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意见在涉外审计报告中的运用之我见_审计师论文

审计师意见在涉外审计报告中的运用之我见_审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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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其它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国际组织)在与我国政府签订了项目贷(援)款协议之后,会要求其所信赖的审计师对项目进行审计。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出具审计报告的承办者为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或各省(市)、自治区审计厅(局)的外资运用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为审计署或各省(市)、自治区审计厅(局)。

笔者结合工作经验,谈谈审计师在出具审计师意见时应如何运用审计师意见类型进行自我保护的一些看法。

审计师意见的类型有: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相反意见和拒绝发表意见四种类型。审计师可以依据不同的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正确地选择相应的审计师意见类型发表审计师意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

1.在财务报表方面,在与以前年度一致的基础上,符合中国的会计制度;提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重大差异及其影响;2.采用的会计政策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对已偏离国际会计准则的重大差异作了恰当提示;3.所有的审计目标已经达到(如完整性、真实性、充分表达与提示等等);4.贷(援)款仅用于项目,且符合贷(援)款文件的要求;5.遵守了贷(援)款协议中所有的财务契约。

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中的某一方面的问题,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这些问题主要有:

1.贷(援)款被用于项目之外;2.国内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3.招标采购物资或援助物资被倒卖或转移;4.报表数据真实性存在疑问等问题。

审计师在发现上述问题后,仍出具无保留意见。从职业道德上来讲,该审计师未能遵守审计师的职业道德,未能遵守审计标准。在发现上述问题之一的情况下,应发表有保留意见的审计师意见。发表有保留意见的审计师意见的依据是:

1.存在阻碍形成审计师意见的事项(不确定性):

(1)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自身的原因或项目单位的原因);缺乏适当的会计记录(项目单位原因);(2)内在不确定性(非审计自身的原因),未决诉讼;长期合同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持续经营能力的不确定性。

2.形成审计师意见与报表反映的情况不一致。

(1)没有遵循贷(援)款文件中的财务契约;(2)贷(援)款没有用于贷(援)文件中规定的用途;(3)偏离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的会计规定,没有遵循有关的会计准则,审计师对此有异议;(4)采用的会计政策既不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也不符合项目单位的实际情况;(5)遵循会计准则或会计规定,但财务报表未作真实、公允地表达;(6)对财务报表中的事实或金额提示的方式或程度有不一致意见。

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形式,取决于上述不确定性、不一致性的程度。归纳起来,可列示如下:

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发表相反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相反意见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不发表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对项目存在有发表有保留意见依据所列的情况之一者,应发表有保留意见,而不应再隐瞒所发现的问题,仍发表无保留意见。这样做不仅增加了审计师自身的审计风险,同时亦容易引起贷(援)款方的疑虑,降低了我国审计机关的信誉。

从笔者多年的外资审计工作经验来看,国际组织对其所聘请的审计师更注重其是否能发现项目单位存在问题的能力。因为这反映了审计师的业务水平如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项目所存在的问题应大胆及时地进行披露,如被审计单位已作改正,则可以不进行披露,反之则应进行披露。

以上所述及的是有关财务报表的内容的审计,对不涉及财务报表内容的审计亦应表述意见,这些内容包括: 1.对补充资料的审计意见;2.对专用帐户的审计意见;3.对费用支出报表的审计意见;4.对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计意见。

上述1-3的审计意见审计署已有范本,笔者只就内部控制方面进行详述。在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而又不出具管理意见书的情况下,应列示所发现的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如果是出具管理意见书,应该是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或建议,而这些问题和意见在“审计师意见”中未表述。对管理意见书内容的要求是:有的放矢,确实发现有问题,且能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不重不漏,不与“审计师意见”重复,也不遗漏重要事项;不自相矛盾,不得与“审计师意见”相矛盾。出具管理意见书的时间,可与出具“审计师意见”的时间不一致。除了上述所涉及的内容以外,审计师必须在审计过程中,认真做好各项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并经得起国际组织项目官员的检查,并可以作为因审计而引起的诉讼的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全部内容,是审计师形成审计结论,表达审计师意见所必需的直接依据。审计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揭示有关审计事项的未审情况、审计师的审计过程和经过审计后有关审计事项的审定情况。同时,根据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的有关规定,工作底稿至少要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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