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法学理论创新探讨论文_况宇,王雨馨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学理论创新探讨论文_况宇,王雨馨

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200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的政治理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任何社会都会有矛盾存在,构建和谐社会提倡以人为本,让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都能够协调相处,体现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想社会,在这一过程中使社会各种矛盾不断化解。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实践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结合的创新理论成果。本文简要探讨构建和谐社会与法学理论创新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学理论;创新

引言

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公平是政治家的治国方向,也是全人类和社会学家共同奋斗的理想社会形态。和谐社会是一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人可以与人和平相处,人与社会可以和谐相处,人可以敬畏自然社会。正是由于实现这一伟大目标的紧迫性,法律理论才得以朝着这一方向前进。

1构建和谐社会是创新法学理论的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断优化矛盾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科技、社会等各方面迅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也从最初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发展起来。逐渐扩大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大一体。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国人民的声音,是国家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实现中国梦的捷径。构建和谐社会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学理论的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其一,如果社会存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理论创新中的各种矛盾。通过法律理论的创新和科学发展观的共同发展来解决现存的矛盾,就会产生新的矛盾,说明事物的发展总是呈螺旋状、波浪状的。理论知识来源于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可以为法学理论创新提供新的思路,解决实践理论问题。

其二,构建和谐社会可为法学理论创新提供参考。和谐社会必须符合时代的要求,是一个高层次的社会。这些要求通过法律理论的创新体现出来。首先,法律理论的创新应该多样化。法律价值是指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法律的基本表现。它也是法律理论中庄严的义务与权利宣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佳蓝图。其次,法律理论的创新也是一种标准的评价体系。根据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创新法学应坚持人道主义和生产力的双重标准,坚持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的双重原则。

其三,构建和谐社会还可以缩小人们在法律理论创新过程中的理解差距。民族间的文化经济差异较大,利益关系更加复杂。这导致了不同民族在同一事物上对意识形态的认识上的差距,如对法律理论的创新认识上的不平衡。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化解矛盾。同时,也为法律理论创新的连续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和谐社会的提出为法学理论的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也要正确处理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和法律理论创新。这个过程是动态的,需要多次改进,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静态的。即使我们已经完成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和法律的理论创新,我们也不能安心,因为事物的发展总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还有时间继续前进,永远不可能完成。

2法学理论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内容

2.1主观与客观一体化

法律要调整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就必须始终坚持主客观高度统一,又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有机结合”。我们应该全面思考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在关注人的前提下关注事物,并将它们有机地联系起来;研究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把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分为两个方面,即主体和客体,注重二者的转化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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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人为本”的概念中,“人”有两种尺度,即任何具有公民身份的人以及这些公民的弱势群体。只有把握“以人为本”的两个层面,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以人为本”不仅要求充分发挥个人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充分尊重个人,而且要求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得到保障,充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不受他人侵犯。然而,在公民自主发展的制度平台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政策支持造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障碍,以及精英阶层与大众阶层尖锐分化造成的社会混乱。当前迫切的任务是优化社会结构,确保每个公民的地位和资格得到平等的承认,有公平的机会促进公民的发展和利益的实现。最根本的措施是完善社会流动机制,确保每个公民都有流动的权利和自由。

2.2创建可持续发展机制

唯物辩证法告诉人们,在法律理论创新中应确立法律人格。以人为本的本质是社会与自然高度和谐,合理的关系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追求人与社会高度和谐的关系,人与自然才能达到和谐。所以,人类一直尊敬自然,但也让人们认识到,人类需要获得和利用自然,但也需要弥补建设。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之间的关系,资源和环境、改善了居住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因此,我们应该走生产丰富、生活丰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指导。

2.3法律综合性

法律调整机制以法律为主体,将调整对象与调整行为有机结合,找到内在联系,进行统一运作。法律机制的调整会对调整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在中国,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有很多方法。为了追求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法理学的理论创新不仅探索了人与自然调节的理论方法,而且研究和分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制度和机制。这种新的理论方法主要强调人与自然调节关系的整合。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调节机制可以作为一种调节人与自然的法律机制。首先包括行政调节机制和社会调节机制;其次,实施人与自然的调节机制,并逐步完善。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为法学理论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法学理论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内容,探索构建和谐社会和法学理论创新。构建和谐社会与法学理论创新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这是伟大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我们应该从实践出发,找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民生活的理想和美好愿景,也是保证我国长期稳定、高速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的快速发展也使一些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和突出,社会发展也有一定程度的不平衡。这是社会主义国家高速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这方面,当我们遇到这样的社会问题时,我们应该积极应对,也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应对。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存在的典型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缓解社会矛盾,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多便利;创造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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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亮.浅析侯建和谐社会与法学理论创新[J].甘肃农业,2017(6):27.

[3]张雪怡.浅谈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J].新西部(下半月),2017(10):111-112.

作者简介:况宇(1997-08-23),女,汉族,籍贯:贵州省贵阳市,学历: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论文作者:况宇,王雨馨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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