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若干问题的研究

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若干问题的研究

胡建华[1]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东秀萍[2]2016年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文中提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主要问题。近代中国历史发展已经证明,谁能够动员起农民的力量谁就能取得革命和建设的成功。为农民争得民主权利,保障农民利益,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获得农民支持,从而形成浩浩荡荡的革命队伍并取得革命胜利的重要经验,也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为之奋斗的重要任务。近年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步伐。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坚持并不断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保持着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与此同时,在广大农村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着农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广度、深度、效度不足的情况,农民的民主意识、参与能力、基层民主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提高和完善的地方,这也是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在把握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对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内涵和特点进行了分析。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为指导的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在民主的实现过程、民主的权利内容、民主的实现条件、民主的实现形式等方面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民主理论。在多年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坚持了民主主体阶级性与群众性的有机统一,民主内容现实性与趋势性的统一,民主利益局部性与整体性的统一,民主的社会功能与基层管理功能的有机统一。这些也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需要正确处理的基本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弄清楚才能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总结了中国共产党95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经验。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作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基础,发挥党的领导的关键作用,坚持推动人民群众真正享有民主权力这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目标,植根基层实际,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水平。总结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历史经验,在深化改革中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才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响应。以原点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为基础,中国共产党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础上,在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探索,形成了许多新的思想。毛泽东充分认识到农民是农村民主建设的主要依靠力量,组织农民进行自治是农村发展民主的基本途径,发展民主与经济斗争相结合,要做好民主选举工作,发扬民主是实现团结的重要前提条件。十一届叁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纠正错误带领中国人民逐渐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邓小平在领导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进一步提出基层民主就是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民主建设要结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同时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制度化建设等思想。江泽民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提出把民主政治建设纳入到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要求之中,实现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化等内容。胡锦涛从基层民主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中提出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性,并进一步丰富了基层民主建设的内容,把社会组织纳入基层民主范围。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继续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以制度化加快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而且在发展民主的形式上,不拘泥于传统的选举民主创造性地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包括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总结中国共产党人对基层民主建设的理论创新,为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在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革成就的亮点。村民自治有效推进了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并为国外许多学者所认可。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与政府职能关系不明晰,法制建设不健全,农民的政治参与不足,民主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在近代中国的历史变迁中,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纵观历史与现实,中国共产党在推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方面既有丰富的经验,更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要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从外部综合环境方面不断优化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条件,要在民主形式上健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特别是发展农村协商民主以改变后叁个民主较为薄弱的情况,以民生为本完善顶层制度设计,鼓励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等,是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现实路径。

许婕[3]2016年在《村干部职务行为规范研究》文中认为村干部职务行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国农村行政管理改革研究的关键所在。规范村干部职务行为成为村民自治背景下的重要部分,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础上,目前村干部职务行为规范的具体表现为:一是村干部选举越来越规范,但是民主化程度不高,程序的落实问题仍旧突出;二是村务民主决策和管理开始起步,但规范化程度较低;叁是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已有进展,但尚待规范提高;四是对村干部职务行为绩效考核评价逐显重要,但规范及落实尚未进展。因此,对村干部职务行为的规范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基于上述研究背景和现实需要,本文以村干部职务行为的规范为研究目标,围绕村干部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与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进行,运用制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及行为科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借助行为规范概念框架,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及相关文献资料,试图将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内容具体化,从民主选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村级财务管理以及村干部职务行为规范绩效考核评估四类不同职务类型环境来分析村干部职务行为规范问题,研究其对农村地区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规范设计,达到发展村庄的目地。主要的研究结果如下:第一,界定了村干部职务行为的概念、特征、类型,分析其目前的现状。村干部职务行为是村干部在处理村庄事务行使其职务权力时所遵循的准则总称,它是农村社会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对村干部工作内容进行优先序及难易度进行对比,同时运用因子分析法与聚类分析法分析村干部自身对其工作内容的调查及村民对村干部工作满意度,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村干部职务行为规范现状中的问题,认为村干部角色呈现多元化,其职务行为规范化认识以及执行力度均不够,从而为分析村干部职务行为规范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提供基础。第二,村干部职务行为规范的分述与论证部分。将村干部行为规范分述为不同的职务内容,根据个案及实证分析对民主选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村级财务管理和村干部职务行为规范绩效考核四个方面进行深度研究。首先通过西二村村委会选举,了解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村民参与选举的投票行为影响选举结果,验证选举投票行为的决定因素,从而提出更规范的选举程序;其次根据工作规范流程设计原理,对村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规范化设计;再次,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村级财务管理指标体系和村干部职务行为规范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实地调研数据对指标体系进行验证并得出:村干部综合规范评价并不十分理想,村级财务管理和村干部职务行为规范绩效考核评估规范化程度不足,影响村庄各方面的发展。最后,总结并设计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和村干部职务行为绩效考核体系的规范流程,以确保其更好的服务村民。

关振国[4]2016年在《中国村民自治视阈下的协商民主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提出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继十八大以后,在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协商民主的重要性,并大力倡导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中国农村是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主要阵地和舞台。在充分认识和了解中国村民自治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民主研究是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必由之路,既有利于完善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又有利于中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实施,对于完善中国基层民主制度、促进中国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本文在概述中国村民自治和协商民主的前提下,客观分析了中国村民自治与协商民主的契合,厘清了中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认真梳理了中国农村实施协商民主面临的挑战,有针对性地探讨了中国农村实施协商民主的策略。本文主要包括绪论、基本问题概况、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两种民主的关系、存在的问题、实施的对策、结论七个部分。具体来讲:第一章绪论部分概括了论文研究的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论文的研究背景包括时代、政治与现实背景叁个方面;研究意义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论述;研究综述主要总结了当前学术界针对本选题的主要观点;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辩证、历史、比较、系统的分析方法以及多学科交叉的方法;本文的创新之处是指文章围绕哪些内容进行了创新,同时指出了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第二章阐述了中国村民自治和协商民主的概况。本章首先对中国村民自治进行了概述。在此基础上对协商民主进行了论述,分别阐释了西方协商民主和中国协商民主的涵义、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历史与实践价值、中国协商民主的文化底蕴和理论基础、中西协商民主的异同,为中国村民自治视阈下的协商民主研究这一主题的引入做了一个前提交代,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第叁章论述了中国村民自治和协商民主的契合。本章从中国村民自治与协商民主契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建构起中国村民自治与协商民主的内在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中国协商民主在推进村民自治中的作用。通过本章的论述,意在建立起中国村民自治与协商民主二者的关系。为下一步深入阐述中国村民自治视阈下如何实施协商民主做了前提铺垫。第四章阐述了中国村民自治视阈下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协同发展。为了理清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更好地推进协商民主建设,本章首先开门见山地阐述了选举民主的地位和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具有协同发展的关系,具体从二者之间相互弥补、相互包含、互为前提和相互促进四个方面进行阐释。为了更好地实施协商民主,文章进一步指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协同发展的价值,为发展协商民主、在实践中处理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指明了方向。通过这一章的论述,进一步明确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在民主实践中要协同发展,澄清了人们对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关系的模糊认识。第五章论述了中国村民自治视阈下协商民主面临的困境。在经过认真分析与思考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在中国村民自治视阈下实施协商民主主要面临着四个方面的困难和挑战,即基层政府问题,农村协商主体问题,协商实践问题,协商路径与方法问题。本章所谈及的四个问题,每个问题中都包含了若干具体的小问题。为下一章解决问题对策的提出做了充分的准备。第六章阐述了中国村民自治视阈下协商民主实施的策略。本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在对第五章进行充分思考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在村民自治视阈下实施协商民主的策略。分别从政府、主体、制度、路径与方法的角度阐述了五个方面内容:加大基层政府的帮扶与支持;提升农村协商主体素质;建构农村协商民主制度;探寻农村协商民主路径;创新农村协商民主方法。本章所论述的内容,包括制度、路径和方法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结论部分主要是在对本文的论述进行系统回顾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补充性和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期为在中国农村切实实施协商民主、完善村民自治扬鞭策马、加油鼓劲,使中国农村协商民主不会成为空中楼阁,而是真正落地有声地踏实推进。

董红[5]2012年在《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伟大成果。它的推行,使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对农村社会不再直接管理,而是赋予其自我管理的权力,由农村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在叁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村民自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中国农村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然而,自从村民自治推行以来,人们关于村民自治有关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而且,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这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如何解决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不仅成为农村基层工作中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而且成为重构乡村治理体系,甚至成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村民自治的变迁、体系与结构、运行以及保障村民自治实现的对策建议等问题进行考察,以期为村民自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可行性政策支持,以促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认为,村民自治是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的一种方式,是继清朝末年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策略不断探索的结果。只是和以往的治理方式相比,村民自治带有民主化的色彩。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人民群众为了解决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面临的公共事务管理问题而自发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由于它有效地满足了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重建农村秩序的现实需要而得到国家的确认,因而上升为一项国家民主制度。村民自治产生以后,在实践中又不断地发展,日益完善,不断走向成熟。村民自治需要制度来确认和保障,而制度是通过规范确立的。村民自治规范已经形成一个规范体系,它由国家、地方和村级叁个层面的规范构成。国家层面的规范是由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主要包括《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地方层面的规范是由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在地方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力,包括省、市、县和乡镇四级。村级层面的规范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在村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各项专门性规定。村民进行自治活动必须依托一定的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已经形成一个组织体系,主要由权力机构、工作机构构成。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内部,各种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对村民自治功能的影响不同。村民自治制度确立后,与乡镇政权和党的领导权等农村公权力发生一定的关系。就制度的设计来说,村民自治与乡镇政权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与党的领导权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实施和运行。经过叁十年的发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在现实中并没有完全落实和实现,还存在许多问题,离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有很大的距离。不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存在不足,而且还受乡镇政府和党支部的不当干预。为了保障村民自治的实现,有必要采取相关的措施。要完善《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村民自治实体法律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的内部程序和外部救济程序等程序法律制度,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要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理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以及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完善对农村公权力的制约机制,以消除农村公权力对村民自治的不当干预。要构建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健全信访机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完善的救济保障。

朱余斌[6]2017年在《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文中指出"农村兴,天下兴。"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仍将有相当比重的人口居住、生活在乡村,乡村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否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乡村问题千头万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应当是乡村治理体制问题。乡村治理体制,也称为乡村治理模式或乡村治理结构,一般是指乡村治理主体在各自权力、职责范围基础上的行为模式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乡村治理体制合理与否直接关乎乡村治理的成效,而乡村治理的效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命运,也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紧密相连。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乡村治理,形成了以"县政绅治"为主要内容和特色的乡村治理体制。建国以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与同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结构与特点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治理概念第一次正式载入党中央的文件中,标志着党对治国理政规律和趋势认识和把握上的进一步深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最新成果。治理理论的基本要义在于承认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强调多元治理主体通过互动、协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乡村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能力与乡村治理体制的安排密切相关,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对于实现乡村乃至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具有基础性意义。但是,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本身还存在着党政不分、乡镇基层政权"悬浮化"和"谋利化"、村民自治组织过度行政化、"乡政"与"村治"之间的过度博弈和不协调、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治理理念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变革的趋势和取向何在?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如何建构?这些时代主题问题,需要我们作出有效回应。我们既要充分汲取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营养,也要在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寻找基因,以我国乡村治理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建构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突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研究史上的一个重要坐标就是"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的兴起。这一理论范式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以极强的影响力迅速羼入各学科并形成一股新的学术思潮。"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分析和解释的理论工具,但从西方社会引入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是建立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以及竞争性政党制度的社会基础之上。因此,运用"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中国问题时,需要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的中国化。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基础,以中国化的"国家——社会"关系为研究范式,对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进行研究,试图找出内在的趋势与规律,并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为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提供建议。具体而言,不同于西方语境下将国家等同于政府,本文将国家分为党和政府两个层面予以考察。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作为革命和建设的核心力量,它往往是顶层制度设计者和推动者,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乡村治理的成效和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市场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本文将市场的定位与作用这一变量纳入到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的研究中。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论文将西方语境下的"社会",细化、中国化为乡村正式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农民、乡村精英等社会主体要素分别予以详尽考察。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较高。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数量将会逐渐减少。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会有相当数量农民的存在。农民不仅仅是乡村治理的对象,作为乡村社会的真正主人,他们更应该成为乡村治理的有效主体。本文将农民这一乡村社会重要构成要素独列出来予以考察,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成效乃至新时期乡村社会"善治"目标能否实现。基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之道的经验借鉴以及在当代乡村治理中实际重要作用发挥方面的考量,在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本文还将乡村精英这一重要的乡村社会构成要素单列出来予以更加深入细致的考察。论文通过探讨政党(中国共产党)、政府、农民、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乡村治理主体要素,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变迁中的定位、作用发挥和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历史经验教训,为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完善提供借鉴。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主要是由相应历史时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的,并受不同的时代特征、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主体的视域来看,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历史嬗变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党和国家的战略理念和制度设计、市场的地位和作用的场域、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和作用空间。"莲发藕生,必定有根"。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设计"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图,而是在乡村社会既有格局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治理困境的深度反思和审视来寻找灵感和答案"。据此,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我们应在现有的"乡政村治"模式基础上进行变革与创新,积极构建"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引导、全社会参与"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体制,保证政党、国家、市场、农民、社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要素之间结构的合理化,实现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发挥它们各自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之达至。

白启鹏[7]2016年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点,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最广泛实践,它不仅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幸福,而且关系到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全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村民通过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活动提升了政治参与意识,提高了政治参与能力,从而实现了村民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最广泛的群众基础。然而,由于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还不成熟,各方面规章制度的落实还不到位,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还有待加强和提升,因而中国农村基层民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说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要立足中国农村实际,走“内生性”的发展道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民主政治发展模式。总之,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要发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合力,努力创造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良好环境,保持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新常态。为了深化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研究,作者运用了理论分析与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阐述、分析和梳理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理论基础、相关概念和发展历程。通过对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以下简称张家口市万全区)农村的实地调研,真实观照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现实情况,详实说明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更好探究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路径选择。具体来讲,全文共分为六章:第1章是论文的绪论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研究方法与思路、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等内容,为论文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第2章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理论基础。这一部分内容,首先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民主自治思想。之后,系统分析了中国传统民主思想、西方民主治理思想。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农村基层民主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的农村基层民主思想。第3章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概述。论文首先对中国农村基层民主进行了概念界定。紧接着,交代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内容是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随后,总结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基本特征,即全局性、长期性、复杂性和直接性。第4章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历史演进。首先,从历史的维度,说明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基层民主的萌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农村基层民主的探索、改革开放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的快速发展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基层民主的拓展深化等发展脉络。随后,分析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动力,即中国共产党的引领、国家社会联合推动、民主实践示范带动、村民民主意识增强。同时,客观分析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有立足中国农村实际、保障村民主体地位、遵循规律循序渐进、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第5章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现实考量。这部分内容,首先介绍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取得的成就:法律法规初步形成、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民主程度较大提升和社会秩序安定和谐。与此同时,客观地认识到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存在的问题:乡镇政府职能不清晰、村两委的关系不协调、“四个民主”发展不完善。随后,分析了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封建思想影响明显、农村人口流失严重以及民主参与形式滞后等因素对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制约。第6章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路径选择。这一部分针对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路径选择。首先,从提高农村基层民主认识、规范乡镇政府职能范围、加大农村基层民主支持、优化农村基层民主队伍等方面加强乡镇政府对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正确指导;其次,从合理划分村两委的职责范围、加强村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提高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党内民主带动农村基层民主等方面实现村两委的科学分工;再次,从强化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决策、完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建立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等方面完善“四个民主”的发展;最后,从经济基础、法律基础、思想基础、社会基础和技术基础等方面优化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环境。

杨林[8]2010年在《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我国村民自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并且要求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发展基层民主的高度重视,顺应了扩大广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①党的十七届叁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强调要“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了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的要求。同时《决定》把“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今后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这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的重要部署。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产物,它是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而诞生和成长的。在农村社会的“内生性”和国家的“外推力”双重作用下,其从诞生之日起迅速成长,直至成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理想模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从第一个村委会诞生之日算起,村民自治在我国已经走过了30个春秋。叁十年的实践,村民自治对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当中凸显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一直没能有效解决的、有的是以前不明显现在逐渐显现的、有点是在新情况下出现的新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村民自治的深入推进,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村民自治。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理由,进行选题、构思和研究的。文章以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基本着眼点(?)在现有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大扫描。其目的在于运用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采用理论梳理、逻辑归纳、社会调查、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努力探索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对策路径。论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构成。前言部分:简要回顾了我国村民自治的产生、发展经历,强调研究村民自治的重要性。正文部分:是论文的重点,主要分为叁个板块。第一板块村民自治的基本涵义及其重要意义。在阐述村民自治基本内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指出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有利于提高村民民主素质,进一步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进一步保障农民当家作主;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完善乡村治理模式,进一步保障农村和谐稳定。第二板块新时期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和存在问题的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村民自治功能和范围问题,主要包括“村民自治功能较弱”和“村民自治范围较小”两方面问题;二是村民自治中的矛盾和冲突问题,主要包括“村干部与村民矛盾逐渐突出”、“乡村关系难协调”和“‘两委’冲突较普遍”等叁个方面的问题;叁是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问题,主要指出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指出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经济、文化原因;法律、制度原因;社会原因和村民自身的原因等。第叁板块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我国村民自治的有效途径。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主要是针对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即提高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明确新时期加强和改善村民自治的任务:理顺村民自治实践中的几重关系;健全村民自治的体制机制;筑牢村民自治发展的基础等等。结语部分:主要是对论文内容的总结,指出当前村民自治出现问题属于正常现象,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努力研究,把我们村民自治不断推向前进。

李姝[9]2017年在《我国村级民主选举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村级民主选举的优化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农村民主选举作为当前基层民主建设的关键一环,部分农村基层表现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极不和谐的一面,如村民政治冷漠、选举暗箱操作、村干部利益诱惑、监督机制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平公正性,也挫伤了选民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损害了我国政治的权威性。从公共选择理论、政治参与理论和马斯洛需求理论着手,基于邳州市院许村的实地调研,结合邳州市院许村的基本现状和民主选举过程中出现贿选拉票现象破坏实体公正、投票暗箱操作破坏程序公正、乡村精英影响民意的表达等问题,对应分析出村民参与的驱动力不足、选举程序显示公平、监督机制缺位、宗族势力和“两委”干预等原因。同时吸取并思考其他地区村级民主选举的经验,以期通过提高村民政治参与热情、规范选举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等方面提出农村村级民主选举的优化路径。

马俊军[10]2011年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是一个农民大国,13亿人口中70%以上的是农民;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走向。免除农业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举措,农村经济社会正处在急剧变革之中。在这历史进程中,古老传统的农业文明正在迅速消逝和变异,新兴的文明正在迅速发育和生长。当今世界,可以说没有什么比中国农村的变迁还迅速和复杂。与此相伴生,农村的传统权威与传统秩序也正在发生变迁,农村管理的模式也在静悄悄的发生变革,以村民自治为基本制度支撑的农村依法治理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在广袤的农村地区如何实现依法治理、如何为农村基层民主提供法律保障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作为基层民主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从萌生、试验到相对成熟已有近30年的历史,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层民主进一步拓展也受到诸多体制性的约束,如何巩固民主成果,提升其法律保障的水平,是当前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本文认为可以借用民主巩固理论来进行分析。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民主巩固理论逐步兴起,成为国际政治学界分析发展中国家政治民主化浪潮的一个重要理论模型。民主巩固理论体系庞杂、内容繁复,但我们可以从宪政的结构、精英的行为和民众的态度叁个方面来界定民主巩固:在宪政结构上,传统的非民主力量和现代民主体制中的当权者都不能超越民主的宪政规则;行为上,能够动员起来反民主的资源和精英消失或不再具有这种能力;态度上,民主程序和制度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民主之外的其他替代方式不复存在。。对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及其法律保障的研究和评估,能否运用民主巩固的理论框架呢?我们认为,政治文明具有普适性,虽然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路径和具体的制度规则等都会因时空背景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民主巩固也有一些通用的评估标准。结合村民自治和农村依法治理的研究,我们认为,整合民主巩固理论中的精英行为者、制度建构、政治文化以及权利保障等要素,可以作为巩固基层民主的基本理论框架①:1、村民自治中的大部分精英行为者接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确认的制度规则,政治精英和普通村民都服从根据民主精神制定的游戏规则,在位者和下台者都认为只有通过民主的方式才能获得权力的合法性。这是本文第二章所论述的问题。2、村民自治的程序性制度落实和体制能力增长,关于农村依法治理的各项制度逐步完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提升。这是本文第叁章、第四章所论述的问题。3、以村民自治为基本制度载体的农村基层民主各项制度被大部分村民所认同,包括村民民主参与度、村民政治效能感逐步提升,利益诉求逐步用制度化的渠道表达等,也包括基层政府官员从公开反对到不得已接受村民自治的事实,然而,若以民主内化为村民和官员的思维习惯和固化为日常行为习惯作为民主巩固标准,还有相当大的差距。4、村民权利意识觉醒与国家保障权利的力度加大,包括近年来因村民自治的涉诉案件逐年攀升,学界和实务界开始就自治权的司法救济问题展开讨论,已有多起司法判例产生,最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权利救济问题有所规定。当然,距离“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民主巩固标准尚有很大差距。这是本文第五章所论述的问题。具体而言,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四个主要问题:1、有序与民主-----民主选举法律保障和规制机制研究。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是“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党对民主选举的基本要求是“民主”和“有序”。村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已经有30年的历史,本研究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可划分为萌芽、实验、正规叁个历史阶段,村民委员会选举从无到有,从局部到全国,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不规范到比较规范,目前进入“稳定期”、呈现出“常态化”、“规范化”的显着特征,成绩是主要的。然而,选举面临的问题也呈现出“常态化”的特征,即问题比较普遍,存在时间较长,解决起来十分棘手,根源还在于制度供给不足。(1)选举组织方面原来最突出的问题即行政直接、间接干预选举的问题逐步在淡化,已不再是选举组织方面最普遍的问题,目前乡镇政府对选举工作重视不够导致组织领导不力、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选务人员素质待提高则是当前最为普遍的问题;(2)选举程序方面的问题在2000年以前主要是搞间接选举、等额选举、不落实秘密划票、不公开计票并当场宣布当选结果等几个问题,2001年以后逐渐成为次要性问题,近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候选人的产生、更换、竞选问题,特别是对风起云涌的竞选其价值与尺度把握不准;二是流动票箱使用失范,民意失真;叁是委托投票过多、随意性强,同样导致民意失真;(3)干扰选举因素我们大致可以合并为四项:即各方势力对选举的影响以宗族、家族、派系的影响为盛;候选人不当或违法的竞争行为对选举的影响以日渐严重的贿选为盛,本研究提出了治理贿选的系统方案;政治冷漠与乡村精英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对选举的影响以中西部省份为盛;选举外围深层次制度性因素对选举的影响等。本研究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易操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是规范选举的基本手段,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并提出了立法的总体思路。2、程序与实践----民主治理的规范和约束机制研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就必须坚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出发点,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村民自治的范围,保障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民主。上世纪九十年代村民自治制度输入农村以后的第一个十年,村民自治的实践主要围绕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和运作的民主程序、民主制度展开,村民委员会选举成为村民自治实践和研究的核心,普遍存在重选举而轻治理的现象,选举民主单方突进,后叁个民主滞后,村民自治成为“跛脚鸭”。进入21世纪以来的第二个十年,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跨入了“后选举时代”,民主治理成为核心与关键。。为此,要积极推进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关键是做实村民代表会议;积极推进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的民主管理实践,既要发挥传统村规民约的作用,当前要适应农村社会分化的形势,大力规范、发展农村社会组织,为村务民主管理注入新的活力;积极推进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民主罢免为主要手段的监督实践,规范公权、保障私权。3、限权与服务-----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和法律规制机制研究。上世纪80年代,以“撤社建乡”和村民自治为标志,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新的治理格局。乡村之间关系的变化使传统的“任务—动员—命令”的行政逻辑面临多重障碍。本研究分析认为,行政权的扩张导致乡村法律关系失序,近年来,在选举阶段表现为由以前的积极干预演变为消极干预,显性干预演变为隐形干预,在民主治理阶段表现为村财乡管和乡镇政府对村干部工资及奖励的掌控。资源汲取型体制、全能政府惯性、公民社会发育迟滞、权利观念淡薄是造成乡村法律关系失序的深层次原因。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维持运转主要依靠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使得乡镇政府的行为模式从过去的向下“催粮派款”转变为向上“要钱”、“跑钱”。乡镇政府正在和农民脱离旧有的联系,从过去典型的汲取型政府转变为与农民关系更为松散的“悬浮型”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并没能如愿大幅度提升,反而是尴尬地“悬浮”于农民社会之上。当前要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导向,以依法治理为准绳构建和谐乡村关系,着力提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实现由“政治支配行政”向“法律支配行政”的转变,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实现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4、介入与保护------农村基层民主运行中的司法保护机制研究。村民自治在我国经历了长期实践,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这一制度的运作并未充分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因就是与村民自治相配套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制度没有确立,造成村民无法对民主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村民自治权受到侵害时也难以获得合理有效的救济。本部分系统分析了村民自治权救济的含义、村民自治权救济的原则、非司法救济体系概况及其功能局限、司法救济体系的现状,然后初步探讨了村民自治权的法律属性,认为自治权具有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的双重属性,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权力。这一认识超越了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分散化视角,以分权而非主权的立场肯定了国家之外的社会自治的权力性质。只有确定了村民自治权的社会公权力性质,我们才能够理解为何“指导关系”的表述是科学合理并应该获得制度保障的。村民自治权作为社会公权力的法律意义在于:在外部权利保护问题上,法律需要调整的是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关系问题,这在本质上不属于行政诉讼,在无法寻求宪法诉讼的条件下,可以建立一种中观层次的、具有包容性的“公法诉讼”制度来提供救济;在内部侵权规制问题上,国家司法权力的介入需要以尊重自治权为前提,满足一定的司法介入的法律标准,以纠正村民自治内部的“多数人暴政”问题,这类诉讼也不宜归入既有叁大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任何一种,而应归入上述所谓的“公法诉讼”类型之中,唯有如此,才能超越传统“国家法”理论的局限,跳出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思维定势,为村民自治权提供完整、有力的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1].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2].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D]. 东秀萍. 吉林大学. 2016

[3]. 村干部职务行为规范研究[D]. 许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6

[4]. 中国村民自治视阈下的协商民主研究[D]. 关振国. 吉林大学. 2016

[5]. 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D]. 董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2

[6].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D]. 朱余斌.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7]. 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研究[D]. 白启鹏. 吉林大学. 2016

[8]. 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我国村民自治研究[D]. 杨林. 西南大学. 2010

[9]. 我国村级民主选举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李姝. 江苏师范大学. 2017

[10]. 农村基层民主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马俊军.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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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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