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与近代中国的制度安排与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会论文,近代中国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了经济近代化的历程。由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转化,除生产力因素之外,最根本的特征是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亦即由一种依靠习俗或指令来分配资源的经济转变为一种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在经济组织和制度安排上的变迁和重组。这种新制度安排及其变迁在中国像在大多数后发展国家一样,不是自发地能动地在传统社会内部完成,而是在外来因素的作用与冲击下移植产生和进行的。商会——这种新型市场组织形式的引进和重组是这一移植制度安排集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从近代中国转型社会中的制度供给和需求变动的角度,对商会产生的历史原因、特征及其历史作用展开新的探讨,以求正于中外学界同仁。
一
20世纪初叶,商会、商业同业公会等新式商人组织相继成立,长期处于“四民”之末的商人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上升为近代城市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力量。商会的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既与晚清市场的扩大、商业的发展和商人自身力量的不断增强密切联系,也与清政府对工商业政策的初步转变有较强关联。但更直接和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西方商会制度的传入,在华外商商会活动的示范效应和驱动以及晚清政权主体为贯彻其工商政策而提供制度供给与服务。
中国第一个商会是直接受在华洋商商会的示范影响而诞生的。1902年,盛宣怀奉命会同商约大臣吕海寰在上海与英、美、日、葡等国代表进行修订商约谈判,目睹上海“洋商会如林,日夕聚议,讨论研求,不遗余力”,“凡商税、行船诸事,洋商系切己利害,平日既考求明白,临时又咨访精详”,在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中方向无会议公所,“华商毫无准备”,所以无从咨询,事事受掣于人。有鉴于此,盛宣怀于当年奏清朝廷准设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经盛宣怀饬会,江海关道袁树勋会同通商银行总董事严信厚,传集各帮商董首领“议立总会”(注:盛宝怀:《请设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折》,见《愚斋存稿》卷7。)。于是,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应商战之需,“依照日本”(注:严延桢:《上海商务总会历次奏案禀定详细章程》第4页。)而迅速成立。
1904年初,商部决定仿照西方国家的商会模式,倡导华商设立商务总会和分会,于元月上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析,强调:“纵观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划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注:《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东方杂志》1904年第1期。)清廷很快谕批颁行商部拟定的《商会简明章程》。随之,商部向各省颁布劝办商会谕帖,进一步阐明:“商会一设,不特可以去商与商隔膜之弊,抑且可以去官与商隔膜之弊,为益商务,良非浅鲜”。同时希望通过成立商会“上下一心,官商一气,实力整顿,广辟利源”(注:《商部劝办商会谕帖》,《东方杂志》1904年第2期。)。《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省域或城埠,均应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前此所设商务公所等类似的组织,一律改为商会,以为各省之倡。”商部主动派员访觅声望素孚的商董,“亲行接见,面为晓谕,俾知举办商会,实为联络团体,挽回利权起见,”(注:《商部奏劝京城商会并推广上海商会情形折》,《东方杂志》1904年第5期。)促成京师商会很快成立。此前设立的上海、天津等地的商业会议公所均改组为商务总会,随后从沿海沿江通商大都向内地和中小城镇逐步推广。
由上可见,近代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商会,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并非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内部,而是受洋商商会的影响,从西方植移而来的。在中国近代制度移植呈现艰难性和曲折性特征的过程中,西方列强对中国制度安排与变迁所起的间接性和示范性效应作用巨大。外国资本在华设立的近代工商企业,首先将西方的工商制度传入中国,成为中国资本主义制度安排的先行,它对稍后出现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制度,客观上起着开风气之先的作用。西方商会在华商业活动中所焕发出与中国传统商业组织和行为迥然不同的新气象以及示范作用是促使中国商会产生的重要原因。
从世界各国制度安排及其演化的历史考察,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制度演变是一种由个人或群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即某一制度的重新安排是在单个行为主体在一定的行为约束条件下,为谋求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获利机会而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所引发的,它表现为一种渐变过程。西欧早期资本主义制度变迁的模式即为明例,它是在封建社会旧有制度结构中逐渐育出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各种制度因素,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逐步破坏和瓦解了封建社会的旧有制度安排,最后创立了保护私有产权,企业具有获取利润和竞争自由以及个人具有自由选择为特征的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制度安排和结构。有别于西方国家以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的诱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近代中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即由政府主体命令和法律引入而实行的制度变迁。这种模式表明: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是权力主体在既定的政治经济秩序下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意愿和热情。而这种能力和意愿取决于权力主体对某一制度安排的收益与成本的预期值和社会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政权主体一旦确定要变迁制度安排,那么它就可以根据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实现最大化原则,凭借其在政治力量对比与资源配置权力上的优势地位来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速度、形式、步骤和突破口,并通过隶属于权力主权的各级行政系统加以贯彻实施。
从制度供给主体来看,由于近代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这就决定了制度供给的主体呈现出二元性特征,即中国近代权力主体群的直接制度供给和西方列强在华经济活动所表现出的间接性和示范性制度供给。作为一种新制度安排的近代中国商会出现,其制度供给正是上诸二元制度供给源。具体说来,就是示范性的西方洋商商会制度在华的活动提供了间接和驱动性的制度供给模式,近代中国政权主体——晚清政府凭借政治和经济优势提供了直接的制度安排。中国近代商会正是在20世纪初期,清政府颁布《商会简明章程》,即政府提供制度供给和服务的背景下,移植西方商会制度而出现的。近代中国商品经济和新型工业及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西方列强在华经济活动中制度引进的示范性以及制度创新的要求主体——近代工商业者对新制度的渴望和要求的高涨,是促使近代政权主体提供制度供给和服务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说,商会的出现,是近代中国移植性制度安排创新的必然结果和产物。
二
在近代中国商会研究中,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商会的性质和特征展开了热烈和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一些颇具创意和启发性的结论和分析模式。我们尝试从制度安排与变迁的视角,对商会的性质及其特征做新的诠释。
作为新型市场组织的商会,扮演着民间工商制度安排和变迁的主角,在工商制度安排和变迁上,它具有制度供给和需求双重身份的性质和特征。
近代化的过程实质上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有机统一,优化变动的过程。而在制度变量集合中,明晰的产权界定和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则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西方世界的兴起或言资本主义的勃兴的关键在于私有产权和经济组织形式确立和充分发展。可以说,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就是私有产权结构不断重组优化,新型经济组织不断创新的过程。
西方的商会是在行会制度瓦解后,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过程中,作为一种替代物,以地域为单位而不是以行业为单位,由商人自动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它作为商人的代言人,自行其事,自定规则,自我约束,后来才得到政府和法律的承认,呈现出明显的诱制性制度安排与变迁的特征。
中国近代社会是由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传统经济或自然经济向以商品形态的普遍化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变更、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的变化,使近代中国处于非常态的制度变迁和重组过程中。19世纪40年代,中国长期闭关自守的国门被西方的坚船利炮所叩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完全改变了中国社会的自然历史进程,促成了封建经济的解体,带来了传统社会所不能容纳的新的生产力和制度安排,直接刺激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在这种以外力逼迫和硬性移植为特征的强迫过程中,面对西方先进制度安排和结构的冲击和渗透,中国在移植西方新制度安排方面显得缓慢、被动而不彻底,制度供给主体始终处于二元状态。近代中国制度安排的二元性特征即西方近代化制度安排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旧有制度安排相互冲突、相互融合,构成了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主旋律。近代中国政权主体被动性移植西方先进制度安排的特征就决定了其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昂贵,时滞漫长。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晚清政府颁布正式制度安排——《商会简明章程》后所出现的商会,就扮演了民间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和变迁的角色,为近代中国经济制度安排的重组和变迁做出了很大贡献。在正式制度安排方面,商会有细密的规章制度,完备的组织机构,在联络工商、调查商情、启发商智、维持市场运行和加强市场管理、调节商事纠纷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制订了相应的措施和法规准则,约束或激励商人行为和商业活动。体现在非正式制度安排即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方面,商会则在合理吸取适应于现代商业活动和规律的传统商业习惯和规范的基础上,对其加以改造并不断创造出适应新式工商实业运行规律的新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商业道德、风俗习性等。这些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在互动的状态下都不同程度地释放出潜在能量,从而起到了规范商人行为,维系工商业运作,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在近代中国工商制度安排与变迁的过程中,有别于西方国家商会只具有制度安排需求的特点,中国商会则具备制度需求和供给双重身份的性质和特征。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对外开放,外国侵略者凭借不平等条约所取得的种种特权,对中国展开商品输出,从面促使以通商口岸为中心的中国近代市场体系的新格局开始形成。在这种形势下所建立起来的中外经济关系,主要是以不平等条约的形式作为制度安排的。买办在洋行高额利润的驱动下,成为中国第一批富于冒险精神和创新精神的企业家。他们接受西方资本主义的经营和管理方式,从事自己的商业活动。买办制度的出现,成为中国国内市场和世界市场的纽带和连接点。鸦片战争后这种新型自由贸易体制的确立,促使近代商业发端。随后,近代商业流通网络开始建立,市场结构发生变化。随着近代化步伐的加快,近代中国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商人群体力量不断壮大。旧有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制约了商人的经营活动,他们渴望和呼唤适应于新型商业活动的制度和规范,并谋求确立对自己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最佳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因此说,近代中国工商实业家是制度创新的最初需求主体。需要指出的是,中国近代政权主体移植和提供制度安排的能力、激励和热情的滞后效应与非政治主体在面对西方资本主义利润最大化力量逐使下预期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所产生的对制度创新的需求的愿望和激情的驱动性发生相互冲突,致使中国近代社会制度的移植过程变得十分缓慢和滞后,交易成本昂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商业发展。中国商会的发端始自戊戌变法,但未能成行。变法中成立的商务局虽缘起于欲图学习西方商会制度,但与西方商人自立社团全无共同之处,完全由官方办理,与封建衙门无异。因此不能发挥振兴商业的作用,最终导致20世纪初不得不重新建立商会。究其原因,归根结蒂就是晚清政府殊死维护旧的制度结构,变迁制度呈现滞后和不彻底性特征。为此,中国商会较之西方国家商会只具备制度需求主体的特点,二者具有同一性之外,尚具有制度安排的供给主体的特征。如上所述,中国商会在按照政府主体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商会法》等正式制度安排的规定下,开展商业活动外,还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制订和颁行了一些符合商业本身特点的法令法规和行为准则。如创办商品交易所、劝业会、商事裁判所等新型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除此之外,商会还替代某些政府职能之不足,如开展慈善事业,创办慈善机关,弥补了政府制度安排的缺陷和不足。商会在引进西方先进制度和管理方式等方面也具有很大贡献,如兴办商事讲习所、商业学堂,创办《商报》、《商会公报》,举办商业劝工会,制定行规、店规
等等。总之,商会的确在移植和创新民间制度供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近代中国制度安排供给的重要来源之一。
三
从制度安排与变迁的角度,我们认为商会具有以下方面的积极作用。
1.近代中国经营主体的分散以及制度供给的滞后特征,使市场组织化和协调化长期停留在低水平上。以商会为代表的新型商业市场组织的建立,使组织协调经营的机制部分代替了市场协调的机制,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社会分工和明确的所有制关系是市场形成的基础。19世纪后半期的中国市场基本上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市场主体分散而多元,均无力形成垄断。经营主体的极端分散使其行为的规范化遇到困难,市场组织化和协调化长期停留在低水平上,导致经营过于分散,流通环节过繁,企业规模过小,造成外部不经济,交易成本昂贵。从而使具备规模效益的大中型纵向一体化企业发展的进程十分缓慢,企业替代市场的能力大大减弱。加之,近代政体主体滞后性的制度供给和调整,更加重了这种状态的维持和硬性。
20世纪初期以后,随着近代工业和新式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国家工商管理机构的改革和政策的转变,货币制度、税收制度的近代化,银行金融制度与各类金融市场的形成,加速了市场的扩大,中国市场的交易成本呈现下降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以商会为代表的新型商业市场组织的出现,使组织协调经营的机制部分代替了市场协调的机制,直接或间接地减少了市场中间环节费用,降低了流通成本,从而使交易成本大大下降。
近年来西方学者在对中国商会的研究中,尤其着重其对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作用。认为商会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主要目的就在于此,而不参加商会的商人,则要付出较高的交易成本。
与传统社会相比,近代中国是处于一种由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渡时期。过渡型经济形态的本质特征就决定了近代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强,经济风险加重,加之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和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等政治因素的束缚,更加重了这种不确定性对经营活动的干扰。而参加一个有声望的商会则有助于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降低市场和政治不确定性因素对经营活动的破坏,使商人有效地从事商业活动,提高其社会地位,减少他们与同行之间以及与地方势力和官府之间的交易成本。
各地商人为本地区的商人提供当地有关市场交易、习俗等各方面的信息从而使参加商会的商人减少了搜寻信息的费用。而没有参加商会的商人要取得这些信息则要付出高昂的费用,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
商会为其会员处理商事纠纷问题时也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方便。商会成立之前,商事裁判权掌握在官府手中,且无商法可循。许多商会成立后,专门设立商事裁判所,凡商号一切诉讼案件,概归商事裁判所办理。商会审理商务纠纷,破除了官衙刑迅逼供的积习,注重调查研究,许多商会还制定了理案章程,秉公判断,维护了商人的合法权利,降低了风险。
进行交易活动需要签订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需要找到第三者作为担保,这些都需要付出时间和费用,如合同不被执行引起商事纠纷,还需寻求解决的方法,寻求官方的保护,为此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商会则为其会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提供了方便,从而使商人节省了谈判费用,降低了交易成本。而没有参加商会的商人则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
在调节商人与官府关系上,商会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商会作为利益一致性集团和组织具备政治和经济目标函数相一致运行的特征。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并非单纯的“超法的控制与反控制”,也不是政府实施管理的工具,处于从属地位,它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正式权利之外的自发组织。但由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组成的中国近代权力主体群的性质仍是集权的专制政治,其凭借权力优势和实施产权及交易规则,并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非权力主体的行为,导致政府与工商民间群体政治与经济目标函数或相一致或冲突。在协调官商利益及其目标关系上,商会凭借自身的力量和优势开展活动,从而使商人有效地开展商业活动,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降低了交易成本。
商会的规则中也提供了大量的市场信息,它告诉商人如何在某一地方从事商业活动,如何协调与地方官吏和势力搞好关系。要求其会员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标准,不得掺杂使假,缺斤少两,遵守商业公德,并对市场监控。对不执行规则的予以处罚。有的商会还规定服务价格,如印染业,这有垄断的性质,也有统一价格,可以起到减少谈判成本核算的作用。(注:见刘佛丁、王玉茹前引书,第147页。)
总之,随着交换规模的扩大,商会通过建立商事公断机构,理结商务纠纷,协调与政府关系,参与市场管理,提供市场信息等一系列法规的制订和实施,使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搜集费用、谈判费用和实施费用等交易费用大大降低,用内部管理和协调费用替代交易费用,用内部管理协调替代市场协调,商会在促使交易成本内在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工商会通过确立行业规则,提供制度保障和服务,在明晰产权关系,保护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方面都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维持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增长大有裨益。
西方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而在制度变量集合中,产权关系的作用最为突出,它是最主要的约束因素。产权明晰,并创造出新的制度安排,则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条件,进而“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的活动。”产权不确定,私人经营就没有合法保障,或者说,如果没有制度的保障和提供个人经营的刺激,经济增长就无法实现。界定产权的根本内容在于有效地保护产权,以明确人们如何受损和受益。“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对实现外部性因素更大程度地内部化进行引导和鼓励。”一个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意味着它能提供较大的激励促使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
从中国历史来看,中国在传统社会中私有财产权利和观念出现较早。迄至近代,近代政府又以立法形式加以确定和保护。如《商人能例》,《公司商律》、《商标注册章程》、《矿务章程》、《银行则例》、《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等。其中《商会简明章程》及随后的《商会法》也是重要的经济法规,其中有许多反映保护私有财产权利,明确产权关系的条文。如《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商会有权代表遭遇困难的商人向地方衙门“秉公伸诉”,直至向清政府商部报告;有权调整中国商人和外国商人之间的纠纷,甚至有权代中国商人当事人“伸理”地方官和外国领事裁判不公的诉案,直到报告商部。商会也有权管理商业企业的开业注册和资产登记,有权管理市场,平抑物价,有权在商人缴纳的注册费、簿册费和凭据费中提供公积金作为自己的积累;并有权动用公积金资助本会中能够抵制进口货商号以及经营有难的商人等等。(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1904年第1期。)由此可知,近代政府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商会制度法则中有明确的界定和保护商人私有财产权利的内容,以明确商人如何受损受益,明晰了产权关系,这对于商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工商业发展都有积极作用。另外,商会本身也通过确立行业规则,提供制度保障和服务,在明晰产权关系,保护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为了维护商业活动的有序竞争,避免混乱的无序化行为,一些行业内都颁布《业规》等规章制度,如上海华洋杂货批发行业就曾制定《业规》六章二十二条,对同业之间在业务经营管理上统一要求,相互约束。有的行业还设立联营办事处,统一价格,分配货源,制止不正常竞争。北京东安市场成立了商民董事会,调解商贩争夺地盘的冲突。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商品和西方资本主义工商业经营管理方式的传入,中国人开始接触到商标。随着近代政府主体《商标法》、商标局和商标诉讼等一套商标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工商实业者利用商标注册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犯的意识日渐加强。如汉口民生大药房以“苏东坡乘驴”为注册商标的金灵丹被人仿冒,市场上出现了“黄豕彦乘驴”的“新金灵丹”和“宫保乘驴”的金灵丹。民生药房根据《商标法》、在商会支持下,运用交涉调解和诉诸法律的方法和迫使仿冒者停止侵权,并吸取教训,制订了新措施,在注册的商标、商品包装、商号的种类等方面精益求精,提高质量,以防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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