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意识和制度规范:维护党员干部廉正的两个基本维度_清正廉洁论文

思想意识和制度规范:维护党员干部廉正的两个基本维度_清正廉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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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4)03-0098-07

       腐败是转型中国的政治之痛。近年来,中国腐败形式不断变化、花样百出,凸显了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性和任务的繁重性。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建设廉洁政治”作为明确要求写入其中,并具体提出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反腐倡廉目标,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的坚定决心,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自觉行动。

       一、化解执政危险必须保持清正廉洁

       清正廉洁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对执政党整体而言,是指纯洁廉明的政治理念和执政行为;对执政掌权的个体而言,是指正直而不贪的高尚德行。个体的清正廉洁,需要执政党廉洁的执政理念引导和相应的制度规范约束,只有个体思想行为的廉洁,才能体现和构成整个执政党的纯洁,才能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1.加强党的建设需要保持清正廉洁

       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全党教育的形式,自觉克服和解决党的执政面临的“思想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四大危险,这四大危险中任何一个危险解决不好,都会对党的长期执政构成严重威胁。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反映来看,人民群众对消极腐败问题的社会不满情绪尤其突出。2012年1月,人民论坛列举了个别党员、干部党性不纯的十种表现并进行调查,排在第一位的是“贪污腐败,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比例高达96.9%;对“贪污腐败”的反感度为9.79,位居榜首[1]。这表明,贪污腐败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怨恨。“人民群众是一个国家的根基,他们对政府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和政治评价如何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情绪如何,将对这个国家的发展稳定产生巨大的影响”[2]。托克维尔认为,相对于自然环境和法制而言,民情对于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贡献最大,即“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3],民情可视作国家是否稳定的晴雨表。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和进步为世界所瞩目,也为社会各界所认可,然而“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怨恨情绪却成为当下中国民众最为主要的社会情绪之一。学者郝宇青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层面分析了怨恨情绪产生的原因,从政治层面看,“一些官员日趋严重的腐败现象,已成为引起民众怨恨的一个重要原因”。“官员手中掌握着民众赋予的公共权力,本应担当为民服务的角色,如果变成了在民众头上作威作福的角色,这种角色期待与现实之间落差必定导致民众对官员的怨恨,进而产生对政府的怨恨”[2]。腐败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根源,是对党的纯洁性最大的污染,保持党的纯洁性,化解执政危险,必然要求清除腐败。

       2.党要长期执政需要保持清正廉洁

       政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没有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政党,在执政舞台上是不可能长久的。综观世界政党的兴衰沉浮,任何政党要维持长期执政,清正廉洁都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在国际社会上,因执政无能或腐败而失去民众支持进而丧失政权的执政党不在少数,其中苏共“亡党”的教训尤为深刻。由于制度化的特权行为和腐败的滋生蔓延,苏共最终被自己一直宣称代表的工人阶级和苏联人民抛弃。苏共的失败充分说明,清正廉洁关系着人心向背与党和国家的兴衰存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密切党群关系的根本保证。而消极腐败现象是党和人民的大敌,是破坏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毒瘤,尤其是执政时间越久,越需要高度重视自身的廉洁问题。“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得一生。继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得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民主人士黄炎培在延安时期与毛泽东的这段著名的“窑洞对话”深刻揭示了一个政权由盛而衰的变化过程,至今仍发人深省。

       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指出,社会转型期往往是腐败的高发期。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领导干部权力被腐蚀的可能性在加大。据中纪委向十八大所做的报告中公布的数据,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移送司法机关24584人。这充分说明我们党查处违反党纪国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然而,由于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和腐败手段的复杂性,还有一些违法乱纪行为并没能得到及时查处。据一些学者估计,中国腐败黑数(即未被查处的腐败数量占全部腐败案件的比例)高达80%、95%,甚至99%以上①。腐败的滋生蔓延,严重威胁了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始终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二、思想自觉:保持清正廉洁要经得起“五大考验”

       马克思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深刻揭示,人的任何行为都是由动机支配的。腐败行为作为人的一种有意识的自觉行动,既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同样也受到主观意志的支配。因此,防范腐败,需要加强内部的自我修养和外部制度规范。通俗地讲,就是筑牢两把锁:“心锁”和“门锁”。这两把锁,一个无形,一个有形,但只要有其一,就可起到防范和保护的作用。廉洁自律犹如一把无形的心锁,通过人内心的自我约束,在人的心理上筑起一道防线,管住人的心,让人不想腐败;制度建设犹如一把有形的锁,它通过严密的法律法规,在人们的行为上构筑一道防线,管住人们的手,让人不能腐败。“心锁”和“门锁”内外呼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于党员干部个体而言,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提高廉洁自律意识,是保持清正廉洁的第一道防线。“在腐败的巨大诱惑面前,依法严惩是外在威慑,自律自守是内在约束,外因还要通过内因起作用……我们要见贤思齐、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4]。拒腐蚀,防蜕变,为官者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经受来自各个方面的考验。

       1.强化意识,经得起权力的考验

       首先,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弄清授权和用权的关系。权力的来源决定权力的使用,公共权力的主体是人民,它的使用应当而且只能是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之谋取私利。这里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处理好当官和发财的关系,在现代国家,掌权只是给了官员为人民服务的权力,绝不是给官员为金钱服务的权力。其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要使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就必须要强化三个意识,一是强化政治意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业兴衰成败的大事,始终在政治上保持清醒。时刻牢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始终牢记为党的事业奋斗终生的誓言,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二是强化公仆意识。要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领导就是公仆”的意识,明确自己手中拥有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受人民之托,为人民掌权。党员干部作为党的事业的骨干力量,更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必须向人民负责,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发生。三是强化模范意识。党员干部在党和政府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在现代化建设中起着旗帜的作用。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努力做勤奋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模范;做克己奉公、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模范;做遵纪守法、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的模范;做坚持改革、勇于开拓、多干实事的模范。

       2.强化行动,经得起制度漏洞的考验

       党员干部要实现清正廉洁,还必须从行动上做起,过好四关。一是要“权为民用”,过好权力关。以权为民,因权扬名;以权谋私,因权身败。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弄清权力的性质、来源、取向,把权力当责任,视用权为考验,自觉依法用权、廉洁用权、公正用权,切实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在履行使命上,以清正廉洁的品格、形象和人格魅力影响、带动和团结同志。二是要“位为民正”,过好名位关。事实证明,凡是能“视名位淡如水,看事业重如山”的党员干部,他们的美名就能长存于百姓的心中。因此,党员干部一定要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做官,用工作实绩“求名”。无论身处何种岗位、身居何职,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普通公民,在党内是一个普通党员,要自觉摆正位置,在道德准则面前,在党纪党规面前,在法律法规面前,都应该自觉遵守,率先垂范,决不能做有违道德规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三是要“利为民谋”,过好钱财关。古人尚且明了“贪而不义,必为祸降”这个道理,党员干部更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金钱和物质利诱的考验面前,要正确处理“小利”和“大利”的关系,要自觉按照党章、准则办事,处处廉洁奉公,不受利诱,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使人民生活更富裕,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四是要“情为民系”,过好人情关。富有同情心、乐于助人、加强亲友来往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当亲友的个人要求与人民利益、组织利益发生冲突时,有些党员干部却不能正确对待,讲义气不讲原则,讲感情不讲党性的事时有发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此,党员干部要正确区分“人情”,把感情放在为人民谋利益上,带头落实中央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条规定,带着感情为人民做事。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切实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永葆共产党员勤政为民、清廉为公的政治本色和高尚情操。

       3.强化自律,经得起不法商人利诱的考验

       人在社会上都有几个圈,除了“血缘圈”、“工作圈”之外,还有那种带有哥们义气的“朋友圈”,在这个圈子里,机会很多、诱惑也多。大量事实表明,一些党员干部一步步陷入违纪违法的泥坑,往往是从这些圈子开始的。上海市普陀区原区长蔡志强曾说过这样两句话:“跟我个人关系好的,我当朋友;跟我家人关系也好的,我当兄弟”。“我拿了钱的都是朋友兄弟的,陌生人的都退了回去”。面对这些形形色色的诱惑,党员干部一定要树立自律意识,要通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把言行控制在制度、法规、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要时刻做到心如止水、守身如玉,不为金钱所动、不为美色所迷、不为人情所扰、不为权势所屈。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规范的情况下,党员干部的权力往往还决定着资源的分配。一些老板千方百计讨好党员干部,无非就是看中了他们手中的权力。这些人为了拉拢党员干部,先是想尽办法进行感情投资,把党员干部由陌生人变成知心朋友,让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放松警惕,当这些“朋友”需要批项目、批贷款、批土地、疏通关系时,党员干部们也便不再犹豫,当然,老板们也会以朋友之名适时奉送上好处,于是在这种貌似温馨的友情中不光彩的钱权交易也就实现了。商人永远是利益至上的,与他们交往必须讲原则,要有风险意识,切不可把个人交往与行使公权混在一起,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

       4.端正心态,经得起贪欲的考验

       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既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复杂的心理行为,除了个人的思想道德等主观因素以外,心理因素往往也是走向违法违纪道路的重要原因。抵制腐败,必须破除腐败心理:一是居功心理。一些党员干部总觉得自己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辛辛苦苦工作很多年,贡献很大,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拿点没什么。甚至有些党员干部自认为劳苦功高组织理应提拔,在没有如愿以偿得以升官时,便产生不满情绪,滥用权力,以弥补心理的不平衡。二是攀比心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向钱看,向厚赚”成为一些人的追求目标。有些昔日以政治地位为满足感和自我实现的人,在看到一些人过着奢华的生活时,心理失去平衡,开始想尽办法去捞钱,走上贪污腐败的“致富”之路。三是最后捞一把的心理。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权力即将丧失时,心理会产生不安感,如果这种心理得不到及时调整,在错误心理的支配下,很容易产生一些错误的行为。上海市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在忏悔时交代,50岁过了,清楚地知道自己结构封顶了,就开始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晚年谋取利益,以奠定退休以后的物质基础,这就是典型的“此时不捞,以后再也没有机会”的心态。四是侥幸心理。看到有些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一些腐败分子内心也会不踏实,担心东窗事发。可一旦有人送礼,面对诱惑,侥幸心理就会占上风。他们会错误地认为,现在社会上搞腐败比较普遍,反腐败是“隔墙扔砖头”,“砸住谁谁倒霉”。上述这几种心态,都会导致个人私欲的膨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党员干部一定要端正心态,以人民利益为重,正确看待个人得失,不为名利地位所累,自觉克服不良的心理情绪,努力实现共产党人高尚的人生追求。

       5.清楚代价,经得起党纪国法的考验

       腐败犯罪,是严重的得不偿失的行为。一般而言,党员干部在腐败犯罪时至少要为之付出以下几个方面代价:一是精神代价,也称“举报压力成本”。当一个人伸出贪污之手时,也就开始面对巨大的心理压力,因为害怕东窗事发,不知道哪一天会被检举揭发,内心会时常处于惊恐的不安状态。二是政治代价。一旦贪污落马,也就意味着一生功名尽弃,前途尽毁。三是经济代价。通过贪污受贿得来的不义之财,一旦被发现不仅全额追回,还面临被罚款的惩处,甚至正常的退休工资也被取消。想得到多反而失去更多,这就是贪腐者的下场。四是名誉代价,腐败分子最终都会落个身败名裂的下场。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一旦案发基本都会被媒体曝光,使得世人皆知,沦为千古罪人。五是亲情代价。腐败不仅本人要承受各种巨大代价,也会使家庭蒙羞,让家人身体和精神遭受打击,背负沉重的精神负担。六是健康代价。心理的失落和打击,也会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而高墙铁窗内的囚禁生活,身体状况会更加每况愈下。七是自由代价。自由是人生最可贵的东西,没有什么比失去自由更加可怕。一个贪官坦言:失去自由就等于失去十分之九的世界。对于那些试图用公权谋取私利的人而言,在伸出罪恶之手时,就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将为之付出的这些惨痛代价。当前,由于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各种各样的利益诱惑很多,但在利益面前绝不能跟着感觉走,而要紧跟法律走,只有敬畏法律,行为才不会出现偏差。

       三、制度规范:保持清正廉洁需强化权力约束

       腐败是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异化的根源来自于人性的贪婪以及制度的缺失。抵制腐败,保持清廉,首先需要权力行使者具有高尚的德行,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当然,由于人类谋求私利的本,性,决定了靠人的自我修养并不能完全克服掌权者利用公权谋求私利的倾向。因此,防止腐败,既要依赖于人性的完善,也要加强制度规范的外部约束。

       1.制度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孟德斯鸠曾指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5]。这段至理名言深刻揭示了权力膨胀和扩张的本质,权力膨胀的最严重恶果就是腐败,腐败从根本上说改变了权力公共效用最大化的性质,违背了权力委托人的初衷,变成个体谋求私利的理性选择。加强外部约束,用制度的手段来规范权力的使用,防止权力被滥用,是避免腐败的外部保障。“一个道德人格远没到达绝对利他的完美境地的官员,必然要根据外部强制性制度规范所设立的个体行为选择空间,在充分权衡行为选择的后果之后做出自己最终的选择”[6]。那些制度建设相对完备的国家的实践经验证明,如果制度安排合理有效,人们遵守制度规则比采取其他机会主义的行为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相反,如果违背制度,试图采取一些投机行为以获得更大利益,往往意味着会冒更多的风险和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此,人们会自觉地改变行为习惯,提高制度意识,按制度办事会成为社会的主流。

       新制度主义的奠基者马奇和奥尔森对制度的作用和制度何以起作用有着精辟的论述,他们认为“现代制度的重要作用就是以规则约束下的行为替代个人自发的行为”。“有了惯例,才会使得许多同时发生的行为彼此协调一致。惯例有助于避免冲突:制度提供了意义符号,有利于解释含混不清的世界;以条款来约束交易行为,才使得协议得以执行;通过规范参与者、政策问题、解决方案的选择机会,有助于减少因开放结构和垃圾桶过程而导致的不确定性”[7]。邓小平同志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8]。西方国家把制度建设视为反腐败的根本性举措。它们认为,腐败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制度机制不健全,使人有机可乘。在理性选择理论看来,人性是本恶的,人都是自私自利的,掌握公权者也不例外,当他们拥有社会大众委托行使的公权力时,可能不会为公众服务,而是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为了限制人的贪婪性,就必须要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让公权力行使者不能为所欲为。把人性设想得越恶,制度设计就会越严密,权力的行使就越能保证向公共利益的轨道上引导,这就是著名的“无赖假定”原则。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莫所说:“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9]。

       2.制度缺陷与腐败滋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在不同时期,反腐策略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学术界一般将我国反腐败划分为三个阶段: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随着腐败现象不断滋生,党和国家认识到,遏制腐败问题,必须加强源头上预防的力度,因此,制度建设被提上重要的高度。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的与廉政和反腐败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数量逐年增加。据学者袁峰对1998—2005年我国实施的党内规定与国家法律类、预防和治理腐败类、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类法规的统计表明,这三类法规制度从数量上呈现出每年都在前一年基础上增加30~40项左右的局面[10]。然而反腐败制度数量的持续增加并未产生显著的反腐败效果,根据透明国际对我国的评估,1998—2011年,中国清廉指数始终在3.1~3.6分徘徊,2012年和2013年分别为39分和40分②,仍然属于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既与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有关,也与制度难以有效执行有关。

       从制度设计来看,广义的制度包含体制和具体制度两个层面。作为第一个层面的体制,主要涉及政治资源、权力资源的配置机制等,没有科学的权力配置机制,具体制度很容易被破坏和践踏,这从“一把手”成为腐败重灾区的现象中可以得到印证。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全国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16082人,其中,处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一把手”3362人,占同期处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的38.4%[11]。“一把手”频频落马,甚至有些地区同一个位子上的“一把手”“前腐后继”,其根源就在于权力过于集中。在现行体制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几乎集于“一把手”之中,而对他们又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一把手”搞腐败就有了十分便利的条件。从具体制度层面来看,制度的边界不清晰,还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制度边界明确了权力行使的范围,边界越清晰权力行使者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小,理想的制度设计是制度边界趋向于零。然而,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制度设计难以做到精细化,往往原则性的规定多,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少,这就造成了制度边界的“灰色地带”。“灰色地带”越大,权力行使者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腐败就越容易发生。

       从制度执行来看,在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中,制度的执行力不够,始终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一些部门制定制度的初衷,并非是为了制度有效管用,而是为了政绩,弄出一些花样,装点门面,至于制度是否符合现实需要,能否有效执行则不在关注之内。这就导致由于制度脱离实际而无法操作,或者没有相应的对执行机构的问责约束而不被重视。人的主观意志是影响制度执行效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制度是由人制定出来的,最终还靠人去执行。一些单位或个人,在处理问题时不是遵循制度的规定去办事,而是千方百计规避制度,“打擦边球”,以获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还有些地方,反腐败制度执行的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领导的意见,因人而异,搞“选择性”反腐,严重违背制度原则和制度精神,使制度性规定处于虚置状态。

       3.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

       第一,有效整合,克服制度离散。制度离散是指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处于离散状态而没有能够形成聚合一体的效应,反腐倡廉的制度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12]。我国现有的反腐败制度虽然数量众多,但相互之间衔接度却不够,甚至互相冲突,整体效力式微。从规范的意义而言,制度只有彼此之间有效衔接,构成有机的制度体系,才能发挥整体效应。科学的制度设计首先是建立在制度体系基础之上的,这就要求构建防范权力腐败的制度体系,要有全局意识,严密控制腐败可能发生的各个环节。有效的制度体系,应当对权力如何行使进行规范性限定,对权力行使的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督,对权力行使的结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从而对权力运行实行“全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的滥用,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

       第二,注重执行,确保制度落实。“徒法无以自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否有效,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是否完善,更取决于制度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制度就形同一纸空文,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提高制度的执行效力,使各项反腐败制度真正起到防治腐败的功效,首先,需要健全的实施机制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撑。其次,严格执法,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更是制度贯彻落实的关键。“刑罚的威慑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可能性,即违法者被捉并受到处罚的概率。如果在100个贪官中有99人被捉,即使每人只判几年徒刑,那刑罚的威慑作用也将是非常巨大的。‘伸手必被捉’,自然就没有多少人敢于‘伸手’了”[1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唯有法律制度的威严才能让人“不敢贪”,为权力行使构建起廉洁的屏障。

       [收稿日期]2014-06-09

       注释:

       ①这三个比例数据的来源分别参见:胡鞍钢,过勇.公务员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4):33-41;李成言.廉政工程:制度、政策与技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1;胡星斗.中国反腐败学刍议[EB/OL].[2014-05-28].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 Newsid=10209.

       ②清廉指数为世界著名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提出的一个旨在衡量国家廉洁状况的感官指标,在2011年之前采取10分制,2012年开始改为百分制评定标准。在满分100分中,其划分标准是:100~80分为廉洁国家,80~50分为轻微腐败国家,50~25分为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25~0分为腐败十分严重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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