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放松管制改革的时机选择与时机设计研究_自然垄断论文

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时机选择与时序设计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时序论文,中国论文,时机论文,规制论文,自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电信、电力、铁路、民航、石油及天然气输送、煤气、自来水等垄断行业的规制出现了放松的趋势。在美国、英国的带领下,其他国家争相效仿,各国政府纷纷对本国垄断行业与公用事业放松规制、引入竞争。以OECD国家为例,OECD主要国家从1982年开始了大规模放松规制改革历程,主要垄断行业的规制指数不断降低,由1982年的5.07下降到2003年的2.22。① 改革使得传统垄断行业焕发生机活力,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引擎。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一种重要取向也是放松规制,让市场机制在更多的领域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戚聿东、范合君,2009)。[1]

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不单单是一个经济与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经济问题(OECD,2005; 史小龙,2005)。[2-3]除了经济、技术因素外,政治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过程(OECD,2005;史小龙,2005; Laffont,1999)。[2-4]事实上,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对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经济改革总是会受到种种政治因素的影响(Roland,2000;邵学峰,2007)。[5-6]垄断产业放松规制的改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整和再均衡的过程,会导致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放松规制的过程会对国家、规制机构、垄断企业以及消费者四个利益主体(集团)产生重要影响。有的利益主体从中受益,有的利益主体从中受损,并且各利益主体受益与受损的程度各不相同。② 这样,利益受损主体可能会阻止放松规制的顺利进行,导致放松规制改革的流产。OECD(2005)在“Regulatory Reform:Experience from OECD Countries”报告中总结OECD主要国家规制改革经验后也认为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反对是规制改革失败的一个重要方面。新时期、新阶段,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利益关系的改革和调整,需要把全面调整利益关系作为新阶段垄断行业改革攻坚的重大课题和重要任务(迟福林,2008a,2008b)。[7-8]因此,全面系统地研究放松规制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研究各利益主体对放松规制的态度、策略性反应以及影响力,研究他们之间的博弈均衡,并设计可行的均衡机制保证各个利益主体都能够支持改革,保证放松规制的顺利进行,实现各个利益主体的多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范合君、王文举(2008a)[9]研究了放松规制对国家、规制机构、垄断企业以及消费者四个利益主体(集团)的影响,以及各利益主体对放松规制的态度、策略性反应与影响力,并分析了他们之间的博弈均衡;范合君、王文举(2008b)[10]研究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采取的模式与路径,认为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应当采取渐进式改革模式。但是垄断产业放松规制的渐进式改革并不是渐而不进的改革,渐进式改革也要有阶段性突破。垄断产业放松规制阶段性改革的突破必须选择恰当的改革时机,在时机成熟时才能实施恰当的改革,以便实现改革的阶段性突破。同样,放松规制改革的时序设计也十分重要,不同的时序选择会导致不同的改革效果。本文借鉴转型经济学与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研究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改革时机选择与时序设计问题,为我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二、放松规制改革的时机选择

由制度变迁理论可知,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仅仅是国家一方的参与是不够的。国家在积极推动改革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吸引其他利益集团的积极参与,形成改革的合力,共同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当我们讨论一项改革措施的优劣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衡量优劣的标准”?经济学中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即改革对所有局中人都是有利的。但是帕累托式改革在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的改革中是不存在。由范合君、王文举(2008a)的分析可知,垄断产业放松规制的改革对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产生了负效用,会受到他们的抵制。因此,我们需要寻找一种更现实的标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认为一种变革实施的必要条件是改革能使受益者所得足以补偿受损者的所失(林毅夫、蔡昉、李周,2000)。[11]

下面,我们借鉴“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并考虑信息不对称情况,研究我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时机选择。

(一)模型假设

1.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对各个利益集团的影响不同。由范合君、王文举(2008a)的分析我们知道国家从放松规制改革中得到正的收益

>0,规制机构从放松规制改革中得到负的收益<0,垄断企业从放松规制改革中得到负的收益<0,消费者从放松规制改革中得到正的收益>0。我们假设规制机构的损失小于垄断企业的损失,即。③

2.一项改革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各个利益主体的支持情况。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假设放松规制改革必须得到所有利益集团的一致同意才能实施。因此,改革的顺利推进需要对利益受损集团进行补偿。假设对规制机构的补偿为,对垄断企业的补偿为

3.对利益受损集团的补偿需要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的影子成本为λ>0,即利益受损集团每得到1单位货币补偿,国家需要征收(1+λ)单位的税。④

4.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实施的必要条件是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5.国家与规制机构、垄断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即国家不能确切知道规制机构、垄断企业的收益(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都有夸大自己损失的冲动。假设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夸大自己损失的比例相同,均为θ>0。

(二)模型建立及求解

1.完全信息下的放松规制改革的时机选择

为了便于比较,首先考察完全信息下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实施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对规制机构的补偿应当大于等于||,对垄断企业的补偿应当大于等于||。模型如下:

其中第一部分为放松规制改革的净收益;第二部分λ()是补偿受损利益集团的社会成本。我们得到命题1。

命题1: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实施的时机选择应当满足()+λ()≥0,并且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都没有得到租金。

2.信息不对称下放松规制改革的时机选择

下面研究信息不对称下推行放松规制改革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对规制机构的补偿应当大于等于|(1+θ)|,对垄断企业的补偿应当大于等于|(1+θ)|。建立如下模型:

由此得到命题2。

命题2: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实施条件要满足()+λ(1+θ)()≥0,放松规制改革实施条件更加严格,放松规制改革的时机选择要求更高。放松规制改革的实施需要满足放松规制改革的净收益大于补偿受损利益集团的社会成本这一硬性约束条件,并且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都得到正的租金。

三、改革时序设计

下面研究我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时序选择问题。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应当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范合君、王文举,2008b)。由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放松规制改革的实施需要满足放松规制改革的净收益大于补偿受损利益集团的社会成本这一硬性约束条件,并且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都得到正的租金,因此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应当采取先易后难的改革战略。考虑到放松规制改革对规制机构与运营企业的影响不同以及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应当分为三个阶段,改革具体时序如下(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时序图

阶段一,规制机构职能与目标重新设定。我们知道规制机构利益损失比垄断企业的损失要小,即。同时,由范合君(2008)[12]的分析我们知道,规制机构对放松规制改革态度模糊的原因在于规制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为了使规制机构能够支持放松规制改革,需要在放松规制的初期重新设计规制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而这很容易通过国家对规制机构目标的重新设计而实现。⑤ 因此,按照我们的渐进式改革战略,应当走先易后难的改革路径,放松规制改革的第一步应当是取消、淡化或者重新设定规制机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阶段二,放松进入规制,引入竞争,建立竞争性市场结构。由于在第一阶段对规制机构目标重新设定后,规制机构对放松规制开始持支持态度,新企业可以进入市场与在位国有企业进行竞争,在位国有企业将在竞争的压力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降低价格,进而降低利润。这样,国有企业的租金将减少,国有企业员工高工资福利的现象将得到有效缓解,消费者福利也将得到一定提高。

阶段三,重构并建立科学规制体系。垄断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规制环境与规制体系。在完成第二阶段改革后,垄断产业改革要形成自我推动的良性机制,必须重构并建立科学的规制体系。在建立科学的规制体系后,国家将逐步淡出对垄断产业的过多干预,规制机构将成为仁慈、公正的仲裁者,在进行必要引导的条件下,让市场与竞争机制成为引导垄断产业发展的指南针,形成充满活力的产业,实现这些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四、结论

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放松规制。放松规制的过程会对国家、规制机构、垄断企业以及消费者四个利益主体(集团)产生重要影响。有的利益主体从中受益,有的利益主体从中受损,并且各利益主体受益与受损的程度各不相同。这样,利益受损主体可能会阻止放松规制的顺利进行,导致放松规制改革的流产。因此,需要全面系统地研究放松规制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研究各利益主体对放松规制的态度、策略性反应以及影响力,研究他们之间的博弈均衡,并设计可行的均衡机制保证各个利益主体都能够支持改革,保证放松规制的顺利进行,实现各个利益主体的多赢。

就改革模式而言,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应当采取渐进式改革战略。但是渐进式改革并不是渐而不进的改革,渐进式改革也要有阶段性突破。垄断产业放松规制阶段性改革的突破必须选择恰当的改革时机,在时机成熟时才能实施恰当的改革,以便实现改革的阶段性突破。放松规制改革的实施需要满足放松规制改革的净收益大于补偿受损利益集团的社会成本这一硬性约束条件,并且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都得到正的租金。同样,放松规制改革的时序设计也十分重要,不同的时序选择会导致不同的改革效果。考虑到放松规制改革对规制机构与运营企业的影响不同以及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应当采取先易后难的改革战略,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可以分阶段进行。

注释:

① Conway P.,V.Janod和G.Nicoletti(2005)详细描述了规制指数的定义及计算方法。规制指数的范围在0~6之间,规制指数越大表示规制强度越大。

② 关于放松规制对国家、规制机构、垄断企业以及消费者四个利益主体参加范合君(2008)。

③ 更详细的分析参见范合君(2008)。

④ 发达国家的公共基金的影子价格很低,大约为0.2~0.7。而在中国公共基金的影子价格很高,根据zhang(1995)的估计,大约为1.5~2.0左右。

⑤ 因为国家对规制机构的控制比对垄断企业的控制更加容易。例如,在一定范围内,国家可以通过党组织很容易地对规制机构领导进行控制,让规制机构按照国家意志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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