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化改革视野下的电力交易机构组建论文_曾文革,刘祥永

电力市场化改革视野下的电力交易机构组建论文_曾文革,刘祥永

曾文革 刘祥永

(重庆大学,重庆 沙坪坝 400000)

摘要: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启新一轮的电力改革方案的序幕,构建公平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构,需明确电力主体的市场准入标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公平的交易规则,公开电力市场交易信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电力市场化;电力交易机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要求,实现电力体制的深化改革的目的,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九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启新一轮的电力改革方案的序幕。电力市场化改革是以电力体制改革为基础、以电价改革为核心、以电力市场化为目的,构建公平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构,保障电力市场信息的有效性,实现电力市场中发电侧、输电侧、配电侧、消费侧的动态平衡,促使电力市场的有序发展。

一、电力市场化交易机构

截止2017年7月止,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在区域层面,组建了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且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省级层面,全国各省份除海南省外,均组建电力交易机构,其中云南省、贵州省、广东省、广西省、山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组建股份制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交易模式以中长期交易为主(日以上周期),随着电力市场化体系的完善,电力现货交易市场日渐突出。

二、电力市场化交易机构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电力市场化交易机构的构建是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关系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成败,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阻碍着电力市场化交易机构的构建。

(一)电力市场化交易立法不完善

我国的《电力法》于1996年实施,分别在2009年、2015年进行了修订。其对中国电力市场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我国电力市场在电力短缺的情况下的合理供应。电力设施建设作为国家基础建设,电力市场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电力的发展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电力事业体现了公共服务的性质。

(二)电力交易市场的竞争机制的缺失

1.电网垄断地位的形成

电网企业作为国家治理电力重要工具,我国《电力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同时,电力市场中输配电环节的自然垄断属性,为电网企业实现行业垄断提供了适宜环境。

2.电力市场化定价机制缺失

我国2002年电力改革之后,未能建立有效地竞争性电力市场,因此,电力价格仍然以政府指导定价为主,并形成了工商业交叉补贴居民销售电价结构。我国居民生活等低电价的补贴不仅来源于工商业的交叉补贴更多的是来源于发电企业。[3]导致发电企业发债率增高。

3.政府对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不当干预

国家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对电力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实现我国电力市场从规模、技术和服务方面质的飞跃。然而,电力市场不断发展,政府对电力市场的行政管理制度导致的电力资源浪费、效力低下、电力资源供需结构矛盾等问题严重制约着电力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三)电力市场化交易面临区域壁垒

电力市场化交易中的区域壁垒问题,是现阶段电力市场交易机构组建的绊脚石。一方面,现阶段部分省处于对本省内的火电以及煤电资源的保护,对外省的火电、煤电的输送电量、价格电力等做出了区别限制,是市场化交易机构进入外省极其艰难。另一方面,部分省份会认为如果放弃电力市场交易的区域壁垒,外省如若有更加低廉的清洁电价,会抢占本省份的市场份额,同时,外省又不对本省企业放开电力市场交易壁垒,恶性循环会导致本省省内电力企业无力生存。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电力市场化交易区域壁垒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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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推动交易机构组建的改革措施

电力市场交易机构组建须防止政府不当行政干预,破除制度困境。应当以电力市场化为导向,建立公平的电力市场交易机构。改善政府监督方式,规范监督行为,实现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力市场化交易运行模式。

(一)完善上位法对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的法律规定

我国《电力法》对电力市场运行制度的建立主要任务应是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市场运行规则的构建。“电改9号文”,关于电力市场建设的部分主要规定了售电侧的改革,对售电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培育方式以及权利、义务、责任等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我国《电力法》首先应该明确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向,即电力安全供应、公平开放、资源市场化配置和实现节能减排;

(二)组建和规范运行电力交易机构。

山西省、云南省已经试水组建和规范运行电力交易机构,整改方式均为组建相对独立的、开放的、企业性质的地方电力交易中心,由电网企业相对控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第三方机构参股。最终两省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交易对象是除政府保留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电力电量和政府间框架协议内送往省外的电力电量外,其他电力电量都应当在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监管方式方法为指定由省政府职能部门、国家能源局地方监管办依据职责对电力交易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三)电力市场化交易机构的运行模式

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的建立应实现制度公平,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在应坚持“无知之幕”规则。制度设立和运行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平等的自由、机会平等以及差别原则的实现。[5]将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在公平的制度下,引入多方市场主体,引入竞争机制。

(四)规范政府的监督行为

电力市场化交易机构的构建并不是摆脱政府的监管。要减少政府对电力市场化交易活动的不当行政干预,加强政府监管职权、转变监督方式、规范监督行为。以需求响应为重点,通过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鼓励和引导用户主动改变常规用电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用电,以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管理工作。[6]对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情况实施监管,对市场主体操纵市场、影响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等行为进行监管,对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协调处理交易纠纷。

结语:落实《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对推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电力交易机构的未来角色定位对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前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在面对电力市场改革中的两个突出的重点问题,一是政府对电力定价机制的干预;另一方面是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区域壁垒。政府既要放手让电力企业公平竞争,又要起到监管的职责,才能确保电力市场化改革稳健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张粒子,王永杰.我国电力与电煤市场机制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 2) :35-37.

[2][4]白玫.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难点和路径选择[J].经济理论与实践,2014(7):10-15.

[3]朱成章.我国电力改革涉及的电价问题 [J].中外能源,2015(9):1-6.

[5][美]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36-141

[6]曾鸣.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激励机制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12-13

[7]《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力交易中心组建和规范运行方案的通知》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曾文革(1966年—),男,汉族,重庆沙坪坝区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祥永(1990年—),男,汉族,山东五莲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曾文革,刘祥永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2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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