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的区别及其对解决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启示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的区别及其对解决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启示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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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08)04-0128-04

当代著名社会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曾评论,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同为自由主义者的诺齐克,在“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方面与罗尔斯存在着倾向性的分歧,在1974年发表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国家权力应扩张至再分配领域,政府应向社会中境遇较差的人倾斜。而诺齐克认为,正义意味着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国家权力仅在于维护过程的公正。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之辨,从正反两方面对解决我国社会公正、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借鉴。

一、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观的核心原则

1.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核心论点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其基本内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p.62)

罗尔斯以契约论的手法证明了,满足“作为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原初状态”中理性的个人在“无知之幕”后公平协议的结果。“原初状态”是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公平正义原则的纯粹理论假设。“无知之幕”是指“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1](p.12) 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为自然的或社会环境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在这样的理论前提下,罗尔斯推定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正义的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正义的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p.302) 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可以概括为“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为了解决正义原则间的内在冲突,罗尔斯还规定了相应的两个优先原则:即第一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其实质是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在他的第二原则中,则强调平等对效率的优先,意味着对经济效率的考虑必须符合平等,任何没有提高“最少受惠者”利益的经济安排都是没有社会价值的。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安排,是制度的正义。

2.诺齐克的三大正义原则

诺齐克认为,正义来源于过程的公正,“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2](p.159) 诺齐克的权利观是一种义务论权利观。“权利被看成是对行为的约束,这些约束不许被侵犯,即便这样的侵犯导致了更好的事件状态,侵犯权利绝对是错误的。”[3](p.2) 也就是说,权利应当被看做是为行为提供的一种道德边际约束,个人的权利被认为是对他人行为的限制。

第一,“获取正义”。对无主物占有的限定,诺齐克同意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即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附加在一个无主物上,就能产生对这件东西的所有权,前提条件是“还留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从结果上看,诺齐克认为,私有制的占有是正义的、合法的,因为它符合了洛克提出的占有的正当性条件,人们在私有制的条件下没有变坏反而变好了。

第二,“转让正义”。对有主物的转移合法性,诺齐克认为,通过盗窃、抢夺、欺诈、强占等得来的持有都是不正义的,只有在交换自愿的条件下,转移持有才是正义的。诺齐克对“自愿”的看法是:“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自愿的,依赖于限制他的选择对象的是什么。如果是自然的事实,那么这一行为就是自愿的。别人的行为限制着一个人可利用的机会。而这是否使一个人的行为不自愿,要依这些人是否有权利这样做而定。”[2](p.262) 换言之,假如你处于有限选择的地位,你最终的选择也许并非最理想的。但只要是非强迫的,就是自愿的。

第三,“矫正正义”。稍一触及历史和现实就可知道,并非所有实际持有都是符合这两个正义原则的。为此,他提出了“矫正原则”来纠正前两个原则的不正义。然而,由于历史根本无法辨明,使得“矫正原则”无法实行而流于形式,只能起到乌托邦式的安慰功能。于是,在诺齐克那里,起作用的只是“获取原则”与“转让原则”,由此而产生的贫困与不平等,只能说是一种不幸,但不能说是一种不正义,不幸不等于不公正,不幸不等于不道德。

诺齐克的正义的三大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论证他的“最弱意义的国家”的正当性。这种“最弱意义的国家”的功能也应仅限于防止盗窃、欺骗、强制履约等。如何能够在一个国家内实现多元的善与理想呢?西方现代民主制度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把绝大多数人的观点看作是正确的和有约束力的”[4](p.28),这仅仅实现了“多数人”的理想,与此同时“少数人”的善和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注定被忽视甚至被剥夺。真正的民主原则应该是,每个人的愿望都将是尽可能的自由的发展。而诺齐克认为,“最弱意义的国家”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能满足如此“苛刻”的条件的、富有魅力的乌托邦框架。

二、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观的分歧

1.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观的理论核心不同

自由与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原则,自由和平等之间没有一个天然的平衡点,也没有任何一种能使两者同时达到最大化的方法[5](p.11)。早在19世纪资本主义刚开始勃兴时,托克维尔就明确指出,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紧张状态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无法根除的”。它们之间的张力是资本主义发展演进的动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寻找自由与平等的最佳平衡点是政治哲学家的使命所然。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公平正义观,其理论突出强调了平等的价值,公平的就是正义的。罗尔斯并不否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也强调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只是对于由自由引发的不平等,主张用国家的再分配来达到尽量平等,而不平等安排也应遵循“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原则。诺齐克的正义观可以称为权利正义观,其理论的核心就在于权利,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权利都是至上的,国家的再分配是多余的,且是不正义的。“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2](p.262)

2.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观的理论类型不同

罗尔斯的正义观属于“结果正义”,而诺齐克的正义观属于“过程正义”。“结果正义”强调的不仅是起点和机会的平等,而且强调结果的平等。而“过程正义”则只强调起点和机会的平等、过程的公平,对于不平等的结果可以置之不理。在罗尔斯看来,自由的问题从理论到实践都已经解决了,现在应该是解决社会不平等的问题的时候了。在他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条件方面的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日益得到完善,自然方面的偶然性导致的不平等应当予以关注。个人的才智、能力、身体相貌以及家庭环境等,这些自然天赋与利益分配有密切联系。那些自然天赋较高的人通常能在社会上占有更多的位置、获得更多的收入。在他看来,从道德上说是不应得的。因此,罗尔斯认为,个人不应从自然天赋中获利。他把自然天赋看成一种共同的资产,不是拥有者的个人资产,“把自然能力的分配看作是一种集体的资产,以致较幸运者只有通过帮助那些较不幸者才能使自己获利。”[1](p.112) 如何解决由自然天赋而引发的不平等呢?罗尔斯提出的方案就是“再分配”,通过税收,从处境好的人们中收取一部分收入来帮助处境较差的人们。诺齐克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天赋作为人的自然资质,是个人的权利,因而个人对于如何处置天赋的权利是完全自由的,对天赋的持有也是正义的。诺齐克认为,人的自然天赋不应该强行为他人或社会服务,因为这样侵犯了个人对天赋自由拥有的权利。

三、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观对我国分配公正的启示

1.国家权力的适度介入以实现过程公正

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中提出了效率与平等存在替换关系的原理。他认为,结果的平等和效率有负相关的关系,而机会的平等一般说来是跟效率正相关的。“机会的不均等肯定增加收入的不均等。我坚信,更大的机会均等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平等。”[6](p.74) 机会均等不但与效率不矛盾,而且是提高效率、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由于机会不均等和竞争不充分,就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因此,就需要国家通过财政、税收等公共政策的实施,对市场的缺失做出匡正。

交易正义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诺齐克虽然主张自由的优先性,减少政府对交易的干预,但他也提出,“最弱意义的国家”来保障交易正义的实现,也没有完全否认国家这一公共权力的介入。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认为,互惠的活动才是有效率的,否则,将既没有效率也是不平等的,而且不能持续下去。在帕雷托最优的状态下,实现资源的配置是一纯粹的理论状态。在这一状态下,权力无需介入,但在现实中这一状态无法达致。诸如市场信息不完善不真实,导致市场全体行为的盲目性和经济运行的风险性;市场机制难以惩罚生产者和消费者由非市场因素而形成的不经济行为;市场对垄断性较强的资源稀缺的行业和产业难以发挥调节作用等,都导致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理想的最优状态。不仅对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是这样,就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由于机会不均等和竞争不充分,就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因此,过程正义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

矫正正义的实现,要求国家权力打击寻租行为。经济学家克鲁格(A.Krueger)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把利用权力谋求利益的行为称为“寻租”,又被称为“从直接意义上讲的非生产性利润”。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腐败行为大多采取以政治行动换取经济财富的方式”。[7](p.66) 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委托而存在的,这种权力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限制,官员不能先富起来。

中国的市场经济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对传统计划经济改革成长起来的,政府的权力对经济的控制力强大。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权力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当这种体制转轨时,由于模式惯性的存在,政府不可能马上退出经济活动领域。一些政府官员依靠掌握的垄断性的强制权力,在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行政管理过程中阻止供给增加,形成某种生产要素的人为供给弹性不足,造成权力个体获得非生产性利润。我国出现的“双轨制”价格和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利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获得特权以占有租金就是如此。据有关部门统计,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资产流失呈快速递增态势,每年至少流失80—1000亿元。少数企业领导干部同不法私营企业主或个体老板相互勾结利用,乱投资、乱担保和乱借款,共同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腐败分子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对财物的积累发展到对资本的积累。对诸如此类的行为,必须以权力矫正权力,对权力寻租造成的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平等应予以消除。

2.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以保障结果公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实现了机会均等、充分竞争,但由于个人天生禀赋的差异,仍然会导致结果的巨大差异,其严重程度有时甚至可以使“成功者喂养猫狗的食物甚至胜过了失败者哺育他们后代的食物”[6](p.1)。拥有强大力量和极高权威的政府,不仅要作为公平原则的维护者,还要作为社会财富的经管者,把属于社会的财富充分利用并公平分配给整个社会成员,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调整地区差别。我国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由于地区之间的地理、经济基础、人文的原因,明显地呈现出东、中、西阶梯式发展的格局。加上改革开放以来采取由东向西的经济梯次推进和区域不平衡发展战略,客观上拉大了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中部地区人多、发展慢,西北地区贫穷、落后。要改变目前的现状,除了中西部地区自身的努力外,需要国家加大对中西部的财政投入,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经济援助手段,同时,给予中西部比东部更为宽松和优惠的税收政策,努力改善西部的投资环境,从而吸引国内外资本向西部流动、聚集,促进中西部尤其是西部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别,使社会发展趋于更加合理和公平。

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调整城乡差别。解决分配差距拉大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为了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业体系,国家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发展战略,导致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农村发展严重滞后。现阶段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反映,也是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体现。农民税费负担过重,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增收。我国目前实行的“两减免三补贴”、两免一补,以及可以预见的将来在财政转移支付、国债投资等领域,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上投资,等等,这一系列举措都将会逐步有效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调整行业差别。垄断性行业靠垄断和政策取得的过高收入要加以限制。我国的垄断行业不是在自由竞争条件下通过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形成的,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行政手段而形成的垄断。凭借国家赋予的特有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不应该归某个行业或企业,而应该通过征税的方式收归国家所有。对于确实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也需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通过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构建多元的投资主体和全新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对于少数保留的垄断行业,国家可以按地域制定收入分配最高指导线。

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保护弱势群体。治理一个利益分化的社会,政府一方面应承认并维护适度的利益差别,另一方面也应制定必要的规范,为低收入阶层创造获取更多利益的机会,以此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明显滞后,中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在退休职工的养老以及在职职工的福利方面,而失业保险制度却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薄弱的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人口进城经商务工,但他们在工作、生活、教育、劳动保障等许多方面却不能和城里人享有同等的待遇。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对贫困群体的救助上依然带有临时性、随机性的色彩。政府应当改革户籍制度、教育、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结构,致力于建立一个低标准、高覆盖面的安全网,尽可能地为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提供和创造公平的机会,为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消除绝对贫困的现象。

四、结语

罗尔斯强调的结果公正和诺齐克强调的过程公正,为解决当前我国分配问题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过程的平等有助于效率,结果的平等有助于公平,公平和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效率是达致公平的基础,公平是效率得以维持的前提。在无法具备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所需要的完备市场竞争状态,国家权力需要适当的介入。从稳定角度而言,分配的不公平使弱势阶层产生被剥夺的感觉,产生了对强势阶层的仇视心理,这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凝聚力构成了重要威胁。如果国家权力成为贫富差距长期无限制扩大的制造者和保护者,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就经济增长而言,收入差距过大一方面容易造成国内需求不足,直接导致效率下降;另一方面会造成不同收入层的社会成员不安于现有的社会秩序,要求改变现有的社会地位,这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从而间接导致效率的下降。而国家权力的过度介入导致“大锅饭”绝对平均主义,也会带来经济发展停滞的代价。正如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所指出:“市场竞争机制需加以限制,但不能限制过分;同样,收入均等化措施必须要有,但也不能过度。”[6](p.54) 而国家权力的适度介入保障过程的公正、结果的公正,不仅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助于经济的增长。

[收稿日期]20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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