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群体及其主体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群体论文,主体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个人组成的各个种类、各个层次的群体,是人的社会存在形态。一定的群体作为主体面对一定的客体,也有它的主体性。这种群体的主体性既与个人主体性直接相关,又有其各自的特点。
一、人群共同体或社会群体
人类是能群的动物,即能够组成群体并在群体中生活的动物。人群共同体是多种多样的。能够超出纯自然本能的需要,根据特定社会功能的需要组成某种人群共同体,这是人类独有的特点。诚然,许多动物都有群的需要,甚至也能组成某种“社会”,如蚂蚁、蜜蜂、猿猴的群体和“社会”。但这种动物的“社会”纯粹是以其自然本能为前提的,这种固定的自然本能规定它们只能有一种固定的群体“社会”组织形式。而人类既有本能的需要,又有超本能的需要,使人类可以组成多种群体,建立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相对于一定的自然本能而言,动物的“社会”是形式固定的群体或群体集合,人类社会则是形式可变的群体或群体系统。因为人类社会的形式是可变的,所以才是多样的和发展的,因而才有丰富多彩、变化万千的人类社会及其历史。
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上,任何人类群体都可以视为某种共同体,即某种共同主体。一个人群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是以某种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为联系的纽带的,或者说是某种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使他们凝聚在一起。严格说来,并非任何人类群体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群共同体。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存在着种种假冒的、虚假的、虚幻的共同体。“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只有在真正的人群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可能有真正的个人自由即主体性。
历史给予我们最深刻的教训是,人群共同体的组织形式必须符合客观条件,并且与其内容和功能要求相一致。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类人群共同体的兴亡,服从于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仿佛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背后起作用。具有能动性的人们固然可以不断地创造各种各样的人群共同体,但唯有符合客观条件和历史规律的人群共同体才是富有生命力的。
每一种社会群体都有自身的结构,不同的群体在结构上是不同的。在具有一定的结构的群体中,不同成员在其中会占有不同的地位,即具有不同的身份。角色是社会系统中最小的单位。角色的担当者是一定的个人,不同角色的设立和扮演,实质上是组成群体的个人之间的社会分工。
存在于群体中的制度,无论是人们意识到的还是未意识到的制度,无论是口头达成的还是明文规定的制度,都是其成员各种角色之间的关系。一定的群体结构的形成必定伴随着相应的群体制度的形成,这种群体相对稳定的存在同时意味着相对稳定的群体制度的存在。真实存在的群体的制度并不是某种外在于群体的东西,而是群体本身的结合与活动的方式。内在于群体的制度构成群体自身稳定和运行的机制。
处于同一社会的各个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成功的、强势的群体往往成为其他同类群体效法的榜样。于是,在原本相异的社会群体之间就会出现趋同的趋势,这种趋势表现在群体的组成、活动乃至制度等各个方面。随着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交往范围的扩大,同类群体趋同的现象似乎越来越普遍。
社会群体趋同现象发生背后的深刻的动因,在于群体对其功能实现的内在要求。人们组成一定的群体,形成一定的结构,目的是实现一定的功能。群体的组织与活动方式的选择,以能否实现和在何种程度上实现其功能为转移。众多群体的组织向着某种形式的趋同,归根到底是因为那种群体的构成和活动方式较能实现这类群体的功能。特别是那些经济类的群体,由于物质利益的直接驱动,总是趋向于经济功能较好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群体的构成与活动方式来源于人类历史实践的积淀,谁也不能把它完全变成自己的专利。
但与趋同的趋势同时存在的,还有相反的趋势:趋异。任何群体无论最初是按照怎样统一的模式建立或改造的,由于其本身和周围环境的特殊性,都会逐渐形成自己的特点而与其他同类群体有所不同。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当着原有的群体构成与活动方式不再符合其功能的要求时,群体内部的革新力量会寻求或创造更具有生命力和优越性的群体构成与活动方式。
发生于群体内部的创新,造成了该群体与自己过去和与其他同类群体明显的相异之处。创新在本质上就是立异,群体的创新度越大,所显示的差异就越大。而一种群体的创新是否能够坚持并得到发展,关键在于它是否能够实现并增强群体应有的功能。
二、作为主体的社会群体
群体之成为主体,是就其与其所面对的对象的关系而言的。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在与自然界的或社会的客体的关系中,要成为自主的、主动的、能动的作用的发出者,才具有主体的性质和意义。因之,作为主体的群体乃是一种有对象的存在,是同一定的客体构成对象性关系的存在。
群体主体是人类最初自然形成的主体形式。在人类刚刚走出狭义的动物界时,他们不可能以个人主体的形式生存,而只能以群体主体的方式存在和发展。早期人类的群体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们在群体中相互依赖着生活,原始的群体成为当时人类唯一可能的生存方式。
在人类最初的群体形成之后,各个群体之间又有了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人们不仅要以群体的方式面对自然客体,而且要以群体的方式面对其他人类群体。一个人类群体可以像对待其他自然事物那样对待其他人类群体,把他们当作与自身不同的、甚至与自身敌对的客体来看待。在远古人类群体的冲突中,他们把敌对的群体视为威胁自身生存的一群猛兽,因而也把对方当作野兽来猎取。人类群体之间的这种关系就是战争状态,没有战争的状态即为和平状态。群体之间保持和平的观念前提是,一个群体不能把对方群体看成是与自己完全不同的、不能共存的异类,而应视为是与自身同样的人类群体,是同样面对自然客体的群体主体。
社会作为一种人类群体的结构,是一个功能性的系统。任何健全的社会群体对于其成员所具有的主要社会功能是:(1)促进其成员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生存的适应功能。(2)有助于其成员在一定的群体结构和秩序中相互作用的调节功能。(3)通过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加强群体团结的整合功能。正是因为人类群体具有这些重要的功能,所以才使群体自身凝聚为整体,使这种整体面对自然和社会客体成为主体。
人类群体作为主体是整体性的存在,它不是以个体主体而是以整体主体的身份面对客体的。整体主体超越了个体主体的有限性,形成一种整合的力量,更能与客体的势力相抗衡。一般说来,人类群体的规模越大,它的力量也就越强大。但事实上并不完全如此。因为群体的整合需要有效的组织,而组织的规模越大,所要求的投入即成本就越大。规模巨大的群体如果缺乏有效的组织,不能作为整体发挥作用,形同一盘散沙,在其现实性上是不能被看作主体的。
具有整体性的群体必定是有组织的,这种组织性的实在基础就是群体的结构。群体自身的结构在其活动中的功能,首先即表现为群体的组织性,可以说群体的组织性是其整体性的前提。形成群体的结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像家庭这样由较少的人组成的群体,尚且在历史上和在现实中产生了如此之多的结构形式;那么由更多的人排列组合而组成的社会群体,其可能的结构形式更是不可胜数。因此,人类无论怎样不断创造新的群体结合方式,在需要时总是还能找到与已有的群体结构不完全相同的结构形式。
为了保持群体的整体性,就需要保持群体的凝聚力;而要强化群体的整体性,就需要强化群体的凝聚力。造成一个群体的凝聚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群体组织、结构的完整和合理,其功能正常、有效的发挥是首要的因素以外,群体成员利益、需要、目标、思想、情感等等的一致性,群体中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因素的平衡、协调和互补,群体外部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包括其他社会群体的压力或刺激等等,都能成为保持或强化群体凝聚力的重要因素。这种凝聚力使群体真正成为整体,使整个群体能够作为一个主体参与主体与客体的或主体与主体的相互作用。
三、群体主体性的状况和变化
人类群体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人以某种方式组成的。因此,群体主体性首先是一种整体的主体性,是群体面对客体或在同客体的关系中显示的整体性质。群体的整体属性与组成这一群体的个人的个体属性不是简单的集合关系,也就是说,个体属性的集合不一定就是整体属性。
由于构成群体的个人可能具有不同的属性,因而各类个人可以组成不同的群体,并且具有不同的群体主体性。仅从群体中的个人是否具有个人主体性来看,就有以下三种情况:1.所有成员都不具有个人主体性;2.部分成员具有个人主体性,部分成员不具有个人主体性;3.所有成员都具有个人主体性。在情况2中,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种情况:(1)具有个人主体性的成员少于不具有个人主体性的成员;(2)具有个人主体性的成员与不具有个人主体性的成员同样多;(3)具有个人主体性的成员多于不具有个人主体性的成员。所有这些情况依次排列起来,实际上是组成群体的成员的个人主体性由无到有、由少到多、直到全部具有的一系列状况的连续体。
上述情况1即所有成员都不具有个人主体性,是人类最初的群体状况。在这种群体里,人与人处于依赖关系之中,个人还没有成为主体,因而是不具有个人主体性的。这种群体的主体性就是整体的主体性,并不因其成员不具有个人主体性而受到影响。相反,也许正是由于没有个人主体性的干扰,使得整个群体的主体性十分单纯和稳定。在人类群体原始的乃至自然的生存方式中,这种群体主体性的特点是相当明显的。然而,也正是由于这种群体的主体性是以其成员的无主体性为前提的,缺乏来自个体成员的内在的能动性,因而其整体的主体性是极其微弱和有限的。
当着群体中的少数人有了个人主体性时,即出现情况2之(1),整个群体整性的主体性可能会因此而增强。但这种群体的主体性与情况1相比有了质的变化,整体的主体性开始受到个人主体性的影响。尽管这时不具有主体性的成员占多数,可是在这里起作用的并非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有主体性的少数人(甚至就是一个人)不仅不服从没有主体性的多数人,反而往往相反,不具有主体性的多数人服从具有主体性的少数人乃至个人。主体性强的个人总是在群体中居于优势,这样的个人成为群体的领导者和代表者,于是出现了历史上所谓的“英雄时代”。
在一个群体中有两个以上的个人都具有主体性时,这些具有主体性的少数个人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影响整个群体主体性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些个人的主体性能够协调一致,或者至少在其指向上较为一致,那么每个人的主体性越强,作为合力的群体主体性也就越强。如果同一群体之中具有主体性的个人之间相互冲突,力量相互抵消,群体整体的主体性就会小于各个个人主体性相加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和整合个人的主体性,就成为决定整个群体主体性状态的关键所在。
一个群体中出现情况2之(2),即具有个人主体性的成员与不具有个人主体性的成员同样多,是罕见的、暂时的和过渡的状态。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决不意味着这两部分成员是势均力敌的。因为如前所述,具有主体性的人同不具有主体性的人相比,总是居于优势,所以这两部分人数量上的相等并无特别的意义。因而情况2之(2)与情况2之(3)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类情况。
在情况2之(3)中,即当着具有个人主体性的成员多于不具有个人主体性的成员时,整个群体的主体性要受具有主体性的众多个人及其相互关系的制约。这个问题在情况2之(1)中即已经出现,只不过具有主体性的个人占少数较之具有主体性的个人占多数对于整体主体性的影响相对简单一些而已。当一个群体中具有个人主体性的人居多数时,整个群体的主体性必然要建立在更为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上。
这时,在上述情况2之(1)中,如果一个群体中具有主体性的不只有一个人,即在一个群体中有两个以上的个人都具有主体性,但其总数少于不具有主体性的人数时已经出现的问题,在情况2之(3)中同样也可能发生。也就是说,群体中众多个人主体性的指向越是大体一致,或者能够协调,整个群体的主体性就越强;反之,群体中众多个人主体性的指向越是相互冲突,越是难以协调,整个群体的主体性就越弱。在这种情况下,群体主体性是群体中众多个人的主体性以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相互作用形成的合力。
最后一种情况是情况3,即群体所有成员都具有个人主体性。全部由充分具有主体性的个人组成的群体,又可能有两种情形:(1)群体成员的个人主体性是互不相容、相互冲突的;(2)群体成员的个人主体性是相容互补、相互协调的。在第一种情形下,如前所述,群体的主体性取决于相互冲突的个人主体性按照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形成的合力。后一种情形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心目中的理想社会群体,即全面发展的具有自由个性的人组成的人群共同体。在这样的人类群体中,全体成员中的每个人既能够保持和发展自己的自由个性即个人主体性,又能使整个群体具有充分和有力的主体性。一个群体之所以能够达到如此境界,最重要的是由于群体中的个人能够在某种坚实的共同基础上统一起来。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理想的社会共同体,其全体成员个人主体性和谐一致的基础在于,第一,“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第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即理想状态的人群共同体,才能真正建立起由这样的群体组成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充分发展的个人主体性、群体主体性和整个社会作为巨大群体的主体性,既是各具特点的,又是在本质上统一和协调的。
四、群体主体效应的复杂性
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群体,这些群体作为主体发挥作用,可以称之为群体主体效应。群体主体效应是群体主体性的外在表现,也是群体主体活动的客观效果。由于群体行为的主体效应是复杂的,因而应对其采取分析的态度。
一个群体的主体行为是以自己的价值目标为导向的。群体的组织方式和活动方式都要以实现主体的目的为转移。但是这些目的对于群体本身是否真的有意义,即是否真正符合群体内在的需要?这个问题并不因为群体已将它奉为目的就自然而然的不再成为问题。由一个成问题的目的引导的群体行为虽然是主体性的,但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效应是否符合群体自身的利益和要求,还可能是不确定的。
因此,群体在进行重大活动之前必须反复推敲自己目的,慎重地做出选择。即使群体处在追求某种目的的活动过程之中,也要随时接收来自各个方面的信息,注意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反思和审视自己的目的,避免由于目的确定不当所带来的反主体性效应。关于目的或目标的问题最好能够发现于事前,其次是发现于活动过程开始后不久,因为比较容易纠正,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有时问题是在活动结束之后才发现的,就该过程而言已无法纠正,但若能记取教训,至少可以避免以后重犯同类的错误。
从群体的活动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来讲,群体的主体性效应可能是积极的、正面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负面的。一个群体应该客观地认识自己的主体效应所产生的实际社会影响,肯定和发扬其积极的、正面的作用,防止和减少其消极的、负面的作用。这是群体对于自身行为的社会意义的价值评价,作为其实践反馈的必要环节,起着调节和引导群体行为的作用,社会是众多群体共同存在与发展的环境和空间。保持良好的社会公共环境,尽可能地完善而不是恶化社会环境,对于每个社会群体和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
与社会环境同样重要的还有自然环境。群体的主体性活动对于自然界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即使某一群体的某项主体性的活动对于社会具有积极的、正面的作用,如促进了人们收入的增加,或者开辟了新的消费领域,也不一定就该获得完全肯定的评价。因为除了群体行为与社会的关系,还有群体行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这一方面的问题现在已越来越突出出来。自然界是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是世世代代人类共同的家园。人类只有一个适于自己生存的地球,如果我们破坏了这个唯一的、不可替代的家园,人类就将无家可归。因此,群体活动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也应该是对群体主体性效应加以考察的重要方面。
群体主体效应对于群体本身成员的影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强势的群体主体效应之下,组成群体的个人是否能够保持自己的个性即主体性,是能够有更多的人在群体实现主体性的同时发挥个人的主体性,还是只有少数人甚至只有一个人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如果群体主体性的实现有利于发挥其成员的个人主体性,这种群体主体性对于个人主体性就具有积极的、正面的效应;如果相反,群体主体性压抑或否定其成员的个人主体性,这种群体主体性对于个人主体性就具有消极的、负面的效应。
因此,对于群体的主体性效应需要采取分析的态度,并不是任何群体效应都是值得追求的。对于许多群体主体性的负面效应,应当有效地加以预防或克服。当然,有一些群体主体性的负面效应是与正面效应俱来的,在群体追求正面效应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伴有某种负面效应。处在这种情况下的群体及其中的个人需要仔细权衡利弊得失,尽可能地选择更适宜的活动方式,力求在取得必要的正面效应的同时,没有或很少出现负面效应。面对复杂性问题应该有足够复杂的思考和行动,不能采取简单化的方式来应对。
特定群体本身的局限性,使它常常不能自己预防和克服自身主体性的负面效应。因而社会对群体的活动应有必要的规范,使之在实现正面效应的同时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负面效应,保障社会、群体和个人不受损害。群体亦应明确自身在社会中的位置,正确处理群体与社会、群体与群体、群体与个人的各种关系,全面发挥其积极的、正面的社会作用。一个群体应以自身的功能性需要为内在尺度,又以自然、社会、群体、个人的客观实在为外在尺度,将这两者统一起来,选择应有的主体性效应,否定和放弃那些有负面作用的群体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