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_马攀

论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_马攀

摘要:近年来,P2P网络借贷行业出现大规模的“爆雷”,平台跑路、停业、清盘等现象层出不穷,近日,互金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为化解P2P网络借贷机构资金兑付来源问题,维护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印发公布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本文正是基于最新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政策文件的发布,探讨怎样在最新指导规范下,如何谋求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P2P网络借贷及其金融消费者基本概述

从定义上来看,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的直接借贷。其基本流程是:在参与的个体中,出借人为获取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 P2P 网贷平台,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把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P2P 网贷准入门槛低,个人可以很方便地参与其中,同时 P2P 网贷平台中的出借人可以将资金拆成小额度,并分散给多个借款人,能起到风险分散的作用。 理论界习惯将 P2P 网络借贷视为类似于传统的民间借贷,平台在借贷双方之间充当的是中介服务的角色。

通常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我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首先,个人在 P2P 网贷平台上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沿用金融消费者的特征判断,个人与 P2P 网贷平台交易的实质是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交易的实质是个人接受了 P2P 网贷平台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也符合金融消费者的特征。其次,个人在 P2P 网贷平台上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目的或动机主要是为了生活需要。在利率市场化,银行存款收益日益降低的大背景下,个人为家庭财富的积累,将闲钱归集起来,购买或投资 P2P 网贷产品,期望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用以改善自己和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因此将其视为生活需要目的也合情合理。最后,在 P2P 网贷平台从事交易行为的主体,是指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这也符合金融消费者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将在 P2P 网贷平台发生金融交易行为的个人看作是金融消费者是顺理成章的,P2P 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是作为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延伸。

二、保护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

P2P网络借贷行业自身特性的现实需要。首先,P2P网络借贷金融产品自身所体现的专业性与复杂性。P2P网络借贷金融产品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售,通过大数据首先了解借款人的借款需求,然后通过细化、设计成模式化标准化的可供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一类目的P2P网络借贷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然后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据自身经济实力、个人偏好、等选择购买适合自身的P2P网络借贷金融产品与服务。这一系列交易过程看似简单,仍旧表现出更加复杂的特性,其中较为明显的一点便是P2P网络借贷金融产品对金融消费者的辨别何种金融产品抑或投资何种金融产品等金融相关的专业知识要求有更高的掌握程度;加之P2P网络借贷产品依托互联网的特性,与互联网密不可分,这就要求金融消费者需要较为熟悉互联网操作。

其次,在P2P网络借贷金融产品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同P2P网络借贷交易平台双方存在较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从一定程度上讲,正是P2P网络借贷金融产品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决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同金融消费者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面对复杂又专业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相比而言,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其自己推出的产品无论是价格还是产品本身的风险系数抑或是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偿还能力等等都要比金融消费者熟悉得多。而无论是普通民事合同交易还是诸如P2P网络借贷金融交易,知晓了解并明白产品信息都是进行交易的前提、基础。

三、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完善思路

近日,互金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印发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坚持机构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原则。笔者认为从指导意见可以看出,未来的一段时间里P2P网贷平台主要分为两类抑或呈现两个走向:一是从P2P网贷平台转型成功的小贷公司;另一类则是等待转型的P2P网贷平台以及合法合规的现存P2P网贷平台。因此想要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应该从解决这两类主体的问题开始。

3.1转型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与条件

3.1.1 存量消化有门槛

化解存量业务风险和保障金融消费者即出借人的权益是指导意见关注的重点,也是网贷机构能够成功转型小贷公司的重要指标。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网贷机构在转型期限内完成存量业务清零,而监管给出的转型期限为原则上不超过1年,存量业务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网络机构,转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并且要求实控人、主要股东及其相关主体承诺对存量业务承担兜底风险,这其实是极其考验平台实力。从目前来看,绝大数平台并不是具备这一实力。

3.1.2 业务及杠杆有限制

指导意见对转型小贷公司后提出多项指标约束,如网络小贷不得办理线下业务,并要求原网贷机构的线下营业网点应在1年内取消;同时也对网络小贷的贷款余额作出较为明确的限制,如要求单一自然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两项中取较低者为贷款金额的最高限额,单一法人及其关联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借款限额要求较为明确、严格,特别是不得超过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这条规定,这对于主打线下门店资产端、平均借款金额较高的平台转型网络小贷公司来说其难度还是相对较大如车贷平台,这同时也意味着主打纯线上的小额个人信贷平台或更适合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另外小贷公司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虽然指导意见将因转型新设的小贷公司融资杠杆放宽至4倍,但对于超百亿的平台来说业务开展仍会受到一些限制,并且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发行主体资质也有要求。

3.1.3地区实践有差异性

根据指导意见,目前转型小贷试点工作是由各地具体组织开展,指导意见也提及各地可以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更高的标准,这意味着可能会存在地区差异,而且地方监管部门可能对于鼓励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的动力并不足。

3.2 现存P2P网贷平台相关工作的总体改进方向

3.2.1 进一步拓宽消费者安全权

P2P 网贷消费者的安全权首先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应当排在第二位,此外还增生出信息安全权和交易安全权两项内容。从消费者信息安全与交易安全方面看,金融经营者在金融交易信息的获取方面具有一定合理性,从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采集个人信息应当事先经消费者本人同意,而实践中消费者信息的采集大多没有经过消费者授权,存在合法性存疑问题。在消费者信息使用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一些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经营者有意或无意地传播甚至出售给第三人,金融经营者保密义务没有得到良好履行。从整个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由于互联网极强的传播性和传染性,如果金融信息采集、保存、使用方面不规范,还可以引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3.2.2 继续深化对公平交易权的保障

P2P 网贷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首先表现在格式合同上,消费者要达成交易必须按照经营者设定的合同签署程序和格式条款内容进行。P2P网贷经营者本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实践中不仅没有合理提示金融交易包含的风险,反而单方面免除自己责任,并让消费者自己承担风险和损失,消费者形式上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实质上已经丧失了公平交易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3.2.3 加强对消费者受教育权的重视

在理想的情况下,P2P 网贷经营者依法履行其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充分披露其待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及风险情况,然而金融消费者实践中难以充分领会经营者所说明的内容和风险提示。要实现二者权利义务的真正均衡,最终还有赖于金融消费者通过自身专业素养和交易能力的提升实现交易的公平。

3.2.4 畅通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

现实中一旦发生金融消费纠纷,金融消费者通常还是将自己视为普通消费者,通过传统救济途径解决纠纷。目前纠纷解决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 P2P 网贷经营者内部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前 P2P 平台大多缺乏金融从业经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有效的规范制度并不完善。二是在争议解决的具体操作制度方面,金融消费者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金融消费者难以举证证明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消费者在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赢得维权诉讼。

四、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4.1 在转型小贷公司的背景下对金融消费者的具体保护

4.1.1 适度提高杠杆率

适当提高资金杠杆率,比如可以采用在《非存款类组织条例》中尝试对小额贷款机构筹集资金的杠杆率首先进行小幅度的放开、提高,然后观察效果,观察其所带来的风险是否可以控制,规制,然后逐步进行大幅改变,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活动资本数量,有效地应对前期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兑付,也真正的促进P2P网络借贷机构平稳健康的向小额贷款公司转变,化解现存资金存量风险。

4.1.2 适度调整转型新设立小贷公司注册缴纳资金

适度降低转型后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缴纳资金抑或考虑分多次缴纳注册资本金,给出一定的缓冲期间与间隔,这样才更有利于转型,将借款人的偿还压力暂时转移到公司及其股东身上,真正的完成对P2P金融消费者的兑付,维护其合法权益。

4.1.3 完善外部配套设施

成立专门的风险整治小组,同时协调联系好司法机关,借助互联网法院和互联网仲裁的批量处理案件的优势,快速有效地审理P2P债权案件,以国家强制力促进资产变现,进而切实维护好P2P网贷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2 现存P2P网贷平台语境下对金融消费者的具体保护

4.2.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重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该确定信息披露的评判尺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明确何种情况下,在哪些方面披露哪些主体信息。同时,P2P网贷平台本身也应积极披露平台自身经营状况、平台发行与销售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预期收益及潜在风险信息,尊重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将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真正落到实处,使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与接受金融产品与服务时对其收益及风险有充足的了解。其次,在信息披露采用何种方式上,笔者建议可以坚持以强制披露主要方式,同时兼采用鼓励主动披露方式,对于上述谈到的关于资金借入人的征信记录以及P2P网贷平台发行销售的金融产品、服务的相关信息应该要求采用强制性披露方式,而对于与达成P2P网络借贷交易关系不大的相关信息,譬如有关P2P网贷平台自身的商业秘密、这一类均可以采用平台主动披露的方式,不做强制性要求。另外,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还应注重过程,注重信息披露的动态过程。

4.2.2 完善资金存管制度

建立资金托管机制,保证平台无法触碰资金,确保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在实现资金银行存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银行资金托管制度,实现分账独立管理,实时监管资金流向,从而设立起真正的资金防火墙。由于 P2P 网贷平台的交易对象是资金,可借鉴参考较为成熟的《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的规定,探索开展 P2P网贷平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账户实现平台资金和客户资金的有效隔离,银行专管资金,平台只管撮合。由银行对第三方托管账户内的投资金进行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流向进行监督,避免P2P网贷平台非法触碰或挪用资金风险,确保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4.2.3加强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教育

首先,要倡导并树立起“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金融消费文化,对金融消费者自身需承担的责任进行告知,使其正确地理解风险自担的含义,做好预防性保护;其次,明确P2P网贷平台对金融消费者开展适当性评价的强制性义务,引导金融消费者要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平台和金融产品;再次,结合 P2P 网贷特点,建立富有特色的消费者教育和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理性认识收益和风险。最后,要普及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知识。通过金融教育活动向金融消费者普及正确的维权知识,向 P2P 网贷金融消费者公布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和程序,介绍消费者协会、仲裁、法院等机构受理机制、处理流程以及必要的法律救济知识。

4.2.4 构建互联网金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引进新的纠纷处理机制,提高纠纷处理效率。结合我国 P2P 网贷的特点,可以考虑在传统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引入金融消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快捷、方便、低成本的要求。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其本质是借助互联网工具,结合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实现纠纷处理网络化,弥补传统纠纷处理机制的不足。仲裁相对于诉讼等其他传统方式而言,其具有的一裁终局、保密性强、速度快等特点,使得 P2P 网贷的纠纷解决更适合采取在线仲裁的方式。建议通过引入在线仲裁制度,搭建网络仲裁平台,将仲裁服务植入 P2P 网贷金融交易,在纠纷发生时,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就可以开展在线开庭、在线质证、在线答辩等仲裁活动。网络仲裁平台确保仲裁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还可以加快在线仲裁结果执行效率,同时通过一裁终局制度提升在线仲裁的公信力,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1] 马翘楚:《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2] 郭弈:《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融资成本与融资可获得性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1年经济学硕士学位论文

[3] 张娜:《P2P网络信贷行为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1年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

[4] 高晋康:《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5] 尤瑞章、张晓霞:《P2P在线借贷的中外比较分析—兼论对我国的启示》,《金融发展评论》2010年第3期

[6] 李磊:《到网上借钱去》,《上海信息化》2010年第3期

[7] 张玉梅:《P2P小额网络贷款模式研究》,《生产力研究》2010年12期

[8] 李广明、诸唯君、周欢:《P2P网络融资中贷款者欠款特征提取实证研究》,《商业时代》2011年第1期

作者简历:马攀(1994-),男,汉族,四川南充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法方向研究。

项目课题:本文受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学术新苗项目资助,是“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马攀、吴中华、陈良勇、燕蕊桦。

论文作者:马攀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教工》2020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0

论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_马攀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