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在农业现代化中的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农业现代化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业现代化——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
(一)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与农业现代化
1、传统农业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将“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称之为传统农业。在传统农业中,人们凭着沿袭下来的价值经验,靠自身的体力或畜力、水力及风力,使用铁或木制农具进行生产;劳动生产率和社会化程度都很低;生产的农产品仅能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
2、现代农业
现代农业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生产手段和装备进行生产,运用现代科学的理念及方法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农业,是生产率和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农业。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的的大农业,大多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其所置身的制度安排和所采取的组织形式都是有利于达到其根本目的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现代农业的内涵是变化的,是在不断丰富的。例如在中国20世纪50~60年代,现代农业的技术内涵主要指机械化、水利化、化肥化和电气化;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人们又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现代设施装备技术等当作现代农业的技术标志;农业从业人员素质与能力的现代化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成为现代农业的组成部分。现代农业的制度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在许多国家里,现代农业的经营组织形式从以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社为主向跨国大型农业公司与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结成一体化经营的利益共同体演变。在中国影响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制度安排,也是从运用行政手段的计划强制机制向市场价格配置机制与企业内部行政配置机制相结合演变。
3、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是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比较世界各国的农业现代化可以发现,农业现代化不仅是指从依靠直观经验和手工工具的传统农业向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生产手段与装备的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而且也指从仅能维持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具有典型自然经济特点的农业向运用现代组织形式、管理方法及经营理念的商品与市场农业转变的过程。或者可以说,农业现代化不仅是技术变革或创新的过程,同时也是制度变革或创新的过程。
(二)不同经济体制下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演进历程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现代化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这一时期不仅包括技术变革或创新,而且也包括制度变革或创新。例如,推广良种和施肥技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推广灌溉技术,推广丰产栽培技术、改良旧农具和推广新农具,以及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等;农业机械化、化肥化以及生物技术应用等;土地改革和以人民公社化为目标模式的合作化等。这一时期的农业现代化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政府,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强制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农业现代化。这一时期政府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追求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产量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以政府定价为基础的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原始资本积累。在主要体现政府意志的农业现代化中,选择、确定制度和技术变革或创新目标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农民。为技术变革投资的主体,主要也是政府,以及并非农民自发兴办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前者的投资来自于财政拨款,后者所投资金,来自于社区集体组织成员剩余劳动的积累和集体资产运营增值的积累。在这一时期的农业现代化中,许多像水利和农田保护林网等农业基础工程建设都是采取以人的体力劳动为主的群众运动方式完成的。
历史表明,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农业现代化,其实首先是从制度变革或创新开始的。20世纪50年代初期,尽管土地改革已使农民得到了必要的生产要素——耕地,以家庭为经营组织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也激发了他们发展农业的活力与动力;但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一样,中国政府认为,较小的家庭经营规模和小农经济恰恰是限制机械化、水利化等技术变革,制约农产品产量最大化,进而影响国家工业化进程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变革。而且,在国力不足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与能够提高农产品产量的兴修水利等技术变革相比,合作化这种制度创新是见效最快的。于是,从1953年起,以合作化为中心的制度创新成了中国农业现代化起步阶段的主要内容。以人民公社为核心的合作化,这种制度创新的收益,一方面是由面对千家万户变为面对有限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而降低了国家收购农产品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是和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以及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制度安排一起降低了国家工业化的成本。而为此付出的代价却是:首先,农民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被国家平调,减少了可用于农业现代化的自身积累。其次,并非农民自愿选择的单一的组织形式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方式,一方面,因过高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成本而降低了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因对原私有生产资料产权的剥夺和平均主义的收益分配,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除了制度变革以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农业现代化所进行的技术变革也可分为两个阶段来评价。1958年以前的技术变革,虽然主要内容只是推广良种、施肥技术和兴修水利以及改良农具等,但由于变革所体现的要素替代取向与中国的土地稀缺的资源秉赋特点相符,因此有利于土地生产率的提高。而1958-1978年间所进行的以农业机械化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变革,由于所替代的恰恰是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因此,虽然农产品产量增加了,但也支付了很高的成本。
2、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现代化
尽管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名义上的确认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但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自1978年以后基本上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从全国来看,这一时期的农业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变革开始的。1978年底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HRS)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代人民公社,使农民得到了土地使用权、经营自主权和剩余处置受益权。相继而来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例如,自愿的合同定购取代强制性的征购)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发育、完善(例如,取消强制性的农业生产计划和开放农产品市场),使成为经营主体的农民可以以收入最大化为追求目标、以市场价格为导向配置生产要素。林毅夫博士用生产函数模型计算了制度变革在农业增长中的作用,46.89%的贡献率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1979~1984年间中国农业增长的主要原因(肥料和资本等投入的贡献率为45.79%)。这种制度变革或创新所引起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商品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以及随之而来的农民想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的要求,又诱发了新一轮的制度创新——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即以契约或资产为纽带,使农民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运销加工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减少农民与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交易谈判时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农民还自发组建了专业技术协会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也应运而生。
以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制度创新,不仅使农民从过去的技术创新或变革的被动接受者变成了能够主动选择和决定技术创新或变革的人,而且也使他们有了投资技术创新或变革的财力或能力。他们可以根据资源秉赋变化、农产品与农用投入品市场供求状况变化以及对技术创新或变革引起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变化的预期,选择、决定技术创新变革的方向与内容。而政府也从过去作为农业技术创新变革的直接决策和投资者,逐渐转变为农业科技进步信息的提供者,以及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农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创新或变革公共性基础设施的投资者与组织者。正是因为农户成为农业现代化的行为主体,市场机制成为推动农业技术创新或变革的主要力量,中国的现代农业在1978年以后有了较大的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良种覆盖率已达80%以上;农机总动力达45207.7万千瓦,比1979年增长3.85倍;化肥施用量达4085.6万吨,比1978年增长3.62倍;灌溉面积达52295.6万公顷,比1978年增长16.3%;农村用电量达2042.1亿千瓦小时,比1978年增长7.07倍。
二、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
历史告诉我们,经济发展本身就是技术和制度创新或变迁的过程。
(一)技术创新
这里所讲的技术,其外延是宽泛的,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技术,而且也指生产工具、生产设施与生产方式等,属于生产力的范畴。技术创新概念的原创者是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其本意是指把一种或若干种新设想发展到实际和成功应用的阶段,或称一个从新产品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
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产生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因,一个是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性,一个是市场需求的变化。前一个动因是指,在市场信号没有被扭曲的前提下,人们(科学家、企业家、农民等)可以根据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了解到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及其变化,进而会积极探寻能够促进相对不稀缺对稀缺要素的替代的新技术,以求增加产出或降低成本。例如,农业现代化中的技术创新或变革是为了克服土地或劳动力稀缺对农业增长的制约。因缺乏弹性的土地供给给农业带来的制约可以通过生物及化学技术的进步加以消除。如在人多地少的日本,主要是通过开发良种、增施化肥,进而提高土地产出率来克服土地稀缺对农业增长的制约。因缺乏弹性的劳动力供给造成的对农业的制约可以通过机械技术的进步加以解决。如在人少地多的美国,主要是通过发展机械化——使每个劳动力更容易地支配更大的动力、耕种更多的土地,来消除劳动力稀缺对农业增长的制约。后一个动因是指适宜于采用某种新技术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格与市场规模以及采用新技术的成本,决定了开发新技术所能带来的利润。因此越是预期能够使产品获得较高利润的新技术,就越能吸引人们去研究、开发和采用。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技术创新的发生往往是这两种内在动因结合在一起起作用的。因此可以说,这种技术创新或变革的目的是为了在成本相同的情况下能取得更大的收益,或在收益相同的情况下支付更少的成本。因这两种内在动因引起的技术创新或变革,叫做诱致性技术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技术创新本身并不是稀缺要素的替代品,但可以促进相对不稀缺要素对稀缺要素的替代。例如,化肥工业的技术变革所引起的成本下降导致了化肥价格的长期下降,进而吸引农民更多地使用相对不稀缺的要素——化肥。但传统的粮食品种在多施化肥的情况下增产有限。于是,相对于粮食和土地价格,化肥价格的下降诱导农业科研人员开发在产量上对化肥反应更大的高产粮食品种。高产良种的开发和使用,促进了相对不稀缺要素——化肥,对稀缺要素——土地的替代。
(二)制度创新
这里所涉及的制度是一些和经济活动有关的规则或习惯,主要是影响经济活动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前者主要指经济活动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如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等。这种社会经济背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是不变的。而后者则主要指在既定制度环境下的具体制度,不仅包括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的体制、法律、政策和规则等,如财产所有制、资源配置方式等,而且也包括影响经济活动的生产和经营组织方式、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如公司制和合作组织等;此外还包括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某些习惯。在专门研究制度与经济活动的关系的制度经济学中,把人是理性的“经济人”(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是通过“经济人”的行为而影响经济活动的结果,而制度对“经济人”行为的影响是通过提供刺激和约束。因此,制度的合理化程度将会影响人的行为的合理化程度,进而影响经济活动结果的好坏,如经济是否增长或发展了。或者说,不同的制度安排通过对人的不同的影响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制度究竟会对经济活动产生哪些影响呢?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制度具有多种功能。例如,通过明晰产权等制度变革可以减少或消除负外部性;利用规模适当的企业组织制度来代替市场协调生产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规模效益;制定像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有助于鼓励和保护技术创新;在市场上出售同一类商品的数量有限的竞争对手之间联手合作,协调统一卖价共同对付买主,可以避免因竞相压价、自相残杀而带来的损失。
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增长或发展不仅是技术变革的结果,而且也是制度变革的结果。也可以说,在经济增长或发展函数中,决定经济增长或发展的不仅是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内生变量,而且也包括制度等内生变量。制度创新或变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经济更有效地增长或发展,一旦现行制度有碍于或不利于经济增长,就需要创新或变革。
(三)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对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研究认为,当现有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发生冲突时,便会引起社会革命。这实际上蕴含了对技术变革与制度变革关系的分析。也就是说,当现有的制度阻碍了技术变革与经济增长,就会引起制度变革。只有把限制生产力发展的旧经济体制转换成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经济体制,经济才有可能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构建了制度创新过程模型的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也认为,由于技术进步和人口的增加,会使一个经济中某些原来有效的制度安排变得不太有效,因此,新的制度安排就可能被创造出来以取代旧的制度安排。制度之所以要创新或变革,主要是因为当要素秉赋和产品需求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了技术创新或变革,以致使某些人或集团对现行制度所能带来的收益和所需付出的成本重新作出了判断,预见到改变现行制度和创造新制度将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进而产生了变革现行制度和创建新制度的需求。也可以说,变革现行制度或创建新制度,是追求潜在利润的过程。如果制度创新或变革能够将潜在利润变为现实并使其最大化,那么这种制度创新或变革就是成功的。像诺斯等经济学家甚至认为制度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要比技术创新大,正是由于制度创新提供的刺激或激励才引致了技术创新。经过成功的制度创新或变革之后,又会带来新的一轮产品或商品供求的变化以及新的技术创新或变革。因此,制度和产品或商品供求以及技术之间是一种互动或相互影响的关系。如前文所述当代中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证明了上述论点。
一般来讲,技术变革是需要投资来支持的;无论是在新技术的研发阶段,还是在新技术的应用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否投资研得发或采用一种新技术,主要要看所获得的收益能否弥补所付出的成本。但影响技术创新的收益和成本的,往往是现行的制度。如果经过制度变革能使投资研发或采用新技术所获的收益弥补所付出的成本,那么技术变革就会得以实现。例如,有些地区农村现行土地制度不利于土地使用权流转,有经营能力、想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农民难于在现有的承包土地之外得到更多的土地使用权,在数量有限的土地上投资采用较先进的农业机械经营农业所获收益将难以弥补所支付的成本,那么这就会阻碍这些农民投资采用适宜于在较大面积土地上使用的先进农业机械技术。因此,只有制订新的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制度来取代现行制度,这些农民才有可能投资进行能够实现规模经济的技术创新。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现代化中的制度创新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现代化的运行机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农业现代化,其制度环境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制度环境,市场经济体制应该是规范和完善的,例如完善的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否则,市场将无法真正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当然,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必须加快。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中,将传统农业转化为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直接主体,主要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户或农业企业(包括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公司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些农户或农业企业首先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发展现代农业,采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化学、生物、信息等先进技术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在农业生产中选择、采用哪种现代化的生产手段和技术的基本原则是预期所能获得收益要大于预期所需付出的包括使用生产手段和技术在内的成本。只要在农业生产中新采用一种现代化的生产手段或技术所能得到的边际收益大于为之付出的边际成本,就可以继续提高所使用生产手段或技术的现代化水平,直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市场经济这种制度环境,决定了农户或农业企业主要依据市场信号来配置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资源或要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政府也属于市场主体之一,但政府在农业现代化中的主要职能应是宏观调控,而不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直接主体。从另一方面讲,政府却是影响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现代化实现的主要的制度变革主体;或者说是影响农业现代化的一些高层面制度安排的决策与实施主体。政府主要应通过实施一些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或“黄箱”政策以及提供服务等来引导、促进农业现代化。此外,政府还应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定一些规则来规范与约束农户或农业企业在农业现代化中的行为,力求减少像污染环境等负的外部性,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农业现代化中的制度创新
1、农地制度创新
尽管家庭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户一定的自主经营权,降低了管理成本,克服了农业的外部性,但现行的土地使用权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制度限制了农户的生产规模;并且由于缺乏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使得想脱离农业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难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想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来降低长期平均生产成本和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农户却得不以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还降低了农户对技术变革和采用先进生产手段的积极性。因此,若不进行农地制度创新则必将给农业现代化带来不利影响。历史经验表明,靠人民公社集中占有土地实现的集体规模经营显然是失败的;当代中国需要创建的是有助于家庭农业规模经营的农地制度。具体来讲,就是随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逐步发展以及城镇产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能力的逐步提高,在稳定农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和确保农地用于农业的前提下,应逐渐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变革按人口平均分配农地使用权的制度安排,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农地使用权跨社区流转—集中机制。例如,将集体所有的农地经评估后量化折股,使按人均分配的农地使用权证券化,建立社会化的农地使用权证券市场,形成有效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使农地、劳动力与资金之间能够自由相互替代,进而实现农地规模经营。
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
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和一定农地使用权的农户,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业商品化程度的逐渐提高,经营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和结构也会逐渐变化。这是一种由市场带动的自发的诱致性组织变革需求,是农户在权衡了由组织而引致的收益与成本之后作出的选择。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实践经验使农户认识到,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在直接生产环节采用合作生产的“队”组织将因为生产计量的困难而导致监督费用过高,无效的监督又会导致分配制度的低效率。而家庭作为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成为农业生产单位,不仅决策和管理成本较低,而且几乎没有交易成本,是优于合作生产组织的组织安排。以此为起点的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组织变革将遵循这样的规律:在初期,农户不仅要自己承担产前、产中的全部工作(例如,购买种子→耕地→播种→收获),而且还要自己加工和运销;以后,随着包括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和自身生产规模的扩大,他们需要投入越来越多的时间和精力到产中环节。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方面没有时间去市场采购农用物资和出售农产品;另一方面,若自家到市场去采购或出售,还会因信息不对称和采购与出售数量有限而要付出很高的成本(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而如果能通过参加专业合作组织或交给社会化服务组织来完成产前和产后的许多工作,则一方面能利用这些组织的集中功能使所需要采购的生产资料和出售的农产品形成经济批量,降低采购和销售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这些组织中的了解市场、擅长交易的“能人”以组织的形式去面对市场,将有助于减少农产品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议价能力,进而获得较好的收益。随着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自主经营的农户又将面临选择,即农业生产产中环节的许多农活,如耕地、播种、中耕和收割等,是自家购买或租赁机械来完成,还是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或雇人干。他们要依据对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比较作出选择。当经营规模扩大到所得收益足以弥补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代劳所要付出的成本时,农户将不再亲自干农活,而是主要负责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家庭农场。随着家庭农场规模的继续扩大,农户就会自购机械,这样比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或雇人干成本更低。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将由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自产自销专业户逐步向采用现代工业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和现代化生产手段与技术的现代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演进。
3.农业服务组织创新
随着市场化和商品率的逐步提高,家庭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也将逐渐提高,进而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需要有游离于农业生产之外的农业服务组织来为其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农业服务组织的产生、演进和发展,是市场化农业诱致的组织变革或创新,主要是利益驱动的结果。这种组织可以是从农业生产中游离出来的农民自发创建的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也可以由原来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下属农业科研与技术推广机构演变或转制组成。还可以是由具有相同的服务需求的农户自发组建的非盈利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上三类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包括农业机械、农田排灌、植物保护、饲料供应、畜禽防疫、种苗供应、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都具有商品的性质,都是为了满足农业专业户对服务的需求而提供的,不是无偿享用的公共物品。因此,这种组织的运行,无论是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还是各项服务的收费,都要依据市场规律,都要以市场为导向。这种组织发展的基本原则,是提供服务的收益要大于成本。服务组织的形式、规模和内部结构等组织制度安排,也要依据运行的收益要大于成本的原则,如协调、管理和监督的成本要比较低。
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还需要有由政府财政支持的、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农业服务组织。由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院校等组成的这类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农业市场预测与技术信息、技术咨询与指导、技术示范与推广以及农业信贷等服务。
4、农产品流通组织创新
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核心与实质,就是农业商品化。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能否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作为商品来生产的农产品能否售出、能否赢利。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业商品率的逐步提高,作为市场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必将面临这样的选择:是自家直接去市场出售农产品还是通过专门的流通组织去销售。作为“经济人”的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进行这种理性选择的原则在于,在销售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选择交易成本小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出现、发展和演进,是利益驱动的结果,也属于诱致性制度变革或创新。这种农产品流通组织,可以由从农业生产中游离出来的、擅长营销的农民创建,也可以由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城市国有或集体商业企业重组转制形成,还可以是看好国内外农产品及制成品市场前景的非国有和外资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这种农产品流通组织与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的关系,可以是现货直接议价交易,也可以通过订单或合同交易,还可以是内部一体化关系(例如,农产品流通组织从愿意转让农地使用权的农户手里租地后,再转租给农业生产专业户,专门生产所需农产品)。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形式、结构,以及与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之间的连接方式,是他们各自权衡收益与成本之后进行选择的结果。随着中国农产品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开放,随着人民收入的逐步提高,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发展空间也在逐步扩大,因此诱致的创新空间也在不断扩大。在利益预期的驱动下,按照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制定的营销战略,农产品流通组织将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制度创新来提高核心竞争力,通过连接纽带升级(现货市价交易→合同→资本)和调整利益分配制度等来稳定、强化与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结成的利益共同体,试图与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博弈的关系,力求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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