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的相关问题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竞技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0)03-0020-03
1992年原国家体委召开了研讨体育体制改革的“中山会议”,并在随后1年颁布了《关于深化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提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育体制改革目标。在此背景下,以足球为突破口,我国竞技体育勇敢地迈出了职业化改革的步伐。然而,近20年来的职业化改革表明,当初勇敢迈出的步伐,在后来走得并不顺畅。职业化改革至今,不仅没有取得理想之效,反而遭致诸多诟病。一条被世界体育发达国家广泛成功实践的道路,为什么在我国走得这样艰难?这值得我们深思。分析认为,“艰难”的原因既有被广泛提及的“国情”因素,但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对改革自身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清醒的认识。认识决定行动,只有对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识清楚了,未来的职业化改革才可能避免误区,从而走向深化和完善。为此,本文着重于对制约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推进的关键问题进行揭示和分析,以期为后续的改革实践提供一些行动上的参考。
1 指导思想层面的问题:顺时而动但患得患失
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大背景来看,我国竞技体育的职业化改革是一种顺时而动的改革。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1]在随后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上,国家又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至此,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新一轮改革在我国各行业广泛开展。“在整个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的形势下,长期得益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竞技体育改革就显得更加迫切。在这一背景下,将一些市场前景好、观赏性强的竞技体育项目推向实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就成为决策者思考的问题。”[2]可以说,1993年原国家体委《决定》中提出的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的主张,呼应了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所需,适应了社会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具有明显的顺时而动的特征。
一般来说,顺时而动的改革具有两种天然优势:一是师出有名,即改革的正当性无需质疑;二是行动无虑,即改革的政策支持有保障。除此之外,还有国外体育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在这种情形下,我国竞技体育的职业化改革按理说应当大有作为,而实际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还在于我们的改革在指导思想层面患得患失。这种患得患失的思想在当初选择足球为改革突破口这一点上得到很好体现。
时任体委主任的伍绍祖先生曾指出,“为什么要抓足球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呢?这是因为有许多有利条件,其它的项目我还不敢乱动,因为改革发展还有个互相制约的问题。有些项目成绩很好,但可能在改革过程中操作不当,成绩下去了,反而把我们的改革否定了。足球包袱小一点,而且影响大一点,想来想去,觉得足球这个项目比较合适。这里面包含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深化改革的着眼点放在哪里,有人问为什么不抓田径、不抓游泳,这些项目牌牌最多、效益最大。”[3]
从伍绍祖先生的这段话可以看出,在当时的改革者心目中,“牌牌”才是竞技体育的效益所在,也是改革者们的既得利益所在。职业化改革虽然要推进,但前提是不能损失“牌牌”。在这种观念下,职业体育改革实际上已经让位于“牌牌”的获得。换句话说,在当时的改革者看来,职业体育改革成不成功其实没有关系,但丢了“牌牌”可是大事。因为“牌牌”在展现竞技体育效益的同时,也关联着改革者的既得利益,而丢了“牌牌”则必然要失去既得利益。以足球为突破口,既可以保证“牌牌”的数量,又可以树立改革的大旗,因为“足球改革搞得再坏,也就是原来的水平”[3]。如此来看,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的顺时而动其实也不免有些“应景”的意味。也正是这种“应景”的顺时而动和患得患失的思想存在,才进一步导致了以下几个影响职业化改革的问题产生。
2 职业体育产权关系层面的问题:掩耳盗铃的双轨制
在法理的意义上,产权既代表着权力和利益,也代表着规范和责任。对一种经营来说,在获利的情况下,产权不明会导致分配不均而引发矛盾。而在失利的情况下,产权不明会导致责任推诿而引发矛盾。因此,产权关系清晰是一切经济活动正常运作的基本条件。职业体育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其正常营运必须依靠清晰的产权关系作保障。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从一开始就有意回避了明晰产权关系的问题。
在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之初,有关运动队并没有放弃专业队体制,而是一边从市场赚取利益,一边从国家财政索取资金,即走所谓“双轨制”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渐进式改革”确实是走“双轨制”道路的一个正当且与国家整体改革理念相吻合的理由。然而,细思考起来,这个理由有些“掩耳盗铃”的意味。因为国家财政每年对一些职业体育项目(如足球)的资金支持甚至还不够一个职业运动员一年的薪金。如此微薄的经费,怎能对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有所帮助呢?显然,获得资金支持并不是体育行政部门让职业化改革更稳妥进行的初衷,而是在于保持自己在职业体育中的一部分所有权,并以此从职业体育营运中获利。行政力量直接参与经营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活动的一个大敌,它不仅会破坏经营活动的有序性,而且还可能为权力寻租提供方便,从而滋生腐败。最终将导致行政部门的社会形象和职业体育的正当经营走向“两败俱伤”的境地。当前足球领域“反赌行动”所揭示的事实就是这种“两败俱伤”境地的一个很好注脚。
此外,体育行政力量与企业投资方的共同介入,也将导致职业体育俱乐部出现“有名无实”的现象。即“体委拥有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的人事权、训练场地的所有权,而企业向俱乐部投资或购买冠名权,则对俱乐部的经济来源有一定的制约权”。由于各自的利益不可能完全同步,两种权力不可避免地陷于“明争暗斗”。一旦矛盾激化,企业停止对俱乐部资金注入,使俱乐部失去经费保障,进而影响训练与比赛;体育行政部门则收回运动员、教练员以及无形资产的经营使用权,使原投资企业利益受损。近年来,曾经辉煌一时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先后在四川、湖北等地夭折,正是这种矛盾激化的恶果。
3 职业体育市场地位层面的问题:行政干预下的市场主体地位缺失
前面已经讲到,职业体育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它所依托的俱乐部因此也是一种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个经济组织参与市场角逐的重要条件是它必须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即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与体育行政部门关系应由原来体委与运动队的纵向阶层关系转变为平等主体的横向关系,由遵循管理与被管理、下级服从上级原则转变为合作互利原则。然而,在我国职业体育改革过程中,有关职业体育俱乐部市场主体地位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张林博士[2]研究指出,“尽管我国各运动单项协会在俱乐部条件中都明确规定职业体育俱乐部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但在实际中一些俱乐部因法制观念淡薄或企图逃避税收,仅在项目协会注册而不进行工商注册或社团注册。同时各地对俱乐部注册登记的把握尺度也有很大出入,注册不规范,俱乐部尽管注册了,但不具备真正独立法人资格的条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和有限责任。项目协会为了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俱乐部参赛,加快俱乐部的发展,对俱乐部应具备的条件没有严格把关,导致一些俱乐部并不具备基本条件。因此,我国不少职业体育俱乐部不属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实为半实体性的准职业体育俱乐部。”职业体育俱乐部这种半实体性质一方面造成了上文所说的“运营中的产权不清晰”,另一方面也使自己在运营中的利益受损。前者在现实中表现为俱乐部与体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之间成为不正常的“父子”关系,一些俱乐部一旦失去政府的庇护就无法生存。后者在现实中则表现为俱乐部本身的经营空间很小,自身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俱乐部暧昧的市场地位不仅压抑了俱乐部自主经营的能力和积极性,也妨碍了俱乐部自负盈亏的风险机制的形成,其最终结果是使职业体育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失范。
与此同时,即使职业俱乐部获得了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也可能因为职业市场规则的“行政化”,使得已获得的市场主体地位无用武之地。2008年,在职业篮球领域的“凤铝事件”中,广东凤铝俱乐部之所以最终选择退出市场,就是市场规则“行政化”造成的结果。尽管此事件并没有对当下的职业篮球发展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但长远来看,此事件反映出的行政干预下“市场不公平”问题仍值得职业体育在未来的改革与发展中引起足够警惕。因为,不公平的市场必然引起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则会反过来加剧市场的混乱,当混乱程度严重时,市场本身也就陷于瘫痪。
4 职业体育法制建设层面的问题:法制建设落后且随意性强
职业体育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而任何经济活动实际上都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来完成。作为一种动物,人在本能上是趋利避害的。因此,在以追逐利益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中,任何参与追逐的一方都想利益的最大化。当追逐利益的双方不择手段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时,一种经济活动本身就会遭到破坏。因此,为了使一种经济活动能够健康持续的进行,建立必要的行为规范就显得特别重要。一般来说,规范可以有两种依托形式,一是软性的道德或惯例;二是刚性的法律和法规。前者依靠人的内部自觉,后者依靠行为代价的外部威慑。在追逐利益的经济活动中,人的内部自觉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往往是靠不住的,而必须依靠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因此,也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其健康运营也必须依靠一套完善的法规制度来保障。然而,“目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展的要求,规范程度低,行政管理有加,而且政出多门,随意性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职业体育俱乐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俱乐部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必要的机构设置和专职工作人员,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会议代替董事会或企业包揽一切的现象时有发生。俱乐部在日常运转中仍沿用专业队的一套制度,经营、管理、认识、财务汇集等制度没有实质性改变,有的俱乐部甚至连最基本的章程也没形成。二是俱乐部外部监督不规范。例如:俱乐部与政府、企业、联赛之间,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教练员、运动员之间的关系不规范,没有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此外,政府在有关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发展政策的方面十分薄弱,在处理俱乐部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时,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的现象也十分明显。[2]
由于职业体育俱乐部在发展过程存在以上问题,直接导致其在经营上缺乏完善和成熟的机制。例如,2000年一项关于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调查表明,在21家被调查的俱乐部中,有10家俱乐部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占总数的47.6%,90%的俱乐部不能做到自我约束、自负盈亏[4]。另一项发生在1997年的关于10家足球甲级俱乐部的调查表明,10家中盈利的只有2家,盈利金额约100万元左右,其余8家均为亏损,最多亏损额达1 500万元[5]。此外,由于以上几种问题的存在,还导致俱乐部内部的激励和约束失衡,以及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的竞争无序。当前职业足球“举步维艰”的生存状态就是这些问题的集中展现。显然,加强职业体育发展的法制建设,让职业体育的市场运行在显性的法律框架下步入规范,是当前职业体育改革深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5 结束语:加快协会实体化进程以推动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的深化
无论是从国家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还是从竞技体育自身深化发展的需要来看,推动竞技体育的职业化改革都是一项意义十分重大的行动。只有把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深入地推行下去,竞技体育自身的发展活力才会焕发,竞技体育的多元社会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展现,竞技体育正面的社会形象才会得到进一步巩固。因此,面对以上几个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竞技体育不能在改革中退缩,而应当毅然地迎难而上。当然,迎难而上不是绕过困难而上,而是解决困难而上。那么,解决这些困难的着手点在何处呢?本文的观点是:从落实项目协会实体化的举措入手,通过实体协会的真正建立以分清办事机构与行政机构介入职业竞技体育发展的方式和界限,在此基础上,由实体协会作为职业竞技体育发展的组织依托,依法开展相应活动。一言以蔽之,项目协会的实体地位得不到落实,本文以上所展示的问题仍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