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之诚信义务研究

保险法之诚信义务研究

刘琼[1]2002年在《保险法之诚信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深度和密度的不断加大,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是保险法律的不完善、保险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厥如导致保险纠纷、保险欺诈越来越多。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当事人没有忠诚善意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研究保险法之诚信义务,不仅可以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明确其义务而切实遵守之,也可以为解决保险纠纷、防范保险诈骗提供法律依据。本文介绍了保险、保险合同及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做了分析,总结了保险合同与保险法的特征。深入探讨了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追溯了诚信原则的发展历史,论述了其在保险法中的体现。并在比较各国保险法之诚信义务的基础上总结出保险法上诚信义务的内容,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诚信义务,着重介绍了我国保险法之诚信义务及其实现,介绍了我国保险法对诚信义务的有关规定,并对目前存在的实现障碍与对策做了分析。笔者通过对保险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侧重就诚信义务在保险法中的广泛内涵予以研究,旨在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诠释诚信义务的方方面面,尤其对当今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以及如何克服这些行为,联系实际进行学理的探讨,以期使保险法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王海波[2]2012年在《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文中研究表明海上保险法和其他保险法律之间是否应该协调,就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体例来说,答案应是肯定的。我国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集中体现于《海商法》(第十二章),《保险法》并未排除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因此两者之间,《海商法》为海上保险的特别法而《保险法》则构成一般法。由于我国保险立法背景使然,两法之间内容存在必要的差异之外,重复、冲突现象较为明显,有些差异则不尽合理,尤其《保险法》二次修订后,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如何与一般法《保险法》衔接和协调,该项研究在我国启动《海商法》修改前显得尤为必要。从世界范围来看,海上保险法历来强调其独特性品格,与其他保险立法的协调并不被重视,然新近的发展表明,传统海上保险法的一些独特制度及规则正在发生一定改变,普通保险法领域发生的变革正影响着海上保险法的发展,这一发展动态为笔者研究海上保险特别法和一般保险法之间合理性差异的区间以及规则统一的向度提供了新的注解。本文以我国规范海上保险的特别法《海商法》和规范所有保险类型的一般法《保险法》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体系化方法,探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与一般保险立法之间应否协调、能否协调等理论问题,并在分析具体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考察国外保险相关立法的发展动向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完善建议以及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适度协调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考察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的法律文本。通过对特别法《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和一般法《保险法》(主要是第二章保险合同)所有条文的比较,发现两法有关内容分工有合理之处,亦同时存在规范重迭、规范冲突、规范裂隙等问题,藉以指出两法协调的必要性。第二章研究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基本理论。首先,从立法学原理和我国保险立法背景角度分析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各种现象的成因;其次,通过对特别法和一般法立法应遵循的体系化方法的分析,指出其对协调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的指导意义;第叁,通过对海上保险和一般保险(主要是财产保险)若干共性的分析以探讨两法立法协调的可能性,为两法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协调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研究《海商法》和《保险法》共有但存在明显差异的一些制度,阐述两法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从立法目的论证其统一协调的理论根据,并就具体规则的协调提出建议:其中,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海商法》较《保险法》规定严苛,就保险告知的方式以及违反保险告知的法律后果的设定上,《海商法》应作出适当修正以平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代位求偿和重复保险均为派生于保险补偿原则的具体制度,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无涉,两法就此的规定应予统一。第四章则从功能比较的角度,对特别法《海商法》的保证制度和一般法《保险法》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进行研究。鉴于两法所采取的解决保险期间风险控制机制的法律路径并不相同,本章通过对保证制度在其他国家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保证制度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的具体比较以及与我国法律文化的契合度等角度的分析,对我国保险立法就此两项制度的取舍进行论证,并对经取舍后统一的制度如何适用于海上保险法领域的具体问题展开论述。第五章针对特别法《海商法》未规定而一般法《保险法》作出规定的制度和规则,主要选取保险利益制度、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保险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等,分析这些存于一般法的制度其是否能适用于海上保险,其具体规则在适用于海上保险时是否存在困境,以及海上保险法如何与一般保险法形成规则上的衔接,并提出:《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则是完全与海上保险实践相契合的,应予适用;但是《保险法》采用的法定利益说并不适合海上保险,结合海上保险利益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建议采用更为宽松的认定标准;《保险法》说明义务制度过于严苛,考虑到海上保险的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悬殊没有一般保险明显,提出在《海商法》中应建立更为合理的说明义务的特别规则。

初北平[3]2018年在《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制度内涵与立法表达》文中研究表明英国2015年保险法开启了最大诚信义务由诚信规则向诚信解释原则改良的新篇,这似乎与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现有的"诚信原则+具体义务规则"模式有所趋同。但英国法下保险合同的诚信标准超过了英国法下一般合同的诚信标准,也超过了大陆法系及我国保险法下保险合同的诚信标准。其原因不是英国法下"最大诚信义务"中"最大"的法律效果,而是源于保险合同归属于"诚信的合同",合同方在订约过程中需为对方的利益考量,主动告知有关标的的重要信息。此项具体的告知义务与我国海商法中的告知义务标准相当。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并不严苛,保险的实务操作也不存在一个始终由被保险人主动进行无限告知的程序,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主动告知"作为一项兜底性义务,应予保留以发挥其安全阀功能,而被保险人无需告知的事项则宜适当补充。

李旭[4]2006年在《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文中认为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各方参与人的基本活动准则,是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性原则,研究该原则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除序言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该原则的起源和发展,从中可以归纳出其适用范围及实质内涵,同时论述了该原则的在我国保险法诸原则中的地位、功能和主要适用领域;第二部分从不同角度简要论述了该原则的理论基础;第叁、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从比较法角度论述该原则在保险法主要领域适用的基本制度,同时提出我国保险法相关制度完善的建议;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语。

葛延珉[5]2004年在《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最近10年召开的国际海事法律会议中,最大诚信原则已7次被列为会议讨论的核心。我国对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研究目前还处在比较散乱和初级阶段。撰写本文的目的,旨在通过对最大诚信原则的研究探讨完善我国保险立法的方案。为研究这一课题,本文采用了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法哲学、法经济学与应用法学相结合的方法。 本文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成果和结论概括如下: 一、提出了统一对最大诚信原则认识和判断标准的方法。包括以下内容: 1、最大诚信原则是与诚实信用原则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一项法律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基础内容,结合特定的保险法律规则所形成的一项特殊法律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受到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的承认,其内涵和外延随着保险业和相应社会及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变化。 3、最大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也适用于保险人和其他参与保险活动的民事主体,并且适用于与保险纠纷相关的司法裁判活动。 4、最大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保险合同订立前的行为,还存续适用于整个保险法律关系的存续期间,并且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法律规范。 二、针对告知义务,提出了我国现行立法的以下不足和相应立法或司法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告知义务的范围,我国现行立法将“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作为被保险方应告知的内容,没有引入为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普遍接受的“重要性”、“谨慎保险人”、“诱导性”等标准,而且,在询问告知和无限告知的立法选择上,《保险法》和《海商法》分别采用不同的立法主义,这种立法现状使得倍受指责的“告知义务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更加混乱、不明确和不公平。本文在分析“告知义务制度”之历史成因的基础上,针对保险方与被保险方在风险评价能力及信息优势方面的变化,提出:在当今社会,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或谨慎保险人的角度来评价“重要性”已经不合时宜。为确保最大诚信原则的精髓得以

王雪杉[6]2007年在《保险法告知义务研究》文中指出本文运用经济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深入的体系化的讨论。如实告知义务立法确立的科学根据在于保险得以有效运作的客观要求。只有通过义务人的如实告知才能揭示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保险人才能以此为基础测定危险。如实告知义务得以确立的价值基础在于诚信原则。只有基于诚信,保险人才能通过义务人告知义务的履行获得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的确实资讯。保险分散危险、消化损失、安定社会的功用才能以可行的成本来实现和展开。因此,我国保险法应确立如实告知义务人合理的义务履行标准。但是,现行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人的法律规则、告知范围的法律规则、告知义务后果的法律规则等都存在着严重的失误,致使保险人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这影响了保险合同订立的质量,也不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文对此进行了多角度的体系化梳理。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则存在着诸多缺失疏漏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补充或修改的立法建议,并设计出具体的法律规则。这将为我国未来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设计提供必要的思想准备和修订方向。

何建东[7]2004年在《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特殊之处在于保险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并非一般的商品或者经济现象,而是经济行为中的不确定性。这种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分离的特殊性,决定了在保险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情况,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而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活动的载体,浓缩了相关的保险活动的准则,因此分析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对于了解整个保险活动都是大有裨益的。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诚信原则的一般理论研究。对诚信原则的发展作了简单阐述。诚实信用自古就是人们的一种美德,它要求人们以坦诚诚实的心态来对待别人,但是它最初并不是一项法律原则。文章首先介绍诚信观念的内涵与价值,阐明了诚信是一种品质或者道德规范,是市场经济的黄金法则。其次介绍诚信原则的形成过程及自《瑞士民法典》确立了诚信原则以来,诚信已经从一种道德规范上升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再次阐述了自我国 1986 年确立诚信原则以来,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研究形成的各方观点,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弥补僵硬法律条文的不足,赋予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等内涵,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发展到了现代还具备了公平与正义的含义。并接着阐述了诚信原则的功能与在我国司法领域中的现实意义。其中诚信原则的功能包括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给予法官自主裁量权的功能。简言之,诚信原则既是一项守法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最后着重介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来源于海上保险,它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人作了相关诚信义务的规定。此外,文章还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渊源、重要性的体现、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等方面作了详细的阐述。<WP=4>第二章着重分析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诚信义务的构成及其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了告知与保证两项内容,告知强调诚实,保证强调守信,两者从不同层面构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行为的诚信要求。这一章分两节展开,第一节重点分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诚信义务的构成,包括了“告知义务的分析”与“保证义务的分析”。其中在“告知义务的分析”这一部分,详细说明了告知的定义;告知与如实告知的区别与联系;如实告知的内容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通知义务的内容以及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告知义务的意义等。在“关于保证的分析”部分,阐述了保证的定义、分类以及在我国保险实践中的情况。第二节分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诚信义务的完善。这一节也分为两个部分进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明确”与“增加保险合同保证方面的规定”。在“如实告知义务的明确”部分,论文对如实告知主体的明确、“重要事实”标准的明确、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明确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之一,对如实告知中一些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界定无论对于保险实践还是涉及到司法领域都是有现实意义的。在“增加保险合同保证方面的规定”部分,分析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此没有涉及的现状作了原因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在保险实践活动中的做法作了阐述并在文中强调了在我国立法中引入该项原则的迫切性。最后列举了国外的一些相应值得借鉴的做法。保证虽然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规定的义务,但是它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及司法实践当中却并不是倾向于保险人的。很多国家的保险法都通过调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来防止保险人的权利滥用而逃避赔偿责任,以此来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总之,不合理的保证条款是一柄双刃剑,它固然会给保险人以拒赔的理由,保护其利益;但一旦滥用,则会给潜在投保人以负面效果,减少保源,痛失市场份额。这些做法均值得我国在今后法律的完善中引起重视和借鉴。第叁章分析保险人的诚信义务构成及其完善。这一章也分为两<WP=5>节。第一节是“保险人的诚信义务构成”。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弥补利益失重的真空;最大诚信原则通过对保险人规定了说明义务、弃权与失权(禁止反言)来约束保险人。这一节分为“说明义务简介”和“弃权与失权(禁止反言)简介”两大部分,对保险人的诚信义务作了简单的说明。在我国立法还没有明确涉及到弃权与失权(禁止反言)的现状下,保险人的主要诚信义务就是说明义务。说明义务主要指保险人对合同条款的讲解,可以分为一般说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在我国的实践当中,说明义务对保险的约束主要体现在要求保险人在向投保人宣传保险产品时不能进行欺骗、夸大或者诋毁等不诚信的行为。说明义务的范围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保险合同的固定条款、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关系的说明。我国在《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得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

涂识[8]2016年在《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变革》文中认为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精神如实地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得隐瞒或误报。自18世纪发展至今,最大诚信原则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和挑战。2015年2月,英国2015年保险法在议会获得通过,该部法律的出台被视为英国保险法近一百年来最重大的一次变革。本文将对新法在合理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违反该义务时救济方式的重大修改之处进行解读,并结合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的规定,简要提出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我国保险法的借鉴意义。

杨学礼[9]2006年在《海上保险中告知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下被保险人(投保人)所负的主要义务,也是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没有被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将无法获知与判断风险有关的所有重要情况,或者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才能获知此类信息。因此,各国和地区的海上保险立法一般都将告知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加以规定。我国《海商法》第222条和223条也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虽然我国的海上保险立法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但是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仍然不够完善。例如,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否仅限于《海商法》明确规定的被保险人;如何判断某一情况是否具有重要性;将被保险人无过错的未告知视为对告知义务的违反是否合理;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选择不解除合同,是否有权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增加保险费……这些疑问都需要理论上的深入分析以求得解决,从而为海上保险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并指导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告知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基于狭义的告知义务,对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略作探讨。除引言与结束语以外,正文分为叁章: 第一章:告知义务概述。本章首先界定了告知与告知义务的含义;然后分析了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最后考察了关于告知义务理论基础的五种的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传统的五种观点并不能构成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是效率与公平原则。 第二章:告知义务的履行。本章立足于《海商法》的现实规定,着眼于《海商法》未来的修改,考察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海上保险中告知义务的立法、判例和学说,从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告知义务的履行范围以及不需告知的情况五个层面对告知义务的履行进行了分析;重点考察和分析了告知义务的履行范围,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第叁章: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本章首先考察了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的两种立法模式,并对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价;然后考察了传统保险法和现代保险法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处理,肯定了现代保险法引入因果关系和比例原则的意义,并对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任自力[10]2010年在《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审思》文中提出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此观点几近为国内保险法学界通说,其存在理由包括保险合同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射幸性、格式性等诸多理论,但相关理论均不足以作为解释其存在的依据。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规则来看,无论是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还是弃权与禁止反言,亦不足以支撑其存在。最大诚信原则之称谓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具有巨大潜在危害性,应以诚信原则取代之。

参考文献:

[1]. 保险法之诚信义务研究[D]. 刘琼. 湘潭大学. 2002

[2]. 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D]. 王海波. 复旦大学. 2012

[3]. 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制度内涵与立法表达[J]. 初北平. 法学研究. 2018

[4]. 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D]. 李旭. 苏州大学. 2006

[5]. 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研究[D]. 葛延珉.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6]. 保险法告知义务研究[D]. 王雪杉. 吉林大学. 2007

[7].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研究[D]. 何建东.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8]. 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变革[J]. 涂识.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9]. 海上保险中告知义务研究[D]. 杨学礼. 山东大学. 2006

[10].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审思[J]. 任自力. 法学家.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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