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讨论 试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中的“重大事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决定权论文,重大事项论文,试论论文,人大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界定“重大事项”应遵循法定原则、大事原则、群众原则、实际原则,据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界定有关“重大事项”的内容。
从一定意义上说,准确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前提。我们应把握界定“重大事项”遵循的基本准则。
1.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三)、(十)、(十一)款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五)、(七)、(八)、(十四)款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总体范围作了规定;《检察院组织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也有所规定。我们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既充分行使职权,又不越俎代庖。
2.大事原则。“大事”是指与本行政区域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紧密联系的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是本地区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它反映了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反映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客观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围绕这些主要矛盾,作出相应的决定,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
3.群众原则。地方人大决定权中的“重大事项”同时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应强烈,影响重大的问题,是“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的大是大非问题。凡人民群众拥护、赞成、高兴、答应,顺应民意的大事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予以肯定、规范和倡导;凡人民群众不拥护、不赞成、不高兴、不答应,有悖民愿的大事要善于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予以调适、整治和矫正。
4.实际原则。“重大事项”不是绝对的,因而判定“重大事项”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此时的大事,彼时未必是大事;此地的大事,彼地未必是大事。因此我们不能单纯从事物本身认定其重大、重要性,要因时因地制宜,善于把事项放在特定的环境中加以考察和界定。就我们湖南怀化市而言,刚刚撤地设市,在发展为中心城市的过程中,与其他设区的市比照,当然有许多不同的“重大事项”。当我们把城市规划列为当务之急的工作时,其他市已基本完成这项工作,不再是当前的急事、要事。就市内各县市区而言,民族自治县采取举措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是大事,而其他非民族自治县就不存在这些大事。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是全市今年的大事,到明年就不再是全市的“重大事项”。判定“重大事项”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并兼顾本行政区域内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的不同社情。
据此,我们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至少应包含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1)政治方面。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政方针、改革措施,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重大举措,国家机关换届选举,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限制,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立和变更,普法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禁赌,维护公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措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廉政建设,对外开放,整治执法中的“三乱”,依法治市(县、区)的举措,审查、批准政府制定的不属于立法性质的管理办法、规定、条例,缔结友好城市,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等。
(2)经济方面。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涉及城市性质、规模、 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抢险救灾,预算外资金管理,山地开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短期、中期、长期规划,扶贫攻坚,国企改革,下岗职工再就业,公路、河道的管理和治理等。
(3)教育方面。设立人民教育基金,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增加教育投入,批准有关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规定、条例等。
(4)科学方面。科教兴市(县、区)规划,增加科技投入, 批准有关科技工作的管理条例等。
(5)文化方面。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民族文化,保护文物, 全民健身运动,批准有关文化管理办法、规定、条例等。
(6)卫生方面。防治疫病,医疗医药市场整顿,农村、 农民卫生保健,无偿献血,批准有关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条例等。
(7)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城市禁止工业“三废”、 禁止噪音、禁止燃放鞭炮,植树造林,批准有关林业、环保管理的办法、规定、条例等。
(8)民政方面。赈灾,助残,区划变更,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批准有关民政工作的办法、规定、条例等。
(9)民族方面。落实民族政策的重大措施。
2.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一般来说,计划、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不得变更。但是,由于现代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社会经济发展中时常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变化,包括某些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计划、预算在实际执行中就必须进行部分调整或变更。计划、预算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特定内容是:①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计划指标需要调整的;②指令性计划指数需要调整的;③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增加或者取消的;④因特殊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国内、国外债务的数额增加的。但是,在预算执行中,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不属于预算变更的范围。
3.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可以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决定(包括宣布违法选举结果无效);县级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可以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决定(包括宣布违法选举结果无效)。
4.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确认属于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要以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决定。这里的“不适当”包括五层内容:①发布决定和命令的主体和程序不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②作出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相反的规定,或者作出旨在抵消上述法律性文件精神的规定;③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没有明确规定,作出与立法目的、原则和决议决定精神相反的规定,作出与立法目的、原则和决议决定精神相反的规定;④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不允许地方规定的事项;⑤明显搞保护主义、分割统一市场的。
5.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地方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荣誉称号不同于党政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它是本行政区域内最高荣誉,最具法律效力的荣誉,如授予“优秀公民”、“优秀市民”、“优秀公务员”、“优秀民警”、“优秀法官”“优秀检察官”等。同时,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其授予的荣誉称号也可以作出撤销的决定。
6.决定个案处置。《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在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7.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结果。《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十五条、三十一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本级“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以督促“一府两院”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使执法检查组的重要意见上升为人大常委会的意志,以加强、改进和矫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一府两院”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