意识,这些观念和价值恰好是社会自治政治文化的内在涵义。
同时,政治精英或官方文化的捍卫者应该意识到:铲除经济生活当中的权力意识和权力观念,是完善市场经济的第一步。必须面对和促成这样一个事实: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建立在血缘宗法基础上的人身依附、强制与特权的传统精英政治文化,已经无法应对政治关系、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方面的变革要求和压力。
简言之,市场经济(不是权力市场经济)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在于:它的发展对社会结构、生活方式、社会身份、价值观念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个人权利意识、契约意识、公共观念等必然会在“民间”成长起来。同时,新时代的“大传统”要顺应和遵循市场的理念,“小传统”的文化特质与现代公民文化也有一个“文化适应”问题。共同塑造一种由大传统与小传统共同创造的新型文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自治政治文化。
二是公民理性的训练和培养。自由意志的表达是公民权利表达的前提,是社会自治的基本条件。传统社会没有自由意志的表达,没有民主和人权,公民权利无从谈起。中国一直有”为民做主”的政治文化传统,时至今日,社会自治政治文化也没有培养起来。
实际上,小传统观念里有自治的特质。天高皇帝远,地方性差异大,日常生活逻辑本身就蕴含着自治的倾向。关于这一点,从最初村民自治组织的发生之地——广西宜州合寨村——的考察中,能够体会到乡村生活里那种植根于地方传统和习惯当中的有自治文化特质的政治文化取向。这大致包括:一、平等观念。在人们的生活世界里,并没有特别强化的上下尊卑、等级严明的权威意识。人们并不特别介意权威的存在以及不可僭越的差序和仪礼,一种基于朴素情感的平等交往使身份特征变得不那么要紧,并且使得人们的互动和谐起来。这反映的是一种人们对待权威的态度,这是一种平等的态度,这种态度有助于一种自治意识的生长。二、民主价值取向。有了平等的意识,日常生活中的协商和妥协随处可见。凡民生甚至个体的日常生活矛盾,均可以采取倾听、交流和建议的方式去寻求解决之道。事涉公共利益,也大多采用公开的和平的辩论方式去讨论解决。三、文化共同体意识。习惯和传统以及乡情、亲情、友情、邻里之情使共同体获得归属感和凝聚力。这种价值关怀使协作和互惠成为可能,如此,解决共同体所面对的民生和社会问题才可能具备基本的情感认同方面的文化条件。(22)
上述要说明的是,社会自治的能力和发展水平与“民智”(教育程度或文化水平)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关系。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江苏太仓的“政社互动”等,这类所谓的“协商民主”、“激活村民自治”的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培养和训练公民理性的方式方法。说到底,这种做法和方式本身就是一种公民教育和公民自我成熟的过程,它增强了公民的理性,增强了社会的理性,让公民具有更强的表达意愿和能力。
三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传统上,政治一直是少数精英的事情,一般民众只是被动地参与进来。国家和社会从来都比个人重要得多,个人只有仰仗和依附权力,才有价值,才能体现尊严。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众的参与逐渐多起来,这一方面是民主化趋势,另一方面是利益群体多元化带来的日益觉醒的权利诉求。现行政治体制正在适应这种民主参与的趋势,并做出许多所谓“地方政府创新”的努力(23)。但这些所谓“创新”并不是都能够上升到制度化水平,或者说,这些所谓“创新”许多都止步于现行体制问题上,不具有制度变革的意义。反观民众的参与,并不能完全消除政治冷漠:民众中依然有对权力阶层的不信任、对立甚至敌视的情绪。个体的权利诉求依然秉持那种指望权力的恩荫或者视权势者为寇仇的传统政治思维。这样不断积累起来的民怨,就会最终致使权力合法性处在质疑之中。
总之,对于权力来说,内在的自律只是避免遭受惩罚的戒惧之心,外在的制衡才能将其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并抑制其越界和恣意妄为;对民众而言,小传统那种只问实质结果而轻视程序、只关注利害关系而放弃权利的人治观念,不可能带来实质性的民主政治参与。进一步讲,不从体制机制上对民众的政治参与进行制度化,那么所谓的政治参与创新的努力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意义。
四是社会政治生活法治化。社会政治生活法治化的意义,在于对公共权力加以规范,使其正当性建立在形式理性的基础上。法治的意义,对国家而言,就是控制权力,制约权力,使其在法的范围里行动;对民众而言,就是树立宪法权威,使民众相信制度权威和程序公正,使自由民主权利和人权真正深入人心,使这种法治的政治文化社会化。
现代化的政治必是法治化的政治,而这恰好是传统政治文化(大传统与小传统)所不具备的民主元素。传统的人治政治文化一般表现为两个极端取向:一是政治是少数政治精英的特权;一是泛政治化。在传统的封闭的政治共同体里,政治一直为少数政治精英所垄断。其驭民之策,除了强制力,主要通过控制言论、封锁言论来达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的愚民目标。而20世纪以来的大众政治时代乃是“泛政治化”(Pan-politicalization)的时代,政治渗透到社会生活甚至个人生话的方方面面。这两个取向在一个共同点上连接起来:人治——无论是民粹主义式的人格化政治还是威权主义的人格化政治。
就政治的现代性而言,政治不仅关乎国家与社会发展,事实上,任何与权利分配相关的事情都是政治。从公民文化的角度看,社会体制是一种契约,而政治则要确保契约的执行,而这种执行必须建构在法治化基础之上。法治应当被看作一整套遏制权力和培养自由权利的可操作的原则、规则、制度与方法。要保证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就必须防止政治的不确定性,实现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
①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上卷),第67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②郭宝平、朱国斌:《探寻宪政之路:从现代化的视角检讨中国20世纪上半叶的宪政经验》,第175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③费孝通:《乡土中国》,第4页,三联书店,1985年版。
④黄遵宪:《黄遵宪致梁启超书》(第35号),《中国哲学》(第8辑),第385页,上海三联书店,1982年版。
⑤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第29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⑥G.Almond,Comparative Political Systems[J].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118,No.3.(Aug.,1956):pp.391~409.
⑦中国新闻网(www.chinanews.com)2011年06月16日:民政部在其网站发布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称,截至2010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8.2万个,其中:村委会59.5万个,比上年减少0.4万个,降低0.7%,村民小组479.1万个,比上年减少14万个,村委会成员233.4万人,比上年减少0.6万人;社区居委会87057个,比上年增加2368个,增长了2.8%,居民小组130.7万个,比上年增加1.2万个,居委会成员43.9万人,比上年增长1.9%。
⑧李亦园:《人类的视野》,第144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
⑨近些年来,“上访”(公民主张权利的方式)愈演愈烈。寻求权势的庇护,一直是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质之一。个人寻求的是自身利益或利害得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所谓公民权利诉求。这与现代民主政治文化背道而驰。
⑩俞可平:“地方政府创新成功经验尽快上升为国家制度”,网易财经2008-03-27,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11)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政治现代化涉及权威合理化,并以单一的、世俗的、全国的政治权威来取代传统的、宗教的、家庭的和种族的等五花八门的政治权威。第二,政治现代化包括划分新的政治职能并创制专业化的结构来执行这些职能。第三,政治现代化意味着增加社会上所有的集团参政的程度。亨廷顿认为,要达到政治现代化的三个标准,必须首先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国家适应性能力增强,不断地推动社会的经济改革;二是国家有能力将新生的社会力量纳入制度之内。
(12)张分田、张鸿:“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内涵与外延刍议”《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13)参见王得后:《鲁迅心解》,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4)参见孙广德:我国民本思想的内容和检讨,社会科学论丛(台北),1988-03-30第36辑抽印本。
(15)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2013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着力解决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推进职能下放,着力解决国务院部门管得过多过细问题,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16)中国新闻网(www.chinanews.com)2011年06月16日:民政部在其网站发布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称,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4.6万个,比上年增长3.5%;共有社会团体24.5万个,比上年增长2.5%;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9.8万个,比上年增长4.2%;共有基金会2200个,比上年增加357个,增长19.4%。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农村及农业发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8.2万人,比上年增长13.5%。
(17)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18)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第5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
(19)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第5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
(20)中国新闻网(www.chinanews.com)2009年03月25日: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2.3%;本乡镇以内的本地农民工数量为850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37.7%。在外出务工的14041万农民工中,按输出地分,来自中部、西部和东部地区外出农民工数量比例分别为37.6%、32.7%、29.7%。按输入地分,东部地区吸纳外出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71%,中部占13.2%、西部占15.4%。在本地就业的8510万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占62.1%,中部地区占22.8%,西部地区占15.1%。而且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农民工总量在持续增长:2008年为22542万人;2009年为22978万人;2010年为24223万人;2011年为25278万人(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03月19日)。
(21)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第15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
(22)有关广西宜州合寨村的考察情况,参阅周庆智文“文化传统与制度建设:合寨村村民自治制度考察”,见陈红太主编《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创新案例调研》,第312~31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23)俞可平:“政府创新的若干关注点——关于1500则地方政府创新案例的分析报告”,社会学视野网,20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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