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概念”、“决定”及“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念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经济学说史中,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纯粹是一种黑格尔式的抽象的科学假说。他本人曾深有体会地议论到:“政治经济学实践上有意义的东西和理论上必要的东西,彼此相距很远”。
我在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内涵时,也分别抽象出它的“概念”、“决定”、“实现”等三面基本内容,并以此来对这一科学假说进行学术考察和证明。
一、关于价值的“概念”
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并非哲学上的价值判断与取向,也并非经济生活中的财富象征与标志的价格表现,而纯粹是一种经济学上的抽象,它仅仅特指为:商品中人类劳动的凝结构成了价值,劳动时间是衡量价值量的唯一尺度。这样,劳动价值论所体现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就可表述为商品按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实行等价交换。
从价值“概念”上看,由于商品所具有的是二重性而非一重性,由于这二重性只能而且必须是同一主体,由于作为商品交换只能而且必须以满足对方需要为目的,所以,交换价值的实体也就是使用价值,现实生活中的“价值”也就是“财富”本身。
二、关于价值的“决定”
马克思在说明劳动对价值的唯一创造时,特别分析了它的前提与条件。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劳动的物质条件”不仅作为创造财富的重要生产要素,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政党的奋斗纲领,这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功利性。
在这里,如果我们要强调人类劳动在财富创造中的伟大作用,那么就可以这样说,第一,在财富创造中,在非直接劳动的生产要素里,除了纯粹自然力,如阳光、空气等外,一切生产所需要的其它物质条件,如资本、开发的土地、机器设备等,也都是人类以往劳动的产物,即经济学上所讲的“物化劳动”。第二,一切财富(除纯自然力外)都必须而且只有通过劳动,而不是从根本上脱离劳动就能产生的。一切非直接劳动的生产要素都只有与劳动相结合,才能形成财富本身。
马克思曾经第一个彻底研究了劳动所具有的创造价值的特性,并且发现,并非任何仿佛是或者甚至真正是生产某一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都会在任何条件下使该商品具有与所消耗的劳动量相当的数量的价值。”我认为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管理”与“科技”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
其实,劳动本身具有两大特点:
一是劳动的异质性,一是人力资本的运用过程与劳动过程具有统一性,是同一个统一主体。
这两大特点所造成的趋势就是人力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比重愈来愈大,同时在人力资本中(一般体力与脑力的支出),知识、科技、管理的比重也愈来愈大。
马克思还多次论述资本家的管理、指挥劳动具有二重性:“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像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
历史的发展,社会的现实,都充分地证实了这一点。
当历史的趋势是生产过程已不再是直接的劳动过程时,尤其是将发生脑力劳动的机械化时,科技与管理的作用就更加巨大了。说到底是人力资本的伟大作用,而不是物质本身的神奇功能。
我以为,对于这种科技与管理的劳动,从性质上看,已经不是一般的脑力的复杂劳动,而是一种特殊的创新风险劳动;从数量上看,也不再是倍加的简单劳动,而是不可比较的异质的劳动;从量化的标准上看,已经不是一种时间经济,而是一种质量经济。
从价值“决定”上看,由于科技水平的巨大动因力量,由于效用的决定性功能作用,所以,价值决定也应由单要素转化为多要素。
这就是说,不仅高科技创造的高效用决定了高价值,而且在现实的价格形成中,成本的地位在下降,而需求的地位在上升。显然这里的结论就是:马克思的特殊的劳动价值论,也就同时演变为现代经济学一般的“要素财富论”。
三、关于价值的“实现”
从价值“实现”上看,它只有一种形式,即“商品”的形式,而不是“价值”的形式。由于在价值的实现中,出现了不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利润,而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即一定要涉及供求与竞争,所以价值的实现就不可能简单视为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
第一,正是在价值实现问题上,马克思引进了或者说真正回到现实的供求关系上来了。
第二,马克思强调了价值实现的历史性。
第三,马克思指出了价值实现的最终根据来自产权。
因为价值与价格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商品经济中,价值与价格仅仅是所有权的交换条件。
显然,价值实现的核心是实行了等价交换,而在所谓解决了古典经济学陷入困境的两大难题时,又往往带来了新的理论难题。
第一,如果可以用区别劳动和劳动力的理论与方法来解决资本与劳动相交换中的等价问题,即与资本相交换的并非劳动,而是劳动力,剩余价值由劳动力的必要劳动的延长即剩余劳动所产生。那么这里的问题就是:与资本相交换不可能仅仅是劳动力价值一项,还必须有生产资料的价值。资本家所预付的全部资本必须都得到相应的实现,物化劳动也必须得到补偿。只有全部预付资本补偿之后,资本所有者才会有“剩余”,才会有利润,即成本≠V,而是成本=V+C。
第二,如果可以用生产价格的理论与方法来解决价值向价格转形中的等价问题,即成本加平均利润从而形成生产价格,才构成了实际价格波动的基础。那么,这里的问题就是:作为实体的总生产价格和作为虚体的总价值相等公式是一个根本无法被证明的例子。一个是现实中的理论抽象,一个是理论中的现实假设,两者在量上根本无法比较。
那么,为什么仍然还会发生如此的理论困境呢?我以为,具体地说,有两点原因:
其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全部革命意义就在于证明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既然论证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全部价值都应属于劳动者(至于未来社会的社会必要6项扣除则是另一种数量状态)。但是,这个结论在概念上引起的争鸣却是马克思所讲的“价值”和现实中的“财富”并不是一回事,而“财富”的创造就不是单因素而是多要素的了。况且工人被分配得到的也不是应分的“价值”而是具体的“财富”。
其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深刻性在于论证总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价格仅仅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而一旦进入了市场,进入了供求关系,进入了科技发展,价格就不再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了。因为利润不仅来源于劳动,还来源于资本,不仅来源于成本,更来源于供求关系。
那么,进一步讲,这里的“原因”的“原因”到底又是什么?
在这里,既不能把商品两重特征的最终源泉当作过程源泉,人们的每一个生产过程都是必须接收既定的条件与源泉。虽然生产资料也是通过劳动创造的,但人们在下一个生产过程中,首先要接收的,还是现有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将要产生的生产资料。同时在这里,也不能认为工资是劳动力的全部价格,它只能是劳动所消耗的那一部分价格。我以为,承认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就在于:它的使用并非一次性消耗,也是一个不断“折旧”的过程;它的再生产又是一个不断创新、提高、增值的过程;对于劳动者来讲,劳动力在他的一生中呈现出不平衡状态。至此,我们说关于工资等于劳动力价值的理论抽象仍然是在数量上缺乏和得不到证明的,尤其是认为劳动力价值还是一个“历史和社会因素”范畴。
显然这里的结论就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价值论其实就是价格论。
由此可见,在价值实现的问题上,马克思找到了“要素所有权”构成了实现的结果即一般的分配制度的最终理论根据。这表明,就资本主义制度而言,历史唯物主义所确认的历史合法性也同样适用于“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分析资本收益中“剥削”性质的问题。
(一)就中国社会现实经济的资本运行中,非公有的资本所有者对社会财富的创造却有着自己的贡献:如提供了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增加了社会就业率,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等。这种贡献所要付出的风险却是:不是只要拥有资本就能获取利润。
如果我们把“利润”确定为经济性的收入,即资本、经营的风险收入,那么“剥削”只能定义为“超经济收入”,即超经济行为的经济掠夺。
这种超经济收入可能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在资本、经营的风险收入之外的“加价”形式;第二种是在工资之内的“减价”形式。例如:
“剥削”的问题在“性质”上是不难判断的,而在“数量”上则又是不易规定的(但由于工资是一个市场平衡的量,所以,第一种形式则应是主要的形式)。我认为,我们不应从社会伦理学的意义而应从经济学和法学上的意义去对待这种超经济行为的经济掠夺。
(二)只有在确认“劳动”是创新产品、商品、财富的唯一源泉时,我们才能够说除劳动收入之外的一切其它收入都具有剥削的性质。
而当我们再确认仅有“劳动”地无劳动的“条件”,那么一切商品同样无法创造时,而这一点又几乎和仅有“条件”而无“劳动”便也无从产生一切商品一样重要。可见,商品的“形成”、“创造”和“决定”是一个统一体,它是多要素的共同产物。至此,对剥削必须做新的界定。
随着科技的进步,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趋势不再是“资本雇佣劳动”,而是相反,即“劳动雇佣资本”。虽然这里的“劳动”已经不是一般的、普遍的、体力的劳动,而是企业家的风险劳动和科技家的创新劳动将起主导作用。
(三)其实,如果从人类的经济目的与经济手段两方面研究,那么,作为目的,资本所有者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他们走向富裕状态不仅是个人的也是整个社会的根本目的中的一部分,所谓共同富裕目标也只能而且必须通过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才能最后实现。作为手段,对于社会来讲,这种剥削是一种经济代价,对于个人来讲,这种剥削则是动力。从一定的意义上看,如果完全取消了这种剥削,也就同时丧失了由此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全部利益,如产品的扩大、就业的增加、税收的提高等等。
一旦我们揭示了资本的私人占有不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的例外,非公有的资本所有者的存在永远是一种市场经济中的常态,那么按非直接劳动的生产要素的贡献去获取收益也就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