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的新思路与新做法--英国“犯罪与紊乱法”述评_法律论文

预防犯罪的新思路与新做法--英国“犯罪与紊乱法”述评_法律论文

犯罪预防的新思路与实践——英国《犯罪与扰乱秩序法》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犯罪预防论文,述评论文,英国论文,新思路论文,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6965(2001)04-0047-07

2000年12月,笔者受英国文化教育委员会的邀请赴英国对有关犯罪预防的举措进行考察。对英国目前实施的犯罪预防的法律政策和社会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尤其是对英国1998年出台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有了较深刻的认识。英国目前所采取的犯罪预防措施都是以这一法案为中心,其中的一些思路与做法值得我们参考。

该法共有122条,其主要内容可归为17项:1.反社会行为令(anti-social behaivour orders);2.性犯罪令(sex offender orders);3.减少犯罪的合作(crime reduction partnerships);4.养育令(parent-ing orders);5.儿童安全令(child safety orders);6.本地儿童宵禁(local child curfews);7.警察移交逃学者的权力(police power to remove truants);8.种族攻击的犯罪(racially aggravated offences);9.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youth offender teams);10.吸毒治疗与测试令(drug treatment and testing orders);11.最终警告项目(the final warning scheme);12.补偿令(reparation orders);13.行动计划法令(action planning orders);14.拘留与训诫令(the detention and training orders);15.本地监管宵禁(home detention curfew);16.短期遣返监狱(recall of short term prisoners);17.分享信息(information sharing)。

这17项的内容中有13项直接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相关。其中儿童安全令、本地儿童宵禁、养育令、警察移交逃学者的权力4项内容是以保护儿童、预防其犯罪为主要目的的规定。而最终警告项目、补偿令、行动计划法令、挽留与训诫令、本地监管宵禁、吸毒治疗与测试令、短期遣返监狱的规定则是对正在触犯法律或已构成危害的少年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此外,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分享信息等条款的规定又为保证本法律在英国各地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纵观其立法的补衷及内容,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立法以实证调查为背景;第二,立法体现以预防犯罪为主;第三,预防犯罪以未成年人为重点对象;第四,淡化刑罚,扩大非监禁刑;第五,立法体现刑事政策即社会政策。

一、立法以实证调查为背景

英国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非常注重犯罪的实证调查。《犯罪与扰乱秩序法》就是根据近年来的英国犯罪调查结果而制定的。根据英国1996年的犯罪调查发现,18岁以下的少年犯每年犯有700万起罪行。10-17岁的占已查明罪犯的25%,14-15岁的占到14%。[1]根据1996年英国内政部调查《青少年和犯罪》上公布的结果看,在10-25岁的青少年中,每2名男性中有1人、每3名女性中有1人曾出现过违法行为。14岁是旷学的普遍高峰期;15岁是违法和吸食大麻的高峰期;16岁是吸毒的高峰期;犯罪的高峰年龄是16岁的男性和21岁的女性。专家估计,青少年每一次犯罪的成本平均超过2500英磅。

大量的数字调查说明,未成年人违法或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的主体,因此,英国的立法具有明确的针对性,《犯罪与扰乱秩序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之前的相关实证调查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准确的犯罪数据,从案件类型到实施犯罪的人员背景都予以数字公开告知天下,不仅使决策者、司法部门了解真实的犯罪问题,而且让公众也了解犯罪现状,从而,政府制定的每项法律都能得到公众的支持,得到基层政府及相关财政方面的支持,使犯罪的综合治理成为可能。

目前,我国由于认识及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对于犯罪的数据始终采取正面回避的策略,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也始终处于一种“不实”状态。从思想上分析,在一些管理者或决策者心目中,犯罪数量是与政绩或社会制度挂钩的,似乎犯罪问题将会影响某种“政治声誉”;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更是将犯罪数字直接与政绩挂钩。因而,凡是实行“一票否决制”的地区,犯罪的数字更是处于一种禁锢状态。这种状况不仅导致“自欺欺人”,更危险的是它可能影响到我们对犯罪发展的真正了解,从而影响到研究者准确地预测犯罪趋势,也影响到决策者及时准确地决策,甚至影响到相关的立法活动。这已成为我们亟须重视并改革的社会问题。

二、立法体现预防犯罪为主

在英国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真正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定并不太多,主要有反社会行为令、性犯罪令还有种族攻击的犯罪规定。

反社会行为令是指那些容易给社会或社区带来伤害、惊恐和压力的种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规定是为法庭保护社区提供根据。同时,本项法令还规定,“反社会行为令”适用10岁以上所有的人。显然,这一法律“限定的”行为是较泛泛的。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明显地表现出预防的目的大于惩罚的目的。

性犯罪令的制定也是出于相关的调查结果,调查表明,许多少年都有过性迫害的经历。有42%的少年承认自己第一次的性经历是性虐待;48%的少年承认第一次性活动发生在14岁以前。为此,《犯罪与扰乱秩序法》将这种性侵犯行为作为仅次于反社会行为加以禁止的行为。由于这一规定,警察可以向地方法官申请预防措施,具体包括:对违法者进行必要的禁止规定和强制措施,如性犯罪者必须到警察部门登记其姓名和住址,以便警察开展进一步的预防工作;警察对违法者在社区的危险状况进行评估;一名有过性犯罪经历的人不能在学校周围闲逛,不能在学校上课或活动期间在学校操场上玩耍;对于违反“性犯罪令”的人,将被宣告有罪交被警告,或列入一个严重的性违法者名单中作为重点预防对象,以此达到在社区预防潜在的“性犯罪”的目的。

种族攻击的犯罪是本法中唯一超出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种族间的冲突已成为英国社会所面临的、仅次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问题。《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之所以单独就此做出规定,正如本法所阐明的:“种族犯罪不能允许!”所谓种族,是指因民族、肤色、国籍、人种或亲缘而组成的群体。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被视为将激起地区或部分地区的种族群体冲突就被视为“种族攻击”;甚至,一个人的行为尚未完全表现,但其行为之初的动机中含有种族主义的成份,都将被视为种族攻击的犯罪。当种族犯罪发生时,不仅导致很多人成为受害者,很多财产被破坏,而且它对所有家庭发生重大影响,在社区造成恐怖气氛,造成相互攻击并吞噬社区应有的庄重和宁静。因此,该法对此类犯罪不仅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同时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如一般的种族攻击犯罪通常被判6个月或5000英磅的罚款,而对于使种族矛盾恶化的攻击犯罪则判2年至无期徒刑。这一规定已是本法中处罚最重的类型。

从上述的三种“禁止行为”规定看,立法者意在淡化具体的犯罪界定而扩大犯罪的本质特征,即注重危害性行为。凡危害社区、危害公众,甚至危害安全意识的行为,都会由此启动相关的司法活动,注重早期的介入和制止。

三、预防犯罪以未成年人为重点对象

犯罪预防可以有许多角度与方式。英国1998年出台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把预防的重点放在了“未成年人”身上,这部法案规定的“反社会行为令”和“性犯罪令”其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世界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是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英格兰和威尔士将最初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0岁;苏格兰则更早,最初的刑事责任年龄为7岁。英国的这一法律规定是以实证调查为背景的。根据实证调查,英国少年初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年龄主要在12-17岁之间。这一结论与我国的相关调查非常接近。这意味着,对人而言,预防其出现违法行为的关键时期就在未成年时期。显然,犯罪预防也要有法律根据,社会必须依法采取各种具体的预防措施。由此,在英国,10岁以上的少年只要一出现违法的行为,社会就可以立即根据本法律启动相关的司法程序,对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或矫正。

该法不仅涉及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10岁以下的儿童也做出相关的犯罪预防性的规定,即“儿童安全令”、“本地儿童宵禁”及针对这一时期少年监护人的“养育令”、“警察移交逃学者的权力”等。

“儿童安全令适用于10岁以下的儿童。当儿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就要采取儿童安全令:1.如果儿童的年龄已经10岁或超过10岁,那么只要其实施一件坏事,就将被视为违法行为;2.如果儿童的行为使人感到具有违法的可能;3.当儿童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当地居民构成扰乱或破坏性时;4.当儿童违反“本地儿童宵禁”时。这一法令由地方的家庭法庭发出。法令判决后通常持续3个月的时间将儿童置于社会工作者的指导之下,遇特殊情况可持续12个月。法庭还可以做出使某一孩子得到相关的照顾、保护和支持的决定,使其服从适当的管理,以避免出现某种恶性循环的违法行为。如果一名孩子不能完成规定的要求,法庭将要考虑这名孩子是否需要进入特别照顾。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预防儿童陷于不良行为中,及时对其进行社会干预。

本地儿童宵禁是针对10岁以下、流落街头、无人看管、容易出现反社会行为的儿童。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可向内务部提出实行儿童宵禁的项目,一旦项目被批准,这一地区将通过发行宵禁通告的方式实施“本地儿童宵禁”。宵禁通告要求的时限最长为90天。具体要求是:禁止10岁以下的儿童(或由当地政府决定年龄)在公共场所停留,除非有父母或18岁以上的成人带领。一般宵禁的时间是固定的,即晚6点至早9点,这期间儿童必须离开公共场所。根据这一法令,警察有权寻找违反宵禁规定的儿童并将其带回家,如果发现一名儿童破坏宵禁规定,警察也可以通知社区的社会工作部门。而社区的社会工作部门一旦接到通知,就必须在48小时内负责评估其家庭是否需要干预或帮助。依照法律的规定,他们的意见将一并提交给家庭法庭进行审理,或根据1989年的《儿童法》开始看护程序。

养育令是通过法庭对父母或监护人作出的判令,目的是帮助那些10至17岁,已出现某种违法行为少年的父母。如果父母不能保证他们的孩子按照《1996年教育法》的第443、444条去正常上学,那么法庭将可对此作出判决和处罚。其判决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父母必须参加一个咨询或指导活动,由此接受与教育孩子相关的帮助。父母将学习如何树立规范行为并如何使自己的孩子学习规范行为;如何对孩子的青春期做出适当的反应。第二,法庭还可以要求父母学习控制孩子行为的方法,这部分的学习要求最多可持续12个月。法庭将任命当地的一个工作人员,一名缓刑官员或一名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成员执行这项规定工作。在此期间家长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要求将被视为犯罪,并被处以最高为1000英磅的罚款。

警察移交逃学者的权力源于一项调查报告。1998年5月,英国专门研究“社会排斥”的部门公布了他们对逃学问题及学校排斥情况的调查报告,提出要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必须解决少年逃学的问题。进而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目标,即到2002年,要减少三分之一的逃学者和学校排斥者的数量。措施之一就是在《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给警察增加了一个新的权力规定:即发现逃学者并移送相关教育部门。这项新的权力既不是逮捕权,也不是使逃学者成为犯罪的权力。其立意只在于促使当地各个机构认真处理那些被警察发现的逃学者。学校与当地教育部门必须认真地对待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这一现象。此项条文规定:当警察发现一名儿童或少年,有理由确信他(或她)仍是一名学龄儿童或少年,没有任何法律许可的情况可以脱离学校,警察就有权将其送回学校或送当地教育部门指定的某一具体地方,并要通知这一地区的巡逻警官负责人。这一权力并不用于那些合法的学校之外的教育形式,如在家学习。如果能有一种有意义的教育代替,这些孩子也就不会违法地逃避学校教育了。

四、淡化刑罚,扩大非监禁刑

如果仅就“犯罪预防”而言,上述《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的各项规定(除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外)与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规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然而,中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罪”的规定,却缺乏相应“罚”的规定。若行为人年龄不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除“少年管教”以外,几乎没有其它的处罚方法,甚至放任自流。而当违法少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其刑事处置又基本上按《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减轻处理。这里只有程度的减轻,没有形式的变化。客观而言,成年人的《刑法》处罚并不完全适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而不处罚又不利于他们的行为矫正。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英国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英国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制定了多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如最终警告、补偿令、行动计划法令、吸毒治疗与测试令、拘留与训诫令、本地监管宵禁、短期遣返监狱。具体如下:

最终警告。该项目是提供给警察在处理少年犯罪中除起诉之外的一种处理方式,它确保少年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将遇到“预防再次发生”的反应措施。它包括警察对违法少年的训诫和最终警告。“训诫”(repr-imands)是口头形式,只用于第一次轻微的违法者;如果再一次的违法将受到最终警告(warning);如果少年第一次就实施了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直接进行“最终警告”。在受到最终警告之后如果再出现任何违法行为都将被起诉。警察在对一名少年发出“最终警告”后将迅速通知当地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成员将要对其进行了解和评估,以判断他是否能够悔改,不再重新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提出一项计划。

补偿令。这是一项新的规定,主要用于10-17岁被确认构成违法的少年,由法庭判决,命令其对所破坏的东西予以补偿。这种补偿具有以下双重目标:其一,考虑受害人的情感与愿望;其二,为了预防少年进一步违法,让他面对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允许他对自己所破坏的东西予以补偿。当然,受害者同意被补偿是判决这一法令的基本要求。在少年违法者接到补偿令之前,必须首先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如果受害人不想再见到加害人,就不能发生这样的补偿联系。如果受害人准备接受来自违法少年的直接补偿,还要进一步确定受害人准备接受何种补偿、何种补偿更为合适。补偿行为也可扩展到社区等更大的范围。在这一规定下,任何补偿要求都可以持续24小时,而且在法庭判决后3个月内必须予以实施。补偿的方式有写信道歉,或当面向受害人道歉,或在监狱里向受害人道歉,并补偿犯罪带来的损害,还可进行那种少年有能力完成的劳动补偿,如清除在墙上的涂鸦、清除垃圾等。遵照补偿令的规定,补偿一般以实物的方式而不是以金钱的方式进行。如果法庭认为以钱补偿是合适的,才可以判决用钱补偿。法庭将指定一名官员负责指导少年完成补偿规定的要求。如果少年没有完成规定的要求内容,这名官员有权提醒法庭。

行动计划法令。这也是由少年法庭做出的一种判决。它主要针对10-17岁被认为有违法倾向的少年,当法庭考虑到“如此做能够预防其重新犯罪,并使违法者能够恢复正常生活时”就可做出这一判决。这是一个短期的却很重要的,尤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的个别反应。它重视的是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并致力于将这种违法原因遏制在萌芽之中。其方式是对少年采取一系列的要求。一个行动计划令一般持续3个月。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一名少年将接受被法庭安排的全面指导项目,包括教育和各种活动。具体内容有:1.参加指定的活动;2.定期到指定的地方;3.定期到指定的社区中心数小时;4.不去某些明确禁止的地方;5.完成指定的特殊教育项目;6.对受害者或社区做出补偿。7.出席法庭在21天内固定的法律听证会,并服从法庭做出的各项决定。法庭在做出一个行动计划令之前,将考虑环境是否对少年违法行为发生作用,并确保以后的“行动计划”能否在一个预防重新犯罪的环境中实施。如果滥用毒品对少年违法有直接的联系,那么行动计划里就应该有相应的项目帮助少年解决这一问题;如果逃学已是少年问题的症结,那么,行动计划令必须首先保证少年完成教育计划。法庭将指定一名官员负责指导少年完成行动计划规定提出的要求。当少年未能完成规定所提出的要求时,官员有责任提醒法庭。

吸毒治疗与测试令。这也是一项新的法律规定,目的是切断青少年吸毒与犯罪的联系。研究者根据调查发现,使用药物的人比一般人的违法率要高得多。因此,吸毒与犯罪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吸毒治疗与测试令规定:当法庭确信一名16岁(或16岁以上)少年在违法滥用药物,就会对他(或她)判决治疗。吸毒治疗与测试令将强制违法者进行为期6个月或3年的戒毒治疗。治疗可在一个居民中心进行,也可在家里进行,或者两个地方结合进行。吸毒测试与治疗令还有两个事先附加的安排,其一是被告必须定期接受测试,检查是否还在吸毒;其二是法庭必须在执行规定期间定期观察被告的情况。对少年进行吸毒测试和治疗的人必须向法庭提出戒毒治疗的方案和戒毒者对治疗反应的报告,法庭了解这些情况后可进一步督促被告戒毒。法庭由此了解并确信戒毒者正在遵守戒毒规定,如果违法者拒绝接受吸毒治疗与测试令,或表面接受但不真正遵守,那么,他(或她)将受到其它形式的判决,其结果将是被关押。

拘留与训诫令。这主要是由法庭针对那些年龄在21岁以上、从事较严重的违法或重复违法活动的青少年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拘留与训诫的方式是,根据少年危害行为的程度将刑期分为4、6、8、10、12、18或24个月不等,每个刑期的一半将在拘留所里执行,另一半时间则到社区,在缓刑官员、社区工作者或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的指导下执行。这一法令还有关于提前或延期解除拘留与训诫的规定,这将取决于延期判决和特别判决计划的进程。这些判决一般在8个月或更多一些时间,但都低于18个月,一般在进行到一半左右时予以解除。那些判决在18或24个月的拘留与训诫令也在快到一半进程前的1至2个月时解除。立法者还设想将提前释放作为对违法者在这一时期表现好的一种奖赏方式,反对一成不变的判决方式。同时,延期解除拘留与训诫令也将针对那些在这一过程中仍然有不良行为的少年违法者。

本地监管宵禁。这一规定允许被判有期徒刑的青少年在服刑的最后2个月内,每天有9个小时佩戴电子跟踪器回到原居住地。其目的是帮助犯人完成从监禁到社区的转变过程。它的意义在于部分地限制违法者的自由,若不以宵禁完成他们的刑期,就要回到监狱。犯人在本地宵禁的时间长度取决于他原有刑期的长度。实行本地宵禁最短的刑期一般不少于14天,最长不超过60天。

只有短期刑的犯人(那些被判3个月至4年以下的关押者)可考虑进行本地监管宵禁。然而,某些类型的犯人不能适用本地监管的宵禁。这包括那些因性犯罪和暴力犯罪而被判长期徒刑的犯人;还包括那些以前曾未完成法庭宵禁规定或没有完成本地监管宵禁规定的犯人;还有在已判决过程中有附加规定的,如精神健康规定的犯人。此外,犯人如果能够很容易地从英国逃走的也不能进行本地监管宵禁。性犯罪者只有在极例外的情况下才被判本地监管宵禁。

所有享有本地监管宵禁的犯人必须经过监狱部门对其进行的风险评估。这包括违法者遵守宵禁的可能性,违法者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及违法者可能的伪装等。如果犯人不能完成宵禁,如果监督部门失去对其电子监控,如果他被认为对公众有进一步的威胁,那么,对他的本地监管的许可就将收回,犯人必须返回监狱。撤销许可的决定由监狱的假释部门作出。这种本地监禁的犯人如果出现任何破坏规定的行为,都将被当地法庭决定送回监狱,包括他又实施了新的犯罪。

短期遣返监狱。该法令规定是针对那些正处于“本地监管宵禁”的短刑期的犯人出现不遵守宵禁规定,或者在这一期又重新实施犯罪的人。根据这一规定,这种人将被重新送回(召回)监狱。对于短刑期的犯人批准其假释要有一系列的条件,包括“不能实施任何进一步的犯罪”。任何破坏条件的代价都将是被送回监狱。《犯罪与扰乱秩序法》第103条规定还修改了以前的一种做法,即遣返监狱的权力不再由法庭决定,而是由假释部门决定。

上述的这些“法律处罚”具有明显的由轻到重的层次。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重在教育和制止其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也体现了刑罚改革的趋势,尤其是补偿令、行动计划法令和吸毒治疗与测试令,都不仅仅是针对违法者,还涉及了违法者与周围的环境、与受害人的关系处理。总之,这些规定体现出刑罚以教育为主,以回归社会为主;而监狱的监禁重在隔离反复危害社会者的思路。

五、立法体现刑事政策即社会政策

在《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还有两项规定值得一提:即第5-7条和第17条关于“减少犯罪的合作”规定;第39条关于“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的规定。在以往的刑事法律中,实体法着重解决的是犯罪规定与刑罚问题;而程序法则重点解决的是定罪与量刑的问题,对于“罪与刑”之外的问题往往力所不及。而该法不仅规定了所要禁止的危害行为,以及制定了对危害行为和危害者的各种处罚对策;还具体制定了刑罚之外的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笔者认为,这是此部法律最有特点的地方,即在刑事政策中体现社会政策。

“减少犯罪的合作”首先要求各地方建立一个涉及犯罪对策的权威部门(Authorities responsible for strategies),类似于中国的“综合治理委员会”。其主要成员有当地警察的负责人,缓刑部门的官员等。其次还要求这一决策的权威部门要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即《犯罪与扰乱秩序法》),对本地区的犯罪和扰乱秩序现象进行彻底地调查。由于年轻人实施的犯罪几乎成为多数犯罪和扰乱秩序的特征,因此,一定要把对年轻人的调查纳入调查的范围内。合作者必须注意倾听涉及青年人的事(他们将决定社区的未来)。还要扩大与社区的协商,制定政策时必须事先考虑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情况。然后,制定出本地区减少犯罪的对策,其策略必须包括明确的对象,执行的阶段,长期和短期要达到的目标,具体的措施等。特别重要的是:所有考虑到的细节都必须纳入当地的警察工作中。总之,《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的“减少犯罪的合作”给各地方政府和警察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责任:即在与其它部门及整个社区的合作中发展和实现对犯罪控制的策略。

如果说在《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制定的“减少犯罪的合作”与中国的“综合治理”策略非常相似的话,那么,在《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对“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的规定可谓独具特色,并值得我们借鉴。

在该法律中对“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的规定包括:1.工作组的性质是政府的少年司法体系结构中最基层的部门。工作组的目的就是减少儿童或少年犯罪现象,替当地政府处理具体的少年犯罪及预防问题。2.工作组的人员由来自警察部门、教育部门、缓刑部门、健康部门、社区服务等部门的人员和志愿工作者组成。3.工作组的主要工作是不仅预防少年违法犯罪,而且还要保护少年的合法权益。

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具体的工作职责有:1.预防儿童或少年违法。他们将负责在社区开展各种针对儿童或少年的教育工作,使其懂得“如何面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如何面对社会?”“如何面对他们侵害的对象?”努力改变少年的违法或犯罪倾向,并促使他们向有益于社会的方向发展。2.工作组还要针对如下社会问题开展工作:如由于家庭贫困而缺乏照顾和指导的儿童或少年;正面临家庭暴力或家庭虐待的儿童或少年;正面临同辈群体压力的儿童或少年;正处于逃学或被学校排斥阶段的少年;有的儿童或少年损坏物品、具有心理健康问题等等。所有这些容易导致其陷入违法或犯罪状态的问题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都有介入的责任和权力。3.工作组还要对那些违法少年或少年被告提供司法服务。工作组将负责对那些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进行评估,并以严格而又恰当的关心体现社会对他们的保护。他们将负责行动计划和管理,在适当的时候向社区法庭提出加强以社区为基础的干预和监督要求。并负责在法庭判决后对违法少年的工作。譬如,当警察对某少年发出最终警告或法庭发出补偿令、行动计划令或其它社区执行的法令时,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就要开始介入其中进行监督与指导工作。

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要对地方当局和前面提到的“减少犯罪的权威决策部门”负责,并具体负责联络社区的不同部门开展全社区减少犯罪的工作。当地人们有权评价工作组的工作和效率。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还具有一定的针对警察、法院的新权力,如提出建议等,这些也都写入《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

由于关于“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的法律规定属于新尝试,因此,这项法律规定曾在英格兰等地先行试点,通过试验效果显著。之后,英国政府决定就“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做出正式的法律规定,并从2000年4月1日起在全国普遍运作起来。这意味着英国的所有地区都将有一个“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和一个将在2000-2001年出台的少年司法计划。这一司法计划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刑事司法模式。

最后,《犯罪与扰乱秩序法》还有一项规定也颇有意义:即第115条确立“信息公开”的原则,并明确指出这是为实施本法进行合作的关键。信息分享既是打击犯罪的重要武器,也是协作研究减少犯罪,实现《犯罪与扰乱秩序法》的实质。按照这条规定,任何人都有向以下人员或部门揭露犯罪信息的权力:1.警察当局和巡逻警察;2.当地政府;3.缓刑委员会;4.卫生部门;5.为他们利益努力的人们;6.只要是违反本法的规定就有揭露的必要。《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还规定,执行本法的第115条对个人并不存在着暴露信息的安全问题。个人信息仍将被对信息保护的立法、有关鼓励揭露犯罪的法律及诽谤的法律规定所保护。

综上所述,减少犯罪是世界各国关注的话题。在经历过许多犯罪预防的尝试之后,英国在1998年出台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有许多新的思路与司法实践。其中,将犯罪预防的重点转向未成年人,淡化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违法的未成年人既要处罚又以非监禁刑为主,以及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社会政策及预防犯罪的社会工作机构、权限、职责等思路和实践都值得我们了解和借鉴。

标签:;  ;  ;  ;  ;  

预防犯罪的新思路与新做法--英国“犯罪与紊乱法”述评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